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体系综述与人行账户结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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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体系综述与人行账户结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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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体系综述与人行账户结构
一、体制概述
1.1法律概况
根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央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具有三大职能: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监管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体系中的法律职责规定为:
"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助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及时办理支付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对结算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1988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库存现金限额和现金使用范围。
《票据法》对中国的主要信用工具——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并确定了票据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犯《票据法》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了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法规以外,还有为特定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
1998年《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对邮政汇兑资金的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现金的收款和兑付,以及邮政汇兑资金的清算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4年《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帐户的设置和开户条件等作出了规定。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除了专用存款帐户以外,其余三个帐户均可以办理转帐结算。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保持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
"银行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的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督项目除外"。
1996年《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信用卡的业务管理规则、信用卡的使用和销毁,以及法律责任等。
1.2提供支付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是支付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银行体系包括四家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十几家小型商业银行、数目众多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社正在合并成为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的分行和办事机构。
三家政策性银行也提供某些支付服务。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已经建立起各自系统内的全国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大约三分之二异地支付交易是通过这些系统进行清算的。
中国人民银行运行着三个跨行支付系统,它们是:
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
中央银行运行的支付系统主要处理跨行(包括同城和异地)支付交易和商业银行系统内大额支付业务。
中央银行的支付系统为一些没有自己系统内支付网络的小型银行提供支付服务,使他们能够不依赖于其竞争者为其提供类似服务。
1.3其他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机构
1.3.1邮政储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22条明确规定邮政储蓄和邮政汇兑业务是金融服务。
由于邮政储蓄局服务网覆盖广和着重为普通个人提供服务,所以它在零售支付服务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3.2城市银行卡公司
到1996年底,有十几家城市银行卡公司运行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
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正处于筹建中,它将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
国家银行卡授权系统包括全国和城市跨行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内的银行卡授信系统。
二、行间支付系统
自1979年起,中国的银行体制逐渐由以前中央计划经济下的单一银行体制该变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层结构的银行体制,它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外国银行的分行和代表处。
随着两层结构银行体制的建立,中国支付系统也从保存计划经济活动的财务记录的手段改造成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支付系统。
中国支付系统的演变受到环境、文化以及国家幅员辽阔、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两个最明显的特征是银行结构和中央银行帐户结构。
2.1.1银行结构
中国的银行结构要比其表面情况复杂得多。
虽然在中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型银行机构,但每一家国有商业银行都有数目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依据地域范围按照规定的等级进行运作。
在许多情况下,每一地域和每一分支机构的运作都可以被看作是独立的实体。
因此,在一家银行机构内,其标准和业务处理程序也可能依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每一分支机构,甚至是县级支行,也都在中央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有独立的帐户。
因此,每一个在中央银行开立帐户的分支机构都代表一个独立的支付业务处理单位。
这样以来,就形成了十分复杂的被分割了的支付环境。
这一点远比只计算为数不多的主要商业银行的数目所能想象的情景复杂得多。
2.1.2中央银行帐户结构
商业银行所持有的中央银行帐户的结构在支付交易的清算和结算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有大商业银行具有和中央银行相类似的多层次式结构:
——总行
(1)
——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9)*
——中心支行(城市、地区分行)(326)*
——县级支行(1827)*(专管农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数目,每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数目各不相同。
在每一级,商业银行必须在相应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开设帐户。
一般地讲,各商业银行之间,同一家商业银行各分行之间,相互不开设帐户。
当然,也有少数例外情况。
商业银行的每一家主要分支机构要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设三种帐户:
——储备金帐户:
在目前法定储备要求为吸收存款的8%。
该帐户余额是封存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清算,通常每隔一定时间根据存款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贷款户:
该帐户的建立表明该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从中央银行得到的贷款限额。
该信贷规模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后,按地区和机构分配。
对于储备金、备付金存款,中央银行支付利息,但利率较市场利率低一些。
支付交易的资金结算是通过商业银行分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之间资金转帐来实现的。
由于在同一管理等级上各商业银行、各分行相互不开设帐户,同一级人民银行分/支行之间也互不开帐户,所以支付结算经常需要把资金转帐到上一级人民银行机构。
2.1.3支付系统概述
受上述多层次管理和高度分散式中央银行帐户的影响,中国目前的支付系统,从概念上可以分为以下6个系统:
——全国手工联行系统
——全国电子联行系统
——同城清算所
——全国电子资金汇兑系统(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
——银行卡授权系统
——邮政汇兑系统
虽然每一分系统所使用的支付工具不相同,但是它们之间(除了邮政汇兑系统以外)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中国目前的银行管理体制下,这些系统都是跨分行的系统,即不是真正意义下的跨行系统,也不是发达国家中所指的行内系统。
对于手工联行业务,在同城和异地清算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衔接关系。
所有的异地纸凭证支付,都在同城范围内在各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跨行结算。
然后由商业银行办理异地行内清算。
这种所?
