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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运输管理规定
辅助运输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辅助运输管理,从根本上消除辅助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辅助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隆华集团所属煤矿所有运输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运输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运输巷轨道运输、采区运输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运输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运输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各级“辅助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全矿辅助运输工作,对本矿的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有运输职能管理机构,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本单位辅助运输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明确专职运输队长、非专职运输单位的一名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辅助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明确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一、机电科是各单位运输职能管理机构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辅助运输设备的设计审核、综合调配、安装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并负业务指导责任。
矿安监部门对全矿辅助运输负检查、监督责任。
二、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安全责任”的原则。
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具体制定领导人负主要责任。
每周审阅所辖范围《辅助运输安全运行检查记录》并签字,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辅助运输安全检查。
三、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辅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辅助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
制定运行许可证及摘、挂钩标准。
四、负责会同培训部门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电瓶车司机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五、负责对当班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电瓶车司机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六、负责对全矿辅助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七、负责组织对全矿运输巷设施及运输巷提升绞车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并建立台帐。
八、负责运输巷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工作。
九、负责矿辅助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十、凡申请使用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单位,必须依据施工巷道的坡度、运距、提升最大负荷、牵引方式等数据进行计算,正确选用绞车型号和钢丝绳,经矿机电科审核、批准并配备合格的绞车、声光信号、电器小件及电缆,方可组织安装。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运送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九条凡使用运输巷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运输单位必须填写以下记录:
1.检查、检修、保养记录。
2.钢丝绳检查、更换记录。
3.电器、机械故障记录。
第十条凡使用运输巷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运输单位必须制定下列制度:
1.司机、把钩工、信号工岗位责任制。
2.司机、把钩工、信号工操作规程。
3.司机、把钩工、信号工交接班制度。
4.巡回检查、维护、维修制度。
第十一条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三落实”和“三固定、四保险”。
三好:
绞车设备完好、巷道规格及支护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
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托绳辊、有信号及躲避硐室、有声光兼备信号。
三落实:
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责任落实、交接班制度落实。
三固定:
固定司机、固定信号工、固定把钩工。
四保险:
保险闸、保险绳、保险销、保险硐。
第十二条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
即:
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第十三条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
即:
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运输巷有行人不挂。
发信号前必须对钩头、插销、三环链、钢丝绳、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十四条信号工必须做到“五不发”:
绞车道有行人不发;超挂车不发;不经把钩工同意不发;装车不符合规定不发;不挂保险绳不发。
第十五条绞车运行时,运输巷必须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车不作业”的规定。
运输巷运输严禁蹬钩,违者给予罚款直至除名处分。
人员需由小绞车运输沿线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允许,由信号工发送人员上下信号通知司机,人员通过后,必须返回信号方可作业。
红灯亮时,严禁上下人员。
第十六条辅助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
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停止运行后方可上下;运输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绞车走钩时禁止在绞车硐室休息和工作,在运输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送有关领导审批且与有关人员联系无误后方可工作。
第十八条运输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
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大型材料下放必须制定专项捆绑措施,并由专人负责。
下放一吨及以上的材料或设备时,必须用导链紧固,用直径不小于4分的钢丝绳捆绑并用4道绳卡卡死;下放一吨以下的材料时必须用8#的铁丝或钢丝绳捆绑牢固。
第二十条各矿井必须建立运输巷管理台帐,登记该运输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
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四章运输巷巷道、车场和硐室
第二十一条绞车硐室、各车场、甩车道及硐室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
运输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硐。
第二十二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运输巷各车场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运输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形成负坡,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五、车场高度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
六、斜巷运输的上下车场长度不得小于提升车数的三倍。
上车场的轨道向斜巷方向应有千分之三坡度的上坡,上变坡点应设有直径不小于200mm的地辊,宽度200mm,轴径不得小于40mm。
倾角大于20度时,人行道侧应装设梯子或扶手。
第二十三条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提升车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单绳缠绕提升绞车,提升车数必须通过计算,并且标注在现场管理牌版中。
2.对拉单绳缠绕提升绞车,提升车数必须通过计算,并且标注在现场管理牌版中,车辆之间应使用合格的链子连接。
严禁车辆之间无连接运输。
第二十四条运输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1、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米;行驶二吨矿车时,应安设3#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6米。
