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汇览》之略人略卖人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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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之略人略卖人解析
略人略卖人
1、和诱将妇送回妇女赴案投首
陕抚咨王泳娃奸拐郭袁氏同逃,郭袁氏投回一案。
该省以王泳娃诱拐郭袁氏送回,并非出自该犯之意,且又经逃逸,与畏法悔罪者不同,将王泳娃仍依和诱知情为首例拟军,郭袁氏赴案投首,照自首法免其被诱之罪,仍科奸罪,经该司以该犯若无惧法悔罪之心,又焉肯偕行送往?
该犯于送回袁氏后虽复自逃逸,而袁氏已归本夫,即与首还无异,改照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律,于军罪上减二等,拟以杖九十,徒二年半,固属允协。
惟检查嘉庆二十三年直隶省咨吴大有将奸妇许董氏诱拐至家,奸宿后闻本夫许添祥查知控告,即董氏回归,将吴大有于和诱军罪上量减一等,拟以满徒。
王泳娃一犯与吴大有情节相类,仿照办理,只可于军罪上量减一等,拟以满徒。
道光六年说帖
2、诱拐妇女闻控嘱令妇女回家
河抚咨郭万聚诱拐张王氏后,令氏自行回家一案。
检查办过伙众抢夺及诱拐妇女案内,于抢拐后如因闻控畏惧,本犯及其父母兄弟将妇女送还,向俱将本犯照自首法分别减等,至诱拐妇女后因闻控畏惧,嘱令本妇自行回家,虽与送还者不同,第闻拿即令本妇自行回家,尚有畏法之心,较之拐后逃匿作为妻妾或行嫁卖者究属有间,自应衡情量减,以示区别。
此案郭万聚因张王氏向其述及贫苦,该犯欲图拐卖,哄诱同逃,并未通奸,亦未嫁卖,旋闻氏夫控县差缉,该犯心生畏惧,即令该氏自行回家,尚知畏法,未便因其并非赴案投首,即依本例问拟。
该司将该犯郭万聚于和诱知情,为首军罪例上改为量减一等,拟以满徒,被诱之张王氏亦量减一等,改拟杖九十,徒二年半,系属允协,应请照办。
道光五年说帖
3、拐犯之父被逼首告不准议减
安徽司审办李全奸拐胡氏一案。
查李全与陈登科之妻胡氏通奸情热,起意拐逃,因伊妻党氏于产后患病,起意休弃,写立休字,将党氏交与妻兄党勇兴,听其另嫁,随将胡氏诱拐同逃,捏称夫妇赴媒人李氏家托寻雇主,旋经本夫陈登科查知,寻见该犯之父李进忠,责令找人,嗣经李进忠撞遇该犯,扭交陈登科喊告送部。
查李全因与胡氏恋奸情热,将患病无故之妻休弃,与奸妇胡氏同逃,认为夫妇。
是该犯休己妻而拐人妻,已属淫恶,其被伊父李进忠撞遇,扭交破案,系本夫陈登科逼令找寻,事出无奈,并非伊父自行查知禀首,与得相容隐之亲属首告不同,该司照和诱本例拟军,尚属妥协。
奉批:
既是如此,应于稿内添明,方免疏漏。
嘉庆元年说帖
4、受托觅工卖诱其妇随带幼女
直隶司查例载:
诱拐子女,典卖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拟绞监候。
又将受寄他人十岁以下子女卖为奴婢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各等语。
此案苑周氏拐卖幼女姐儿,前据该督审将苑周氏依受寄他人十岁以下子女卖为奴婢例拟军,经本部以情罪未协,驳令妥拟去后。
兹据该督咨称,苑周氏因孙才带妻孙杨氏及八岁幼女姐儿在该氏家寄住,迨孙才觅无工作,先自回归,仍将妻女寄在该氏家内,挽其照应寻工,即属受寄。
该氏将姐儿偷卖与朱庆余为婢,姐儿与其母孙杨氏均为该氏受寄之人,当该氏领卖姐儿之时,讯无先向孙杨氏谎诱情事,核与设计诱拐者情尚有间,将苑周氏仍照受寄他人十岁以下子女,卖为奴婢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等因咨部。
本部详核案情,孙才先托苑周氏为其夫妇,觅主佣工,迨后带妻杨氏与八岁幼女姐儿同苑周氏上京,在苑周氏家内居住,孙才因觅无雇主先回,仍将杨氏等寄与苑周氏家,托令照应寻工,是孙才先后止系挽其照应寻工,非寄养可比,即以受寄论。
而孙才亦止托其为妻觅工,只能以杨氏为受寄之人,姐儿系八岁幼女,经其母带领抚养,岂能亦以受寄论?
