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IDC服务合同适用于ISP用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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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IDC服务合同适用于ISP用户
IDC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
[]
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
中国电信[]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之原则,经过协商一致,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1.1甲方因开展业务需要,基于乙方机房及相关设施和由乙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统称“IDC服务”),为其客户提供互联网或其他专线网络接入服务,具体内容见附件一《IDC服务内容需求单》。
1.2甲方基于乙方IDC服务对外提供业务的应用范围:
[]
1.3甲方托管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五。
1.3服务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可以选择:
□非自动续签:
本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甲方不再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并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乙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若续约,则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续约申请,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自动延续:
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否则服务期限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期限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
2.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IDC服务费用总金额包括:
2.1.1安装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与第一次月服务费一并支付。
2.1.2其他相关费用(统称“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月,小写[]元/月,包括[]。
2.2本合同IDC服务费用明细见附件二。
2.3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银行托收或现金支付)。
2.3.1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2.4计费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在服务期限内按照自然月计收月服务费。
每月一日零时到当月末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结算周期。
即每月末日二十四时为当月的结算周期截止时点,不足一个结算周期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结算,即结算金额为月结算费用×(实际使用天数÷30)(如不足一日的,以一日计)。
2.5甲方须在每月[]日前根据乙方的付费帐单和相应金额发票缴纳上月费用;如甲方欠费,在欠费期间不得申请IDC服务业务的新装、续用、变更等。
2.6甲方如对当月应支付费用有异议且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将在次月调整。
第三条资质陈述与保证
3.1甲方知悉其使用本合同约定的IDC服务接入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方能合法运营。
为此,甲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及/或履行相关手续。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签订《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三)、《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四),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的承诺。
3.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三、附件四约定向乙方提交上述资质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供乙方审查,并提交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供乙方留存。
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3.3甲方应提供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供乙方审查,并提交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提交乙方备案。
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如甲方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或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应提供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和联系人证明文件(包含技术联系人、信息安全联系人、甲方服务联系人的姓名、固定电话、手机及电子邮箱等信息),加盖甲方公章提交乙方备案;同时,甲方还应提供联系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供乙方审查,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提交乙方备案。
3.4如甲方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变更或换证,甲方应在完成变更或领到新证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
3.5甲方及其最终用户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甲方须对代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和乙方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
甲方承诺并确认:
甲方及其最终用户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采取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3.6如甲方违反在本合同及附件三、附件四中任一项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IDC服务,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
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乙方提供的IDC服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详细的业务咨询服务,乙方咨询电话:
[];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乙方投诉电话:
[];
4.2甲方放置在乙方机房的托管设备及相关软硬件设备(统称“甲方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此等设备运营相关业务的合法经营权。
4.3甲方负责提供托管设备接入互联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在甲方设备进入机房之前提交设备清单(见附件五)供乙方审核,甲方负责保证设备的稳定运作及电气安全性能,并保证运行于甲方设备上信息内容的版权、软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硬件的所有权等相关资源全部合法,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4.4甲方设备的电源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未通过上述相关认证的设备,乙方机房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让设备上架运作。
甲方提供的机架应当与乙方的标准机架相同,机架内电源走线、开关及插座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CCC、UL、CE等认证标准要求),凡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机架,乙方机房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让该机架进入乙方机房。
4.5甲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附件四),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4.5.1甲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4.5.2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4.5.3若甲方存在上述4.5.1、4.5.2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暂停或停止提供IDC服务、断开网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4.5.4如因甲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信息的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合同。
4.5.5如甲方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第二类增值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甲方应先取得本地区的ISP经营许可(许可证号:
[])方能对外开展此项业务,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仅允许为最终用户提供接入业务,不得为其他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提供二次转接或穿透流量接入服务,不得为其他运营商、互联单位等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
4.5.6甲方需加强对甲方最终用户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相应的网站经营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的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客户网络流量监控系统,并在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业务使用范围或发生穿透流量接入行为的违约责任等。
如甲方或甲方最终用户出现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业务使用范围或发生穿透流量接入行为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通知甲方限期整改并对甲方进行重点监控。
甲方需按本合同约定补足履约保证金。
如甲方或甲方最终用户再次出现上述行为,乙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将甲方列入黑名单,终止为甲方提供后续服务。
4.5.7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IDC服务应用范围(见附件[])内使用该业务,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接入业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互联网带宽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
4.5.8如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IDC服务应用范围或发生穿透流量接入行为的,乙方有权暂停相应设备的网络连接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4.6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交纳相关IDC服务费用。
4.7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器与互联网的接入被断开,断开期间,甲方的义务不得免除,甲方仍应支付相关费用。
4.8甲方人员进入乙方机房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必须遵守乙方机房规章制度及具体要求,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管理,严禁挪用他人以及乙方设备,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进入或要求甲方人员立即离开乙方机房,不予配合的交由安全保卫或公安人员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9甲方使用乙方整个机架或VIP空间,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安装设备,要充分考虑机房、机架电源的供给,不得擅自增加设备而导致电源过载,影响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在同一机架上,放置的设备与设备之间要留有足够的散热空间。
如因甲方设备原因引起乙方和/或其他用户的设备运行不稳、通信中断甚至硬件烧毁等现象,甲方将承担所有责任。
4.10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4.10.1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本合同中未约定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服务器(PROXY)、电子邮件转发等业务。
4.10.2未取得本地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偿提供乙方资源,也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自身权利义务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10.3甲方对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但不可以违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转由他人使用。
