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系统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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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监理方、勘察设计方的现场管理制度
现场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施工现场规化、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在工程中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
第一条、施工单位派驻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天填写考勤表,要真实,并且定期向监理单位汇报。
如有不实作假,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施工单位派驻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一致。
第二条、施工单位工地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有事离开工地的必须通知监理单位并且确认其指定代理人,经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批准后方可离开。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500元,脱岗三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将要求施工单位更换人员,并在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第三条、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详细及联系方式,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且保证要人证相符。
各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工程部,甲方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决定其是否留退。
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到岗时间不少于25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甲方工程部请假,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500元,脱岗三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将要求相关单位更换人员。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必须在现场办公室安装或报送手机号,并保证每天24小时畅通,且工地有人值守。
第五条、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旁站工作到位,管理层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
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阶段或紧急施工问题,须及时到工地解决。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应在临设施工前向甲方提交相应临设安排方案,在正式开工前14天应向甲方报送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工程部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安排,正式动工前一天必须提交开工报告。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协调安排,服从监理公司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施工现场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传达,如有特殊情况需立即口头处理时也必须在12小时完善正规手续。
现场所有往来文件均以标准打印文本为准,并妥善保存。
如非标准打印文本各单位有权拒绝签收,相应产生的影响和责任由发出方承担。
所有发出的文件均应有收发记录。
第八条、现场各种往来书面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由甲方认可的管理人员签收。
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当日提出,否则视为认同、并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时限执行完成。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如有管理或技术问题需要协调解决,须及时向甲方提出,在经三方协商并得到甲方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决议执行,切忌擅自行事。
第十条、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条例均不得与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冲突,并应在进场前随施工组织设计报交甲方审核完善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的通知,施工单位认可但不执行或未执行落实的将给予500—2000元/项、次的处罚。
会议制度
第一条、监理例会(周会)
(一)工地例会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主持。
建设单位代表、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分包单位的工程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二)监理例会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二上午9:
00。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
2、检查分析所有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原因,制定切实可行补救措施,提出下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提出质量问题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三)现场例会应认真填好会议签到表,由监理单位按标准格式作好会议纪要,负责整理,发至各有关单位,并作好发文记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到会,有事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半天向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代表请假,应参加会议人员不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罚责任单位500元/人/次,罚责任人200元/人/次。
并在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第三条、严禁与会人员酒后参加会议,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并在下次工地例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报审
(一)开工前施工单位将经本单位部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将审核结果书面回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审查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有可靠的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制定质量、安全预控措施。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经审定,即作为施工的依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条、开工申请
(一)在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测量放线等前期准备工作均已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开工申请报监理单位。
(二)收到开工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时开工。
第三条、承包人必须按图纸、招标文件、合同及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或有隐患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情况,向总承包人罚款500至5000元。
在限定时间未完成整改的,加倍罚款。
重大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未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施工中若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人处罚后,发包人按罚款数额再次处罚,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原因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将该单位清出现场,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四条、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凡是隐蔽工程,均必须填报《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报监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均应有影视资料或照片)。
否则,不予计量,不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自负。
报验时可按施工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依次填写。
所有隐蔽工程均为监理“见证点”。
监理考核一次报验合格率,并辅以经济制裁手段;两次报验不合格,发申报单位500元,未经报验或验收不合格而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总承包单位1000元/次/项,并在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未经报验而私自隐蔽的工序进行抛开检验的,施工单位必须全力配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的巡视检查和旁站检查制度。
在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
施工全过程,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检查,进行全过程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并配合检查。
监理旁站记录应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下发后,施工单位在限定时间未整改完毕,每一处罚款1000元,不及时进行书面回执每一份罚款1000元。
同样的问题出现两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罚总包单位2000元/次。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成立质量领导班子,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配备质检人员,强化自检功能。
加强职工质量意识教育,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完成后,应把相关资料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总包单位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二)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按有关标准规自检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
(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容包括工程实体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四)初验合格后,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填写“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由施工单位据此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一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综合验收。
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同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由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材料的报验或取样试验,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
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场。
如果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认为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产品合格证明的文件以及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仍不足以说明到场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可以再行组织复检或见证取样试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允许进场。
第二条、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半成品、构配件及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则应进行全部检验。
第三条、凡标示不清、对质量保证资料和材料质量有怀疑、与合同规定不符、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控制和保证其质量可靠性的材料等,均应全部检验。
第四条、材料质量抽样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标准与管理规程》的规定,要能反映该批材料的质量性能,对于重要的构配件和非均质材料,应酌情增加取样的数量。
第五条、对于某些材料及现场配制的制品,如砂浆等的配合比,一般要求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的标准后方准施工。
第六条、主要设备及材料订货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工程师应重点检查工程上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规格、型号和质量标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定货。
第七条、主要装修材料及建筑配件订货前,施工单位应提供样品(或看样)和有关订货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资料,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核查,经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订货。
第八条、与本工程无关的材料、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不准进场堆放。
第九条、甲方提供的材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师共同签收。
签收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按原厂同质量进行购买,建设单位享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第十条、各种材料进场需报验,保证资料齐全有效方可入场,报验合格(保证资料齐全,监理见证,取样检测合格)的准予用于工程当中,否则不得进场使用。
材料进场后不及时报验而用于工程当中,罚总承包单位1000元/次,该部分工程作为不合格工程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总包单位负责。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将未经批准的材料或配比投入使用或检测不合格而实施下道工序的现象未加以阻止或未向建设单位及时反映的,发生一次,罚监理单位1000元。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物品的安全和第三人人身安全,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按本制度要求作好安全工作。
第二条、严格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为管理和施工人员投意外伤害险,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的安全检查小组,对安全负全面责任。
工地按规定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员,定期不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的有关问题,整改措施及时上报项目监理部。
