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的内涵与外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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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的内涵与外延
文化产业的内涵与外延
一、文化的概念
从词源学的角度探寻“文化”的原初意义,
1、“文化”一词并非古已有之。
无论是古希腊文字,还是中国的甲骨文中也找不到它的痕迹。
虽然文字中无,但并不等于他就不存在,只不过是人类在其时尚不自觉,尚不认识。
要认识它,研究它也有几百年的历史,这期间也曾有过几次大论战,但至今尚无统一意见,统一定义。
在汉语的工具书中,“文”和“化”是两个不同的词类。
前者为名词,而后者为动词。
“文”是一个原创个体字。
在汉代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中解释为“错画也”。
《周易》里说:
“物相杂,故曰文”。
“文”的本义,指各色交错的纹理。
在此基础上,“文”又有若干引申义。
其一,为包括语言文字内的各种象征符号,进而具体化为文物典籍、礼乐制度。
《论语》所载孔子说“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是其实例。
其二,由伦理之说导出彩画、装饰、人为修养之义,与“质”、“实”对称,《论语·雍也》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其三,在前两层意义之上,更导出美、善、德行之义,这便是《礼记·乐记》所谓“礼减两进,以进为文”,郑玄注“文犹美也,善也”,《尚书·大禹谟》所谓“文命敷于四海,祗承于帝”。
“化”,本义为改易、生成、造化,如《庄子·逍遥游》:
“化而为鸟,其名曰鹏”。
《易·系辞下》:
“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黄帝内经·素问》:
“化不可代,时不可违”。
《礼记·中庸》:
“可以赞天地之化育”等等。
归纳以上诸说,“化”指事物形态或性质的改变,同时“化”又引申为教行迁善之义。
“文”与“化”并联使用,见之于《易》:
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这段话里的“文”,即从纹理之义演化而来。
日月往来交错文饰于天,即“天文”,亦即天道自然规律。
同样,“人文”,指人伦社会规律,即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纵横交织的关系,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构成复杂网络,具有纹理表象。
这段话说,治国者须观察天文,以明了时序之变化,又须观察人文,使天下之人均能遵从文明礼仪,行为止其所当止。
在这里,“人文”与“化成天下”紧密联系,“以文教化”的思想已十分明确。
西汉以后,“文”与“化”方合成一个整词,如“文化不改,然后加诛”(《说苑·指武》),“文化内辑,武功外悠”(《文选·补之诗》)。
这里的“文化”,或与天造地设的自然对举,或与无教化的“质朴”、“野蛮”对举。
因此,在汉语系统中,“文化”的本义就是“以文教化”,它表示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养,本属精神领域之范畴。
两千年来,我们的先人都是将“文化”一词来并称“文治”、“教化”的。
20世纪初,现代意义的“文化”一词作为外来概念从日本引进中国后,汉语的“文化”概念才变为名词。
日本人用“文化”一词来对英、法文的culture,德文的Kultur。
而以上各词均来源由Colere演化派生的拉丁字Cultura。
拉丁字Cultura具有耕种、培植、居住、练习、留心、注意、敬神等诸多意蕴。
16、17世纪欧洲在使用此Culture过程中由耕种等义引申出对人类心灵、知识、情操、风尚的化育,从重在物质生产转向重在精神生产。
由此可见,无论中西,“文化”从语源和语词内涵的演变上就含有文化是自然的对立物和人类的创造物的意义。
这种意义深深植根于物质生产劳动所体现的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之中。
20世纪60年代以后,关于“文化”,不少学者从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哲学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界说,产生了许多新的定义。
及至今日,世界上出现的文化定义大约有300种之多。
由于对文化的界定见仁见智,莫衷一是,要找到一个适用于所有学科的统一的文化定义,似乎还不太可能。
文化是广泛而又复杂的社会现象,人们对文化概念的界定也是多种多样,至今尚无定论。
人类学家、社会学家等不同学术领域的学者和各类辞书都从不同的角度讨论了文化概念的合义。
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指生活方式。
威斯莱(Wissler)在《人与文化》中说,文化是指一定民族生活的形式。
第二种意见,认为文化是过程。
埃尔伍德(Ellwood)在《文化进化》中说,文化是一种学习和制造工具、特别是制造定型工具的过程。
第三种意见,认为文化是一种复合体。
英国人类学家E·B·泰勒,他在《原始文化:
神话、哲学、宗教、语言、艺术和风俗发展之研究》一书中说:
文化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
第四种意见,文化包括显在文化与潜在文化。
所谓显在文化也就是物质文化,潜在文化就是不表现在外部的知识、态度、价值观等精种上的、心理上的精神文化。
第五种意见,文化像一棵树。
每种民族文化都有其文化生态的“土壤”,它包括自然环境因素与人文环境因素等,人文环境因素如最早的劳动——经济因素(狩猎、采集、农耕)及人文社会意识形态因素,如神话、宗教、哲学、科学技术、文学与艺术、建筑与雕塑。
正如池田大作所说:
“文化就像树木一样,过去的历史作为土壤,从那里吸取养分输送给未来伸展的枝条,使其叶茂、开花、结果。
”
虽然众说纷纭,但是还有几点是我们应加注意的。
首先,“文化”是一种精神力量。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从一般意义上讲,可以把文化分为精神文化、物质文化、行为文化三种类型。
物质文化是人们改造自然界以满足人类物质需要为主的那部分文化产物(如生产工具—工艺艺术文化、生态文化);行为文化是人类处理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文化产物(如礼仪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精神文化是人类文化心态和精神活动的对象化、包括人们的文化心理和社会意识等诸多形式(如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
其次,在定义文化的时候应注意的是文化本身可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文化”包含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包括无形的语言、习俗、礼仪、信仰、道德、宗教等,也包括有形的物质文化资源和物质创造物。
而“狭义文化”则主要是指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
包括科学、宗教、艺术、风俗习惯等,也包括与特定历史阶段相适应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社团组织等。
文化的特征
(1)时代性
由于一个民族国家的生产方式不同,不同的时代,有不同时代的精神,文化进而表现出时代的特性。
以时间而言:
