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企业法律顾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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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企业法律顾问
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七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成立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各监管集团公司和各区县国资委负责本系统和本区域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的组织推荐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各监管集团公司和各区县国资委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系统和本区域拟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材料报送市评审委员会。
超过申报时间的,一律待下一次申报时再提出申请,不能补办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2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集团公司和所属区县国姿委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国姿委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情况及申请领取证书份数
2、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备案表(附件3)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证书由天津市国资委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填写《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单位评议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后报所属集团公司或所属区县国资委,由集团公司或区县国资委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评审委员会递交,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市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附件2);表中填报内容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对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后的合格人员,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
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国资文[2008]95号
各省管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七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委托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管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市属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应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二、三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各省辖市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合格人员材料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省管企业由所在单位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属企业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
单位在审核时,必须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原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省、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分工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对各地呈报的评审合格人员进行讨论认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省、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各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八条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
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
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农垦总局国资委,驻省中央企业,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传达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做好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
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黑龙江省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除外)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领导组织工作。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对象为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六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各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在省国资委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八条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第九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五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二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二年。
(四)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
(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登记且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五年以上的。
第十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五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五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以上,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申请评审企业助理法律顾问岗位资格。
企业助理法律顾问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省国资委组建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由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全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日常事务和评审的审查工作。
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二)由企业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材料报送,企业人事部门负责对报送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材料及各项业绩成果的相关材料;
(四)企业审核同意后,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评审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五)申报人的评审材料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复核。
(六)评审办公室复核材料后,负责在评审会召开前将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委。
(七)评委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评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八)确认评审结果。
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评审委员会应在《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意见,注明票数,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五条评审办公室负责对评审合格人员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评审期间,对申报人评审材料有异议且实名举报,并提出相应证据的,由评审办公室会同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查处。
匿名或未署真名的举报,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参评人员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人一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上报评审办公室,由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降低其岗位等级或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收回原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二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经贸委制定了《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江苏省经贸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核实申报材料,评议推荐;(三)由县(市)、区经贸(经)委推荐,报市经贸(经)委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四)省经贸委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五)公示。
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与备案。
颁发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四)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六)参加继续教育。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经济法律专业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七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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