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新兴中间业务营销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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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新兴中间业务营销指引
新兴中间业务营销指引
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2012年综合业绩考核办法》中,对于新客户、新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细具体的方向和更精准的量化指标。
较往年比,今年新设了新兴中间业务收入指标,该项指标的考核意义在于既是对各支行、各网点真实有效的长期发展,提出的发展方向,又是对新增客户、新增业务所作贡献大小的量化考核。
《办法》中新兴中间业务包括电子银行(不含自助银行)、信用卡、现金管理、国内贸易融资(含国内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理财、托管、基金、贵金属销售、资金交易、涉外担保、高端投行业务(含债务融资工具、银团贷款、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和代理金融机构业务。
其设置的权重分为10分,并加设了扣分项(国际贸易融资、理财、托管和贵金属销售业务四项指标,欠一项计划,扣0.3分)。
由此可见,营业部今年对新兴中间业务营销的重视程度。
下面分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两个部分进行分析,并对一些的业务进行具体介绍(重点介绍涉及扣分项的业务及产品):
第一部分公司业务产品部分
一、对新兴中间业务中未完成任务要扣分的业务进行解析。
国际贸易融资
具体业务包括有:
减免保证金开证、打包放款、出口票据贴现、出口押汇(信用证下押汇和托收项下押汇)、进口押汇款、福费延(自营福费延和代理福费延)、贸易项下风险参与、假远期信用证、保付加签、国际贸易订单融资、出口单据质押贷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买方信贷。
国际贸易融资不仅产品丰富,而且灵活多变,在不同的经济周期都会推陈出新出一批创新的产品来应对。
一是要大力发展不占用外汇资金或占用外汇资金较少的资产业务,如海外代付、打包贷款、短期押汇、短期票据贴现等,在目前我行外汇资金异常紧张的不利前提下,大力发展海外代付等业务尤为关键;二是要优先发展回款有保障、具有自偿性的贸易融资业务,如进口押汇、福费廷、假远期信用证、出口商票融资等,这样可以适当降低经营风险;三是适度发展以本币贷款为主、配备少量外汇贷款的“打包性”业务,这样不仅可以缓解我行外汇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也照样能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四是要进行产品研究,大力推出福费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国内信用证业务等新产品,多角度满足客户的结算和融资需求。
特别是国内信用证业务,要主抓跨国公司在汉客户、47家央企重点客户、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的客户、大宗商品采购客户、借用银行信用方式的内贸客户等5类重点客户。
减免保证金开证指我行根据进口商申请,为进口商减收或免收保证金开出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要求办理。
信用证付款期限应与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或生产加工周期相匹配,最长不超过一年。
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外,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前两类一级分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即期信用证业务,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1、客户应具有良好的行业资质,熟悉进口产品的市场行情。
生产型企业应为我行AA级以上(含)客户。
贸易型企业应为我行A级以上(含)客户且近三年的平均进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
2、保证金收取比例不低于信用证金额的20%。
3、进口货物不应是鲜活易腐等难以处置的货物;进口合同应规定货物须投保;信用证应规定提交全套正本已装船海运提单,我行可有效控制物权直至客户付款赎单。
客户申请办理减免保证金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1、《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书》)。
2、进口贸易合同或订单(复印件)。
3、有关进口批件(复印件)。
4、我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打包贷款指出口企业凭符合条件的正本信用证、出口合同/订单等,向我行申请用于出口货物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的短期贸易融资。
打包贷款的业务范围包括信用证、跟单托收以及汇款方式项下的打包贷款。
跟单托收或汇款项下打包贷款亦可称为订单融资。
汇款结算方式下,我行只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订单融资业务。
如出口合同/订单为部分预付、部分货到付款,我行只可对货到付款部分提供订单融资。
如果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空运单、铁路运单等)或非全套物权凭证,生产型客户在我行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生产型客户应在我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
打包贷款融资比例:
1、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订单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出口合同/订单货到付款部分的80%。
2、对于AAA级以上(含)的客户,或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条件的客户,或符合总行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条件的,可适当放宽融资上限:
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融资上限可放宽至信用证金额。
订单融资上限可放宽至出口合同/订单中货到付款部分的90%。
打包贷款融资期限:
1、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融资期限从发放之日起至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日或办理出口押汇、贴现、福费廷等业务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80天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即期信用证打包贷款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
远期信用证打包贷款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加上远期付款期限后21天。
2、订单融资期限从发放之日起至备货完成或办理后续融资业务之日止,最长不超过90天。
3、AAA级以上(含)的客户,或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条件的客户,或符合总行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条件的,可将融资期限延长至预计收汇日期,最长不超过180天。
打包贷款业务办理客户申请办理打包贷款业务时,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1、《打包贷款申请书》。
2、有效的信用证正本(信用证打包贷款)。
3、出口合同/订单。
4、出口批文或出口许可证(如需)。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口票据贴现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开证行承兑、跟单托收项下汇票由银行加具保付签字后,在到期日前,我行按票面金额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我行必须为出口票据贴现业务的信用证项下交单行和跟单托收项下托收行。
出口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主体为承兑行和保付加签银行,办理出口票据贴现业务还需要占用代理行的单证额度和国家授信额度。
办理出口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条件:
1、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必须为我行代理行,资信良好,与我行有良好的单证业务往来记录,并在我行有代理行单证额度。
2、承兑行或保付加签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稳定,在我行有国家授信额度。
3、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已由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银行承兑,跟单托收项下汇票已由银行加具保付签字。
4、办理出口票据贴现的客户须为上述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无不良结算和信用记录,相关出口业务贸易背景真实。
5、汇票的收款人做成受益人抬头并由其背书转让给我行。
出口票据贴现期限应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客户申请办理出口票据贴现业务,需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票据贴现申请书》。
2、要式完整的代理行已承兑或加具保付签字的汇票(如寄回)。
3、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口押汇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我行,由我行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扣除押汇利息和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出口押汇业务分为信用证项下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
我行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对出口商具有追索权,到期押汇款项不能收回,有权从出口商在我行的账户上直接扣收押汇本息和有关费用。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措施,但需占用开证行/保兑行单证额度和国家授信额度。
1、单证相符。
2、单证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保兑行确认接受。
3、单据有非实质性不符点,但出口单据包含全套物权单据。
办理托收项下远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或不含全套物权单据的即期付款交单的出口押汇,生产型客户的信用等级应在AA级以上(含)。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金额按出口单据票面金额扣除押汇利息、预计国外扣款、手续费、邮电费等费用计算。
押汇利息在押汇日扣收,在收汇日或提前还款日按实际押汇期限调整。
出口押汇金额或者按出口票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须预扣利息及相关费用),在收汇日或提前还款日时收取利息。
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金额不超过托收索汇金额的80%,对AAA级以上(含)客户,或符合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条件的客户,或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以及符合总行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条件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出口押汇的融资比例,但融资金额与预计利息和相关费用之和不超过发票金额。
出口押汇融资期限应与信用证/托收付款期限相匹配,同时考虑单据处理时间和以往收汇记录。
即期信用证和D/P押汇期限不超过60天;D/P远期押汇期限不超过90天;D/A押汇期限不超过18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付款期限加10天。
出口押汇客户申请办理出口押汇,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押汇申请书》。
2、出口合同/订单。
3、全套出口单据。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应提供信用证及修改正本。
4、纳入国家出口控制名录的商品,应提供相关批件或许可证明。
进口代付系指我行与境内外代理行及我行境外分行(简称代付行)联合为进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我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指示代付行先行支付货款,在融资到期日,进口商将融资本息归还我行,我行归还代付行。
进口代付的业务范围包括信用证、进口代收、汇款结算方式项下的代付业务。
信用证包括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进口代收包括付款交单(D/P即期和D/P远期)和承兑交单(D/A);汇款为货到付款。
办理信用证项下进口代付时,相应等额核减开证时所占用的客户授信额度。
申请办理汇款项下进口代付业务的客户应在我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
进口代付融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超过进口应付金额(发票或汇票金额)。
进口代付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远期信用证、D/A和D/P远期项下进口代付的融资期限为付款期限加代付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对符合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低风险条件的进口代付业务,代付期限加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客户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1、汇款项下进口代付:
《进口代付融资申请书》、进口贸易合同、正本或副本运输单据、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相关进口许可证、批件的正本或复印件(如需)、外汇管理局延期付汇的登记证(如需)、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代收项下进口代付:
《进口代付融资申请书》、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如已提货)、外汇管理局延期付汇的登记手续(如需)。
福费廷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债务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指农业银行买入跟单信用证项下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
办理此项业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和总行营业部。
经办行负责福费廷业务对国内客户的营销和相关进出口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各一级分行)负责福费廷业务报价、代理行额度的审核和向包买银行询价等。
未经总行批准,各一级分行不得转授权。
福费廷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1、包买银行:
将出口商未来应收的远期票据或债务买断的银行称为包买银行。
若票据或债务到期无法兑现,包买银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本操作规程中包买银行指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的各一级分行和与总行签定了福费廷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2、卖方:
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或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本操作规程中指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商,即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3、承兑人:
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迟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
承兑人必须是我行代理行且在我行有单证额度,或者是包买银行认可的银行。
4、承诺费:
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日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5、宽限期:
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交易的单据包括:
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正本承兑电文或已经承兑的汇票正本、受益人的福费廷融资申请、我行的福费廷融资确认函等。
我行可办理的福费廷业务种类包括自营福费廷业务、代理福费廷业务。
(一)自营福费廷业务。
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从我行客户处买入他行开立并承兑的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开证行向我行付款;或我行买入票据后将票据转卖给其他包买银行。
(二)代理福费廷业务。
我行客户拟将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卖给包买银行,我行代其向包买银行询价,只收取适当的代理费,不提前给付资金。
办理福费廷应满足以下条件:
1、出口商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出口商须为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3、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已经银行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银行已承诺付款。
4、汇票或应收账款计价币种应为自由兑换货币。
5、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时,开证行应在我行有单证授信额度;且承兑金额在我行授信额度之内;汇票付款期限或应收账款期限不低于1个月。
福费廷业务流程:
出口商如需办理福费廷业务,须向经办行提出申请,凭信用证副本向经办行咨询福费廷价格,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
经办行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符合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条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签定合同。
经办行与出口商签定福费廷融资合同(见本规程附件1),确定福费廷业务中我行与出口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办行要负责审核贸易的真实性,在办理单笔业务时,出口商应提交福费廷融资申请书(见本规程附件2)。
2、经办行将出口商询价的相关资料通知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开证行所在国家风险、开证行资信状况和装运日期、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是否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
3、如果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认为可直接办理买入业务,则根据开证行所在国家风险、开证行资信状况和装运日期、融资金额、期限报价后,由经办行通知出口商,出口商若接受报价,则在报价单上签字退回(见本规程附件3),并向我行提交款项让渡函(见本规程附件4)。
4、我行收到开证行的加押承兑报文,经审核无误后,将扣除了贴现利启、和相关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的款项支付给出口商,按规定办理结汇或者人账手续,为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供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手续,并向出口商出具福费廷融资确认书(见本规程附件5)。
同时通知开证行我行已买断票据(见本规程附件6),到期向我行付款。
5、福费廷业务经办行和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应做好相应的登记,在票据到期日前,及时通知开证行付款。
6、收到开证行款项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结束此笔业务。
7、出口商应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我行,我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按规定填制井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我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我行买入出口商的票据后,如需转移风险,可适时将票据在二级市场卖出。
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统一询价、报价,按照包卖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单据,款项收妥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同“票据到期日收到开证行付款”。
如果不符合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的条件,我行可根据与有关包买银行签署的业务协议,代理其办理福费廷业务。
代理福费廷业务应根据总行与各有关包买银行签署的业务协议中的要求办理。
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签定合同。
经办行与出口商签定福费廷融资合同(见本规程附件1),确定福费廷业务中我行与出口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办行要负责审核贸易的真实性,在办理单笔业务时,出口商应提交福费廷融资申请书(见本规程附件2)。
2、经办行将出口商询价的相关资料通知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统一向有关包买银行询价。
3、我行应在包买银行报价的基础上加上我行代理费后,将我行的报价通知出口商。
出口商若接受报价,则在报价单(见本规程附件3)上签字退回。
4、出口商向我行提交款项让渡函(见本规程附件4),我行应根据与有关包买银行签署的业务协议向包买银行提交出口商的款项让渡函及其要求的有关单据,并通知开证行我行已将款项让渡给我行代理的包买银行(见本规程附件6)。
5、我行应在收到包买银行的款项后,将扣除我行应得的代理费收入、相关手续费收入及其它费用后的金额支付给出口商,并可视同已收回出口款项,按规定办理结汇或者入账手续,为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供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手续。
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我行须根据包买银行的要求向其递交有关单据,主要应包括如下单据:
信用证及其修改函的真实复印件、开证行的承兑电文、信用证款项让渡函(出口商让渡于银行)、让渡通知函的真实复印件(出口银行给开证行)、出口银行的让渡确认函(银行对银行的让渡)、商业发票及提单的真实复印件、签字确认书。
福费廷业务的融资利率由一级分行确定。
自营福费廷业务的融资利率确定标准为:
根据开证行所在国家风险、开证行资信状况和装运日期、融资金额、期限等在LIBOR或SIBOR基础上加一定幅度的利差。
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应根据对代理行的收汇考核记录,计算贴现期限时增加2-5天的宽限期。
代理福费廷业务的融资利率、融资期限及承诺费等由包买银行确定。
代理福费廷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包买银行的报价来确定,一般在包买银行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百分点的代理手续费。
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需收取承诺费。
承诺费费率为0.5%,承诺期限为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
福费廷融资金额的计算公式:
1、直接贴现法公式:
福费廷融资净额=信用证项下汇票(或发票)金额-福费廷贴现利息-承诺费-相关费用;
福费廷贴现利息=信用证项下汇票(或发票)金额×贴现期限(天数)×贴现利率/360;
承诺费=信用证项下汇票(或发票)金额×承诺期限(总天数-14天)×承诺费率/360。
2、复利贴现法公式:
福费廷融资金额=信用证项下汇票(或发票)金额/除数;
除数=贴现利率×天数/360+1。
假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同时在信用证条款中承诺单证相符情况下即期付款,开证申请人到期偿付开证行的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是银行为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融资便利,利息一般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在条款中指定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作为即期付款银行,也可以不指定付款行,由开证行自己即期付款或到单后再决定指定付款行即期付款。