2、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米。
第二十五条运输巷轨道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和平巷对拉绞车,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峒室或在5米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米以上(巷道宽度满足要求时可不需拓宽巷道)。
第二十六条倒拉绞车前方8至15米处必须支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
第二十七条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
第二十八条主要运输巷必须设计施工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第二十九条小绞车硐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米,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500毫米。
峒室支护达到合格品。
第五章绞车
第三十条提升绞车滚筒中心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在近水平机巷、风巷中可采用侧向布置,其绞车滚筒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的夹角要合适,做到钢丝绳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方便操作。
不出现咬绳、爬绳、跳绳现象、排列整齐。
滚筒上应经常缠留7圈摩擦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
钢丝绳尾部绳头必须压在绞车滚筒上,压绳板不少于两付,绳头不得磨绞车电机端盖螺丝。
第三十一条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毫米,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
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
倒拉绞车导向轮的固定必须有设计,固定或支护强度必须有设计计算。
第三十二条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使用JD-25及以上小绞车,必须使用混凝土基础固定或地锚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其基础尺寸及地脚螺丝按说明书要求施工。
2.JD-11.4小轿车的安装,应根据巷道地板的岩性而定:
(1)对于底板为坚硬砂岩的巷道,可采用打锚杆的方法固定绞车。
锚杆长度不少于1.5m,直径为20mm,地锚数量不少于4根。
(2)对于底板为中硬砂质页岩的巷道也可采用打锚杆的方法固定绞车,但地锚必须经过锚固力试验,每根地锚的锚固力应到达2.5吨以上方可使用;
(3)对于长期使用的永久绞车及地板为松软岩石、煤的巷道,可采用打混凝土基础的方法固定绞车。
其地脚螺栓长度为0.8m,直径为18-20的圆钢,基础尺寸为1.2m*1.2m*1m(长*宽*高);
(4)回柱绞车只有随采面推进而移动的才能使用压柱,其数量要符合“四压两戗”的要求。
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200×150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除此之外都必须打基础固定绞车。
3.小绞车操作按钮接线正确,正车、反车、停车与绞车动作一致,绞车出绳均为下出绳。
4.对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绞车位置的支护应符合支护标准,其高度不得小于1.8m。
(2)绞车最突出的部位距矿车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400mm。
(3)绞车最突出的部位与巷帮的间距不得小于400mm(其高度不小于1m)。
(4)司机操作地点应有不小于2m的活动面积。
(5)上不得有淋水、下无积水、保持卫生清洁。
第三十三条凡安装后的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必须由机电科、安监科及使用单位三方共同组织验收。
绞车安装符合要求,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使用单位方可接收,并建立健全技术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第六章信号装置
第三十四条信号要声光兼备,双钩提升要有错码信号,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
第三十五条运输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下车场各甩车场信号必须经上车场把钩工转发,不得超过上车场把钩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各车场门口设有回铃。
第七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三十六条钢丝绳的使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第411条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主要提升钢丝绳的检验规定
1、新绳到货后,应组织验收检验。
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2、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检验1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3、升降人员或混合提升用的钢丝绳,在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4、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5、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第三十八条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符合《规程》第400条~第401条之规定。
第三十九条运输巷串车提升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与主绳牢固连接。
钢丝绳的维护保养,执行《规程》第404条~第408条之规定。
第四十条关于钢丝绳钩头的制作、采用绳卡紧固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选用与钢丝绳匹配的绳卡。
2、钢丝绳与钩头的连接优先采用插接方式,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
3、选用U形卡制作钢丝绳钩头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选用U形卡、绳皮的规格与钢丝绳直径相统一,必须使用绳皮。
(2)U形卡的使用数量和间距符合下表规定
U形卡的数量和间距单位:
mm
绳索直径
8
13
15
18.5
21.5
24.5
28
32
37
绳卡数目
3
4
4
5
5
5
5
7
8
绳卡间距
150
150
200
200
250
300
350
350
350
(3)U形卡螺母必须紧固,U形卡开口方向正反交替。
(4)U形卡必须紧固,各绳卡紧固力均匀一致,靠近绳皮的U形卡应使绳皮可靠固定。
(5)第一个绳卡尽量靠紧护绳环,依次均匀分布,绳卡间距为钢丝绳直径的6到7倍,绳头距安全绳卡的距离不小于140mm,并用细钢丝绳捆扎在主绳上。
绳卡滑鞍(也称绳卡座或夹板)放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的一侧(即主绳侧),“U”型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端(即副绳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
(6)拧紧绳卡时由第一个开始往后逐一拧紧。
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应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为度;
(7)护绳环要保持完好,每班对钩头检查紧固一次。
第四十一条关于钢丝绳中间接头的规定
1、辅助运输绞车,不应采用“插接”的方法制作中间接头。
必须接绳时,运输巷倾角α<20°时,可以用“插接”方式制作接头(即随绳),接头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α>=20°时,运输绞车的钢丝绳不允许有中间接头。
2、无极绳绞车、架空人车钢丝绳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十二条钢丝绳连接装置的使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第415条之规定。
1、矿车与矿车、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防脱连接装置,不得用钢丝绳套等代替,并加装保险绳。
2、斜巷提升运输必须使用合格的无缝环链。
3、运送大型设备或超长物料需要使用异形连接装置时,要制定专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各种连接装置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进行试验。
5、辅助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6、在每次换钢丝绳前,连接装置(钢丝绳钩头)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矿车连接装置(三环链)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7、专为升降人员或为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矿车的边梁、碰头和连接销、无极绳运输的连接装置,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四十三条辅助运输时必须使用保险绳。
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
保险绳应通过计算进行选择,其长度和所提重车数量吻合,以防止超挂车,保险绳钩头绳径应于主绳相同。
保险绳的尾部和主绳卡在一起,绳卡不得少于四副,卡接位置在主钩头后面,卡接方式与主钩头相通。