苑周氏将姐儿设计诱拐,自应照诱拐本例,未便曲为量减,应令该督按例妥拟具题。
道光十一年说帖
5、兴贩妇女尚未卖出被人抢去
湖广司:
此案汪尚阳等各自兴贩妇女,欲图转卖获利,尚未转卖,即被唐秀成等抢去。
该抚以该犯等意在图利转卖之时,自必不分良贱,未便即照卖为妻妾之例问拟,将汪尚阳等均依兴贩妇女转卖,与他人为奴婢例拟流,未卖减一等律拟徒等因咨部。
查兴贩妇女例内并无未卖减等明文,今汪尚阳等兴贩妇女欲图转卖获利,未便因其尚未卖出,减等问拟,致与定例不符。
惟既未转卖,则所贩之人或为奴婢,或为妻妾子孙,尚在未定,自应酌照卖为妻妾例科断。
该抚将该犯等于兴贩妇女卖为奴婢例上减等拟徒,罪名虽无出入,引断究未允协。
汪尚阳、冯二、冯玉白、陈秀沅等均应改依兴贩妇女,转卖与他人为妻妾例,杖一百,徒三年。
道光十一年说帖
6、囤贩妇女多人拟流不准收赎
北抚咨王文明兴贩妇女一案。
查此案先据该省将王文明依兴贩妇女卖与他人为婢例拟流,仍照情重军流例,改发黑龙江为奴等因咨部。
经本部以王文明自嘉庆八年四月起,至十三年十二月,先后囤贩妇女幼孩十二口,分卖与人为妻婢仆妇,若非伙众开窑,何以拐犯各同妇女俱送交该犯囤贩?
若非抑勒强卖,何以被略妇女俱肯甘心顺从?
并恐有强奸污辱情事。
且情重军流改发黑龙江之例,久经删除,亦未便复行援引,驳令另行审拟。
兹据该省遵照指驳情节,逐层审明,王文明实系图利出钱,囤买妇女,如果系伙众开窑,该犯只顺收藏妇女嫁卖分赃,何必先行出钱囤买,至被略妇女因见该犯系出钱所买,并非同伙,且拐犯得钱后随即走去,各妇女不能向该犯争论,所以俱甘心顺从,内有邵罗氏因不肯听从嫁卖,该犯仍即送回,实无抑勒强逼及奸污情事。
各妇女到案时,俱已据实供明,将王文明改照兴贩妇女转卖为婢本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
因该犯囤贩妇女多人,分离姑媳母子,情节较重,虽年逾七十,不准收赎。
听从和诱之徐大显等分别拟徒。
查核情罪尚属允协,应请照覆。
嘉庆十七年说帖
7、诱拐子女买主知情故买
盛京刑部咨外结徒犯刘明奸拐他人婢女小春价卖一案。
查和诱他人奴婢卖为妻妾者,律内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例内不分良人奴婢,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有例不得用律,应依例科断。
至买者知情,律称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而检查办过成案,知情故买之犯,有与本犯同罪拟军者。
复查名例称,与同罪律注云:
所得同者,律耳。
若律外引例充军,为民等项不得而同焉。
细绎其义,盖以律为一定不易之书,例则随时斟酌,恐一事而今昔不同。
有律轻例重,不合于律。
故注明律外引例,不得而同,系属矜恤之意。
且诱拐不知情妇人子女案内,本犯罪应拟绞者,知情故买之犯尚得以同罪至死减等拟流,而和诱知情案内本犯罪止拟军,知情故买之犯转应与本犯同罪拟军,于情法本未平允,自应依律注以同律为断。
此案旗人刘明与林泳和之婢小春通奸有孕,恐被伊主看破,该犯向小春商允转卖,令伊妻刘梁氏诱出,向衣林太告知情由,浼其卖与知情之李凤鸣为妻,系属和诱知情,应将刘明依和诱知情,为首不分良人奴婢例拟军。
