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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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有限公司20**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甲方:
**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有限公司20**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使用的已在《**有限公司20**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本规则项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指甲方依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备案发行的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含***万元)的**有限公司20**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具体金额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接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通知书》载明的金额为准)。
本期债券发行人为**有限公司,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的、按照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通过投票等方式行使表决权的、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决策形式。
第五条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偿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六条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
第七条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第九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或发行人应遵守《试点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债券持有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须公平对待所有债券持有人。
第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法律、《试点办法》、《业务指引》、《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如下职权:
(一)就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
(二)在发行人不能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时,决定委托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决定委托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三)决定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使;
(四)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
(五)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本期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行使;
(六)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变更或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本期债券为一表决权。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
第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的原则上应在发行人的办公所在地召开。
第十四条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则,受本规则之约束。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十五条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
(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议;
(二)发行人执行董事提议;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30%以上(含3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提议。
上述机构或人士在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有明确的可供会议审议表决的提案。
第十六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和/或合并代表3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单独代表3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
合并代表3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则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
发行人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发行人为召集人。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会议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二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主持、列席人员;
(三)确定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四)会议的议事日程、会议议案及表决方式;
(五)债券持有人应携带的相关证明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七)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八)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5天前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应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的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和/或合并代表3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向召集人书面建议拟审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消除,召集人可以通知债券持有人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布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后,会议召开时间不得无故变更。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间或地点的,会议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债券持有人、有权列席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说明原因并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且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第二十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个工作日。
第四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五条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出席、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债券持有人为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法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之债券持有人的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由发行人承担费用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除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有关发行人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发行人代表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应单独和/或合并代表3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和/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由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同意,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五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条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主持;发行人自行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主持;单独和/或合计代表3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召集人共同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主持;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人,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三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使债券持有人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可共同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债券持有人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不得参与计票、监票。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债券持有人代表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分开审议、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
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债券持有人(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数额行使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权与其持有的债券张数一致,即每一张未偿还的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
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一)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2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的股东;
(二)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三)发行人(若其自持有本期债券)。
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第四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所有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第四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四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另有明确规定的决议除外。
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第四十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专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议案未获通过的,应在会议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及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上述公告事宜。
第四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会议召集人应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每次会议的决议与召开程序均应予以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
(三)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监票人的姓名;
(四)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及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五)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发行人代表的答复或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监票人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至本期债券存续期截止之日起三年期限届满之日结束。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可查阅会议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五十条债券持有人认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违反规定程序,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五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在发行人本期债券债权初始登记日起生效。
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发行的本期债券视为同意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接受其中指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视为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五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通过,但涉及发行人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应当事先取得发行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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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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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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