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操作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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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操作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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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操作基本知识
第一章柜员管理
营业机构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的柜员管理原则,应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做好节假日期间柜员变动的安排,建立柜员岗位责任制,正确设置柜员,保证核心业务系统安全运行与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一节柜员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柜员管理包括柜员层级管理、柜组管理。
1、层级管理是指柜员的能力级别的设置,级别越高,柜员的业务能力越大。
2、柜组管理是指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设置不同的柜组。
3、柜员的能力级别授控于柜组级别,柜组级别授控于机构级别。
二、柜员签到、主管授权实行柜员卡加密码双重控制。
1、柜员密码和柜员卡仅限本人使用。
2、柜员必须定期、不定期更换密码,每月更换不得少于一次。
3、柜员签到或主管授权输入密码时,必须要求他人回避。
三、柜员必须对柜员号下的一切操作负责。
第二节柜员分类
核心业务系统的柜员包括实体柜员和虚拟柜员。
一、实体柜员
在各机构内通过终端操作系统,处理系统业务的信用社职员统称为实体柜员,实体柜员(简称柜员)按操作权限可分为普通柜员、主管。
二、虚拟柜员
虚拟柜员是指核心业务系统中根据系统指令自动处理业务的柜员。
虚拟柜员分为实体设备系虚拟员和无实体设备虚拟柜员。
第三节柜员密码管理
一、基本规定
1、柜员密码仅限本人使用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借给他人使用。
2、柜员首次登录核心业务系统必须启用身份认证卡(以下简称柜员卡),柜员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每月至少更换一次。
3、柜员密码设置应考虑易于保密,且便于记忆,严禁使用初始密码或重叠数、顺序数字等有规律的数字组合作为操作密码。
4、营业(办公)桌面不得留有与密码有关的各种暗记、代码等。
5、柜员签到、修改密码、授权时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要求柜员必须遮挡键盘,柜员离岗时必须签退。
第四节劳动组织
一、劳动组合
(一)基本规定
营业机构柜员劳动组织应坚持贯彻“有利于面向服务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制度执行和业务操作;有利于明确职责和监督制约”的原则。
1、面向服务、提高效率。
营业机构设置柜员劳动组合应遵循满足服务、方便客户、操作快捷要求,根据本机构业务量大小合理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减轻柜面压力,缩短客户等待时间。
柜员劳动组合应尽可能减少业务处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在坚持“不相容业务分离”的基础上,临柜柜员可以兼职办理联行业务的录入和确认等业务,特殊情况柜员之间采取循环复核或交叉复核,会计主管负责日常授权和事后审核。
2、分工明确、相互制约。
营业机构应根据岗位设置完善柜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操作权限。
柜员劳动组合形式以综合柜员制为主,业务量大和人员配备充足情况下可设置多个柜组组合方式进行业务分工。
3、不相容业务操作岗位分离分设要求。
营业机构柜员劳动组合必须坚持不相容业务操作岗位分设,做到相互制约、相互控制。
(1)印、证分管、分用。
同一营业机构、同一时点内执行印、证分管、分用,管印的人不得管证,管证的人不得管印。
不得将本人经管的印、证随意交与他人使用。
(2)联行类业务的录入、确认必须双人办理。
办理对公业务的记账人员不得办理该笔联行确认业务。
(3)事后监督岗与业务处理岗位分设。
该柜员不得兼办柜台业务。
(4)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分别设立,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客户经理、上门收款人员、上门结算服务人员及其他外勤人员严格分离,不得混岗操作。
客户部门不得安排客户经理负责本人管理的账户对账单据的发送和回收。
(5)现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库的现金调拨业务必须实行岗位分离。
各岗位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4、各联社制定的营业机构劳动组合模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营运网点必须配备一名会计主管履行网点运营管理职责。
(2)营业网点的对外营业窗口不得少于两个。
(3)营业机构应按照安全与合理的原则进行人员配备,根据营业机构业务范围、营业时间、部门设置等实际配备不同的柜组及不同级别的业务主管。
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要做好劳动组合变动的工作安排。
(4)按业务量大小设置的岗位职数,必须保证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和业务处理的质量要求,保证业务审查授权的实时性和事后监督的及时性,避免内控落实不到位、人力资源浪费或柜员超负荷劳动的现象。
5、营业机构劳动组合模式
营业机构的劳动组织应遵循有利于执行规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合理分配柜组。
