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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师德笔记内容
新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
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
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坚持分级负责、有错必究、违规责任与违规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的;
(二)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三)违反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职工的;
(四)教育培训和补习机构办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制度、内容等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
(六)未按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任意组织统一考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类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的;
(八)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的;
(九)未及时、足额、均衡安排教育经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教育费附加的;
(十)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者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一)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者以学校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的;
(十三)向学校、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教辅资料,推销出版物、学具等用品的;
(十四)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五条 普通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公办学校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
(二)普通高中进行文理分科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选课走班教学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考试等方式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拔新生入学或者编班依据的;
(四)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实验班的;
(五)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或者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或者违反规定调整教学进度、提高课程难度的;
(七)在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安排授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师生作息时间和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以上的;
(九)组织或者参加未经设区的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统考、联考或者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的;
(十)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将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教师、学生、班级的主要标准的;
(十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弄虚作假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未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或者以各种名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以及代收费未按照规定与学生据实结算的;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出版物、学具和其他用品的;
(十四)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活动监管不严的;
(十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让、转让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十六)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六条 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的;
(二)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三)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挠对违规办学行为调查处理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办学行为的;
(四)违规办学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有效阻止违规办学行为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改正、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主动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财物的;
(四)积极配合调查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由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对政府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对违规办学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对违规办学行为责任人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对违规办学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或者处分,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建议。
对违规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办法规定的违规办学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普通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分送:
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5日印发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
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
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
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
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
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
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
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
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
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
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
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
提高备课效率和质量,采取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的方式。
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开展网上研究与备课。
教学目标的设置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
重视引发学生认知和思维障碍的教学环节和“引桥性”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
课堂练习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层次性。
认真撰写教案,教案要因课程、教师、学生和教学环境的不同而异,突出个性化教案的设计。
六、要精心上课。
善于根据教学内容、课型、学情的不同,运用适宜的教学模式组织教学。
课堂教学的导入简洁、高效,能引导学生尽快进入学习情境。
着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利用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加强师生、生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课堂教学的参与度,不得“满堂灌”。
面向全体学生,不得只关注部分优秀学生,借助“小先生制”和教师个别指导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
突破教学的重点、难点,加强思维过程与方法的教学,努力实现“三维目标”的有机统一。
加强反馈矫正教学环节,“双基”教学力争让学生做到“堂堂清”、“节节清”、“单元清”。
加强学生能力培养,重视整合建模教学。
教学手段和教学组织形式的运用合理有效,不搞形式主义。
处理好预设与生成的关系,及时把握和运用生成性课程资源,防止机械照搬教案。
既重视课程资源的整合与教学内容的拓展,又重视学生对课本内容和练习的学习。
重视课内书本学习与课外实践学习的衔接。
七、要精心进行作业教学。
作业教学包括教师设计作业、学生做作业、教师评改作业、实施矫正教学等环节。
加强对学生作业设计的研究,增强作业的开放性、探究性和实践性。
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增强作业的层次性、适应性和可选择性,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
引导学生认真完成教材和国家提供的练习册上的作业。
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提供学生可选择的补充性作业。
不得利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
认真检查和评改学生的书面作业,做到书面作业全批全改。
全面了解每一位学生的作业情况,根据对反馈信息的科学分析,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加强矫正性教学。
不得让学生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作业量。
八、要精心组织考试与评价。
教师应具备科学命题能力。
各类考试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重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验操作等方面能力的考查。
每次考试结束后,在全面分析学生试卷的基础上,认真实施矫正教学,教会学生举一反三,巩固学习成果,提高学习能力。
严格执行考试规定,不得违规组织任何考试,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班主任负责学生成长记录档案的建立,学科教师协助班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九、要精心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与生活。
把指导学生的课外学习和实践活动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教学工作计划。
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一定数量的学科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帮助学生制定节假日、双休日学习与生活计划,指导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开展基于兴趣与爱好的读书、学科拓展和社会实践活动。
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指导,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增强学习信心。
对学生课前预习的指导要注意层次性和针对性,不得提出划一要求,或提供以试题为主要内容的“导学案”。
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成长、自然观察、社会考查、科学探究、参观游学等课外自主学习和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艺术、体育、科技等兴趣小组和专业社团的活动。
科学协调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安排,防止加重学生的负担。
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不断提高对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的实效性。
十、要精心进行教育教学反思。
定期对课程资源开发、教案设计、上课、作业教学、考试、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等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明确方向,在不断实践与反思中,明确和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特色。
坚持写教育教学日志。
学校是规范中小学教育教学行为的第一责任者,中小学校要把规范管理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纳入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纠正违规教学行为。
把中小学教师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绩效考核和合同聘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对中小学教师教学行为混乱、管理不力的学校,要指导学校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力、教育教学秩序不能得到正常维护的,要按照我省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追究学校和校长的责任。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师德规范等为依据,以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引导教师树立高尚职业理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善于创新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全面提升育人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考核原则
1.以人为本、激励为主。
师德考核是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和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教育为主、重在规范,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通过集体教育和自我教育不断提升道德素养。
2.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要做到规范程序、依法办事,充分尊重教师的民主权利,实行考核标准、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三公开,充分体现考核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力求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情况。
3.奖优罚劣、促进发展。
坚持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教师认真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三、考核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职教师。
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四、考核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个方面。
具体内容详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细则》(附件1)。
五、考核形式和程序
(一)考核形式
师德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采取自评、民主评议、服务对象评议和考核工作小组评议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力求综合评价被考核人师德,并作出考核结论。
(二)考核程序
1.自评。
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年度考核鉴定表》。
2.民主评议。
即互评,由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全体或教职工代表对被考核人进行量化评议。
3.服务对象评议。
组织学生、家长代表等服务对象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
4.将民主评议、服务对象评议和过程性考核结果汇总,由考核工作小组作出综合鉴定,并对被考核人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5.将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考核结果及使用
(一)考核结果的确定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写入《淄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鉴定表》(附件2)存档。
“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被考核人数的30%以内。
优秀:
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践行师德规范,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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