绳卡要同绳径相符。
每班要设专人负责检查紧固一次,并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十四条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轨道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下车场变坡点或起坡点应采用竖曲线连接,严禁对接。
2.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距相符,轨到接头处道夹板不得少于两副,夹板连接螺栓不得用普通螺栓代替。
3.轨道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mm,轨道轨距偏差不大于10mm。
4.轨道接头应采用对接方式、枕木宽200mm,厚150mm,600轨距长1.2m,900轨距长1.6m。
轨道接头也可采用悬接方法连接。
5.轨道不得有杂拌道。
(十)对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的钢丝绳检查和维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并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主要项目包括断丝、磨损、锈蚀和变形等,若发现有断股、大结和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的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和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2.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更换: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和变形;
(2)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405条的规定;
(3)提升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规定。
(4)遭受猛烈拉里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5)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3.地辊布置合理,间隔适当,保持地辊齐全完好,转动灵活,润滑良好,若有损坏,及时更换,避免钢丝绳直接磨轨道和轨枕。
4.经常加强井巷维护,发现有淋水要及时处理,是谁排入水沟,避免顺轨道淌水腐蚀钢丝绳。
第八章运输巷安全设施
第四十五条在轨道运输的倾运输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新设计的运输运输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运输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
第四十六条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四十七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第四十八条运输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阻车器连锁装置或安全门连锁装置。
第一道门或阻车器装在距变坡点1~1.5米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不大于提升列车长度加三米的运输巷地点,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运输巷。
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阻车器。
矿井主要运输运输巷的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阻车器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运输巷行人的警报。
上车场变坡点下方一列矿车长度处,装设一道联动式挡车装置,该装置一道挡常开,另一道则常闭。
第四十九条斜巷中必须设自动跑车防护装置若干道,实现安全防护。
并做到监视灵敏、操作灵活、挡车可靠,并可实现远控。
运输巷中部各甩车场道岔以下20米处应设置跑车防护装置,中部没有甩车场时,每隔100米安设一道跑车防护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活可靠,能够有效阻止住运行中断绳、连接装置断裂、脱钩、绞车失控等下滑的车辆。
第五十条运输巷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米和各甩车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或挡车装置,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
矿井主要运输运输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
第五十一条下山掘进施工,在装载点后10m处必须设置常闭式挡车装置,并且随装载机械推进而移动。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挡车装置数量。
第五十二条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米安设第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O米安设第二道常闭安全门,此门随掘进前移。
第五十三条运输巷下车场各甩车道口常闭挡车器要实现远控,由把钩工在躲避硐口通过钢丝绳、滑轮、杠杆等机构实现远控操作;下山掘进常闭挡车器要有专人操作。
第五十四条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绞车运输巷必须根据运输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若干道托绳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地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第五十六条运输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车场或下车场侧帮要安装立滚,甩车场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五十七条采区辅助运输斜巷中的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选型与管理,必须按以下要求执行
(1)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应综合轨道的倾角、挂车数、载荷、绞车控制方式、轨道情况等因素合理选型,计算其有效防护距离,保证在轨道上变坡点以下跑车防护装置的抗冲击动能不小于车辆的冲击动能。
按说明书要求施工安装,保证能够对轨道跑车进行有效防护,同时不影响轨道正常行车。
(2)对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的实验与检查,要遵守以下规定:
轨道运输人员每班开工前应进行一次;队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由队主管技术员负责;科每旬不得少于一次,由科主管负责人负责;矿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由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公司每季度对跑车防护装置组织一次试验与检查,由公司对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3)对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矿应有足够的备品配件,以保证跑车装置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八条水平巷道双向牵引运输,应在巷帮开设绞车硐室,绞车出绳角度垂直巷道轴线,在轨道中心安设双向导向轮。
牵引负荷必须通过计算,车辆连接必须使用万能链或三环链,严禁车辆无连接运输。
第五十九条采区辅助运输行人斜巷,必须在所有人员出口处悬挂醒目的标志牌,设表示提升的警灯、警铃。
中部应设置红灯信号,信号间距以巷道中任何位置均能看到红灯为准。
施工主要轨道上下山每隔25m设一躲避硐,其宽度、深度、高度分别不得小于1.2m、0.1m和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第九章轨道质量
第六十条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合格品以上;运输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
第六十一条行驶运输巷人车的轨道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必须达到优良品,轨型必须使用24Kg/m以上。
运输综采支架、综掘设备等大型物件的轨道轨型不得低于22Kg/m。
第六十二条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轨道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下车场变坡点或起坡点应采用竖曲线连接,严禁对接。
2、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距相符,轨到接头处道夹板不得少于两副,夹板连接螺栓不得用普通螺栓代替。
3、轨道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mm,轨道轨距偏差不大于10mm。
4、轨道接头应采用对接方式、枕木宽200mm,厚150mm,600轨距长1.2m,900轨距长1.6m。
轨道接头也可采用悬接方法连接。
5、轨道不得有杂拌道。
第十章电瓶车司机
井上下各轨道平巷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管理规定,必须按以下要求执行:
第六十三条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六十四条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六十五条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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