营业网点采取何种劳动组织形式,由各联社确定。
一个网点只能选择一种劳动组织形式。
第五节柜员职责
一、柜员职责
(一)柜员必须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在业务操作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
1、严禁柜员办理与本人有关的各类业务。
严禁营业机构当班柜员办理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委托代办的业务,业务必须由客户在营业柜台外营业窗口正常发起,且每笔业务必须保证有客户在场时办理。
2、严禁柜员代办必须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的业务。
严禁柜员代办必须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的业务,具体的业务包括个人存单(折、银行卡)的解挂业务,密码挂失、解挂业务,密码修改,换折(单、卡),密码重置,更改支控方式,更改客户资料等重要非金融性业务。
3、严禁柜员在柜台内代客户办理业务。
柜员在当班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业务操作,严禁在柜台内代客户办理业务,如因业务或拓展需要办理的业务,柜员必须在非当班时或交由营业网点其他业务经办人员前往营业窗口办理。
4、柜员不得同时代表信用社与客户两方签署相关业务文本或办理有关手续。
5、严禁员工代客户在相关文书和凭证上签字。
(二)柜员办理跨柜员交易时,业务发起柜员应及时传递凭证并交接清楚,接收柜员应及时、准确处理,不得故意压票或拒绝办理,对于业务发起柜员签退前接收柜员仍未处理,应由接收柜员在未核销跨柜业务明细清单上签章证明。
(三)柜员领取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券应由主管授权(或审批)并监交,收付大额现金必须换人复点大数。
(四)挂账、错账冲正、解挂业务,当日不能核销的过渡账务,须经主管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理。
(五)柜员应经常检查现金箱是否超限,超过限额部分及时上解;网点负责人应做好营业机构内现金库存的合理调配,超过合理库存的部分及时上解。
(六)柜员在业务操作中,如果发现系统故障,不得擅自处理,应立即报告,并说明情况。
(七)柜员临时离岗必须经主管同意,办理临时签退,并将印章、现金、凭证、柜员卡等入箱上锁。
(八)柜员必须严格执行“每日碰箱”制度。
(九)柜员当日业务全部处理完毕,必须及时轧账检查否已平账,核对现金与现金箱余额是否一致,重要空白凭证与凭证箱余额是否相符。
打印或查询,核对柜员日终流水,连同按凭证序号顺序排列的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及附件经换人复核后一并交会计主管审核。
(十)柜员必须严格执行箱包交接制度。
(十一)柜员应妥善保管柜员卡。
柜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柜员密码,每月不少于一次,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柜员本人承担。
(十二)柜员按“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印章、钥匙等重要物品。
柜员办理业务时应根据业务性质,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及柜员个人名章。
二、授权主管职责
(一)授权主管必须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网点业务处理进行监督控制,在职权范围内对柜员金融性交易和非金融性交易进行实时授权,履行事中监督职责。
(二)主管在进行授权操作时,必须监督检查所授权业务是否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认真审查授权原因和原始凭证,核实会计凭证要素与屏幕显示内容是否相符,大额现金业务要卡把清点大数,冲账授权要核对原始凭证和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核对无误后,才刷卡和输入密码授权;主管输入密码时应物理遮掩,经办柜员应主动回避;交易成功后,必须再次核对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凡授权业务的记账凭证上无打印主管姓名或柜员号的,由授权主管在相应位置签章,并在授权业务原始凭证上签章。
对免填单业务授权后需要核对打印的记账凭证和收付金额是否一致。
主管必须在交易成功后方可离开现场。
对授权后不成功的交易,授权人员应监督经办柜员修改后重新提交,直至成功或退出该交易界面。
对免填单业务授权后需要核对打印的记账凭证和收付金额是否一致。
(三)授权必须由主管亲自操作。
授权主管不得将授权卡和密码交给经办柜员操作。
凡涉及授权的业务交易,授权人与经办员承担同等责任。
(四)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在节假日营业期间,营业机构必须保证有至少一名相应级别的主管进行业务授权及相关管理。
(五)授权主管可以在签到或非签到状态下进行业务授权。
第二章柜员卡管理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柜员卡是通过柜面业务交易处理统一制作、发放,用于核心业务系统柜台柜员(以下简称柜员)身份记录的载体。
二、一个柜员只能配备和使用一张柜员卡,严禁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
三、柜员卡实行各联社分级管理。
联社负责柜员卡新增、变更和授权等管理;联社人事部门负责柜员卡的新增和变更等管理,会计部门负责所辖营业机构柜员卡新增和变更的审核、审报以及日常管理。
四、柜员卡的制作必须双人操作,换人审核。
五、柜员卡的有效证件号码必须与使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一致。
六、柜员卡在启用前,必须与柜员号建立关联,否则不予启用。
七、柜员卡仅限本人使用,凡凭该卡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系统登记的持有人所为。
