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处案件检查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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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处案件检查工作办法
纪委监察处案件检查工作办法
(2014年11月修订)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代表党和政府(行政组织)查处案件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行使维护纪律和执行纪律职权的活动。
为了规范我校违纪案件检查工作,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不断提高办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案件检查工作基本要求
1.校纪委、监察处对管理范围内线索具体、情节明显的违纪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应该进行初步核实,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2.校纪委、监察处对管理范围内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对象应予以立案查处。
3.案件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4.案件检查工作要坚持独立办案与依靠党政组织、依靠群众相结合。
5.案件检查工作要保障党员和检查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6.案件检查工作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7.案件检查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
二、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
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一般分为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四个步骤。
基本流程如案件检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所示。
(一)受理
1.校党委成员和纪委委员(正处级及以下)的违纪问题;
2.属上级党委管理在学校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4.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5.领导交办的(指上级党委、纪委及其负责人,校党委及其负责人和校纪委负责人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6.学校基层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
7.学校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
案件检查工作基本流程图
(二)初核
1.初核条件
严格把握初核条件,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
对署实名的举报材料优先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2.初核程序
严格履行初核审批程序。
校纪委、监察处受理了应该查处的违纪问题后,承办人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领导审批。
经审批同意初核后,须填写《纪检检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及时报送上级纪委。
以司法机关为主,本单位参与的初核,也应该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线索登记表》,及时上报。
3.初核方法
初核可以采取以下7种方法: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影,但应事先告知本人;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
(6)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7)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4.初核报告
凡初核均要写出初核报告。
初核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初核报告标题、初核的缘由、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核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
参与核实的人员要在初核报告上签名,写上成文日期。
(三)初核结果的处理
1.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办结。
(1)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做过了了解或纪委、监察处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和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说明情况;
(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4)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对反映人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追究其责任。
2.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按照以下办法做出适当处理。
(1)党政组织负责人(学校党政领导、校纪委监察处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做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要求所在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通过组织程序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3.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予以立案。
4.初核结果上报
初核结果须及时上报上一级纪委。
经过初核,处级干部构成违纪,应追究党政纪责任,贪污、受贿违纪金额在3万元以上及其他影响较大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初核结果属失实和作适当处理的,要将处理情况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的备注栏中做出具体说明。
初核后即移送司法机关的或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违法案件,应及时报告上级纪委。
5.为便于统计管理,对于初核件,应建立台帐。
(四)立案
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追究党政纪责任是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免于党纪、政纪处分。
1.需追究党委成员、纪委成员(正处级及以下)党纪责任的,由校纪委报请校党委批准立案,需追究其他党员、干部党纪责任的,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立案,中层干部违反党纪立案应征求校党委的意见,违反政纪立案由监察处报主管行政领导批准。
党纪、政纪案件应分别立案。
2.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通报党委组织部。
3.立案须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及时报送上级纪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的案件,以及其他影响较大的案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纪委报告。
(五)调查
1.成立调查组。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调查方案。
内容包括:
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调查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案件的纪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2.调查时应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政组织积极支持案件检查工作,加强对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
同时,告知未经立案机关和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国、出境、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3.调查组应在调查开始时即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领导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告知应遵守以下纪律: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代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员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
调查组也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对象是一级组织的,调查组应在调查开始时即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4.调查措施
除了初核的7种方案以外,调查组还有权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以下4种措施:
(1)在党纪案件中可以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2)在政纪案件中,可以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务帐册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3)政纪案件中,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案件时,可以查核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查核、保全涉嫌对象的存款必须分别填写市监察委《查询存款通知书》、《提请保全书》,并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4)政纪案件中,可责令涉案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办理时须填写《责令不得变卖、转移违纪涉嫌财物清单》,调查人和财物所(持)有人在上述清单上签名。
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归档,一份交财物所(持)有人或者家属。
5.采取有关措施的审批
(1)采取录音、拍照、摄像措施时,应事先经纪委、监察处领导同意。
紧急情况下,可由调查组组长(初步核实时,可由初步核实主承办人)决定,但事后必须向分管案件的纪委领导报告。
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2)鉴定建议由调查组提出,经纪委、监察处领导同意后实施。
(3)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的建议由调查组提出,经纪委、监察处领导同意并向纪委书记报告。
(4)采取暂扣、封存措施,须经纪委、监察处领导批准。
(5)查核、保全涉嫌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可到市教卫纪工委、监察室分别填写市监察委的《查询存款通知书》、《提请保全书》,经案件检查室主任审核,纪委监察处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实施暂扣、封存措施的程序:
实施暂扣、封存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
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