衣林太明知奸拐,代为价卖,即属为从,应与被诱之小春及听从伊夫诱拐之刘梁氏均依为从减等拟徒,知情故买之李凤鸣应依和诱他人奴婢,卖为妻妾,杖八十,徒二年。
买者知情,与犯人同罪律,杖八十,徒二年,分别旗民,折枷发配。
刘梁氏、小春分别收赎的决。
该侍郎将刘明依和诱他人奴婢本律拟徒,衣林太、李凤鸣等俱依为从减一等,均属错误,应行令改拟,专咨报部。
道光四年奉天司说帖
8、买主知情伙拐拟徒不知不坐
湖广司查例载:
和诱知情,为首者发遣为从,及被诱之人俱减等满徒。
又律载:
和同相诱,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买者知情,与犯人同罪各等语。
检查五十八年湖北省刘交等诱拐闵氏嫁卖案内,张九知情故娶闵氏为妻,照和同相诱,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妻妾,买者知情,与犯人同罪律,拟杖九十,徒二年半,咨结在案。
今吏部以逃犯曾正昌经王严华说合,承娶叶女为妻,是否知情伙拐,抑系不知情误娶,获犯时作何定拟之处,咨部查覆。
职等查诱拐案内,承娶拐逃妇女为妻妾,除知情伙拐,照和诱为从满徒外,其不知情误娶者,向俱免其置议。
至知情故娶之犯,虽与诱拐为从不同,但明知故犯,自应照和同相诱,两相情愿买为妾妻律拟徒。
所有逃犯曾正昌将来被获时,如审系知情故娶,即应照此律办理。
奉批:
既有旧案,应交该司照旧案改拟咨覆。
乾隆六十年说帖
9、查出妻系被拐之妇殴死拐犯
北抚题王得富踢伤王正时身死一案。
查此案王得富因素未认识之王正时奸拐张前容之妻吴氏,捏作孀居弟媳,卖与该犯为妻。
该犯并不知系拐卖,嗣王正时潜赴该犯家,又欲邀吴氏逃走,被该犯撞见走避,即向吴氏询知实情,气忿起意捉拿送官,随邀允何家受等帮同找获,揪扭赴县,因王正时不走,该犯等将其共殴毙命。
该省将该犯依罪人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拟绞监候等因。
查王正时诱拐吴氏,卖与该犯为妻,该犯业经询知实情,且吴氏既非依礼改嫁,即不得为该犯之妻。
该犯因王正时复欲将吴氏拐逃,致将王正时共殴致毙。
王正时虽系奸拐罪人,该犯究无应捕之责。
应将王得富改依凡斗共殴人致死律,拟绞监候。
道光六年说帖
10、因贫和卖卑幼为婢买主知情
安徽司审办西城察院移报孙宅使女三妞带伤自抹身死一案。
查律载:
略卖弟妹及侄为奴婢者,杖八十,徒二年。
和卖者减一等,买者知情,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
又律载:
和诱略卖期亲卑幼,依律分别拟徒各等语。
此案李五商同胞侄李二将李二胞妹三妞卖与孙宅为婢,冯六、王二、孙董氏知情说合,言定身价京钱七十吊,李五同李二出名写立白契,收用身价。
本年三月十八日,三妞同伊老主母雷氏出门探亲回家,遗落耳环一副,雷氏令伊找寻无着,至二十一日,雷氏用木板将三妞臀上责打,并押令找寻。
三妞旋于二十三日用菜刀自刎身死。
当经西城指挥验明,实系带伤自刎身死,并无别故,填格录供,并据孙宅呈出李五等卖字详城,一并移送到部。
查雷氏殴责三妞,系依法责打,并非折伤,律得勿论。
惟三妞卖字,系载明胞叔李五、胞兄李二出名,即据李二供称,因贫并出自三妞情愿,而李五、李二按依和卖弟妹及侄为奴婢律,应杖七十,徒一年半。
孙宅系买主知情,应与同罪。
虽据家人李顺供称,系伊老主母雷氏作主,而伊子现列京秩,同住在京,于伊母契买婢女,岂得诿为不知?
