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讲义.docx
- 文档编号:30013136
- 上传时间:2023-08-04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50.76KB
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讲义.docx
《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讲义.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讲义
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讲义)
【知识点1】税法与税收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收及内涵
1.税收:
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内涵:
(1)税收本质——分配关系;
(2)国家课税的依据——政治权力(一般分配基于生产要素);
(3)税收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
二、税法及特征
1.含义:
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
(1)义务性——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权利建立在义务之上,处于从属地位),这一特点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
(2)综合性——内容包括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一特点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
三、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法的本质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
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知识点2】税收法律关系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方面
内容
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
税务、海关;
对纳税方:
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客体
征税对象(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税法的灵魂、实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解析】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2.税收法律事实分为:
(1)税收法律事件:
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从而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2)税收法律行为:
纳税人设立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地址迁移或停业,就会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解析】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内容不对等。
【知识点3】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性质上属于公法。
(与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等)。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解析】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
《宪法》这条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1)区别: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税法带有明显的国家意志和强制,调整方法主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2)联系:
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1)区别:
《刑法》与税法调整的范围不同:
属于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区分违法与犯罪。
(2)联系:
违反税法情节严重的,依《刑法》相关规定给予刑事处罚。
【说明】2009年2月《刑法》修订后,第201条以“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
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仍使用“偷税”。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2)区别:
①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一般行政法不具备;
②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知识点1】税法基本原则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核心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这一最根本的税法原则。
(一)含义: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必须由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二)内容: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的各个要素规定应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征收程序法定
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使纳税得以程序化;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二、税法公平原则
——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1.内涵: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强调:
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三、税收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
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2.行政效率:
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四、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例如】核定征收、特别纳税调整。
【知识点2】税法适用原则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内容
要点
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
主要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体现在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关系: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
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目的:
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打破等级限制)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实体法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务为准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
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知识点】税法构成要素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税法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
(2)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
(3)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
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
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不同角度划分范围: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关系:
二、征税对象:
即征税客体
1.含义:
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概念
含义
与课税对象关系
作用或形式
税目
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①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征税广度;
②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需要
税基
(计税依据)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对课税对象量的规定
价值形态(从价计征):
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增值税
物理形态(从量计征):
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
1.含义: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程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深度。
2.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含义
形式及应用举例
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①单一比例税率(如车辆购置税)
②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建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如契税)
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
①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
②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提示】有的税种采用两种税率形式。
四、纳税期限:
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税额的时间。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
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之时,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3个纳税时间的关系:
例如:
2018.11.11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万、增值税16万。
【知识点1】税收立法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税收立法原则(了解)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权划分及现状:
1.我国税收立法权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2.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三、税收立法机关
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法律
8个实体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此外还有《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性法规
——
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办法、规则、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四、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
3.通过和公布阶段:
税收法律通过国家主席令发布实施。
税收行政法规通过国务院总理发布实施。
【知识点2】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法分类
划分标准
税法分类
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
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没有)和税收普通法
按税法的职能作用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按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
二、现行税法体系
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1.税收实体法体系
(1)我国目前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2)我国目前税收实体法共有18个税种(正式立法的8个税)。
主体税
商品和劳务税类(间接税)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类(直接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非主体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
包括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2.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总结】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知识点】我国现行税收执法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税收执法权范围
税收执法权是指税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依法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权力,具体包括:
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第十三章);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第十四章)、其他税务管理权。
其他税务管理权,如税务行政处罚。
种类:
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提示】与第十四章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致。
二、税务机构设置与职能
2018年3月13日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改革国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一)税务机构设置:
1.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2.原有的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机构两个系统通过合并整合,统一设置为省、市、县三级税务局;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区税务局
3.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二)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能:
10项,关注教材第20页
1.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
2.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3.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4.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知识点2】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与收入划分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2019年有变化)
一、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1.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有:
关税,船舶吨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税务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
(1)16个税种。
(2)从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税收收入划分——基于分税制的税收管理体制
收入划分
税种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中央税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地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共享税
3大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小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知识点1】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税务行政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征纳双方
义务
权利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为检举人保密;回避制度等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程序;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论、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知识点2】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涉税专业服务:
是指涉税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业务内容、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容如下:
项目
内容
涉税业务
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
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
行政登记管理;机构及人员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制度;
执业情况检查;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
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
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知识点1】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税收管辖权
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划分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两大原则
三种类型
含义
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
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属人原则
居民管辖权(时间、住所)
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公民管辖权(国籍)
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解析】居民、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团体、企业或公司。
二、国际税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不同于国家税收,也不同于涉外税收。
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含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征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狭义:
指不同主体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
指不同主体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范围还要包括由于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非同一性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二)类型:
3种
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不同一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不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3.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
(三)成因与形式
项目
要点
1.产生的前提条件
2个: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2.产生的根本原因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3.产生的形式: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
【知识点2】国际税收协定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解析】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
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第一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第二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目标:
1.基本任务:
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即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免税法、抵免法等)来有效地处理对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问题;
2.实行平等负担的原则,取消税收差别待遇;
3.互相交换税收情报,防止或减少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定适用范围
2.基本用语的定义
3.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4.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
5.税收无差别待遇
6.防止国际偷税、漏税和国际避税
四、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一)避税:
是指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减轻或延迟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解析】国外通常将“避税”与“税务筹划”或“合法节税”视为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或不明之处,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三)国际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简称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1.2017年6月7日,我国与全球66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BEPS公约》)——是全球首个对所得税税收协定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
2.我国已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3.《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截至2017年6月30日,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4.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已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本章内容总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税法 第一章 总论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