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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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教育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巡查,是指教育行政具有执法权的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为开展相关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而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
第四条 执法巡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落实巡查任务,做到分工明确、区域明确、职责明确,提高巡查工作质量,形成奖罚分明的激励竞争机制。
第五条 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执法巡查方案和执法巡查监督方案,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巡查责任部门应根据自己行政职权范围开展执法巡查工作,制定行政执法巡查或监督检查制度和计划,要实行定区、定片、定段、定时、定人,通过“五定方法”把执法巡查责任逐层、逐人分解落实到位。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巡查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确定巡查或检查(以下统称巡查)的区域、密度(频次)和重点单位。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巡查责任部门,要建立巡查台帐,记录巡查时间、巡查目标、巡查情况、处理措施和巡查责任人员等事项。
每周、每月、每季、年度巡查记录汇总,逐级上报。
第九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应有两名以上持有《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时,能够独立处置的,可及时处置,若情况复杂应立即向单位报告请求支援,在确保不激化矛盾、不危害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依法对现场予以保护。
第十条 巡查实行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严禁在执法巡查过程中言行粗暴、激化矛盾。
严禁执法巡查人员在明知执法力量不足以控制现场局势的情况下盲目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在巡查过程中对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予以问责,实行责任倒查。
第十二条 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执法巡查工作纳入市教育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廊坊市教育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教育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案卷。
第三条 局相关科室应按职责做好行政许可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定期集中评查的方式。
定期集中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形式评查和内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评查主要为:
构成案卷的要件是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有效;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内容评查主要为:
、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行政许可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教育局成立案卷评查领导小组,由分管的局领导担任组长,案卷评查人员由局法制安全科、纪检监察室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进行记载,对每一案卷的评查结果应作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
第八条 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书面通知案卷承办部门。
第九条 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议的,相关部门在收到后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案卷质量的措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案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实施错案责任追究。
对局机关或受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应当指出,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一条 对评查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书面通知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复查。
第十二条 局案卷评查领导小组自收到复查申请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科室,重新选派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
并在复查结束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有误的,应撤销原评查结论,并将撤销通知和复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
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正确无误的,应维持原评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将作为评价该单位和该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廊坊市教育局
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促进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教育系统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设立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
一、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现任局领导组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研究、探索带全局性、指导性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二)检查、指导全市教育行政执法案件审理的审查工作。
(三)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依据《廊坊市教育局行政处罚程序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职责、权限、程序须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经市教育局举行听证程序后,须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依据《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
定,须由案审委员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
、对各执法承办机构作出的案件初步处理意见,认为必须改变的;
、须由市教育局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案件;
、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须由市教育局提交答辩的案件;
、提起行政处罚赔偿案件及调解行政赔偿金额的案件;
、其他特大、疑难的案件。
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承担案件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法制安全科提交。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
(一)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按主任委员或局法制安全科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顺序安排,对确需提前讨论、决定的,应经主任委员批准。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执法承办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由承担案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法制安全科在会前一日将主要材料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
(四)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委员主持。
主持人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承办单位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列席,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做好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审查会涉及多起事项案审时,除案审委员会成员及专项办案人员,非专项案件承办人应退席。
(六)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超过半数的与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少数人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
(七)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承办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主任委员决定是否重新提交讨论。
(八)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局法制安全科须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并将决定事项整理成文件,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主任委员批准,印发有关科(室)及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应当将“决定”附卷备查。
(九)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会议讨论情况和内容。
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做到外树形象、内强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期限以及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三条向社会公布核发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等申办要件、审批手续。
主动提供咨询服务,做到接待热情,解释耐心周到,使用文明礼貌语言,不说忌话。
第四条查处违法案件事先将查处违法案件的法律、法规、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向违法当事人耐心宣传、解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据。
第五条全体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相片、编号、职务、职责一律上墙公布,接受监督。
执行公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做到仪表端庄、用语规范、执法文明。
第六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监督电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日常工作中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管理服务对象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忠于职守,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各项任务,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拉。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廊坊市教育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或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条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和有错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过错责任重点追究: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消、变更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变更的;
(三)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经市政府、省教育厅决定撤消、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之一的,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财物的;
(二)违法撤销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
(三)违法取消颁发学历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的;
(四)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
(五)违法实施停考、停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
(六)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处罚的;
(三)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其他应予追究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汇报事实严重失误,导致教育局负责人做出决定失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应当经过审批而未审批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九条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教育局负责人(或决策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过错责任显著轻微的。
第十一条对应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应当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视具体情况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二条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赔偿的义务;教育局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廊坊市教育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改进执法作风,严明执法纪律,树立教育局机关良好的行业形象,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特制定如下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范围
(一)应当回访的案件
、属于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
、在调查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在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可以回访的案件
、办案机构办理的上述范围以外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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