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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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马住建〔2012〕222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马鞍山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
(试行)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为了配合《安徽省二次供水技术标准》及《马鞍山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马鞍山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马鞍山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设计要求、施工监理要求、验收要求、术语、附则共6章。
本导则由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导则在实施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编单位:
安徽汇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周新黄振伟曹金辉吴有兵李伏燕
主要审查人:
唐世华沈正杨邦华
马鞍山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1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监督管理的建设要求、技术要求、环境要求及验收规则。
适用于本市城区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三县可参照执行。
不适用于工业企业、消防供水和其它需要加压供水的建筑。
1.2基本要求
1.2.1凡市政给水不能满足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时,都应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1.2.2二次供水设计应满足马鞍山市供水总体规划的要求。
1.2.3二次供水设计应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供水方案咨询。
1.2.4二次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设计要求
2.1系统设计要求
2.1.1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2.1.2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
2.1.3二次供水的设计方案和所选设备须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并得到认可。
2.1.4水泵机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采取减震防噪声措施,小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宜靠近用水大户;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
2.1.5二次供水工程应优先采用无负压(管网叠压)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
无负压(管网叠压)供水具有不影响水质、节能、节材、节地、节水等优点。
2.1.6下列用户严禁采用无负压供水:
a) 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调储措施的用户(如学校集体宿舍、洗浴中心、宾馆、监狱等);
b) 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c) 对有毒物质、药品等危险化学物质进行制造、加工、储存的工厂、研究单位和仓库等用户(含医院)。
2.1.7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计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设计,水表应相对集中设置,新建高层住宅水表应优先采用有集抄功能的智能水表。
已建住宅进行二次供水改造时应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设计,有条件的,水表应相对集中设置,高层住宅应选用有集抄功能的智能水表。
2.1.8住宅户水表应安装在公共楼梯道内或其他室内公共建筑空间内,并采取防冻措施。
宜选择避风、向阳、光线较好的地方。
2.1.9通往住宅户的立管应根据对供水压力的不同要求,按照水压低区、水压中区和水压高区等不同分区分别设置(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35MPa)。
各高、中、低分区管道应在各阀门处和表前立管处以色卡附以汉字区分,原则规定,低区以绿色标示,中区以白色标示,高区以蓝色标示,如有更高分区,以黄色标示。
2.1.10新建住宅设计时应将通往住宅户的立管设置在专用的管廊内,已建住宅在进行水表出户改造时,应设置在住宅公共楼梯道或其他公共场地,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暖措施。
采用集抄水表的住宅应考虑通讯线缆的铺设。
2.2泵房设计要求
2.2.1给水泵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泵房内必须设置独立的备用泵,备用泵应和主泵同型号,同时应设计为自动切换、交替运行。
2.2.2二次供水必须具有稳定可靠的消毒、防倒流等防污染措施。
防倒流措施可采用空气隔断阀或倒流防止器等方式。
采用倒流防止器的,应选择低阻力倒流防止器,倒流防止器应符合《双止回阀倒流防止器》(CJ/T160)的行业标准。
2.2.3水泵基础设计应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1m,并设置减震装置。
2.2.4泵房必须单独设置,宜设置于地面上,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
泵房门尺寸应考虑设备进出需要;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泵房的采光、通风。
泵房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
设备顶端与泵房顶面净高不低于1m。
2.2.5泵房内应有不少于10㎡的值班间以及维修和储存备件的空间,在泵房内能存有一定数量的设备备件,以便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抢修,提高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保障系数。
2.2.6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符合多功能阀安装条件的出水管,可用多功能阀取代止回阀和阀门),并应有防水锤压力的措施。
2.2.7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冻、防曝晒措施,高位水箱间应设置防雷击装置。
2.2.8二次供水采用变频调速供水设备的水泵应设置自灌式吸水方式。
必须同时具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
具有自动调节水泵转速和软启动的功能,其电机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
2.2.9泵房应设置可靠独立的供电线路和单独计量表。
不允许断水的供水系统应有备用设备和电源。
2.2.10二次供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和管道走向设置水锤压力消除装置。
管道支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2.2.11泵房与配电间应作分隔处理;配电设施上方不得有管道、阀门,如必须设,则要有防护措施;供水电控装置设计应符合国家对低压电器的规范要求。
2.2.12泵房应实现远程监测及视频监控功能。
必须配置浊度仪、余氯仪、远传压力表、流量计(或大口径远传水表)等水质、水量、水压在线监测仪表,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2.2.13严禁擅自将水泵与市政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2.3贮水池(箱)设计要求
2.3.1贮水池(箱)总有效容积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容积超过用户设计48h用水量的,应设置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等消毒装置。
容积大于50m3的水箱必须分为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2.3.2严禁设计和建设地埋或半地埋式储水池(箱),严禁设计和使用消防、生活混用储水池(箱)。
2.3.3贮水池(箱)与建筑之间、贮水池(箱)与贮水池(箱)之间的预留通道,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水箱的
形式
水箱与墙面净距(m)
水箱顶部与建筑结构最低点净距(m)
水箱与水箱之间的净距(m)
有管道
一侧
