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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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陕西大区各公司。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公司和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书面形
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依法订立的劳动
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劳动合同管理职责划分:
一、公司人力资源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
三、公司工会组织,应帮助、指导员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代表员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订立
第六条各子公司全体员工与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
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将各自的基本情况及对方有权了解的相关事项如实告知对方。
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十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公司在招用员工时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九条员工拒绝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第十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公司保存的放入员工个人档案。
劳动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组成
一、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
二、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
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所签订的专项协议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员工必须遵守。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内容
一、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培训、保密义务,竞业禁止及违约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培训协议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与公司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
定服务期限及违约金:
1、由公司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在一个月以上的;
2、培训费用在800元及以上的;
3、出国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4、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
情形。
(二)公司与员工约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向员工提供的培
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
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竞业限制
(一)公司可与下列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
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员工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
司支付违约金。
1、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
2、享受公司专家级待遇的人员;
3、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核心秘密的人员;
4、经公司认定,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公司与员工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在此期限内,员工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工作。
(三)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最高不超过员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四)公司与员工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员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收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除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
第五章劳动合同种类及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固定期
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
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
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签订二次(不含变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1)
(2)项所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在新建项目筹建或技术设计、改造等工作过程中,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把工作完成时间约定合同期限,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与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并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
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公司人力资源应根据劳动合同考核台帐,对合同到期员工进行进行综合考核及自我评定,并提前一个月做出考核结果。
二、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经考核合格,本人又要求继续工作,可按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续订劳动合同;对于考核不合格或者岗位不需要的员工,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公司按法定程序与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公司与员工应在收到对方变更通知十五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
二、员工因内部调动使用工主体发生变动,自调动之日起,改与调入单位(独立法人)签订劳动合同,调入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三、劳动合同期限实行动态管理。
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内,对受到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员工,可以改签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对经公司考核,认定为技术、管理骨干的员工,可以改签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见附件2)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延缓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后,有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经劳动仲裁部门、法院认定,劳动合无效或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三、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其中,“严重违反”是指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明确定性的;或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认定通过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中“重大损失”是指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认定通过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公司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时,裁员范围、程序、方案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会。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
公司纠正。
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
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员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章经济补偿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
偿:
(一)员工依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
(二)公司依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
(四)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员时解除劳动合同
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
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员工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二、员工月工资标准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资。
第二十七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
倍工资。
第二十九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
金。
第三十条员工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时,应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招聘费
公司招收聘用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招聘广告宣传费、差旅费、
招聘会务费以及其它为招录该员工所发生的费用。
试用期内员工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招聘费。
赔偿费用=个人费用+均摊费用
1、个人费用指招录员工时,仅对辞职员工发生的费用。
2、均摊费用指招录员工时,当期全体应聘人员发生总费用除以
应聘人数。
均摊费用=招聘总费用/应聘人数
(二)培训违约金
按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公司支付培训违约金,但试用期
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培训费。
赔偿标准:
签有专项《培训协议》的,按《培训协议》约定的内
容向公司进行赔偿。
没有签订《培训协议》的,按其参加培训后至劳
动合同约定终止日期为期限,均额等分培训费,以其已履行的服务期
限递减支付。
(三)对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具体标准如下:
1、对事实证据充分,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清楚的,按造成的实
际经济损失计算。
2、对调查取证困难,难以排除影响经济损失其他因素的,可按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收入乘以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计算,对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按年折算。
赔偿费用=上年度本人工资总收入×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
(四)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按下列赔偿办法执行:
(一)公司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赔偿,即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员工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公司因调查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
任:
(一)按双方约定向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二)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按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公司工会应指导员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
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一方与公司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
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
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
以依法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管理台帐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入公司时间、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等。
公司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应保存二年备
查。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确定员工劳动合同期长短或者解除劳动合
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将员工在冀东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连
续工作的时间,均计入“本公司连续工作时间”。
第三十九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负责人因不及时签订、续订
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或其他行政处
分。
第四十条凡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工资、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待
遇,均按国家、当地政府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及当地政府相关法
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员工合同考核与合同期限对应标准附件2:
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动态管理标准附件3:
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附件4:
员工自我评价表
附件5: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1:
员工合同考核与合同期限对应标准
岗位
一岗至三岗
四岗至六岗
七岗及以下
考核
优秀
5年
5年
3年
结果
良好
4年
3年
2年
对应
称职
3年
1年
1年
续签
合同
不称职
终止劳动合同
期限
注:
已签订十年合同期限的长期员工被考核为称职档次的情况下应续订无固定期合同。
附件2:
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动态管理标准
合同年限
内
容
动
态
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
解除合同
分
1-2年
续签时
经公司考核,认定为技术、管理骨干
签3年
出现本制度
第十八条第
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
续签时
三款第一项
分
签1年
3-5年
规定的情形
续签时签
时,解除劳动
经公司考核,认定为技术、管理骨干
5年以上
合同
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
续签时
5年以上
分
签3年
经公司考核,认定为技术、管理骨干
无固定期
附件3:
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入厂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民族
身份证号
原合同期限
200年月日至200
年月日
工作表现:
部
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
门
意
见
章:
签字:
拟定续订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
事
部
门
审
章:
核
签字:
核
准
签字:
日期:
注:
本表入员工档案一份
附件4:
员工自我评定表
:
到X年X月X日,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到期了。
在新一年的工作开始之际,对过去的工作进行总结也是有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员工自我评定表,请在合适的选项前用“√”进行标示。
请认真填写,希望对你以后的工作能提供一些帮助,谢谢合作!
---人力资源部
1、您对过去一年在公司的工作表现感到
□很满意□满意□还可以□不满意
2、如果不满意,您认为是什么原因?
有何解决办法?
3、对目前的工作待遇感觉
□很满意□满意□合适□不满意
4、如你对现有工资待遇不满意,但公司暂时无法满足你提高待遇的要求,你是否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是□否
5、您对于目前所从事的工作
□还能担当更困难的工作,希望调至更高的岗位
□做目前工作正好适合自身能力,继续担任现职
□能力稍感不足,希望调至低一级的工作
□能力明显不足
6、如果公司暂不能满足你希望担任更高职务工作的愿望,你是否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是□否
7、对你与公司同事、领导的关系感到
□很满意□满意□还可以□不满意
8、谈谈自己工作中有哪些优点可以继续发扬,有哪些缺点需要改进。
9、对自己部门有何建议?
10、对公司有何建议?
11、综合回答:
我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我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员工本人签字:
日期:
附件5: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姓名
所在部门
岗位名称
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
岗位职责
序号
上一年度主要工作内容
完成情况(要求从数量、质量等方
自我评价
直接主管签字、评价(针对对
面做详细描述)
应的具体工作所做的评价)
1
2
3
4
5
6
7
指标
工作数量
工作质量
执行力
基本素质
等级
工作数量超过岗位职责要求,工
各项工作完成效果较好,能在原
经常提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
沟通、创新能力强,能够清楚
优秀
作饱满度较高,在有效利用工作
有的基础上不断对自己所负责的
作效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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