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片真空定量灌肠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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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片真空定量灌肠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ICS67.260
X99
备案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XXXX-20XX
猪胴体自动劈半机
pigcarcassautomaticsplittingmachine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型式与基本参数3
5技术要求5
6试验方法6
7检验规则9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猪胴体自动劈半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胴体自动劈半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加工中,对轨道输送的猪胴体在线进行劈半为二分体的猪胴体自动劈半设备(以下简称劈半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786.1液压气动图形符号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3768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
GB/T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06标牌
GB16798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B/T27519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要求
SB/T222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基本技术要求
SB/T223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机械加工技术要求
SB/T224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装配技术要求
SB/T22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铸件技术要求
SB/T226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焊接、铆接件技术要求
SB/T227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电气装置技术要求
SB/T229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产品包装技术要求
SB/T10600屠宰设备型号编制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胴体pigcarcass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除头、蹄、内脏、毛、带皮或去皮的躯体。
3.2
二分体(片猪肉)halfcarcass
将猪胴体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分体的猪肉。
3.3
锯(劈)切行程Saw(splitting)stroke
劈半机锯片(砍刀)劈半的最高极限位置至最低极限位置的距离,单位:
毫米(mm)。
3.4
劈正率splitpositiverate
将猪胴体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部分,不破坏脊椎,两片猪肉重量误差在±2kg之内的数量与总劈半数量的百分比,单位:
%。
3.5
骨肉损耗boneloss
劈半机锯片(砍刀)锯(劈)切过程中产生的骨肉消耗量,单位:
千克/头(kg/头)。
3.6
肉质熟化Meataging
劈半机将猪胴体锯(劈)切过程中,锯片(砍刀)产生的热量没有得到及时降温致使猪肉切割断面温度升高变质的过程。
3.7
同步平移误差synchronoustranslationerror
移动式劈半机的锯片(砍刀)装置,在运行过程中水平移动线速度与胴体输送机线速度的误差值,单位:
±毫米(±mm)。
3.8
肉品交叉污染Crosscontaminationofmeat
在加工、贮存、运输过程中,肉品由于沾染带有害微生物和细菌的人体、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工器具、废弃物等造成侵害而影响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过程。
3.9
生产能力productioncapacity
在一定的时间内,劈半机能够将猪胴体锯(劈)切为两分体的数量,单位:
头/小时(头/h)。
4型式与基本参数
4.1型式
4.1.1劈半机按运行时锯片(砍刀)装置是否随猪胴体水平同步移动分为:
固定式和移动式。
4.1.2劈半机按劈半刀具不同分为:
锯片式和砍刀式。
4.1.3劈半机的型号编制方法按照SB/T10600的规定。
4.2基本参数
劈半机的基本参数见表1、表2、表3、表4。
表1固定锯片式劈半机基本参数
项目
单位
数值
生产能力
头/h
150~250
锯片直径
mm
380
锯切行程
mm
1600~2200
劈正率
%
≥95
骨肉损耗量
kg/头
≤0.15
冷却水水温
℃
20±5
冷却水消耗量
L/头
≤2.5
消毒水水温
℃
82~85
消毒水消耗量
L/头
≤2.5
正常工作噪声
dB(A)
≤80
适应轨道形式
—
手推轨道
表2移动锯片式劈半机基本参数
项目
单位
数值
生产能力
头/h
450~750
锯片直径
mm
380
锯切行程
mm
1600~2200
同步平移行程
mm
≥1000
同步平移误差
mm
±2.5
劈正率
%
≥95
骨肉损耗量
kg/头
≤0.15
冷却水水温
℃
20±5
冷却水消耗量
L/头
≤2.5
消毒水水温
℃
82~85
消毒水消耗量
L/头
≤2.5
正常工作噪声
dB(A)
≤85
适应轨道形式
—
自动输送轨道
表3固定砍刀式劈半机基本参数
项目
单位
数值
生产能力
头/h
150~200
切割深度
mm
≥400
劈切行程
mm
1600~2200
