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联中银与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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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联中银与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版
中国银行与特约商户
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与特约商户
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以下统称甲方)与(以下统称乙方)本着合作与发展的共识,就双方联合受理国内银行卡人民币收单业务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是以双方密切合作共同发展为目的,以受理国内银行卡业务为前提,以明确双方业务分工为内容,以明确操作细节为要点,经过友好协商的共同约定,表明双方建立、并开始受理国内银行卡业务的商业合作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中的乙方保证其为能够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合法机构。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与本协议相关的乙方的银行卡业务资源、业务用品、受理机具均不得向第三方开放或者代理第三方银行卡方面的业务。
第三条本协议包括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基本帐户要求、业务分工、受理银行卡种类、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安全管理、业务培训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乙方需要甲方在本协议范围之外提供的有关金融服务,双方应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第四条境内银行卡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
受理业务指乙方办理持卡人用银行卡支付其商品或服务费用的支付活动。
第五条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支持、授权、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乙方办理双方约定的银行卡受理业务之前,相关责任人员需经过甲方的专业培训。
第六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重新选择收单银行,但应提前90天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甲方,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甲方亦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前终止或者选择为乙方开放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及其相关的业务合作。
第七条乙方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有效的境内银行卡(有受理风险的卡除外),乙方有义务优先受理甲方所发行银行卡,并支持甲方所发银行卡在其受理环境内的市场营销活动及其它与甲方银行卡业务相关的服务;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优先推荐新增业务服务,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
第八条乙方有权自购、租赁或自备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和业务标准的受理银行卡业务受理机具。
甲方也可以有条件的、或者以收存押金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国内银行卡业务受理机具,并签署有关的附属协议。
第九条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共同防范银行卡受理风险,接受甲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问卷调查、咨询等风险协查要求,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
第一十条甲乙双方约定,双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正常交易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转嫁或者变相转嫁刷卡佣金或者以此为由降低持卡人享受乙方当期的优惠折扣服务,或者以其它优惠措施和理由引导持卡人使用非银行卡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一十一条对于乙方受理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并以甲方作为收单银行的银行卡交易,甲方只承诺协助乙方向发卡机构进行尝试性收取,不能收取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一十二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其使用因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的技术许可、商标使用权、专利、技术秘密等。
双方应各自制订、执行、检查内部的安全保密规定的实施情况,如发生上述情况为对方造成经济、声誉等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十三条发现乙方涉嫌违规受理银行卡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调查核实,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纠正;对乙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等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暂停相关交易,确有该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相关交易,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将乙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行业内部信息系统。
第一十四条乙方连续2个月的月退单金额比率、月退单比数超过甲方根据本身业务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一定数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整改措施;乙方连续3个月的月退单金额比率、月退单比数超过甲方根据本身业务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一定数量时,或乙方连续3个季度收单欺诈率超过甲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平均值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十五条本协议的确定和履行适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银联的业务规定。
甲方有权拒绝或单方面终止未按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联业务规定以及本协议进行的任何交易,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有权拒绝受理可疑的用卡行为、卡片。
第一十六条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纠纷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持卡人、发卡机构或其商品和服务提供方的任何纠纷、诉讼。
第一十七条乙方办理双方约定的银行卡受理业务之前,应在甲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并负责账户资金的管理。
由于乙方该帐户资金不足,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完成持卡人退货交易,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对于乙方未在甲方开立上述帐户的,银行卡业务结算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不影响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
