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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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3.2缩写
无
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不相容职责
经营单位调查岗
(1)负责本业务受理、贷前调查、发放贷款、授信后管理、风险报告等工作。
(2)对信贷风险承担第一责任,对借款申请人的情况及印鉴、签字等相关要素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贷款审查
经营单位审查岗
(1)负责复核业务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对调查岗尽职情况进行审查,复测业务风险度,对审查结论负责。
贷前调查
经营单位签批岗
(1)负责对审查岗尽职情况进行审查,对本业务的合规性及风险度进行确认,对签批结论负责。
经营单位授信后管理岗
(1)负责职责内授信后管理工作,经营单位授信后管理岗与经营单位调查岗可以为同一人。
总行信贷授权审批机构
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和为本业务信贷授权审批机构。
(1)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初审岗负责权限内本业务的初审工作,对初审结论负责。
(2)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分别负责权限内本业务的审批工作,对审批结论负责。
总行风险管理部
(1)负责本业务管理规定和业务开展的风险管理指导工作。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
(1)负责对本业务涉及法律文本或补充条款的制订或认定等工作。
总行会计结算部
(1)负责对本业务涉及会计结算规定的制订或认定及业务开展的会计结算指导等工作。
总行贷后管理部
(1)负责本业务授信后管理指导工作,并负责督导本业务的授信后管理及五级分类认定工作。
总行资产管理部
(1)负责对本业务不良贷款的清收进行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总行公司银行分销部
(1)牵头本业务管理规定的制订、修改和营销推动等工作。
总行审计部
(1)负责对本业务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5.基本原则
5.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
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
(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
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2)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
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
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5.2贷款对象
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
⑦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
⑧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
⑨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用于质押的商标权(以下统称“设质商标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已使用时间至少在2年(含)以上,且具有盈利能力;
②设质商标权为单项商标的,该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设质商标权为多项商标的,其中至少1项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③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
④该商标应实际用于借款申请人的主营产品;
⑤对于与设质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评判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准),无论企业实际使用与否或注册获批与否,均应与设质商标权一并质押,其中,对尚未获批商标,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商标获批后及时将其质押;
⑥出质人须按时、足额缴纳商标续展费;
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设质专利权与设质商标权除满足本条第1、2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质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
②出质人必须将质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③以第三方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设定质押的,第三方权利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以及第三方相关基本资料;
④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⑤借款人为出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出质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⑥质物需经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经营单位以评估价值与经营单位认可的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确定质物价值(以下简称“质物价值”);
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下列知识产权不能作为质物:
①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②专利权或商标权虽已获批准,但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已被撤销或已被注销的;
③专利权或商标权已被启动无效或撤销宣告程序还未结案、或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
④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⑤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⑥没有新颖性或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
⑦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⑧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5.9质押期限
根据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没有质押期限的要求,在质押合同中也不体现具体质押期间。
但在办理质押登记过程中,如登记机关明确要求注明质押期间,则应按如下意见执行:
“质押期限自合同签订日或登记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期限届满之日止”。
贷款债务完全清偿后解除质押,注销质押登记。
5.10质押率
知识产权质押率由本行经营单位或专业担保机构依据知识产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最高不超过30%。
其中:
发明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15%;驰名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30%;普通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0%。
5.11本业务相关费用
(1)对于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需收取的违约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用途罚息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执行。
(2)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承办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费、评审费、评估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收取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质押登记手续费、专利权或商标权维持年费、风险处置费用等(根据操作模式不同,费用品种有所不同)。
本管理规定中所称风险处置费用,是指当贷款出现逾期,需要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质物时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
5.12经营单位范围
(1)模式一,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全行经营单位均可办理本业务;
(2)模式二,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在业务初始阶段,确定试点经营单位包括:
中关村科技园区、双秀、上地、清华园、双榆树、朝外、八里庄、建国、官园、顺义等10家管辖行为试点经营单位。
未获得试点资格的其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原有贷款客户可操作本业务。
总行公司银行分销部小企业中心与风险管理部可共同对试点经营单位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
5.13合作机构
(1)合作担保机构
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一下,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担保额度内逐笔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作担保机构依照与我行及其他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与我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合作担保机构应在贷前调查阶段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见书。