对暂扣、封存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等,交专人保管;并办理保管手续;需要借阅或鉴证、检验上述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等应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应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暂扣、封存的财物应交纪委办公室专人保管,并办理保管手续;须启用时必须经纪委、监察处领导同意,并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后必须归还到原保管处并办理归还手续。
暂扣、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6.停职检查措施、审批及实施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对象犯有严重错误或妨碍案件调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1)犯有严重错误,已不宜继续履行其职务;
(2)犯有严重错误,继续担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3)本人或指使他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检举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4)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5)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用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6)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停职检查建议由调查组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纪委、监察处领导签署意见报经纪委书记(行政领导)同意,办理批准手续。
属校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报校党委决定;属纪委、监察处领导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委、监察处领导决定,其中经党委同意立案的,停职检查也应报党委同意。
在报校党委批准或同意之前应听取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的意见。
纪委做出建议停职检查决定后,党内停职检查的,应制定《停职检查决定书》报校党委,通报党委组织部,并抄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
属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
同时告知有关党外组织,对纪委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以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委。
调查组要及时掌握情况。
监察处建议暂停违反纪律嫌疑人员执行职务的,应制定《监察通知书》,送达有关部门,并告知有关部门:
对监察机构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无正当理由应予以采纳,应将采纳情况于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报监察处。
7.立案后确需要使用“两规”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的精神办理报批手续。
8.发现新问题的处理
(1)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问题,调查组应一并查清,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书面报告纪委书记。
(2)、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重大违纪问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向纪委书记汇报。
(3)发现违纪党员同时触犯刑律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并纪委书记批准后,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9.错误事实的认定
(1)错误事实必须有确凿、充分的证据。
(2)仅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
(3)证据确凿、充分,但被调查人拒不承认的,应予以认定。
(4)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5)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并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
(6)主要错误事实材料内容包括:
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
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漏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
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
(六)调查结果的处理
1.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
(1)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并进行核对时,应有两名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参加。
(2)调查人员应告知被调查人有权对错误事实提出意见和说明。
调查人员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和申辩,其合情合理的部分应采纳;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需要做补充调查的,应作补充调查;措辞不够准确的,应作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给予解释。
经修改后的材料应再次同本人见面。
(3)被调查人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果有不同意见,可在错误事实材料上做出说明,也可另外写出申辩材料;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2.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1)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
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
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代清楚。
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2)调查组内部对错误事实、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建议有较大的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外以书面形式反映。
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3)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3.案件的撤销
经调查不存在违纪事实,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须写出《销案呈批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予以销案。
批准销案后,调查组应做好有关工作。
但立案后没收、追缴财物的,应移送审理。
销案须按立案的报告、报批程序向相应的上级机关备案。
4.案件的总结
(1)在查处违纪案件中,一要注意分析发案的特点、规律;二要收集发案薄弱环节、管理上的漏洞以及上一级负责人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作为追究领导责任的依据。
(2)结案后,要及时总结案件的特点、办案的经验教训、组织协调工作的方法等写出总结材料。
并应协助案发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总结经验教训,对案件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案件移送审理
1.凡是立案调查的案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应移送审理。
(1)立案调查并已调查终结。
(2)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要证据确实、充分。
(3)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2.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立案后,可直接将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有关证据移送审理。
3.移送审理应移送以下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
检举材料,初核的批示,初核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调查组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8)调查过程中采取“两规”、“两指”、停职检查等措施的报批材料,以及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暂扣物品清单等材料。
4.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办理移送交接手续。
三、案件检查工作注意事项
(一)案件调查取证要求
收集物证、书证,应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集原物、原件的,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出处及复制人;书证应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收集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形式,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出证人应告知调查人员身份、取证目的、出证责任等;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均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者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原因,但不退原证。
2.与被调查人第一次谈话应告知其调查人的身份、如实陈述事实的责任,并了解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3.与被调查人或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证据鉴别注意事项
对调查获取的证据,应认真鉴别,严防伪证、错证:
1、对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鉴别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移送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移送单位公章。
2.提请有关专门部门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须经鉴定人员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三)有关工作时限
1.党纪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调查时限为三个月,确须延长调查时间的,调查组应在规定期限截至日七天前书面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按前款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予以适当延长。
3.政纪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应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4.学校各单位对监察处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无正当理由应予以采纳,且在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采纳情况通报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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