第一十八条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后,甲方负责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每台受理机具终端进行编码登记;对于乙方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机具的要求,甲方将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受理机具进行欺诈活动;甲方负责定期对布放在乙方的受理机具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受理机具的数量及每台受理机具的编号与原登记是否相符;
-受理机具的使用状态是否正常;
-受理机具的摆放位置是否有改动;
-乙方是否对受理机具进行了擅自更换或加装其他设备。
乙方内部须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对受理机具的日常管理,以控制内部操作风险,防范甲方固定资产的损失。
第一十九条甲方收到乙方传送的银行卡正常交易的结算数据之后,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款项垫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内,并开始向其他发卡机构收取应付交易款项;乙方的退货款将在乙方结算账户中抵扣。
未在甲方开立单位结算帐户的,不在此约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甲方对于乙方联机、脱机、手工传送的成功退货交易视为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付款,所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为避免风险,乙方需指定专人通过指定的受理机具办理联机退货业务。
借记卡不得采用脱机、手工或者人工授权进行业务处理。
第二部分基本条款
第二十一条展示标识
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内明显位置展示甲方提供的国内银行卡受理标识或标记,以便告知持卡人在乙方营业范围内可以使用国内银行卡进行支付。
当本协议终止,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将相关的标识、标记及时撤下。
第二十二条机具布放和管理
乙方应在满足下列情况的条件下,申请安装并使用POS机具: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乙方属于确有使用移动POS机具需求的行业商户(如航空、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可向甲方申请安装移动POS。
甲方同意乙方安装移动POS后,乙方不得跨地区使用;如乙方确有需要的,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确认核实后予以开通,甲方有权将此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
二、乙方如须变更POS接入电话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主动向甲方报告,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变更装机地址。
三、乙方不得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才可以移机。
四、如果乙方擅自移机从事违法、欺诈活动,甲方有权利立即与乙方终止交易并将乙方信息报送至行业内部信息系统。
五、乙方如有新增、更换、维护POS机具的要求,应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核实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保证金质押担保(备注:
此为选择性条款,若不适用须删除。
)
一、为担保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及承担因未履行本协议所负赔偿责任,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人民币万元的保证金质押担保。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其在甲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划入保证金。
乙方保证金专用账户名称:
,开户行:
中国银行_____支行,账号:
。
乙方缴纳保证金后,甲方填写《收单商户保证金缴纳凭证》(附件1),凭证第二联加盖甲方业务专用章后交给乙方。
乙方应妥善保存该凭证,丢失不能补办。
三、乙方将上述资金划入乙方保证金专用账户,即视为乙方将保证金移交甲方占有。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也不能使用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收付结算。
四、乙方保证金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五、若乙方在任何债务清偿日未按约定向甲方清偿债务,或未履行本协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从乙方专用保证金账户里直接扣收相关款项。
保证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或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乙方必须于当月月底补足所扣收的保证金金额。
六、保证金存款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备注:
此为选择性条款,应根据业务实际据实选择。
)
保证金存款利息同账户内的保证金一起作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所负债务及承担因未履行本协议所负赔偿责任的质押担保。
七、乙方不得串用、挪用或出租、出借保证金账户。
八、保证金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减少或甲方根据乙方的资质情况变化需增加保证金时,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九、甲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向乙方退还保证金:
(一)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未给甲方带来风险损失的前提下,乙方主动要求终止收单服务。
(二)乙方由于违反本协议或甲方相关规定被甲方终止收单业务,在甲方根据其引发的损失程度自乙方专用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相关违约金额后。
(三)乙方信用良好,经甲方审核后同意部分或全部退还保证金。
经甲方同意退还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将《收单商户保证金缴纳凭证》交还甲方,不能提供的,则应携带单位公章及介绍信前往甲方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应填写《收单商户保证金缴纳凭证丢失证明》(附件2),以作为凭证丢失且不能收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受理银行卡
乙方应在确认下列情况之后,才可接受银行卡付款:
一、银行卡完好无损,卡背面的签名栏无任何形式的涂改或损毁;该卡面激光防伪图标没有破损或模糊。
二、银行卡必须通过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技术和业务标准的银行卡受理机具完成交易;
三、非为社会企业发行的非银联及PBOC2.0标准的银行卡
四、如通讯线路故障,乙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手工刷卡。
(一)通过电话向甲方取得授权,由甲方进行记录。
(二)将银行卡在签购单上进行压印。
(三)请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并与此卡背面预留的签名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方可受理。
五、银行卡交易时间必须在此卡到期日当天或之前,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起始日期,则必须通过专用受理机具刷卡进行交易。
六、使用银行卡进行支付的客户必须是该银行卡的持卡人本人,其签署姓名必须与卡面标示的姓名、以及与银行卡背面预留的签名一致。
七、银行卡正面的卡号必须与卡背面印制的,以及签购单上打印的卡号相符。
八、在乙方具备使用银行卡受理机具的条件下,必须采用联机交易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得采取手工压单操作;在受理机具或通讯出现故障,或乙方没有安装银行卡受理机具时,可采取手工压单操作,不必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
如对持卡人身份有怀疑、或者对该交易有怀疑,以及酒店类商户,若采取手工压单操作,则必须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注明证件名称和号码。