即当时或未及知,而事后岂未查问情由?
■看字样,既有罪坐夫男之例,似难置之不问。
至冯六、王二、孙董氏知情媒合,亦应减等拟徒。
现奉堂谕,交馆查核,相应摘叙案由,援引条例,交馆核办。
律例馆查律载:
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和同相诱及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
弟妹及侄者,杖八十,徒二年;和卖者减卖略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买者知情,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又例载:
和诱略卖期亲卑幼,依律分别拟徒。
又契买婢女,务照价买家人例,民人将文契报明,本地方官钤盖印信。
倘有情愿用白契价买者,仍从其便各等语。
是卖良人子女与人为奴婢,在凡人则分略卖、和诱、两相情愿三层,被卖之人虽出情愿,而凡人不应于中取利,故律与和诱同科。
若父母亲属价卖子女卑幼,出于两相情愿,必实因生计维艰,万不得已,其情可悯,则于法当原律内止分略卖和卖两层,其不言两相情愿者,明其不与和诱同科也。
律内所称和卖本承上文诱取之语而言,是以诱卖期亲卑幼拟徒例内,特将诱字指出,可见出于卑幼情愿,并非尊长诱取者,即不在照律科罪之列。
且律称买者,知情同罪,不知者不坐。
知情者谓知其和诱略卖之情也。
若谓卖者,但卖即坐,则买者但买即知,岂复有不知不坐者乎?
况例内既有契买婢女,呈官钤印,白契价买仍从其便之文,是价买非诱非略之婢女,无违定例,更可概见。
该司拘泥律文,以为价卖出于情愿之子女,亦应将其尊长及买主照律科罪,系属误会。
职等谨就诸例参观互证,是否有当,仍候钧定后交司遵办。
11、图利卖休回之女与人为义女
北城察院移送王二因女五儿被夫休回,图得身价,卖给赵张氏为义女,将王二比照略卖子孙为奴婢,杖八十律,减一等,和卖又减一等,拟杖六十。
道光二年浙江司现审案
12、嫌童养媳目疾卖与他人为媳
浙抚咨:
周仲山先聘夏氏为媳,立有婚书过门,童养名分已定,乃因夏氏双目患障,将夏氏捏作己女,转卖与蔡善庆为媳。
将周仲山比照略卖子孙之妇为奴婢律,减一等,拟杖七十,徒一年半。
邬长春知情图财媒合,应照为从拟杖六十,徒一年。
夏氏给伊父领回,听其另行择配。
蔡善庆讯不知情,应免置议。
嘉庆二十四年案
13、和卖小功服姊与人为妻
广东司查律载:
和同相诱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
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从凡人和略法等语。
是和卖凡人为妻妾,较之卖为奴婢者,既得减等科罪,则和卖亲属为妻妾,亦应较卖为奴婢之罪减等定拟。
律言卖为奴婢而不言妻妾者,举重以该轻也。
此案萧阿得将出嫁小功服姊萧氏和同诱卖,与陈阿才为妻,虽律无治罪明文,但与卖为奴婢不同,自应照凡人卖为妻妾律办理。
至萧氏听从改嫁,与犯奸无异,诚如钧批杖罪,应行的决,余罪收赎。