担保意见书中应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
本行批准贷款后、发放贷款前,合作担保机构应按要求签订保证合同。
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本行经营单位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合作担保机构。
合作担保机构应按与我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合作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费和评审费。
(2)合作律师事务所
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两种模式下,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或担保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依照与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律师事务所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从法律角度就借款人借款资格和借款事项、商标权与专利权出质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本办法提出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须自收齐借款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意见书并提供给本行经营单位和合作担保机构(在模式二中仅需提供给本行经营单位)。
法律意见书须由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法律意见书作为本行评估业务法律风险的重要依据,但本行经营单位和审批机构应进行独立的调查、评估和评审,经营单位不能过度依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也不能以律师的工作替代或减少应由经营单位承担的贷前调查、贷中评估和贷后管理工作。
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应为借款人、经营单位、担保机构或评估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协助本行经营单位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经营单位发放贷款后,律师事务所应按与我行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就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权属关系变化等方面进行监控。
对重大变化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及时通报本行经营单位、担保机构。
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律师事务所应为本行经营单位或担保机构采取的违约贷款管理措施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催收、协助处置质物等。
有关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合作评估公司
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二下,由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知识产权质物价值评估,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承担赔偿责任。
合作评估公司依照与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本行审批贷款前,评估公司为借款人、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贷款业务相关的评估事务咨询,并重点介绍作为质物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条件和价值评估流程等相关内容。
评估公司还应上门进行与商标权、专利权相关的实地调查,对借款申请人设定质押的商标权与专利权进行技术分析和市场价值评估,并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中应就质押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已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是否符合本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以及质物价值明确提出意见,并对质押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
评估公司须自收齐借款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预评估意见,待相关贷款经本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须及时通知合作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正式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后,评估公司按约定就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市场价值进行监控,对给质物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变化要及时通报本行经营单位和律师事务所。
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评估公司应提供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相关市场信息,并配合我行的催收工作。
评估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价值评估,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服务费。
本行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调整上述合作机构范围。
6.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
6.1业务受理
本行经营单位会同合作机构向借款申请人提供本业务的贷前咨询,并按照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收集资料,受理本业务,合作机构须予以配合。
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包括密码);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履历证明)
(3)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原则上经过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4)由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出具的质物权利证明文件;知识产权质物所有权人或其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质押决议书;
(5)借款申请书;借款人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融资决议书;
(6)企业已签订但未执行和正在执行的合同目录及主要合同;企业经营情况的其它介绍材料。
(7)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要求的其他资料。
6.2贷前调查:
(1)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
①合作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法律审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及合作担保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合作担保机构担保前调查
合作担保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担保前调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向书。
③本行经营单位贷前调查
经营单位要做到尽职调查。
贷前调查实行调查人双人调查、双人核保的实地调查制度。
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开展贷前调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撰写相应的贷款调查报告,并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
在贷前调查阶段,经营单位调查人须取得法律意见书和担保意向书后,方可报审贷款。
本业务在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调查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a.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b.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符合本行相关规定;
c.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所属行业状况等;
d.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充足、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潜力、产品生产周期等;
e.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还款来源是否稳定;
f.借款人信誉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g.借款企业业主的个人资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具备丰富的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h.借款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是否具备一定价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是否属于借款人经营的核心知识产权。
④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根据产品推动的实际情况,经本行公司银行分销部与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可增加评估公司或缺省律师事务所的合作环节。
