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6意见与指导意见的写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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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6意见与指导意见的写法
六、意见的写法
一、意见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意见的含义: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将意见列为公文主要文种之一,对其功能给出如下定义: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2001年施行的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主要公文种类中新增了“意见”这一文体,对其功能的表述与《条例》基本一致。
以前行政公文的12类13种主要文体里没有“意见”,但这并不是说行政公文中就不使用意见这种文体。
事实上,行政机关也经常使用意见来传达有关指示、布置某些工作。
例如2000年2月20日出版的当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就刊登了三篇意见。
其中有两篇是作为通知的转发或发布对象出现的。
建设部等六单位制定的《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各部委作了转发。
教育部制定的《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是教育部自己用通知的形式发布的。
还有一篇是教育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它是以独立公文的形式直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发布的,发文字号是“教基〔1999〕11号”。
(二)意见的特点
1.指导性:
意见虽然在文种的字面含义上没有指示、批复那样明显的指导色彩,似乎只是对某一工作提出些意见供参考,可实际上它也是指导性很强的一种文体。
只所以不采用指示等指导色彩强的文种行文,主要有下列一些原因:
一是为体现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的机关在涉及政务时不宜采用指示等文种。
二是有关部门虽然对下级同类部门有业务指导权,但并没有行政领导权,采用指示显然没有采用意见更合适。
三是意见的内容业务性强、规划性强、组织性强,而这些内容采用较生硬的文种不如采用意见这样较委婉的文种更合适。
尽管如此,意见对受文机关来说,仍然有较强的约束性,下级机关要遵照执行。
2.针对性:
意见有着较强的针对性。
它总是根据现实的需要,针对某一重要的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意见,例如,我国在提倡开展素质教育以来,中小学的现有教育技术装备显得不能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教育部就及时对加强这一工作提出了意见。
党内的民主生活会质量有待提高,中组部就及时下发了《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
这些意见对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3.原则性:
意见通常不是具体的工作安排,总是从宏观上提出见解和意见,要求受文单位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文件中提出的精神来办理。
下级机关在落实意见精神时,比起执行指示有更大的灵活处理的余地。
二、意见的分类
(一)规划性意见:
规划性意见是对某一时期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的大体构想。
它的特点是适用时期长,内容宏观化、整体化,类似于规划、纲要等计划性文体。
它指示了一个时期内某项工作的要点、原则和努力方向,但一般没有具体的方法和措施。
教育部在1999年8月用通知的形式发布的《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就是一个面向21世纪的宏观化、纲要化的意见。
(二)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一般是为贯彻落实某一重要决定或中心工作所制定的实施方案,它重在阐发上级的有关精神,使下级单位对上级的文件精神有更深入的理解,同时提出较为具体的行动方案和工作安排。
例如《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1999〕28号)。
(三)具体工作意见:
对如何做好某项工作提出意见,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具体,有时还会有一些可操作性的办法、措施等。
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就是比较具体化的组织工作意见。
行政机关的一些意见可以更具体地指向某项工作,如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1月14日转发的,由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三、意见的写法
(一)意见的标题和主送机关
1.意见的标题
意见的标题有两种常见写法。
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另一种由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
2.意见的主送机关
分为两种情况:
需要转发的意见,没有主送机关这一项,但转发该意见的通知,要把主送机关写清楚。
直接发布的意见,要有主送机关,主送机关的排列方法和一般公文相同。
(二)意见的正文
1.发文缘由:
这是意见的开头部分,主要写出发布意见的背景、根据、目的、意义等,但不面面俱到。
文字根据具体情况可长可短,最后以“现提出以下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等过渡性语句转入下文。
如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一文的开头:
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了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
为保障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这个开头前面叙述了发文的背景和根据,后面指出了发文的目的和意义。
2.意见条文:
这是意见的主体,要把对重要问题的见解或处理办法一一写明。
如果是规划性意见,内容繁多,可列出小标题作为各大层次的标志,小标题下再分条表述。
如《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一文,主体就分为五大部分,各自冠以小标题,分别是:
一、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二、深化教育改革的政策措施;三、切实增加教育投入;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五、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每一小标题下列出若干条文,共计28条。
如果是内容较单纯集中的工作意见,主体部分直接列条即可,不必再设小标题。
如《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主体部分就直接分为五条。
3.执行要求:
有些意见需要对贯彻执行提出一些要求,可以列入条款,也可单独在正文最后写一段简练的文字予以说明。
如无必要,此项免除。
三、范文一:
对副科级干部的考察意见
XX同志于1997年11月经公开招考进入团市委工作,历任团市委学少部部长、组织部部长等职,现任共青团XX市委副书记,经过对该同志的认真考察,我们意见如下: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该同志思想上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
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工作扎实努力,敢打硬仗,勇于创新。
自担任团市委学少部部长和组宣部部长以来,认真履行学少部部长和组宣部部长的职责,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寻找新时期加强少先队工作和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
少先工作方面,引导全市少先队组织广泛开展“雏鹰行动”和“新世纪我能行”体验教育活动,全市少先队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少年儿童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带领全市各级团组织坚持以党建带团建,广泛开展团员先进性教育,切实加强团干培训工作,全市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团员团干队伍建设有了进一步提高。
几年来,团市委被评为全省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全省少先队工作先进集体,我市共涌现出1个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2个全国少先队红旗大队,10余个全省五四红旗团委,6所省级少先队工作示范学校,有两名同志就获得省级星星火炬奖章,1名同志被评为全省十佳少先队辅导员,1名学生被评为全省十佳少先队员,10余名同志被评为省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多名学生受到全国、省的表彰,该同志自己也被评为全省少先队先进工作者。
担任团市委副书记以后,该同志认真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组织了“手拉手百万图书进乡村”活动和“做诚信公民,铸诚信潜江”演讲赛,取得了较好的影响,分管的工作也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团省委的高度肯定。
在对待本职工作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的同时,该同志还积极参与团市委各项中心工作和大型活动,从不敷衍了事,不摆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总是从实际出发,尽己所能,不断创新。
为团市委各项大型活动的成功举办立下了汗马功劳。
三、作风严谨,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生活上不骄不躁,作风严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不侵占公家一分一厘,不行贿受贿。
为人谦虚谨慎,善于听取他人意见,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尊重领导,团结同志。
四、认真学习,提高修养。
一方面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全面系统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正确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髓,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
另一方面注重加强文化知识学习,平时十分注重阅读报纸杂志,从中吸取知识,93年就自费参加了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系的函授学习,目前还买了电脑、上了网,刻苦钻研电脑知识,努力从各方面夯实自己的文化功底,积极迎接WTO的挑战。
第三,注重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书本上学,从文件中看,在工作实践中摸索,通过学习,使自己成为业务的行家,岗位的能手,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了自己的修养。
该同志近几年年度考核分别为优秀、称职。
●范文二: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服务规模不断扩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条件明显改善,疾病防治能力显著增强,为增进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在城市卫生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优质资源过分向大医院集中,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短缺、服务能力不强、不能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等问题。
这是造成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是: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东中部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和西部地区省会城市及有条件的地级城市要加快发展,力争在二三年内取得明显进展。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地方政府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在大中型城市,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
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
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
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
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聘用办法,加强岗位培训,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
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
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
地方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
各地区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九)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
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十)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
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
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一)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地方政府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
地方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对中西部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支持。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十四)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价格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中医药部门负责制订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五)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落实工作任务。
国务院成立由负责卫生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任组长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地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范文三: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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