乾隆五十四年说帖
14、略卖弟妻未成以致氏母自尽
安徽司查例载:
诱拐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及亲之妻,审无奸情者,仍依卖大功以下尊卑亲本律,分别和略,拟以徒流。
又律载:
卖大功以下尊卑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又略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各等语。
此案金才略诱胞弟金三之妻吴氏,希图嫁卖。
查弟妻服属小功,如果嫁卖已成,应分别奴婢妻妾拟以流徒。
今吴氏中途询知,乘间逃逸,事属未成,既审无通奸情事,自应照律减等科断。
至该犯因将吴氏拐走,致其母情急自尽,例无专条,即比照父母因杀奸不遂羞忿自尽例,奸夫亦罪止拟徒,吴氏系被金才略诱,并非知情,律不坐罪。
其母自尽,由于金才拐逃伊女,气忿所致,亦与该氏无涉。
该省声明金才罪应拟徒,业经畏罪缢死,应毋庸议,吴氏给亲完聚,均与律例相符,似可照覆。
嘉庆十五年说帖
15、职官将受寄内侄女价卖为妾
晋抚奏:
已革未入流丁荣将内侄女张女子捏作使女,卖与徐沟县门丁陈升为妾,并未向张女子告知实情,与设计诱卖无异。
第张女子自幼父母双亡,托交该员恩养年久,且其母临终时言明长大成人,听凭择配,若照常人诱拐拟绞,似无区别。
将丁荣于诱拐绞罪上量减一等满流,惟身系职官,将内侄女捏称使女,价卖与长随为妾,殊属卑鄙,应发往新疆充当苦差,张女子另行择配。
嘉庆二十四年案
16、价卖寄养他人子女分别治罪
东抚咨孙李氏等价卖寄领求乞之女一案。
此案孙李氏求乞度日,有张人杰、刘郑氏各因出外求乞,不能照管幼孩,将媳女小暖姐、小喜姐托该犯妇寄领求乞。
该犯妇因贫难度,商令张五桂等将小暖姐等价卖与人为婢。
该抚以例无明文,咨请部示。
查拐卖子女之例,重在“诱取”二字,诱取系设计引出,捏词转卖,被诱者骨肉离散,而其亲属茫然不知,故例应拟绞。
若其亲属先将子女送交寄养,受寄之人因而乘机价卖,虽子女与财物畜产不同,而价卖之时系先行受寄,并非设计诱出,其情实与受寄而费用者无异。
费用受寄财物,既得准窃盗论,减等定拟,则受寄子女转卖之案,仍照诱拐之例拟以绞候,似觉情轻法重,如竟酌减拟流,又较之和诱为首之案似觉轻纵。
细心酌核,应将孙李氏依诱拐子女,被诱之人不知情,拟绞监候例,量减为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道光三年说帖已纂例
17、儒师奸拐学徒之妻
直督咨:
尚统因与业徒王魁陇之妻王刘氏通奸,辄起意拐逃,虽自行投首,惟到案并不据实供明,犹敢牵拉无辜妇女捏词抵赖,与据实自首者不同。
且该犯身列庠序,设馆课读,竟致不顾名分,始与学徒之妻奸淫,继复带领同逃,实为士林败类。
若仍照寻常奸拐拟军,似与齐民无所区别,不足以端士习,应于和诱知情为首拟军例上量加一等,发烟瘴充军,声明系实发烟瘴,毋庸刺字,经本部以极边军加一等,发极边烟瘴,仍应以四千里为限,面刺“烟瘴改发”四字。
道光四年案
18、太监与佣工妇女逃匿后送回