无评估公司及律师事务所时,由合作担保机构同时承担法律审查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工作。
(2)模式二,即本行、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
①合作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法律审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合作评估公司知识产权评估
合作评估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进行价值预评估,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预评估意见。
待相关贷款经本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正式评估报告。
③本行经营单位贷前调查
经营单位要做到尽职调查。
贷前调查实行调查人双人调查、双人核保的实地调查制度。
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开展贷前调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撰写相应的贷款调查报告,并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
在贷前调查阶段,经营单位调查人须取得法律意见书和预评估意见后,方可报审贷款。
本业务在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调查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a.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b.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符合本行相关规定;
c.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所属行业状况等;
d.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充足、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潜力、产品生产周期等;
e.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还款来源是否稳定;
f.借款人信誉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g.借款企业业主的个人资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具备丰富的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h.借款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是否具备一定价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且是借款人经营的核心知识产权。
6.3经营单位贷款审查
经营单位审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各方面情况及调查人出具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并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按权限提交。
6.4经营单位审批
(1)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成员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规定,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成员应独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贷款报审意见表》中记载;贷款审查小组会议应有明确的书面记录。
(2)经营单位签批人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并按权限提交总行授权审批机构。
6.5总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
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为本业务信贷授权审批机构,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授权范围审批确定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控制风险措施、审批条件等,出具《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
总行小企业中心对各经营单位按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操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初始阶段累计不超过3亿元(含),如贷款总额超过3亿元,由小企业中心向风险管理部另行申请。
6.6签署法律文本
信贷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与借款人、知识产权出质人按照下列要求签署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清单等相关法律文本:
在模式一下,经营单位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经营单位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如果是授信业务,应签署《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
在模式二下,经营单位应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质押物清单》(格式1.3-适用于基金份额/股权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7落实审批条件
(1)质押登记
①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
律师事务所须配合合作担保机构、借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本行经营单位应根据合作担保机构的需求给予必要的协助。
登记费由借款人支付。
②模式二,即本行、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
律师事务所须配合本行经营单位、借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费由借款人支付。
对于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尚未获得依法授权、但根据本管理规定第5.8款的规定应一并质押给本行经营单位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经营单位应在借款人依法获得商标权与专利权授权后,及时到有关登记部门补办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经营单位须亲赴质押登记主管部门取回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并要求借款人提交专利证书、商标权注册证等(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相关证书”)。
(2)合作机构职业责任险
合作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在收到本行经营单位有关授信额度审批通过的通知后,须分别向保险公司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件送交合作担保机构和本行经营单位备案。
(3)经营单位须按照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要求落实其他审批条件。
6.8质押权利凭证的保管、账务处理
(1)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
法律意见书、担保意向书等文件应作为贷款核心资料由经营单位公司业务部归档保管。
会计核算参照保证贷款业务处理。
(2)模式二,即本行、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
本行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6.7-
(1)的规定对收妥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及其它知识产权相关证书进行审核,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收妥当日转交经营单位营业室归档保管。
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保险单复印件等文件应作为贷款核心资料由经营单位公司业务部归档保管。
会计核算参照抵质押贷款业务处理:
①本行经营单位在放款前核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等相关资料后,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该贷款业务入库保管手续、出库手续、价值确认、抵质押物价值调整的账务处理同抵质押贷款的核算规定。
②核算中心代理贷款业务时,依据信贷系统出具的抵质押清单所列抵质押值的评估价值进行抵质押物的入库、出库、抵质押物价值变更的账务处理。
6.9贷款发放
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现行放款程序发放本业务贷款。
6.10授信后管理
经营单位须严格实施本业务授信后管理工作,应按《公司类授信后管理程序》、《公司类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好信贷资金流向监测工作,定期分析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资信变化等情况,如遇任何可能危及本行权益的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
针对该业务品种,经营单位还应不定期查询质物有效状态,保证质物的合法、有效性。
7.检查监督
总行贷后管理部定期、不定期对本业务贷后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8.依据文件、相关体系文件
8.1依据文件
(1)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8.2相关体系文件
(1)《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
(2)《公司类授信后管理程序》
(3)《公司类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程》
9.附录
无
10.记录
无
11.文件版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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