劈正率
%
≥95
骨肉损耗量
kg/头
≤0.05
冷却水水温
℃
20±5
冷却水消耗量
L/头
≤2.5
消毒水水温
℃
82~85
消毒水消耗量
L/头
≤2.5
正常工作噪声
dB(A)
≤80
适应轨道形式
—
手推输送轨道
表4移动砍刀式劈半机基本参数
项目
单位
数值
生产能力
头/h
250~450
切割深度
mm
≥400
劈切行程
mm
1600~2200
同步平移行程
mm
≥1000
同步平移误差
mm
±2.5
劈正率
%
≥95
骨肉损耗量
kg/头
≤0.05
冷却水水温
℃
20±5
冷却水消耗量
L/头
≤2.5
消毒水水温
℃
82~85
消毒水消耗量
L/头
≤2.5
正常工作噪声
dB(A)
≤85
适应轨道形式
—
自动输送轨道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劈半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劈半机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SB/T222的规定,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使用稳定性。
5.1.3劈半机的零部件按SB/T223的规定制造。
5.1.4劈半机焊接技术要求应符合SB/T226的规定,焊接部位应牢固、可靠、光滑。
5.1.5劈半机各零部件的联接应可靠,拆卸、安装方便,便于清洗。
5.1.6劈半机各润滑部位应润滑可靠,不应有漏油现象。
5.1.7劈半机装配技术要求应符合SB/T224的规定,运动部件应灵活,无卡滞现象。
5.1.8劈半机所用的原材料、外购配套零部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应有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
否则应按产品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9劈半机应运转平稳,运动零、部件动作应协调、准确。
操作时动作灵活,无卡滞现象和异常声响。
5.1.10劈半机使用基本条件,在进入劈半机劈半程序之前,必须调正猪体方向。
5.2安全技术要求
5.2.1劈半机材料的选择和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应符合GB16798和GB/T27519的有关规定。
5.2.1.1劈半机外观应清洁、平整、光滑,不应有明显的凹凸和机械损伤,不应有对人体能造成伤害的尖角及棱边。
5.2.1.2劈半机喷涂部位应光滑细密、色泽均匀,不应有斑点、挂流、针孔、气泡和脱落等缺陷。
涂料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和造成污染危险。
5.2.1.3劈半机与猪胴体接触的零部件表面应无死区,便于清洗。
5.2.2劈半机的机械安全应符合GB16798和GB/T27519的有关规定。
5.2.2.1劈半机应有安全防护装置,特别应防火,防漏电,防人身伤害。
5.2.2.2劈半机易脱落的零部件应有防松装置,各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
5.2.3劈半机的电器安全防护应符合GB5226.1的规定。
5.2.3.1劈半机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动作准确,并设有急停按钮、蜂鸣报警灯。
5.2.3.2除满足5.2.3.1外,其安全性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地:
劈半机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接地端子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应具有低电阻,其电阻值不应超过0.1Ω;
b)绝缘电阻:
劈半机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500Vd.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c)耐压强度:
劈半机最大试验电压不得低于1500V,应施加在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间近似1min时间,不应出现击穿、放电现象。
5.2.3.3劈半机操作盘安全防护应符合GB4208的规定,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中的要求。
5.2.3.4劈半机出现异常状况(如电器故障、传动带断裂等)时应能报警且停止运行。
5.3水和气动技术要求
5.3.1劈半机喷淋水系统应符合GB16798和GB/T27519的有关规定。
5.3.2劈半机喷淋水系统应设有高温热水喷淋消毒、清洗水喷淋装置和废水收集装置,具有节省水消耗防止废水污染功能。
5.3.3劈半机气动系统应符合GB/T786.1和GB/T7932的规定。
5.3.4劈半机气动系统气路连接应密闭,无漏气现象;气动执行机构动作正确,安全保护应可靠。
5.4性能要求
5.4.1劈半机应运行可靠,性能符合表1、表2、表3、表4的规定。
要求切割边缘无肉质熟化。
5.4.2劈半机应具有足够的负载启动和过载运行能力,满足在劈半过程中停机时正常启动运行。
5.4.3劈半机应满足对体重50kg~150kg的猪胴体正常劈半作业。
5.4.4劈半机应满足对脱毛工艺和剥皮工艺加工的猪胴体正常劈半作业。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试验前将劈半机安装固定好,应自然调平、找正,处于正常工作的正确位置。
6.1.2应具备试验必须的外部条件(电源、电压、压缩空气、冷却水等),外部条件技术指标符合试验要求。
6.1.3试验物料为猪胴体,应选择体重在50~150kg之间的猪胴体数量不少于6头。
6.2试验用仪器仪表
6.2.1试验用仪器仪表应经法定计量检验部门检定合格。
6.2.2仪器仪表的型式和精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试验用仪器仪表的型式及精度
类别
型式/执行标准
精度或准确度
游标卡尺
GB/T1214.4-1996
0.02mm
钢卷尺
GB/T2443-2011
1mm/5000mm
外径千分尺
GB/T1216-2004
0.01mm
水平仪
条式/GB/T16455-2008
100-0.02
点温计
数字式/JJG363-1984
≤1°
功率表
JB/T9286-1999
1级
电阻表
JJG622-1997
5
兆欧表
JJG622-1997
±5%rdg±5dgt
耐压测试仪
SJ/T11384-2008
±3%
声级计