quot;先横"(跨行)"后直"(行内)的处理方式,在人民银行的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出现以前,曾经是异地支付业务处理的唯一方式。
1996年以来,大多数异地行内支付是由四大商业银行行内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进行清算的。
2.2全国电子联行系统(EIS)
电子联行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系统现代化建设中的第一次尝试,其主要设计思想是要克服由于纸票据传递迟缓和清算流程过分烦琐造成的大量在途资金,从而加速资金周转,减少支付风险。
2.2.1运行规则
电子联行系统采用VSAT卫星通讯技术,在位于北京的全国总中心主站和各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小站之间传递支付指令。
目前,已有600个人民银行分/支行联结入网,计划该系统将连结在全国的2000多家人民银行分/支行。
该系统的设计可以处理跨行和行内、贷记和借记异地支付业务,但目前主要处理跨行贷记支付交易。
1996年底,该系统每天处理30000笔支付,金额约为300亿元。
2.2.2系统的参与者
所有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开设有帐户的商业银行分行,以及人民银行各分/支行都可以参加电子联行系统,办理自己或代表其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
只是由于系统覆盖范围的限制,一些金融机构至今仍然无法利用该系统提供的服务。
人民银行拥有并运行这一系统。
2.2.3处理的交易类型
目前,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只办理该系统参与者之间的贷记转帐,这包括全部异地跨行支付、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支付以及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资金划拨。
2.2.4交易处理环境
全国电子联行系统是一个分散式处理系统,所有帐务活动(帐户的贷记和借记)都发生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即发报行和收报行,全国总中心主要作为报文信息交换站。
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的设计是针对当时中国通讯设施的特殊情况,采用了VSAT卫星通讯技术,建立了人民银行专用的卫星通讯网,通过卫星通讯链路连结各分/支行卫星通讯小站的基于PC机的处理系统。
2.2.5转帐系统的运行
电子联行系统的业务流程可以概括如下:
——汇出行(商业银行分/支行)把支付指令提交到(手工或电子方式)当地发报行(人民银行分/支行)
——发报行将支付指令经帐务处理(借记汇出行帐户)后送入系统,经卫星通讯链路传输到全国清算总中心
——清算总中心(实际作为信息交换中心)将支付指令按收报行分类后,经卫星通讯发送到收报行
——收报行接收到支付指令后,按汇入行分类
——收报行为每一家汇入行生成支付凭证和清单,送汇入行
一项旨在连结电子联行小站、人民银行分行会计核算系统和汇入行的工程(即"天地对接")正在进行之中。
这项工程把电子联行系统的自动化处理延伸到汇入行,将必然会大大缩短支付指令处理周期。
其支付指令处理方式也将作相应改变。
2.2.6信用和流动风险
根据《全国电子联行制度》,所有的资金转帐指令必须在帐户余额足以支付的情况下,才能被执行。
在支付指令发送全国总中心之前,首先借记汇出行帐户。
如果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指令只好排队等待资金。
所以,汇入行将不会面临任何信用或流动风险,它接到支付指令后便可以无条件地贷记收款人帐户。
2.2.7收费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并不企图通过服务收费的方式回收全部投资和运行成本。
因此,收费比较低,约每笔支付指令收4.50元。
2.2.8目前正在实施的主要项目和政策
随着电子联行覆盖范围的扩大,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量迅速地增加。
把电子联行系统扩大大县支行的工程(即"网络到县")正在实施之中,计划1997年底将连结全国大部分县支行进入电子联行系统。
另外,连接电子联行卫星小站、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核算系统、商业银行分行的所谓"天地对接"工程也在进行之中。