柜员卡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填写申请表,逐级审核上报,由人事部门在系统中进行作废
八、柜员卡不得使用初始密码。
密码应严格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九、柜员卡空白卡片和已制作未发放的柜员卡必须入库(或保险柜)妥善保管。
十、柜员卡的式样由省联社制定,柜员卡空白卡片由省行统一定购。
十一、柜员卡新增、变更申请表依据《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季整理、按年装订,保管期限十五年。
第二节柜员卡日常操作
一、新增柜员卡
新增柜员卡应由信用社填报申报表,并附新增柜员身份证复印件,经联社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由信用社人事部门制卡。
新增的柜员卡应由柜员本人亲自拆封或接收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作如下操作启用:
新建柜员第一次进行柜员签到(登陆)时,需点击登录界面【设置】键,选择【启用柜员卡】进行柜员卡启用后,才能正常登录使用。
二、柜员卡重制
柜员卡信息损坏,但柜员卡未损的情况下,柜员应填报申请表报信用社审批后交会计部门申请换卡,由人事部门重新制卡,并收回原柜员卡作废处理,柜员本人在网点选择【启用柜员卡】进行柜员卡启用后,才能正常登录使用。
三、柜员卡换卡
柜员因柜员卡损坏或丢失,柜员应填报申请表报信用社审批后交会计部门申请换卡,由人事部门重新制卡,新卡柜员号不变。
换卡后柜员本人在网点选择【启用柜员卡】进行柜员卡启用后,才能正常登录使用。
四、密码重置
当柜员三次签到校验密码不通过的,柜员置为锁定状态。
需由具有操作柜员管理权限的柜组柜员执行【柜员解锁(311014)】交易进行解锁或执行【重置柜员密码(311009)】交易修改柜员状态后,重新进入登录界面的【设置】,选择【启用柜员卡】重置柜员密码方可正常使用。
五、柜员离职或调离
1、柜员因工作变动不使用柜员卡时,应及时填报申请表报信用社审批后交会计部门报备,人事部门在核心业务系统作登记处理,原柜员卡进行作废处理。
2、柜员省内农村信用社工作调动后仍需使用柜员卡的,可在调入机构使用原柜员号和柜员卡。
3、柜员短期离职由主管将其状态修改为休假离职,柜员卡实物由本人妥善保管。
第三节特殊处理
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柜员卡突然损坏现象。
由于柜员卡的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造成柜员卡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柜员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的,在当日确实无法重新制卡的情况下,可使用备用柜员卡,将原柜员信息与备用柜员卡在核心业务系统上进行关联处理,备用柜员卡可作为原柜员的临时柜员卡使用。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柜员使用备用柜员卡的情况,不得超过两天(不含两天,节假日顺延)。
重新制卡后,必须立即收回备用柜员卡,取消与原柜员的关联,并在核心业务系统内收备用卡回收处理。
第四节风险提示
一、柜员离柜(岗)时,柜员操作卡不入箱加锁保管被盗用。
二、营业终了柜员卡未入箱加锁保管,或将操作密码泄漏给他人。
三、不按柜员配置柜员卡,一人多卡、一卡多人。
四、柜员离岗时,柜员卡未能及时上缴或做相关处理。
五、会计主管违规保管柜员操作卡。
六、柜员调离本工作岗位时,未将柜员卡实物上缴制卡行,进行“作废”处理。
七、授权密码泄露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日常业务处理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原则上柜员首次办理业务前须以注册的柜员号、柜员密码及柜员卡办理柜员签到手续,每个柜员一般只拥有1个柜员号。
柜员密码应严格保管并不定期更换(至少每月更换一次,由系统自动提示柜员更改密码),密码设置应考虑易于保密(可使用英文字母),且不得使用初始密码、重叠数、顺序数字等有规律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作为操作密码(如1234、AAAA等)。
柜员卡必须坚持一人一卡,即一个柜员(包括主管)只能配置和使用一张有效的卡限本人使用,严禁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
二、柜员签到或主管授权输入密码时,必须要求他人回避,并以挡板遮盖。
三、严禁将柜员卡交予经办柜员自我授权或交予他人代为授权。
四、营业(办公)桌面不得留有与密码有关的各种暗记、代码等。
五、柜员对柜员号下的一切操作负全责,柜员不得在终端上操作与业务无关的交易,不能使用其他柜员已签到的终端。
六、柜员卡密码遗忘时,按核心业务系统密码重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柜员必须在有效监控范围内办理业务,离开本人有效监控范围的业务柜台时,必须将经管的业务印章、个人名章、柜员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入柜上锁,并临时签退终端;营业终了,柜员必须将经管的印章、柜员卡、重要空白凭证、账簿(册)等入柜或保险箱保管。
八、大、小额支付业务、广东金融服务平台业务、网内联行、同城票据交换等联行业务必须实行换人复核,严禁单人操作。
九、主管授权密码必须保密、严禁将密码公开由其他柜员自行授权。
使用柜员卡授权的,柜员卡应妥善保管,不得借给柜员或其他主管使用。
主管进行业务授权时,必须审核所授权业务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十、主管在进行授权操作时,必须监督检查所授权业务是否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审查授权原因和原始凭证,核实会计凭证要素与屏幕显示内容是否相符,大额现金业务要卡把清点大数,才刷卡和输入密码授权;主管输入密码时应物理遮掩,经办柜员应主动回避;交易成功后,必须再次核对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凡授权业务的记账凭证上无打印主管姓名或柜员号的,由授权主管在相应位置签章,并在授权业务原始凭证上签章。
对免填单业务授权后需要核对打印的记账凭证和收付金额是否一致。