积分平均/GB/T17181-1997
±1dB
秒表
数字式/GB6050-1985
6.3材质检查
检查劈半机材质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明书,应符合5.1.8的规定。
6.4外观质量检查
用手触和目测检查劈半机外观质量,应符合5.1和5.2的有关规定。
6.5零部件质量检查
按SB/T222和SB/T223的相关规定检查劈半机的零部件质量,应符合5.1的有关规定。
6.6焊接质量检查
按SB/T226的相关规定检查劈半机焊接部位,应符合5.1.4的规定。
6.7装配质量检查
按SB/T224的规定检查劈半机装配情况,应符合5.1.7的规定。
6.8空运转试验
6.8.1每台劈半机装配完成后,机械部分应做空运转试验。
6.8.2每台劈半机装配完成后,电气部分应做空运行试验。
6.8.3试验时从低速起,由低到高依次运转,在每级速度的运转时间应不少于10min,达到额定转速时,高速运转时间不少于30min。
6.8.4动作试验
a)在每级转速下检查劈刀装置的伸缩运动、垂直运动、平移运动的启动、停止动作的灵活性、可靠性;
b)检查自动控制系统的调整和动作的灵活性、可靠性,指令和显示的准确性;
c)检查电控柜、气动装置的指令和显示装置的灵活性、可靠性。
6.9电气安全试验
6.9.1接地装置测量
用电阻表测量劈半机接地电阻,应符合5.2.3.2中a)的规定。
6.9.2绝缘电阻测量
用兆欧表按GB5226.1的规定测量劈半机绝缘电阻,应符合5.2.3.2中b)的规定。
6.9.3耐压强度试验
按GB5226.1的规定做劈半机耐压强度试验,应符合5.2.3.2中c)的规定。
6.10安全防护检查
用目测检查劈半机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5.2的相关规定。
6.11工作噪声试验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劈半机的噪声按GB/T37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噪声值应符合表1、表2、表3、表4的规定。
6.12生产能力检查
在一定时间内,计量劈半机将猪胴体锯(劈)切为两分体的数量,单位为头/小时(头/h),应符合设备对应型号要求。
6.13性能检查
在生产现场观察劈半机运行状况,检测肉品质量,统计相关数据,应符合5.4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劈半机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7.2.1每台劈半机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或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在特殊情况下,按制造厂与用户的协议书也可在用户单位进行。
7.2.2出厂检验一般包括表6的内容。
7.3型式检验
7.3.1下列情况之一的劈半机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要求和试验方法按表6的规定。
a)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c)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正常生产时间满两年时。
表6产品检验项目明细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1
材质
√
√
应符合5.1.8
查验材质报告、质量合格证明书
2
外观
√
√
应符合5.1
手触、目测
3
焊接
√
√
应符合5.1.6
目测
4
装配
√
√
应符合5.1.5
目测、测量
5
空运转
√
√
应符合5.3
目测、测量
6
性能试验
—
√
应符合6.14
测量
7
电气安全
√
√
应符合6.9
测量
8
生产能力
—
√
应符合6.13
计量
9
标牌
√
—
应符合8.1
目测
10
技术文件
√
—
应符合8.2.2
目测
备注说明:
“√”必须检验项目,“—”选择检验项目
7.3.2抽样方法: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劈半机中随机抽样,每次抽样1台,特殊情况下也可从用户单位中抽样。
7.4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中安全性能不允许复检。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8.1.1劈半机应在明显平整的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标牌上应标出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d)主要技术参数;
e)产品执行标准号。
8.1.2在劈半机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应固定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8.2包装
8.2.1劈半机的包装应符合SB/T229的规定。
8.2.2劈半机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
8.2.3劈半机包装箱内应附随机文件,随机文件包括:
产品合格证书(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装箱单,必要的随机备件及工具。
8.2.4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a)主要技术参数;
b)结构示意图等;
c)安装说明和要求、使用要求、维修及注意事项;
d)电气自动化操作维护要求。
8.3运输
8.3.1劈半机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
8.3.2劈半机搬运时严禁碰撞,不应损坏产品。
8.3.3劈半机按包装箱上指定朝向置于运输工具上并平稳放置,牢固固定。
8.4贮存
8.4.1劈半机应贮存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场所,远离热源和污染源,严禁与有害物品混放。
8.4.2在正常储运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应保证劈半机在12个月内不致因包装不良引起锈蚀、霉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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