甲方应及时对于乙方分配的IP地址履行报备职责,不得私自使用乙方未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
甲方不再使用乙方提供的IDC服务时,则相关IP地址使用权由乙方收回。
4.10.4甲方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乙方有权暂停IDC服务,断开网络接入,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
甲方存在前述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并应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4.11甲方设备中的信息内容及相关记录的备份应当至少保存六十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或乙方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查询时予以提供。
4.12如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自行或要求乙方对甲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等举措的,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予以配合。
4.13因甲方设备自身出现问题或甲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房或乙方其他用户设备损坏、连接中断或数据损毁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设备失火导致机房或乙方其他用户设备损坏,因甲方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架跳闸或者机列跳闸导致机房或乙方其他用户通信中断等),甲方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赔偿乙方及乙方其他受损用户的相关损失。
4.14甲方负责对甲方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确保甲方设备处于规定使用期限内,且设备性能安全、可靠。
甲方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各电信运营商公网的安全。
甲方应加强对甲方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4.15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的甲方联系人,以及管理甲方网络、设备、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在托管设备上架之后提供托管设备的型号、IP地址和位置所在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因甲方上述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蓄意破坏行为或者不正当操作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16甲方不得使用集成两台以上主机的服务器,否则需按照实际主机数量计费。
4.17甲方服务器上架正常运行后,甲方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器IP或搬动服务器位置,否则,因此类行为导致服务器断网等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18甲方停止使用本合同项下IDC服务业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费用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设备下架并搬离机房。
在时限内未搬出的,乙方有权依法对留置物进行处置(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折卖等),所得费用优先支付处置费用及保管费等,甲方应自行承担甲方设备损坏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该等留置以及对留置物的处置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相关服务或设施,供甲方放置设备及使用;乙方提供的机房及相关设施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5.2乙方为甲方的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3乙方有权对甲方及其最终用户信息服务器中对外公众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如甲方及其最终用户不予改正,则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IDC服务、断开网络接入。
5.4经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乙方可以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专业公司等)向甲方提供甲方主机托管期间需要的终端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指导。
5.5如甲方被通信管理部门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托管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6因甲方设备原因或甲方人员不遵守乙方机房管理规定,对乙方机房的正常运营及乙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乙方享有对甲方追偿损失的权利,由此引起他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5.7乙方有权因技术需要更换乙方指配给甲方的IP地址,但应于更换前七日通知甲方。
5.8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甲方要提取其托管在乙方的设备时,应当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申请书,并派遣持有加盖甲方公章之介绍信的专人赴乙方提取。
乙方发现来人所持材料不齐备的,有权拒绝甲方提取设备的申请。
5.9乙方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5.10乙方因基础设施扩容或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方面因素而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业务开通与变更
6.1业务开通
6.1.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开通业务,并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6.1.2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的三日内验收核实,若业务竣工单所列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开通时间。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三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开通时间为甲方开通IDC服务业务。
6.1.3乙方自业务开通之日起开始计收月服务费。
6.2业务变更
6.2.1甲方有业务变更需求的,应向乙方提交加盖其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样本见附件六),并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业务。
6.2.2乙方按照与甲方协商的变更时间为甲方变更业务,并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6.2.3甲方有新的IDC服务需求时,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IDC服务内容需求单》。
6.2.4其它规则同业务开通。
6.3业务退订
6.3.1甲方退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提交《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
停收IDC服务费用的时间(“退订时间”)以甲方向乙方提交的《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中载明的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后的三十日)。
如果甲方提交的《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订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的第三十一日。
6.3.2甲方退订业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相应的IDC服务费用。
6.4其他本合同未提及事项,以乙方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7.1为严格遵守乙方相关管理规定及履行本合同,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署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缴纳[]元履约保证金。
7.2甲方违反乙方相关管理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甲方需在乙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工作日内补足相应履约保证金。
7.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于[]后将剩余履约保证金(如有)无息退还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应向对方支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月服务费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8.2甲方逾期付费的,除向乙方补缴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付费累计超过[]以上,乙方对甲方设备(含软件、硬件、数据、信息)等动产享有留置权,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如甲方累计超过[]以上仍未支付相关欠费及违约金的,则乙方有权依法对留置物进行处置(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折卖等),所得费用优先支付本合同所有费用、处置费用及保管费等,不足部分,甲方仍需承担给付责任。
8.3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甲方最终用户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保密
9.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十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0.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合同双方或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适当延长合同的期限。
在影响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本合同继续执行。
10.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乙方机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项下“托管”并不构成代理关系或其他涉及代甲方运营其设备的含义,仅表示甲方使用乙方机房基础设施及其相关服务,与甲方设备相关的业务运营工作由其自身负责,与乙方无关。
12.4本合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冲突,双方均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适当变更本合同,保证双方合作的继续进行。
12.5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应不受影响。
12.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2.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2.8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2.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
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乙方:
中国电信[]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12.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IDC服务内容需求单》
附件二《IDC服务费用明细》
附件三《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四《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附件五《IDC托管设备清单》
附件六《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无
甲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月[]日
乙方:
中国电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月[]日
附件一:
IDC服务内容需求单
登记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E真人号:
身份证
中国电信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E真人信:
主机托管服务申请
单位
数量
所需电力
机架
个
机位
U
设备空间
台
VIP机房或机笼空间
平米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申请
单位
数量
IP地址
互联网接入带宽
M
城域网接入带宽
M
甲方业务和内容
用途:
□自用□转服务□虚拟主机其他
内容:
□游戏□网站□应用其他
期望开
通日期
甲方
交纳
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资信证明□
网络结构技术资料□其它材料(ISP、ICP许可证,网站备案号等)
备注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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