九、卡面没有凸印卡号的银行卡必须通过银行卡专用受理机具刷卡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授权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应在接受银行卡前,向甲方指定的授权中心索取授权号,并将授权号清楚记录在签购单上:
一、每笔交易均须经受理机具刷卡完成,在受理机具或通讯出现故障,或乙方没有安装银行卡受理机具时,须通过电话向甲方授权中心索取授权,并将授权号码记录在手工压印的签购单上。
二、不得代替第三方向甲方索取授权,亦不得通过甲方取得授权后将相关单据或信息交与任何第三方。
三、对于任何没有取得授权号码的交易,或已取得授权号码但没有记录授权号码的交易,甲方有权拒绝,并对相关交易款项拥有完全追索权。
四、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无论已发生的相关银行卡交易是否取得授权,甲方均有权拒绝交易,并对涉及的款项拥有完全追索权。
五、乙方受理银行卡需要手工索取授权时,必须要以协议中登记的固定电话索取人工授权,不能使用手机和小灵通等移动通讯设备索取人工授权。
第二十六条签购单
一、乙方应在每次交易中缮制单独的签购单据。
对所有使用银行卡进行的支付,乙方应仅使用甲方提供的单据进行处理和结算。
二、乙方使用的签购单格式应预先获得甲方认可,签购单应包括持卡人存根、商户存根及银行存根。
每张商户存根应由乙方保留自交易日起至少12个月,乙方应于三个营业日内将银行存根交至甲方。
持卡人存根应于持卡人签署签购单据后立即交付持卡人。
三、手工压印
(一)将银行卡和空白签购单据放置在事先装载有特约商户名称、编码及日期的银行卡专用压印机的固定卡槽内,左右推拉压印滚柄后,将卡号、持卡人姓名、卡有效期、防伪码(也有部分发卡机构没有设置此码)、特约商户名称、编码及交易日期等要素清晰地印制在签购单据上。
(二)将交易金额填写在以上压印单据内,向甲方申请电话授权,成功后将授权号填写在该签购单内,并由持卡人签字。
(三)乙方收银员将持卡人签名与手中银行卡背面的持卡人预留签名进行核对,如一致,还卡给持卡人,完成交易。
四、手工签购单据与电子打印的签购单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每份签购单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一)银行卡号码
(二)有效期
(三)交易日期
(四)交易金额
(五)授权号码
(六)乙方名称和商户编号
(七)持卡人签名
(八)流水号
(九)单据号
第二十七条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
一、甲乙双方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二、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对银行卡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并与甲方核对,出现差错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进行调账处理。
当甲方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甲方。
三、清算流程
(一)乙方应严格按照受理机具受理交易规程操作,甲方以乙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及事先经甲方认可的乙方其它指令为乙方提供清算服务,乙方不得以与持卡人或其它任何第三方的交易纠纷为由要求更改或影响甲方对乙方受理业务的资金清算。
对于有争议的交易按差错处理规则和流程进行处理。
(二)甲方收到乙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应负责及时处理。
对于甲方判断为正常交易的对应金额,甲方应及时划拨至乙方单位结算账户,对于甲方判断为可疑交易的对应金额,甲方有权采取及时核对、延迟入帐等处理措施。
(三)乙方对于甲方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
超过30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甲方入账处理的认可。
(四)乙方有义务将所有通过设备清算的交易资料和相关单据,妥善留存至少12个月,以备查询。
(五)乙方收到甲方针对某笔交易的查询函件后,须在甲方要求的日期内回复甲方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八条特殊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在其后与乙方产生的交易款项中将有关款项扣回,并有告知乙方的义务,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一、甲方发现乙方受理银行卡时在签购单上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交易;
二、签购单上的重要信息(如金额、日期、签名)有涂改。
三、签购单项目不准确,或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的确认。
四、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五、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
六、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七、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接受甲方调账要求。
八、签购单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分单、多项销售及部分付款
一、乙方应将同一笔交易所出售的所有商品或提供的一切服务之总计收费,记录在一张签购单据上。
如乙方违约分单,即将同一笔交易分成多次交易、使用两张或两张以上的签购单据,以致该交易的总额实际上超过了甲方的授权限额,乙方在受理该交易前应获却未获得甲方授权,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二、如果签购单只包括部分应付金额,乙方不应接受该笔交易,下列情况则除外:
(一)持卡人在当笔交易中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所余款项。
(二)如需延迟交易(延迟提供货品或服务),顾客在缴纳订金和在获得商品或服务后付清余款时,须分别签署两张或更多的签购单。
若所有签购单合计金额超出相关授权限额,乙方须取得甲方授权中心的授权。
每张签购单必须分别获得并记录授权号码,且清楚写明「订金」或「余款」。
第三十条禁止交易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下列银行卡交易: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
二、乙方为第三方或第三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交易。
三、交易内容与签购单标示的内容不相符。
四、无真实商品标的或服务标的的交易
五、附加在交易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退货及调整收费
乙方应在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授权后以手工压单的方式为持卡人办理退货,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填制由甲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贷记退货单,连同调整收费签购单在三个工作日内交与甲方。
乙方不得向持卡人退还现金。
二、在贷记退货单上注明日期,并将已填妥的贷记退货单副本交给持卡人。
如乙方所提交之贷记退货单总金额超过签购单总金额,则乙方须在七个营业日内向甲方支付超出的金额。
三、乙方需在向甲方提交的退货交易单中注明退货申请是由持卡人提出还是由乙方提出。
第三十二条对持卡人收取附加费及现金付款
对于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价款已经包含在银行卡签购单据上的正常交易,乙方不得再向持卡人收取任何形式的交易附加费。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向持卡人提供现金。
第三十三条银行卡交易信息的保存
乙方必须妥善保管银行卡交易信息资料并保留至少12个月,未经甲方或持卡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任何银行卡交易信息及资料用做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交易对账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允许其使用。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受理持卡人交易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义务取消拒绝交易并按要求没收该卡。
一、交易过程中终端受理机具显示,交易应答信息为没收卡指令。
二、经联络甲方,获得没收卡指令。
第三十五条乙方对没收卡应进行下列处理
一、立即当场进行剪角处理,即自卡背面磁条左上角向下以与水平方向不大于45度角的方向进行剪切处理,并在次日前通知甲方。
二、使用签购单(或自备的按甲方行业标准制作的其他形式单据?
