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化工企业发展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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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化工企业发展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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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化工企业发展规划
洛阳市化工行业
(2012--2016)安全发展规划
(送审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要求,为加强我市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结合洛阳市实际情况,制定化工行业(2012-2016)安全发展规划。
一、全市化工行业现状
(一)化工行业在全市工业经济中的地位
“十一五”期间,全市化工行业发展较快。
2010年完成现价工业总产值亿元,比2009年增长,是2005年全市化工行业总产值的倍。
化工行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产品结构趋于优化,初步形成以石油化工、多晶硅、精细化工为主的发展格局,涌现出一批以中石化洛阳分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现代化企业,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总量增长。
(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截止2011年6月底,我市现有化工企业余家。
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52家,按大类分:
无机化工家、石油化工家、精细化工家、其他家。
涉及石油化工、合成氨、多晶硅、硫酸、工业气体、溶解乙炔、氯化石蜡、氟化工、钡盐等类型,涉及首批公布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有家。
2010年底,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定,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为:
一级企业18家,二级企业62家,其余为三级企业。
2010年底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个。
(三)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区域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
企业分散,未达到“产业集聚”的要求。
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部分企业处于城镇建成区和人口密集区,目前大部分县(市)、区化工园区布局尚未形成,未达到“产业集聚”、“集约用地”和“安全环保”的目的。
2、企业规模小,装备落后老化,本质安全上存在隐患。
大部分企业为中小型规模,年产值不到1000万元,此类企业建厂时间早,设备老化、工艺落后和安全设施不到位。
近五年来,这些企业虽然不断加大安全投入,但自动化控制水平还很低,达不到本质安全要求。
3、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一是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二是企业从业人员基本素质较低;三是企业主体责任尚未落实到位。
4、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
企业应急处置队伍不健全,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不齐全,自身应急救援能力较弱。
5、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安全监管技术、装备水平较低,不能满足行业安全发展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化工行业布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促进化工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化工园区建设原则
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化工企业的现状,规划化工园区。
充分利用有限土地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产业政策原则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规划的工艺装备和产品予以淘汰。
3、安全标准化原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安全标准化。
4、自动化原则
提高化工行业整体装备自动化水平。
5、信息化原则
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支撑。
6、清洁发展原则
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安全、清洁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通过五年努力,以化工园区为载体,全市形成比较合理的化工产业布局;发展一批大型化工企业,淘汰规模小、工艺落后、安全水平低的化工企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基本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较大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安全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危险化工工艺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建立安全生产监控信息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一般事故,实现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合理规划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逐步搬迁至化工园区。
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路、污水处理、废物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01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化工园区规划,不设化工园区的县(市)、区要制定化工行业退出规划。
规划化工园区的县(市)、区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进行园区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对园区周边需搬迁的居民或单位要制定搬迁计划。
新设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化工园区内建设,不在园区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规划,环保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在化工园区内的,不得在原址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并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
各县(市)、区对现有处于居民区或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13年底以前完成搬迁。
从2012年起,不在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要制定搬迁计划。
2013年底前实施搬迁的企业,政府给予优惠政策,2015年底未实施搬迁的企业要制定转产或关闭计划。
推进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市场建设。
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市场建设的调研,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市场的建设,力争在2016年以前,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经营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2015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2016年底前争取有一批企业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化。
(三)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
2013年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或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具有化工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它岗位作业人员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四)提高企业安全准入条件。
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新建剧毒化学品和涉及国家已公布危险工艺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
不再审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
(五)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限制或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装置和产品。
(六)加强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监控和管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标准,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要安装远传和连续记录系统,液化气体、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存设施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应急处置设施,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七)推广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
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
(八)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
各园区设立安全监管专门机构,配备2-3名具有相关专业和工作经验的专职监管人员,同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监管装备,加强园区安全监管。
(九)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化工园区选择1-2家有能力的企业为主建立园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配合社会专业救援机构开展应急救援。
制定计划,实现应急演练常态化。
(十)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池,化工园区应建设清洁下水收集设施、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设施。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不在化工园区的不予立项。
(二)规划部门对于不在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在已有的化工园区周围不再规划影响安全生产的项目。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工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督促化工园区进行风险评价和安全容量分析,从2013年起化工园区风险评价和安全容量分析结论作为安全许可审查的依据。
(四)公安机关负责化工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化工园区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化工行业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化工项目、不在化工园区的化工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环保行政审批手续。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化工行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商务部门牵头,规划和供销部门参与,应积极开展化工集中经营的市场调研、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
(十)电力部门对未取得行政审批的化工项目不予供电。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函告后,停止电力供应。
其他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五、规划实施的重大工程
(一)化工园区工程
化工园区是人们为使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对自身活动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对化工园区进行合理规划可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的重特大事故,降低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确保化工园区生产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
化工园区土地利用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土地开发净收益最大化而其他成本和不期望的后果最小化。
各县(市、区)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充分的科学论证的前提下,2012年6月底以前规划出本地区的化工园区,原则上每个县、区不超过两个。
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居住区不设化工园区。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开展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建立各级政府、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开发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决策及指挥调度系统、应急通讯系统等,健全市、区、县、园区、企业各级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各级应急抢险专业队伍要配备相应满足专业需要的应急救援装备,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故,避免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是容易发各类生产事故的企业。
这些企业都应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作。
2016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部分企业应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化水平。
(四)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建设工程
加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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