提督咨送程进忠因郑范氏托伊寻觅佣工地方未妥,并不即时送回,辄商同潜逃居住,已至一载有余,系属和诱。
惟程进忠身系太监,其和诱郑范氏仅图服侍起见,并无别故,迨因贫苦不能养瞻,范氏欲觅伊夫郑六,即将范氏送回夫家,情尚可原,应于和诱知情为首拟军例上量减一等,拟以满徒,札发顺天府定地充徒,郑范氏照为从再减一等。
嘉庆二十五年山西司现审案
19、被人拐逃之妇乘机诱拐转卖
山东司查:
此案许进贵与毕张氏通奸,将张氏诱拐,同赴别境,捏为夫妇,赁房居住。
嗣张氏因受苦不过,不愿跟随,逃至董元家中,将被拐情由向其哭诉,央求作主。
董元随起意转拐嫁卖,商同孙玉、纪泳太,令张氏认为伊戚使女,卖与马中郊为妾。
查许进贵和诱张氏,罪应拟军,该犯董元因而乘机转拐嫁卖,若与许进贵一例问拟为首之罪,似觉无所区别。
除许进贵业经畏罪自尽外,该省将董元依和诱知情为首例,量减拟以满徒,为从之孙玉拟徒二年半,尚属衡情办理,似可照覆。
嘉庆十五年说帖
20、听从奸拐买休之妇
云南司审拟杨得新控告韩四藏伊匿妻孟氏一案。
查办理诱拐之案,若被诱之人不知情者,罪应缳首,知情者,为首拟军,为从拟徒,并不论被诱之人是否系买休之妇,均应按照本例科罪。
至买休律应离异,系指当时知情和同买休者而言。
若当时并不知情,后虽知系有夫之妇,亦不在离异之列。
此案王氏因孟氏与夫口角,将孟氏劝至伊家住宿。
王氏因曾闻韩四嘱托倪氏说亲,辄敢乘机怂恿孟氏另寻生路,诱允孟氏跟同韩四奸宿,得受谢礼钱文。
是王氏实系和诱知情为首,韩四明知孟氏系有夫之妇,将其带走,即属为从,按律应拟满徒。
迨孟氏之夫杨得新询知,赴城控告传案,王氏逃逸,该城将韩四拟以杖责发落,孟氏旋即逃出,向韩四告知,韩四复带同孟氏潜匿。
是韩四系收留逃走妇女为妻,罪止徒二年,应从其重者论,仍依和诱为从例拟以满徒。
该司以孟氏系买休之妇,将该犯于和诱为首例上量减拟徒,是罪名虽同而误坐该犯以为首之例,转致引用不协,自应另行改拟,其应拟杖一百之处,查该犯先经该城杖责,应请交司查明补贴杖数,以符定例。
至杨得新媒娶孟氏为妻,成婚后始知系有夫之妇,与知情和同买休律应离异者不同,似未便断离拟杖,致失平允,应予免议。
该犯既非买休,则孟氏亦未便官卖,应仍断给杨得新领回完聚。
嘉庆十八年说帖
21、妇女被诱逃出转嫁并非背夫
浙江司查律载:
妻背夫在逃而辄自改嫁者,绞监候。
又辑注云:
背夫者谓非因别事,专为背弃其夫而逃也,律贵诛心,故其法重,如和同相诱,犯罪逃走,有被诱畏罪之因,即非立意背夫也,各等语。
今浙省邱阿三因奸和诱祝李氏同逃,将祝李氏卖与汪正来为妻,嗣因本夫祝元忠控告差拘,该氏羞愧自缢身死。
该抚将邱阿三依和诱为首拟军,声明祝李氏背夫改嫁,律应拟绞,业已自尽,应毋庸议。
经该司以该氏改嫁系邱阿三诱令所致,与自行逃出改嫁有间,应仍照被诱减等拟徒,行令更正等因。
职等查祝李氏与邱阿三因奸和诱同逃,被其得财嫁卖,是该氏之改嫁系由邱阿三诱令同逃所致,正与逃走有被诱畏罪之义相符,自不得与背弃其夫而辄自立意改嫁者并论,是以向来遇有妇女因诱同逃,被人嫁卖之案,俱照被诱减等拟徒。
今该司拟令更正,洵属妥协,应请照办。
嘉庆元年说帖
22、奸妇逃向奸夫同住捏作夫妻
河抚咨:
外结徒犯杨三禄与无贩族兄杨三幅之妻杨王氏通奸,因奸怀孕,虑恐败露,潜逃至该犯家,相依情非诱拐,惟该犯既将王氏捏为妻室,留与同住,亦未便仅科奸罪。
将杨三禄于和诱拟军罪上量减一等,拟以满徒,杨王氏再减一等。
道光二年案
23、纵奸之案奸妇携带子女同逃
陕抚咨任潮栋奸拐任袁氏同逃一案。
查因奸杀死亲夫之案,悉以本夫是否纵奸,分别定拟。
至奸夫诱拐奸妇同逃,其本夫纵容与否,例无分别治罪明文。
惟查奸夫既与妇女通奸,又复诱拐同逃,自应照和奸知情为首例拟军。
若系本夫纵容妻妾与人通奸,致被拐逃,则本夫先已无耻,自启其恋奸诱拐之端,且系有干律拟之人,而奸妇又应离异,自不得与本夫不知奸情奸妇,仍应给领者并论。
若将奸夫亦照例拟军,殊觉漫无区别,参观纵奸本夫被杀之例,奸夫奸妇罪名既得轻减,则本夫纵奸以致奸妇被拐之案,亦应量减定拟,以昭情法之平。
此案任潮栋与袁氏通奸,系本夫任春范并伊父利其资助,知情纵容。
嗣任春范因向任潮栋索钱未给,禁止袁氏不许与任潮栋往来,袁氏勿听,任春范将其殴打,随外出佣工,后任潮栋又与袁氏续奸,起意拐逃,向袁氏商允,袁氏即携带幼子双贵、女灵儿与任潮栋同逃,捏称夫妇,赁住雷必理空房,旋被拿获。
是任潮栋之与袁氏始则宣淫无忌,继复恋奸同逃,皆由本夫贪利纵容所致。
该抚将任潮栋依和诱知情为首例拟军,袁氏减等满徒,殊未允协,自应量予未减,以示区别。
任潮栋应改于军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袁氏于满徒上量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系犯奸之妇,杖决徒赎,离异归宗。
任春范仍照纵奸本律杖九十,其父任应敏病故勿议。
房主雷必理讯不知情,亦毋庸议。
道光二年通行已纂例
24、奴及雇工和诱家长之妾同逃
江西抚咨:
鲁申向在湖南零陵县典史汪慎太处为长随,因汪慎太病故,随同汪慎太之妻汪陈氏、妾汪许氏回至江西原籍,鲁申向汪陈氏告辞回家。
汪许氏闻知,私向鲁申谈及正妻汪陈氏管束严禁,亦不愿在家苦守,鲁申遂起意拐卖,当向汪许氏哄诱同逃,代为觅人另嫁。
汪许氏允从。
鲁申雇定船只,即于是夜汪许氏窃得汪陈氏元银一百两,与鲁申乘间逃出,上船开行。
汪许氏将银交给鲁申收入衣箱,分舱睡歇。
汪陈氏查知报县,当将鲁申等缉获。
查长随和诱家长之妾同逃,例无作何治罪明文。
惟查犯奸律例内,奴奸家长之妾与奸家长期亲之罪相同,诱拐之罪亦可类推,自应即照和卖家长期亲以下亲属之例拟遣,应发遣何处,本例未经指定。
第查奴仆及雇工人调奸家长之母及妻女未成,原例同属发遣,今已改发极边烟瘴充军,是和卖期功以下亲属发遣,亦应一律充军,尤可参观而定。
鲁申合依奴及雇工卖家长之期功以下亲属和者发遣例,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仍以极边足四千里为限,面刺“烟瘴改发”四字。
汪许氏除窃取正妻汪陈氏元银一百两,折库银九十两,按照卑幼私擅用财,罪止杖九十不议外,合依被诱之人减等满徒例,杖一百,徒三年,照律收赎,给汪陈氏领回等因咨部。
查例载:
奴及雇工人和卖家长之期功以下亲属者,发遣等语。