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借记支付的可行性研究也提上了议事日程,试点项目计划在1997年开始。
2.3全国手工联行系统
2.3.1运行规则
人民银行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有自己的全国手工联行系统。
前面已讲到,对于异地纸凭证支付交易的处理采用了所谓"先横后直"(即先跨行后行内)的处理方式。
在这种意义上,只存在同城跨行系统和异地行内系统。
在许多方面,这些行内清算系统非常类似于发达国家的跨行清算系统。
各商业银行行内手工联行系统基本框架都相同,尽管也存在着某些差别。
1996年底以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都以全国电子资金汇兑系统代替了原来的手工联行。
但是,人民银行依然运行着自己的手工联行系统,用以处理跨行纸凭证异地支付交易,以及人民银行分/支行之间的资金划拨。
因为新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基本上是原来手工系统的自动化形式,所以了解手工联行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目前中国支付系统的结构。
2.3.2系统的参与者
如前所述,手工联行是一家银行内的转帐系统,所以其系统参与者是同一家银行的各分/支行。
并不是所有分支机构都有资格参加全国联行清算。
参加全国联行系统的分行每天发出的支付交易必须超过规定数目。
2.3.3处理的交易类型
对于商业银行的系统,贷记和借记支付业务都可以办理。
对于人民银行的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包括: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间资金划拨、国库款项的上缴下拨及划转,以及商业银行内大额资金(50万元以上)转帐。
2.3.4转帐系统的运行
按照地域覆盖范围,手工系统分为全国、省辖和县辖三级联行。
一般那采用电汇或信汇方式在发起行和接收行之间直接交换支付工具。
发起行和接收行根据支付项目的联行清算范围,把支付总金额过帐到相应帐户。
各联行系统的业务处理程序略有不同,而且跟联行清算的级别有关。
但是,一般都采用多联行报单,以便进行核查和对帐。
2.3.5资金结算程序
见2.6部分。
2.3.6信用和流动风险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联行清算系统对其每一家分行计算出净额结算头寸,定期经人民银行联行系统进行资金结算。
由于某一系统的参加者是一家商业银行的各分行,所以通常不存在信用风险。
但是,参加者确实面临流动风险。
尽管采用了多联报单来验证和核对支付交易,但系统不能保证每一笔支付指令都有足够的清偿资金。
对于人民银行的手工联行系统,不允许透支,即一家商业银行分行只有其清算帐户有足够余额的情况下,才能发出支付指令。
2.3.7收费
对于手工联行系统的参加者不收手续费。
但各银行机构必须支付信汇或电汇的邮电费。
2.4同城清算所
2.4.1概述
全国共有约2000家同城清算所,分布在中心城市和县城/镇。
全部同城跨行支付交易和大部分同城行内支付业务都经由同城清算所在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跨行清算后,再交行内系统进行异地处理。
2.4.2系统参与者
在同城清算所辖区内的绝大多数银行分支机构都直接参加同城清算和结算处理。
依据同城清算所成员间达成的协议:
——可以为每一家成员分支机构设立清算帐户。
——商业银行较小的营业网点可使用其管理分行的清算帐户。
——为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帐户,该银行在当地的所有机构都通过这同一个帐户清算同城支付业务。
城市合作银行集中开设清算帐户,供其成员机构共同使用。
2.4.3处理的交易类型
贷记和借记支付项目都可以交换和结算,其中支票占多数。
依据《票据法》,支票只允许在同城范围内使用。
2.4.4系统运行
人民银行分/支行拥有和运行当地的同城清算所,对清算所成员进行监管和提供结算服务。
票据在成员之间进行交换,每一成员根据提交和收到的全部贷记和借记支付交易计算出自己的净额结算金额。
在支付业务量大的城市和较大的县城,清算所每天上、下午各进行一次交换,小城市和大多数县城清算所每天上午只进行一次票据交换。
2.4.5交易处理环境
一般情况下,参与行把事先清分好的票据提交到清算所。
随着支付业务量的增加,许多清算所利用计算机进行轧差处理。
在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广州、天津等,已安装了票据清分机,以提高纸票据处理速度。
许多城市已经在计划采用通讯网络交换支付信息。
2.4.6资金结算程序
见2.6部分。
2.4.7信用和流动风险