第三条、各单位要制定安全制度及保证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第四条、工地上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员必须佩带胸卡,以便于确认开展工作,外来办事人员进入工地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和登记,否则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五条、各工序开工前均需对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交底并存档备查,安全工作不合格的不允许开工,已开工但又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和监理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和停工整改,必要时可以进行经济处罚。
第六条、各种施工车辆在工地上应限速行驶,文明行驶,施工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应与当地居民搞好关系,争取他们的配合与支持,搞好安全工作。
第八条、参加本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严禁饮酒后上岗,违者罚责任单位200元/次,当事人50元/次,凡是进入工地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每发现一人次违反规定罚责任单位500元,罚当事人100元。
第九条、每周六上午9:
30对各工地进行统一检查、打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必须准时参加。
检查的主要容为现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检查结果由监理单位公示。
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在合同约束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工程建设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凡参与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一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签署书面合同,并备案。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禁出现挂靠和转包现象,如出现上述情况,建设单位有权中止合同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注明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到位,并持证上岗。
否则建设单位有权中止合同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达不到施工进度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赶上施工进度,达到合同要求,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因施工单位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工程,每拖一天罚工程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
第七条、监理单位因工作不力出现质量事故,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监理单位负责赔偿,并取消该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格。
第八条、需现场计量和按实际结算的,施工单位应按合同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签证,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第一条、要求工程总包施工单位填写《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A3)》报监理单位,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容:
a、分包工程项目容、围、分包协议书。
b、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登记证明复印件。
c、分包单位业绩、技术、能力、信誉、施工管理。
第二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以技术能力和施工管理水平为主。
第三条、审查合格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复报审表通知总包单位并向建设单位备案,未经监理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第四条、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有管理义务,分包单位出现的一切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以及工期等问题,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未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每发现一次罚总包单位10000元,并要求其立即退场。
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工程资料必须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并且要保证其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第二条、工程资料应由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指定专人具体整理。
第三条、资料的归档应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并要保证其真实性,对未按时提交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超过三次及以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将要求更换相关人员。
在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第五条、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监理资料的归档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
第七条、保修阶段的监理资料,由原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跟踪整理,完成后及时归档。
进度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控制工程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施工合同规定工期完工,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参加本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开工前制定总的施工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及监理审批认可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进度计划配置资源、安排施工。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及时检查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统计分析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
每周、月例会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报本周(月)工程完成情况和下周进度计划;由监理审核后,作为下周(月)工程进度的控制依据。
第四条、通过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施工进度进行对比,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度分析,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如期完成,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施工单位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加快工程进度的指令或虽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但仍然无法完成合同期的工程,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和评价,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建议对工程的一部分实行指定分包或考虑更换施工单位。
施工计划中每一分项工程超出计划完成时间的,扣减施工费1000元,并在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监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研究后形成决议,由监理予以执行。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保证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建设单位要求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容完整。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二、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四条、勘察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
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参加建设工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
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执行合同相关违约处罚条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规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审批程序,控制工程设计标准和投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是设计图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合理、保证安全的施工依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变更要求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由于施工、材料采购等原因要求变更设计时,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基建工程期间各标段工程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
第四条、一般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包括2万元),不涉及改变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项目。
第五条、较大的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5万元—50万元,工程容有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更项目。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工程需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和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代用等的设计变更项目。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七条、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经部相关专业会签和项目经理审签后,送交监理单位审查,再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专业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审核,最终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由非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提出变更设计核定单。
变更设计申请中要编写变更理由和变更设计方案。
施工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各自意见;审核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并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九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公司分管工程领导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重大设计变更需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设计变更通知单的要求
第十条、设计变更通知单由编制,按专业统一编号,工程名称统一格式。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得跨专业,不得跨分册。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通知单按照统一格式,一律采用打印方式,若附图采用手工绘制,则复印两份,不得用草图。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禁止涂改,确需修改时,使用“杠改法”,并在其上部空白处填写校对及正确文字或数据,再由修改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采用原件。
设计变更通知单由审核后交监理单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交档案室,由档案室复印后发放有关单位执行,并存档。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通知单原件由公司资料室统一汇总归档。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的容如果涉及两个施工单位,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协调分发,并明确施工的界限,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等。
第五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通知单按照程序审批后,由档案室统一归口管理,下发相关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为减少损失,施工单位在接到有关变更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原设计的施工,然后按变更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不按变更进行施工,由此而造成的返工损失及拖延工期等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依据本制度及设计变更单,需要办理工程量签证的,由施工单位办理工程量签证单,监理单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成本合约部门确认,成本合约部门按合同规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执行完后,施工单位须申请验收,每月填报《工程变更情况一览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门。
以上各制度自参加建设各单位工地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实施。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2019年月日
变更设计核定单
表号:
编号:
提出单位
卷册名称及图号
变更原因
容:
项目部(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
审核:
提出人:
年月日
意见:
签名(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监理部(章)
总/副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工程师: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章)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
专业工程师:
年月日
本表格一式五份,由承包单位填写,建设单位、监理部、设计单位各存一份,承包单位存二份
变更设计执行情况反馈单
表号:
编号:
工程编号
图纸编号
图纸卷册名称
变更设计核定单编号
主题
提出单位
变更设计核定容:
变更设计执行情况:
提出人
年月日
提出单位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设计单位(现场工代)
年月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
年月日
本表由承包商填写,审定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部各存一份,承包商存二份
变更设计执行情况登记表
表号:
编号:
序号
变更设计名称
变更设计单编号
变更容
执行情况
施工单位编制人:
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专业监理审核意见: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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