溯查此条例文,系乾隆二十九年,本部议覆原任广西按察使袁守侗条奏仿照和诱大功以下亲属例,纂定和诱大功以下亲属旧例,系照凡人诱拐定拟。
而凡人和诱知情,为首旧例发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嗣因调剂遣犯改为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奴及雇工人发遣之处,未经修改。
查从前旧例,奴雇与凡人罪名均已至外遣,无可复加,自应一体办理。
今凡人诱拐已改发足四千里充军,若将奴及雇工拐卖家长亲属之犯与凡人诱拐同科,未免漫无区别。
该抚参照奴及雇工人调奸家长之妻未成,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仍以极边足四千里为限,面刺“烟瘴改发”四字。
现在罪名虽与凡人诱拐相仿,将来脱逃即应加等改发新疆,核与凡人稍有区别,应如所咨办理。
道光五年通行已纂例
25、仆妇商同夫弟诱拐家长之妾
晋抚咨颉张氏诱拐家长之妾渠赵氏同逃一案。
查颉张氏雇给渠昌涌家佣工,该氏将渠昌涌之妾渠赵氏诱拐同逃,该省既经讯明该氏之夫外出营生,并不知情,自应将该氏照雇工和卖家长之期功以下亲属例问拟,乃该省将该氏照凡人和诱知情例科断,罪名虽无出入,引断究未允协,应即照例更正。
至颉荣生子听从颉张氏诱拐渠赵氏同逃,该犯系张氏夫弟,妇人诱拐例内止有罪坐夫男明文,并无夫之亲属知情同拐,作何治罪之处。
该省将该犯照凡人和诱为从例拟徒,尚属允协,似可照覆。
道光五年说帖
26、和诱在逃奴婢欲行价卖
安徽司查律载:
收留在逃奴婢而卖者,杖八十,徒二年。
被卖在逃之人减一等。
又例载:
诱拐妇女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和诱知情为首者拟军各等语。
今该司核覆尹秃子诱卖在孜一稿,奉谕交馆核议。
遵查尹秃子因王三家二十一岁婢女在孜被主母责打,逃走里许,坐歇啼哭,该犯瞥见,即乘机哄诱拐卖,复商同王胜祥等辗转藏匿月余,始被弋获。
是尹秃子等结伙诱卖,甫经潜逃,婢女自应依和诱例定拟。
又湖广司审办刘二诱卖王住儿一稿,查王住儿系旗下家奴,被主责打之后窜匿二月有余,讨乞度日,刘二在铺沽饮,询知情由,起意卖钱使用,商允同逃,即被盘获。
查王住儿系在逃两月有余之童仆,既与甫经走避之在孜不同,且王住儿被刘二诱逃,系当时被获,又与在孜之被尹秃子等拐逃久匿者迥别。
惟查刘二究系哄诱王住儿转卖,自未便援引收留在逃奴婢转卖律拟徒二年,致滋轻纵。
若竟照和诱拟军,亦觉过重。
刘二一犯似应于和诱拟军例上量减一等,拟以满徒,以昭平允。
王住儿亦应按为从递减,仍照逃奴例核办。
乾隆五十四年说帖
27、和诱婢女婢与房主畏罪自尽
江西抚咨廖员观诱拐婢女唐桂香一案。
查诱拐子女例内,不分良人奴婢,俱应一例科断。
检查乾隆五十四年,安徽省尹秃子诱拐婢女在孜,照例拟军在案。
此案廖员观因与廖廷相家婢女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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