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高水平医院科研平台建设工程实验室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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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高水平医院科研平台建设工程实验室装
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高水平医院科研平台建设工程实验室装修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高水平医院科研平台建设工程实验室装修设计
工程地点: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荔村村委会甲子路1号
基建办编号:
JJB201841
发包人:
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高水平医院科研平台建设工程实验室装修设计,工程地点为顺德区伦教街道,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5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6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书。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承包人的设计委托书或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规范、标准。
2.4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5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审机构(会议)提出的或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
2.6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和修正协议;
3.2本合同及附件;
3.3项目需求书;
3.4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书;
3.5招标文件及相关澄清修正说明(如有);
3.6投标文件及附件(如有);
3.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及附件中作出有比招标文件及相关澄清修正说明和本合同及附件更有利于发包人的响应(即发包人有权视情况适用有利于己方的条款或文件而不遵循上述解释顺序),则投标文件及附件中更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顺序优于招标文件及相关澄清修正说明和本合同及附件,承包人须按这些响应承诺履行(注:
以上条款只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投标项目)。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4.1项目名称:
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高水平医院科研平台建设工程实验室装修设计;
4.2建设规模:
高水平医院科研平台建设工程建设规模约为4860平方米,具体区域包括:
国际转化医学中心(2号楼四楼夹层建筑面积约1600㎡),细胞治疗中心(3号楼M层建筑面积约650㎡),实验动物中心(7号楼顶层加建部分实验室装修,建筑面积约1200㎡),中心实验室(9号楼一楼,建筑面积约1200㎡),生物样本库(9号楼负一楼,建筑面积约210㎡)等。
建设内容包括:
消防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实验室家具设备、生物安全实验室、洁净室系统工程、SPF实验动物中心、暖通工程、实验室通风系统、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实验室纯水系统工程、实验室集中供气系统、实验室智能化工程、实验室废气废水处理系统等其它相关的各项专业设计;
承包范围:
承包人负责完成高水平医院科研平台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资料收集工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效果图设计及修改(重点区域不少于20张图)、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部门的报批(含施工图审查)手续、协助完成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工程施工期间的设计配合服务、竣工验收服务、协助竣工图编制、配合完成交工资料及竣工资料等全部设计服务;设计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范围内全部专业,包括不限于消防、机电设备、通风空调、弱电系统、导向标识系统、办公家具、安全、环保及节能等专业服务。
承包人所提交的设计成果必须满足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的需要,并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绿色建筑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评审及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4.4设计要求:
4.4.1.规划报建阶段:
协助发包人办理本项目规划报建工作。
4.4.2方案设计阶段: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建筑方案基础上,对方案进行优化完善,完成全套方案设计文件及方案估算,直至取得发包人确认。
4.4.3初步设计阶段:
(1)完成全套初步设计图纸,提供完整的初步设计图10套,直至取得发包人确认。
(2)完成的工程初步设计,需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审批。
4.4.4施工图设计阶段:
(1)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直至取得发包人确认,同时通过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按相关规定提供设计成果18套。
(2)承包人必须提供施工图设计成果和底图(含电子版图)。
发包人需加晒图纸时,可以委托承包人加晒,承包人可收取工本费并须配合盖章。
(3)承包人必须将设计及有关资料(设计图、文书、计算书等)制作成光碟交发包人,版权归发包人所有。
4.4.5施工配合阶段:
当工程进入施工阶段,承包人必须配合施工,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配合施工费用,此期间工作内容如下:
(1)工程开工后,承包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支持工作;
(2)发包人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工程例会),及时对实施中的变更事项提出意见,参与工程项目相关专业部门协调例会;
(4)协助竣工图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
4.4.6参加并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实施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或审查。
4.4.7承包人须配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等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4.5质量标准及要求:
合格,承包人所提交的设计成果必须满足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的需要,并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绿色建筑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评审及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第五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签订合同后5天内提供。
第六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地点
1
方案设计
6
方案设计
10日历天完成并提交发包人
2
初步设计文件
10
初步设计
10日历天内完成并提交发包人
3
施工图设计文件
18
施工图设计文件
40日历天内完成并提交发包人
工期要求:
总体工期由开工到项目完成竣工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的10个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及方案估算,并取得发包人确认;
(2)方案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确认后的10个日历天内,将全部初步设计成果文件提交发包人并通过专家评审;(3)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出具后的40个日历天内,全部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提交发包人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备注:
1、以上资料及文件要求以报审为准。
2、承包人最终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
(1)为评审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10份,正式批复后出版的施工图设计正式文件18份及电子文件2份(可编辑的*.DWG文件(2007版或以下版本)的光盘)。
(2)承包人应保证存档图纸的可编辑的*.DWG文件内容与书面图纸一致,若可编辑的*.DWG文件的错漏或与书面图纸不一致,业主正确引用可编辑的*.DWG文件为本项目使用时,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3)所有电子文件为数字光盘格式要求:
文字采用doc格式,表格采用xls格式,图纸采用dwg(2007版或以下版本)非加密格式。
(4)承包人须提供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设计过程编制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格式按上述第(3)点要求。
第七条费用
7.1合同总价(人民币):
(大写:
)。
7.1.1中标下浮率:
%
7.2设计费结算办法
7.2.1设计费结算:
以顺德区财税局审定结算价为计费基数,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标准得出的结果×(1-中标下浮率)。
7.2.2工程设计费结算费用,如高于中选金额万元按中选金额万元结算,如低于中选金额万元,按国家设计收费标准结合下浮率进行结算;
7.2.3工程设计收费基数计算,所有的系数取1.0;
7.3合同总价包括完成本工程采购范围和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工作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7.3.1承包人必须充分踏勘考察现场,自行考虑措施项目费用,并自行承担现场条件、气象因素、进出场地交通条件等风险引起的费用。
本合同设计服务费已包含成本、利润、税金、措施项目费、青苗补偿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一切费用。
7.3.2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其它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招标配合服务、施工期现场配合服务、工程验收设计服务等相关配合服务)、协助到审图中心审图等工作。
7.3.3承包人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费用【包括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或其他部门的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的费用和可能需委托其他专业设计单位或中介单位来完成设计成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3.4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相关专业人员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问题所产生一切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所产生一切费用;
7.3.5完成本项目设计等需要的一切图纸、资料的费用(包含图纸和资料的份数)。
7.3.6由承包人支付的所有税费和规费,都应包括在本合同服务费之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八条履约担保:
本条不适用。
第九条支付担保:
本条不适用。
第十条支付方式
10.1设计费支付方式:
10.1.1合同签订后30天内,支付合同价的10%;
10.1.2承包人完成初步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后30天内,支付合同价的20%;
10.1.3承包人所提交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支付合同价的50%;
10.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顺德区财税局结算价审定后30天内支付剩余设计结算费用。
10.1.5承包人应理解政府部门付款的相关程序,因发包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发包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
因政府财政支付审批流程及办理手续而造成项目支付进度有所推延,而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承包人每次收取费用时,须向发包人出具相关符合要求的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双方责任
11.1发包人责任
11.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的,承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11.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按发包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11.1.3在合同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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