不同民族的文化可划分为畜牧文化、农业文化、工商文化或农业文化、工业文化、后工业文化,或古代文化、中古文化、近代文化、现代文化、当代文化等。
当然,人类文化深层结构中的某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仍可超越时代,形成较稳定的文化。
(2)民族性
世界上的不同民族拥有不同的文化和传统,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文化是人创造的,文化的民族性表现在不同的民族,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的差异,产生出不同于别的民族的文化传统、文化心理与思维方式。
但是,文化的民族性与政治上的民族还有不同:
例如,在文化上,我们可以说世界上有西方民族和东方民族之分,但在政治上则无法这样区分。
这是因为,文化的民族性主要体现在文化的广义性理解上。
(3)地域性
由于文化是各个民族的标志之一,其地域性是十分明显的,例如,粱漱溟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把世界文化分为西洋文化、中国文化和印度文化等。
当然,自近代以来,文化的传播、扩散和吸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民族和地域壁垒,相互交融已经成为文化的一个特征,例如,西方文化早就吸收了东方文化的某些东西,东方文化中也有西方文化的影子。
随着民族的迁徒和人口的移动,世界上的各种文化在地域上也早已经不那么分明,但是,这些精况并没有完全改变文化所具有的地域色彩。
(4)继承性
任何民族的文化的产生、发展和创新,都有其内在的继承性,都经过了对传统文化的选择、取舍。
世界各民族都重视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并继承其优良成分。
在人类文化史上,古老的中国文化、印度文化、希腊罗马文化等都有悠久的历史传统,都是后人对前人成果继承的结果和产物。
文化的继承性表现在某种文化的积累性上,任何一种文化都不可能是一朝形成的,都是某一民族长期生活繁衍的记录。
二、产业的概念
“产业”也是一个随着经济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起来的概念,最初主要指工业和物质生产领域,现在己经发展到包含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
从广义上讲,产业是指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总和,是介于微观经济组织和宏观经济组织(国民经济)之间的“集合概念”,它既是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集合,又是国民经济以某一标准划分的部门,以及具有某些相同特征的经济活动的系统和集合。
理解产业这个概念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大规模制造和市场化营销;二是营利性,也就是说,生产和提供商品(或服务)用来交换即商品化是产业的本质内涵,营利则是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产业存在和发展的依据。
目前,世界通用的产业分类方法是划分第一、二、三产业的分类方法,这种分类主要是适应物质生产的产业分类方法,在全新的知识经济时代,有许多的专家学者也提出在以上三种产业之外开辟“第四产业”乃至“第五产业”的产业划分新办法。
文化产品的生产制造属于第二产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创造、流通、销售、中介等属于第三产业。
二、文化产业
古今中外都有以文化行为和作品牟利的现象,在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其规模和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不同的文化行业,如报刊业、影视业、演出业、娱乐业等,这些行业具有文化关注精神性、意识形态性的特点,又具有文化商品属性,也就是说卖的是文化产品,而文化产品不仅包括有形的实物,也包括服务、享受、体验等无形的东西。
世界经济发展经过了一个文化与产业不断接近以至融合甚至部分重合的过程。
文化产业是工业文明时代的产物,文化和产业是两个为传统所认为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的领域,现代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却将这两个领域结合在一起。
由此可见,文化产业是一个经济与文化历史发展融合而成的概念,根据所处的历史阶段的不同,文化产业的概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文化产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经历了一个不断生成嬗变的过程,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特殊的经济形态,影响了对文化产业的本质把握,而且由于各国的发展战略、地域特征和文化政策的差异不同国家对文化产业也有不同的提法。
比如,美国是一个所谓“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美国文化市场充分发展,以知识为基础的服务业占GDP80%以上,以文化为基础的经济部门已经充分全球化,将文化产业定义为“可商品化的信息内容产品业”,充分表现出以产品为基点的完全市场化的倾向。
英国已经进入了与美国同样的发展阶段,以文化创意推动文化产业与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面融合是主流。
因此以“创意产业”定义文化产业。
欧盟各国在产业发展阶段上与美国处于同一阶段,以知识为基础的产业占GDP70%到80%,几乎与美国同时完成了“数字技术革命”和“传媒汇流”,也推动并完成了在欧盟框架内的“放松管制”,但是由于各个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因此深刻认识到信息技术所负载的文化内容的特殊性,以及在传媒手段汇流后,进行文化内容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
因此欧洲人对新兴文化产业的定义突出了“意义内容”的特殊性,其定义是:
“文化产业是基于意义内容的生产活动”。
韩国是国际性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一个异军突起的力量。
1998年经济危机之后,进入了“后工业”发展阶段,以文化知识为基础的服务业迅速兴起。
依托宽带为基础的现代传媒业,韩国的文化产业向内容产业升级迅速。
因此,韩国的文化产业被定义为“内容产业”。
比如说,“网络内容产业”,“手机内容产业”等等。
这些不同的称谓充分反映了文化产业内涵的丰富性和概念的不确定性。
对文化产业概念进行界定和把握,是研究文化产业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文化产业的概念历来都是研究的重点,国内外很多著名专家和学者由于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和知识语境的不同而对文化产业概念的界定也有很大差异。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1、精神产品和服务税:
文化产业具有意识形态和经济双重属性。
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是文化产业内在的灵魂和生命,决定了文化产业的状态和生存意义。
而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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