请确认)向持卡人开具没收卡收据,一式三联,清楚记明卡号、没收原因(如:
收单行指令等),分别交予持卡人、甲方和乙方自行留存。
三、乙方如未按上述操作规定对没收卡进行处理,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按甲方指令没收银行卡并按以上约定进行正确处理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交予甲方。
甲方将给予乙方收银员一定数额人民币的专项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于非甲方发行的银行卡,甲方将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收到发卡机构奖金后,再行对乙方的奖励。
第三部分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八条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在甲方认可的专业受理机具上操作,乙方不得使用其他未经过甲方许可的设备读取银行卡信息;不得自行或者授权第三方维护、更换银行卡受理机具或者系统设置和数据。
第三十九条甲乙双方对因本协议而获取的相关信息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其使用,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披露。
上述信息指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甲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操作手册、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客户、数据等资料、持卡人信息、相关银行卡交易信息等,不论这些信息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等有形或无形方式存在,也不论这些信息是否享有知识产权。
第四十条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受理银行卡交易历史对乙方进行信用评级。
为避免持卡人进行的欺诈交易为双方带来损失,乙方应对下列异常交易情况特别注意,及时与甲方联系:
一、卡面凸印卡号有更改痕迹,或终端受理机具显示卡号与凸印卡号不符。
二、持卡人未经选择即购买高价值或者易变现商品;
三、持卡人购买多件同一类或同一规格商品。
四、持卡人不清楚本卡余额或可用信用额度、密码等,反复要求试刷卡。
五、持卡人以金额不足为由,反复要求试刷不同银行卡。
六、当乙方需要人工授权或向甲方进行查询时,持卡人表现出异常紧张,或要求终止或取消交易。
七、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不一致,或者要求对照银行卡进行签名。
第四十一条乙方有套现、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伪造交易、侧录等行为的将进入甲方的管理记录。
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及损失程度决定是否将乙方信息纳入行业不良商户信息库,并以此为参考确定特约商户的信用等级。
第四十二条乙方可以存储业务上必须的持卡人资料,如姓名(中英文)、国籍、证件号码等,但仅限该等资料使用于受理该客户的银行卡支付交易。
乙方不得存储银行卡卡号、有效期等磁条内容(签购单据,只用于留档备查)。
乙方不得超期限(12个月)保存已不再具备交易清算用途的银行卡客户信息资料;超过约定保存期限的交易数据,甲乙双方均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分别按照机密文件销毁标准,由专人负责销毁,并做出经有权签字的书面销毁记录。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均应建立详细的内部保密制度,并通过培训、检查等方式确保包括银行卡交易信息在内的本协议第三部分第二条所述信息的安全,限制数据访问权限并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换银行卡受理机具终端的使用密码。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发生内部人员流动、辞职、解雇等情况对包括银行卡交易信息在内的本协议第三部分第二条所述信息的保密造成影响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将由人员原所在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下列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第三部分第二条所述信息:
一、非由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原因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二、一方在收到信息前已合法取得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由双方合作直接产生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应共同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如有包括银行卡交易信息在内的本协议第三部分第二条所述信息被非法取得或外泄事件发生,双方均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的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配合对方减少损失。
第四十八条甲方有权为保障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安全对相关交易采用监控、可疑跟踪等电子技术手段。
第四十九条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及司法机关对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打击银行卡犯罪。
第五十条甲方有义务及时通报、告知乙方关于法律法规、甲方或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有关银行卡受理市场方面的业务规则、收费等重要事项变动,乙方有义务配合实现。
第四部分其它
第五十一条协议有效期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
协议期满前_天,如一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该协议继续有效,以后协议的续期以此类推。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如要求终止本协议,须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协议,另一方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后第60日,本协议终止。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提供的全部受理机具,如有损坏或遗失,乙方有责任照价赔偿。
三、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已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完毕。
第五十二条提前解约(收单服务的终止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拒绝、终止为乙方提供国内银行卡交易服务,提前解除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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