生产型客户申请办理假远期信用证业务,在我行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假远期信用证期限不超过180天。
对符合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低风险条件的假远期信用证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客户申请办理假远期信用证,需按照减免保证金开证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客户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上应注明“本信用证为假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即期对外付款,利息和其他银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我行受理客户的假远期信用证申请后,应按照同期限远期信用证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系指出口商在汇款结算方式下向进口商赊销货物或服务时,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出运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将出口商业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我行按照发票面值一定比例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
生产型客户在我行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出口商票融资业务的融资净额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
出口商票融资净额按融资金额扣除利息、预计国外扣款、手续费、邮电费等费用计算。
办理出口商票融资业务的商业发票付款期限不超过150天,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商业发票付款到期日后30天。
AAA级以上(含)客户,或符合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条件的客户,或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以及符合总行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条件的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出口商票融资业务的融资比例,但融资金额与预计利息和相关费用之和不超过发票金额。
客户申请办理出口商票融资业务,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出口商票融资申请书》、出口合同、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正本商业发票。
如发票未打印债权转让条款,需提供经客户签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面函》、申请出口商票融资项下进口商的相关情况、属国家控制的特殊商品,需提供出口批文、许可证等、正本提单及进出口贸易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不能提供正本提单的,应提供运输单据副本及正本出口报关单,或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出口报关信息和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付加签业务是指在以D/A或T/T方式结算的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誉难以确定,要求第三方(一般是银行)对进口商的资信和清偿能力进行担保,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上加注“PerAval”字样,并签注担保银行名字,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
进口商亦称汇票的付款人,出口商亦称汇票的收款人。
保付加签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
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业务外,办理保付加签业务必须占用进口商授信额度,并要求其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对于已核定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可在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内按照单笔业务流程办理保付加签业务;未核定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须按照单笔信贷业务权限和程序办理。
根据辖内机构的信贷业务管理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水平,一级分行可对辖内机构办理保付加签业务进行转授权。
保付加签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客户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客户审查和风险控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单据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
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在我行办理保付加签业务的进口商,除具备办理一般贸易融资业务客户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进口代收项下必须为我行AA级(含)以上客户;T/T项下必须为我行AAA级(含)以上客户。
2、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在我行有足额的授信额度,履约记录良好。
进口代收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的结算方式应为D/A;T/T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的结算方式应为货到付款,预付货款不得办理保付加签。
办理保付加签业务的汇票付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含)。
我行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业务,保付加签汇票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
进口商向我行申请办理保付加签业务,除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申请书》、进口贸易合同、进口贸易项下的相关单据、D/A项下托收行提交的单据应包括发票和运输单据,T/T项下已经进口商有效承兑的商业汇票和全套进口单据、国家控制的特殊商品进口批文、许可证等、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口单据质押贷款指以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企业,在远洋运输情况下,货物报关装运后,将商业单据和全套正本海运提单质押我行申请短期贸易融资,我行收到进口商付款后,将全套单据寄进口商。
生产型客户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出口单据质押贷款的融资期限从发放之日起至出口项下货款收妥之日止,按实际贷款的天数计息。
1、出口单据质押贷款的期限应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运输时间、以及有关合同条款相匹配。
2、出口单据质押贷款的期限不超过45天。
出口单据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
AAA级以上(含)的客户,或符合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条件的客户,或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以及符合总行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信用业务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融资期限和融资比例,但融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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