无管道
一侧
圆形
≥0.8
≥0.7
≥1.0
≥0.7
矩形
≥1.0
≥0.7
≥1.0
≥0.7
2.3.4低位贮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应不小于0.5m。
贮水池(箱)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污水处理间,贮水池(箱)上方的房间为浴室、盥洗室、厨房等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贮水池(箱)距放射性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3.5水箱高度不应超过3m。
当超过1.5m时,水箱内外应设置爬梯。
生活用水水箱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
2.3.6水箱应设置进水管、出水管、泄水管、溢流管和人孔、透气孔。
溢流管、透气管应安装微孔过滤器,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a)水箱进水管底应高于水箱溢流管上沿,距离应不小于0.1m。
b)水箱溢流管的直径应大于进水管直径;出水管管底距水箱底部应不小于0.1m;泄水管必须设在水箱底部,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距离,管径应不小于50mm。
c)水箱进水管与出水管,必须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d)水箱必须设置人孔,人孔位置和口径大小应便于对其内部清洗消毒;圆型的人孔直径应不小于0.6m,方型的人孔每边长应不小于0.6m。
人孔位置高出水箱顶面应不小于0.05m;水箱人孔必须设有带锁的密封盖,保护高度应不小于0.1m,封盖材质应选不锈钢或铝合金等。
e)水箱间应设水位显示和溢水报警装置。
2.3.7采用气压给水方式的,若气压罐直接从外部补气,补气处必须安装空气净化过滤装置。
2.3.8贮水池(箱)设计时选用的材质、衬里或内涂层材料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3施工、监理要求
3.1施工、监理单位要求
3.1.1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1.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对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材料以及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3.2供水设备安装要求
3.2.1供水设备的选型必须质量合格,并有齐全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保证文件。
水箱、电控柜、水泵、阀门、消毒设备等应设有规范标牌,并标明下列内容:
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
水箱应标明容积和材质。
管道、阀门还应标明口径、材质和埋深。
采用无负压(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应具备有资质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书。
3.2.2安装供水设施的房间内不得有污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
3.2.3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出水干管的振动小、水压平稳处。
压力表量程选择应为工作压力的1.5~2倍。
3.2.4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自动控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自动控制系统规范标准。
凡具有人机对话功能的电控装置,对话界面应汉化,图标应明显、易识别、便于操作。
3.3贮水池(箱)设置要求
3.3.1贮水池(箱)应坚固、光洁,不渗漏。
所用材料对水质无污染。
应优先选用食品级不锈钢箱体。
3.3.2严禁使用混凝土、手糊玻璃钢和普通钢板制作水箱或以其为水箱衬里。
3.4管道施工要求
3.4.1庭院管道应优先选用球墨铸铁管、PE管等管材,入户管道宜优先选用新型绿色环保抗菌管材(如PE管、PPR管或钢塑管等),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管材、水嘴、阀门及配件等。
3.4.2庭院管网不宜埋设在机动车道下,小区内其他任何管网都严禁与庭院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3.4.3小区庭院管网上的阀门宜采用直埋式阀门。
3.4.4通往住宅的生活给水管在安装时,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应敷设在专用的管廊内,并不应与输送易燃或有害液体、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个管廊内。
3.4.5引入管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因预留洞口或钢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3.5水表安装要求
3.5.1水表应水平安装,安装后的水表应便于读数和检修。
水表前后直管段的长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4验收要求
4.1验收标准
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均应符合此技术标准。
4.2验收程序
按本要求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实际检验;出具验收报告。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54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二次供水水质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二次供水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的规定。
水表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GB/T778.2的规定。
5术语
5.1二次供水
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
5.2二次供水设施
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设备、管线、场地。
组成包括水箱(含高位、中位、低位水箱)、泵房、水泵机组及附属设施(含水泵、电机、配电控制柜)、压力罐、消毒设备、相关管道及阀门等。
5.3自灌
卧式离心泵的泵顶、立式多级离心泵吸水端第一级(段)泵体置于最低设计启动水位标高以下,启动时水靠重力充入泵体的引水方式。
5.4最大时用水量
最高日用水时间内,最大一小时的用水量。
5.5变频调速供水设备
由变频器改变电机供电频率、运转速度,实现恒压变量供水的设备。
5.6水锤压力
管道系统工作中,由于水的流速发生突然变化,而产生的瞬时波动压力
5.7无负压(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直接串接到市政供水管网上、不产生负压,且能调节和稳定流量的供水设备。
由稳流补偿器、真空抑制器、水泵、控制柜、控制仪表、管道、阀门等组成。
5.8溢流管
为防止水箱内的水超出允许的最高水位而设置的放水管。
5.9人孔
为检修和清理水箱而设置的人员出入通道。
5.10气压给水
由水泵和气压罐以及一些附件组成,水泵将水压入气压罐,依靠罐内的压缩空气,自动调节供水流量和保持供水压力的供水方式。
5.11立管
呈垂直或与垂线夹角小于45°的管道
5.12引入管
由城镇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
6附则
6.1用词说明
执行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6.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6.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6.1.3对表示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6.2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气压给水设计规范》(CECS76-1995)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二次供水技术规程》(CJJ140-2010)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9)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国家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安徽省二次供水技术标准》
《马鞍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二次供水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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