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实用标准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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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库建设实用标准化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国家粮食局2001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粮食储藏安全,推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加强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粮库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总仓容量为2.5万t及以上新建粮库项目。
新建2.5万t以下粮库和改、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粮库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
二、应根据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的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粮库项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
三、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四、应按照节约、节能、高效的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粮仓仓型;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
五、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五条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粮库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以下三类:
一类:
15万t以上;
二类:
5.1万t~15万t;
三类:
2.5万t~5万t。
第七条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
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收纳库:
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
二、中转库:
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
三、储备库:
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
四、综合库:
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
收纳库宜按三类粮库
建设;国家储备库宜按一类或二类粮库建设。
第八条粮库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
一、生产设施:
仓房、粮食输送及储粮工艺装备、粮情测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烘干设施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
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变配电室、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门卫、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通讯设施等;
三、办公生活设施:
办公业务用房(含计算机房)、食堂、锅炉房、浴室、值班宿舍等;
四、室外工程:
库道路、站台、堆场、围墙、挡土墙、土石方、室外水电管线及消防设施、绿化等;
五、独立工程:
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水电管线等。
第九条粮库建设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当地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容。
粮库的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条件;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库原有设施以及社会公用设施;收纳库的非生产性设施应从简设置。
仓、厂结合的粮库,各类设施均应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条件
第十条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粮源充足,流向合理,效益显著;
二、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具备可靠的、适用的、经济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库址不应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震区;应避开有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区;
五、具有良好的地形、地貌,远离地上、地下的障碍物;
六、避免洪水、潮水和涝威胁,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
七、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八、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不同功能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纳库:
建在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地区。
接收来粮的服务半径不宜小于15km;
二、中转库:
建在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
年中转量不宜少于50万t;
三、储备库:
建在城市附近的粮食主销区和交通方便的粮食主产区;库点布局要合理,粮库规模要适当。
国家储备库的选址设点应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布局确定;地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地方粮食储备布局的要求;
四、综合库:
以主要使用功能为主,兼顾其他功能要求。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粮库的功能、运量、运距和当地可能提供的运输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铁路运输:
1.一、二类粮库宜建铁路专用线;收纳库不宜建铁路专用线;
2.铁路专用线从接轨点至入库点的引入长度:
一类粮库不宜大于1.5km;二类粮库不宜大于1km。
二、水路运输:
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水运,建设码头等配套设施。
三、公路运输:
各类粮库必须具备公路运输条件,库外道路应短捷,并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
第四章工艺装备与配套工程
第十三条粮库工艺作业应根据粮库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种类、储粮周期等条件确定,考虑装卸、输送、清理、除尘、计量、储存、打包、烘干、检化验、机械通风、粮情测控、熏蒸等作业需要,工艺流程应力求合理、简捷、灵活。
仓、厂结合的粮库,工艺作业应统一考虑,设备生产能力应协调匹配。
第十四条粮库来粮接收和发放机械设备的选择与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根据粮库功能、进出粮运输方式,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散装粮作业
1.铁路、公路来粮接收可设卸粮坑、地下通廊或栈桥,配备相应的接收与输送设备;发放作业可采用输送设备及发放仓或移动式装车设备。
2.水路来粮接收可设码头卸船设备、输送设备和栈桥;发放作业可采用栈桥、输送设备和装船设备。
二、包装粮作业
1.铁路、公路来粮接收和发放,可采用移动式输送设备或配备其他运输工具。
2.水路来粮接收和发放均可设码头吊装设备、输送设备和栈桥,或配备运输工具。