第二节日初处理
一、机构营业初始,柜员必须先执行柜员签到交易。
二、机构签到交易的执行柜员和授权柜员都必须为已签到的柜员,授权柜员必须为主管柜员。
三、在机构签到前,已签到的柜员除可以修改柜员密码外,不能办理任何交易。
四、机构签到后,需领用物品箱的柜员可以发起物品箱领用交易,经复核(对复核柜员级别不做限制)后领用物品箱。
只有领用了物品箱的柜员,才能执行涉及修改物品箱中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其它物品数量和状态的交易。
五、机构签到后,柜员应及时执行报表打印交易打印机构上日报表。
第三节柜员交接操作
一、柜员领用的全部柜员物品(含现金、重空和其它项物品)移交给同机构的另一柜员,交出柜员登入核心业务系统打印柜员交接物品清单,包括柜员领用的各币别现金余额、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余额和号码以及其它物品的数量和编号。
二、接收柜员在监交人员监督下,按交接物品清单逐项清点核对相符后,接收物品并入箱上锁保管备用。
三、交接双方柜员完成交接后,在柜员移交表上签章确认,监交人员盖章确认。
四、柜员物品办理第三方移交时,必需经管理部门同意并现场监督下进行交接,完成交接后经办人员及监督人员签章确认。
第四节审查凭证
柜员受理各类凭证、票据时应根据凭证的八个基本要素进行审查,凭证审查的的要点有:
一、客户提交的凭证是否为本社(行)受理的合法凭证,票据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票据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涂改;票据上有无挖补、用药水销蚀等现象;票据的纸张的颜色、手感是否正常。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其基本内容、联数和附件是否完整、齐全、一致,套写笔迹是否相同,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为远期、停用票据。
三、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多联式凭证各联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印鉴是否清晰、真实、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六、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七、款项来源与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八、凭证、存单(折)、银行卡、票据是否已经挂失或接到止付协查通知,账户是否已经办理冻结或止付手续。
九、各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和制度的有关规定。
十、记账凭证传票号和上一笔是否连续,核心业务系统记载的账务信息和录入要素是否一致。
过渡记账凭证的交易日期、日志号、交易币种、交易码、交易金额、户名、借贷方账号、柜员号及柜员签章等要素是否齐全。
十一、办理个人账户异地通兑业务是否预留密码(采用电子验印方式进行付款的除外)。
十二、办理无卡(折)存款的客户是否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十三、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与银行发生各种具体业务的,代理人须按规定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单位在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必须为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十四、使用结算证的,应审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申请人是否持结算证。
第五节柜员临时签退
一、柜员在营业签到期间需要临时离开岗位,必需退出核心业务系统完成锁屏,同时将柜员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柜员业务凭证及其他需要保管物品入箱上锁。
临时签退无需上缴柜员物品。
二、柜员检查核心业务系统确已锁屏,现金、重空凭证、印章、柜员业务凭证等已入箱上锁,才可离开岗位。
第六节日终处理
一、每日机构营业终了,柜员应先执行“柜员未完成业务查询[311033]”、“机构未完成业务查询[311066]”交易查询自己和所在机构是否有尚未完成处理的业务。
二、在柜员确认本日业务处理已结束后,可以使用“柜员交易流水查询[200000]”交易,输入查询条件查询并打印柜员交易流水清单。
三、柜员发起“柜员扎账[009007]”交易,根据返回的查询结果,核对交易流水清单和原始凭证、核对尾箱现金。
核对无误后,进行扎账确认并打印柜员扎账表。
四、领用物品箱的柜员只有在执行“柜员扎账[009007]”交易扎账后,才能发起“物品箱领用与上缴[128010]”交易上缴物品箱。
五、机构当日所有签到柜员成功执行“柜员扎账[009007]”交易后,需执行“机构扎账[009012]”交易确认扎账并打印机构扎账表。
六、柜员上缴物品箱后,可以直接点击主界面的【签退】按钮执行柜员签退。
物品箱状态为“领用”的柜员不能执行柜员签退。
七、“机构签退[009199]”交易应由机构最后一名已扎账未签退的柜员发起。
交易成功后,系统自动将执行此交易的柜员置为签退状态。
第四章存款业务基本规定
一、存款业务范围
存款业务包括本外币的个人活期存款(储蓄账户、结算账户)、整存整取(存单、定期一本通)、通知存款;本币的定活两便、零存整取、教育储蓄、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凭证式国债;单位本币的活期结算账户(支票户);单位本外币的整存整取(存单户)、通知存款;联名储蓄账户、联名整存整取(存单、定期一本通)。
二、实名制规定
为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我社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个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存款。