只有当所有参加者的净额轧差等于零时,人民银行才接受资金结算。
不允许透支,即在贷记收款行帐户之前,首先借记付款行帐户(或在人民银行帐簿上同时进行贷记和借记)。
一旦收款行帐户被贷记,则认为支付最终完成。
因此,原则上讲,支付的处理不引起信用或流动风险。
2.4.8收费
同城清算所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参与者必须共同分担运行成本,费用根据业务量大小按比例分担。
2.4.9正在实施的主要项目和政策
可以期望,同城清算所的自动化程度将会有很大提高。
目前,差不多一半支付业务(包括行内和跨行支付在内)量是经同城清算所处理的,其在中国支付体系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将来,清分机设施、磁介质交换以及数据通讯网等技术都将会用来改善同城清算所系统。
2.5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自1996年底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都用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取代了原来的手工联行。
2/3以上的异地支付业务是由这些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处理的。
各商业银行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具有大致相同的框架结构,业务处理流程也基本相同。
当然在网络结构、技术平台等方面,各系统不尽相同。
与原来的手工联行相比,电子支付指令经各级处理中心进行交换,取代了在发起行和接收行之间直接交换纸票据,因而支付清算速度大大加快。
净额资金结算依然和手工联行时一样,定期经人民银行系统办理。
显然,这是因为商业银行分/支行的清算帐户开设在人民银行分/支行的缘故。
2.5.1运行规则
象手工联行清算系统一样,电子汇兑系统具有多级结构。
一般情况下,系统有全国处理中心、几十个省级处理中心、数百个城市处理中心和上千个县级处理中心。
一家分行必须在每一级处理中心开设单独的帐户,各级分行接受纸凭证支付项目,将纸票据截留后以电子方式发往相应的处理中心。
处理中心在当天或第二天营业前将净额结算头寸通告分支机构。
2.5.2系统的参与者
一家银行所有的分/支行都是其系统内电子汇兑系统的合法参与者。
当然这取决于这家分支机构是否联结入网。
中国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还有其他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2.5.3处理的支付类型
这些电子汇兑系统既办理贷记也办理借记支付业务。
2.5.4交易处理环境
所有的电子汇兑系统都具有树形网络结构,这些网络大都采用X.25公共数据网或租用专线。
至1996年底,工商银行的网络已连结5000多个分支机构入网,中国农业银行的网络连结20000个分支机构。
在各级处理中心,一般都安装大型计算机系统。
2.5.5转帐系统的运行
多数电子汇兑系统都采用净额批处理方式。
但是,工商银行的系统除了批处理之外,还提供实时支付交易处理。
一般地说,在日终或夜间进行批处理,在下一个营业日早晨营业开始之前,把净额结算头寸通知各分支机构。
所以这些系统除了提供支付清算服务之外,还都被用来收集有关信息,以加强银行管理。
2.5.6结算程序
详见2.6部分。
2.5.7信用和流动风险
在这些电子汇兑系统可能出现流动风险。
要求每一分支机构要实行自我约束,对其面临的风险要有清醒的认识。
2.5.8收费
关于收费情况尚不清楚。
2.5.9正在实施的主要项目和政策
这些电子汇兑系统都在扩大覆盖范围,力图把尽可能多的分支机构连接入网。
中国人民银行寻求对这些系统进行某种程度上的监管。
2.6结算程序
支付交易的结算是通过商业银行分行开设在中央银行分行的帐户之间的资金转帐来完成的。
因此,每一家银行内的联行清算(包括手工和电子两种方式)系统实际上是跨分行的支付系统。
中央银行运行的支付系统(同城清算所、手工联行和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和结算银行分行之间的支付交易。
这些分行既可属不同家银行,也可以是同一家银行的分支机构。
各商业银行运行的电子汇兑系统对该银行各分支机构间的支付交易进行清算处理,但必须借助中央银行的系统结算分行之间的债务。
各支付系统的结算程序可概括如下:
——同城清算所:
对于上午和下午两场票据交换通常都是当日进行结算(一般中午12:
00结算上午交换的票据),一旦结算完成,各银行允许其客户使用该资金。
退票一般都要在下场票据交换之前完成。
每一家参加交换的分行将净额结算头寸告知中央银行分行的清算所管理人员。
由中央银行当日过帐到该机构的帐户上。
——电子联行系统:
在支付指令发往全国总中心之前,已经借记汇出行帐户,在人民银行收报行接到全国总中心发来的支付指令之后立即贷记汇入行帐户。
如果汇出行帐户余额不足,将支付指令排队等待可用资金。
电子联行系统目前只处理贷记支付业务,一旦收款人帐户被贷记,支付便成为最终的。
——手工联行系统:
跨行支付的结算是依靠定期地在商业银行分行的中央银行帐户之间进行资金转帐而实现的。
对欠钱的分行,将其帐户借记,应收资金的分行是被动的结算方,只有当其上级分行根据每日报表汇款时才能收到资金(或者这些分行可以请求汇款)。
——商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
每天(对有的银行是每五天)分行向其上一级分行报告其净额结算头寸(例如县支行向省分行)。
但是,各分行并不每天结算。
一般情况下,仅当超过规定限额时才进行结算。
如果一家分行的净债务超过预先规定的限额,例如对于县支行是1千万元人民币,较大的市分行是3千万元,则该分行就把多余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帐到其上一级分行。
这样的转帐,一般是采用电报(或电子联行系统)转帐到上级分行开户的人民银行分行,进而转帐到处于借记头寸状态的分行。
三、证券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市场的资金结算目前尚未有一个全国集中统一的结算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股票、证券交易通过上海证券中央登记公司办理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股票和证券交易通过深圳结算公司办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国债、政策金融债的场外交易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结算。
3.1上海证券中央登记公司结算系统
3.1.1主要法规
目前,对证券交易的结算遵循有关业务规定进行。
3.1.2系统参与者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公司的结算成员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全体会员、各地登记公司和证券交易中心。
资金结算系统由68个结算中心和8家代理结算银行组成。
结算中心选择各地中心城市的登记公司或交易中心承担,结算代理银行由商业银行担任。
3.1.3处理的交易类型
该系统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国债、基金的现货交易以及国债的回购交易集中办理结算。
1995年,总成交额为5500亿元,其中国债为764亿元;1996年总成交额为27600亿元,其中国债为4792亿元。
3.1.4转帐系统的操作
证券交割通过投资者开设在结算公司股东登记系统中的证券帐户转帐进行。
资金结算通过上述资金结算系统完成。
3.1.5交易处理环境
每个投资者在中央结算公司股东登记系统中开设证券帐户。
证券实行集中托管,逐笔交割。
资金结算系统在T+1完成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采用三级结算体制,净额结算。
投资者在某委托代理证券商处开立资金帐户。
证券商在本地结算中心和代理银行本地营业部开立资金结算帐户,存入足够的结算备付金,并在本地结算中心开立保证金帐户,缴纳保证金。
对于B股票采用T+3交割制度,对境外证券商和托管银行实行逐项交收。
股票交易经纪人通过计算机终端输入交易指令,交易由系统自动撮合完成。
每日交易时间为上午9:
00至12:
00,下午1:
30至3:
00。
3.1.6结算过程
在交易日终,根据上交所系统的成交记录进行资金结算。
由于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支付结算系统,所以对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采用三级结算体制。
根据成交数据,轧差出结算成员应付应收资金相抵后的净额,向结算代理行发送划帐指令以及各证券商的结算明细数据,向各地结算中心发送结算数据。
各结算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指令,通过中央银行的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进行资金转帐,并将结算结果通知每一家结算成员。
各地结算中心将结算公司发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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