第十五条粮库机械设备的生产能力,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铁路来粮接收和发放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粮食日装卸作业量和火车车皮数量及允许车皮在库的停留时间确定。
二、水路来粮接收和发放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粮食日装卸作业量和船舶吨位及允许船舶在码头的停靠时间确定。
第十六条粮库库区的机械设备配置应根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高效低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不同仓型选定。
平房仓:
宜采用移动式机械设备。
楼房仓:
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筒仓:
应配置固定式机械设备。
浅圆仓:
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24m以上高度的工作塔可设电梯。
第十七条粮库应设检化验设备和通风装置。
熏蒸装置、粮情测控系统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粮库功能和仓型按下列原则设置:
一、用于储备的粮仓应设熏蒸装置、粮情测控及其他保粮设施。
二、用于中转的筒仓及浅圆仓应设除尘系统、粮情测控和自动控制系统。
三、国家储备库和中转库还应设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现代化设施。
第十八条经常接收高水份粮地区的收纳库应设烘干设施。
第十九条粮库铁路专用线等级应采用工业企业铁路三级标准。
库线路布置和装卸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库区地形、最大日装卸作业量及当地铁路编组站的编组能力等条件综合确定。
第二十条粮食专用码头的形式、泊位数、装卸作业区面积等,应根据粮食最大日装卸作业量、航道、港池及船型等条件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粮库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外道路:
按厂矿道路三级标准执行。
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当库外道路较短时,可采用与库主干道相同的标准。
二、库道路:
路面应采用水泥混凝土。
主干道路面宽为9~7m;次干道路面宽为7~4.5m;交通运输繁忙的库主干道可设人行道,人行道宽可为1.5m。
第二十二条粮库电力负荷等级应按三级;港口、交通枢纽等中转量大的粮库可按二级。
第二十三条粮库的给水应利用城市供水,城市供水系统尚未敷设到的库区,可自备水源。
库区应采用有组织排水系统,废水经处理后宜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
第二十四条粮库应设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的水源应可靠。
消防设施的配置及防火间距等,应结合粮库特点按国家和粮食行业现行标准、规确定。
粮库不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五条粮库的粉尘治理应遵循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对释放粉尘的作业过程及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经通风除尘后排放的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粮库释放粉尘作业区的电气装置,应按国家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粮库各类建筑应满足科学储粮、方便生产与生活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建设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和建设地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仓房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雀等措施。
储备仓尚应采取气密、通风、隔热等措施,满足长期储粮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类仓房的仓容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散装平房仓
仓容量=仓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装粮高度×粮食密度
注:
①平面利用率:
粮堆实际占地面积与仓房建筑面积之比,取93%;
②国家储备库装粮高度宜取6m。
二、包装平房仓
仓容量=仓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堆包层数×单层粮包面密度
注:
①平面利用率取值为:
70%;
②单层粮包面密度按本条条文说明中“粮食密度及单层粮包面密度表”取值。
三、浅圆仓
仓容量=装粮体积×粮食密度
注:
①用于储备的浅圆仓,装粮体积按平堆计算,装粮高度为仓地
面至仓壁顶面的高度;
②用于中转的浅圆仓,可计入粮食以自然休止角形成的锥体粮堆体积。
四、筒仓
仓容量=装粮体积×粮食密度
注:
①当为锥底筒仓时,装粮体积可按圆柱体计算,装粮高度为仓壁与锥斗交线至仓顶板底的高度;
②当为平底筒仓时,装粮体积计算应考虑粮食以自然休止角形成的锥体粮堆体积;
③当为连体筒仓群时,星仓仓容可按每四个星仓相当于一个筒仓的仓容计算。
第二十八条平房仓、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平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的规定。
二、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2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粮库的辅助生产设施应尽可能利用邻近粮库或企业
可提供的专业化协作条件。
当新建库区无外协条件可供利用时,新建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第三十条粮库的办公生活设施应尽可能利用邻近粮库及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化服务条件。
当新建库区无外协条件可供利用时,新建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粮库主要建筑结构型式,可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平房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或其他结构型式。
二、楼房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楼盖为梁板结构或无梁楼盖。
三、筒仓应按功能需要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其他结构型式。
四、工作塔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其他结构型式。
五、浅圆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六、机械罩棚、铁路罩棚宜采用轻钢结构。
第三十二条粮库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应合并建设。
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
粮库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0%。
第三十三条粮库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简捷、布局紧凑合理。
库区可划分为仓储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等。
仓储区与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之间宜用绿化带分隔;仓储区绿化面积,可在满足安全储粮和进出仓作业的条件下,根据场地实际情况适当布置;办公生活区绿化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粮库建设用地应按下列指标控制:
一、粮库仓型均采用平房仓时,粮库吨粮建设用地综合指标宜控制在1.07~1.4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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