柜员办理开户时必须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摘录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号码。
符合代理开户的应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1、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2、对于是16岁以下的居民以居民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为开户证件,均应受理。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包括士兵证、军(警)官证、文职干部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军(警)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
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为军事院校学员证。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的旅游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外国边民,除护照外,还可以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还可以是中国护照。
存款人提供户口簿时,有身份证号码的留存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号码的,留存户口簿的地段号、户号、户主,旧式户口簿的,留存存款人的出生年月日。
二、对极少数尚未办理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开立存款账户,应提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核实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并将该证明附在存款凭证后留存。
银行经办人在办理业务时,应告知存款人在三个月内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未补办之前该账户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三、对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的学生要求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在未能提供身份证件或户口簿的情况下,应提供本人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证明。
银行应登记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并将学校开具的证明附存款凭证后留存。
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三、存、取款业务基本规定
一、柜员办理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无折续存业务,需审核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作传票附件;柜员操作时应根据系统提示的查询信息与存款人填写的存款凭证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提交。
二、柜员办理存、取款有折业务必须刷折读磁核对账号,存取款时必须做到账折、单见面(无折续存、代收代付业务除外),严禁无单(折)取款;支取方式为凭证件的支取业务必须由账户本人办理。
三、当天大额取现累计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含),外币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含),必须按照《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和《关于居民、非居民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中有关规定操作,并在取款凭证上摘录账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代他人办理的还需摘录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并经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支付。
“审核”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5万元人民币、1万元美金是指本息合计数。
四、对代理存、取款业务,代理人在存取款凭条上填写代理人姓名和证件号码的,“客户签名确认”栏可由代理人签上代理人姓名或“×××代”,×××为代理人姓名。
四、需到原开户网点办理的业务
为维护客户利益,保障信用社资金安全,下列业务需到原开户网点办理:
(一)无密码各类个人存款支取业务;
(二)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的各类业务;
(四)应用核心系统以前销售的凭证式国债到期或提前兑付;
(五)死亡户、不动户、存款转久悬、久悬转损益业务的后续处理;
(六)更改支取方式换折;
(七)更改支取方式后为非密码支取方式的;
(八)书面挂失及其解挂、补发、销户;密码挂失及重置;
(九)存单的质押、解质押;
(十)储蓄托收业务;
(十一)未经省联社批准通兑的其他单折业务。
五、核心系统内跨网点办理业务范围
核心系统内跨网点办理业务范围:
一、人民币个人存款中活期(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整存整取(卡、存单和定期一本通)、定活两便、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存本取息、个人通知存款等的存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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