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100个考点精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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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法》100个考点精析
《财法》100个考点精析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共24个考点)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共3个考点)
考点1-1:
会计法律
1.概念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法》
(1)制定机关:
最高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适用的范围:
①时间范围:
第一部会计法律于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lO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②空间范围:
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
注意:
1)范围仅限于境内,但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
2)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会计法第5l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3)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会计事务不受现行《会计法》的约束。
4)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中国投资企业,以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设立,属于所在国法人,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
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
(3)立法宗旨: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法律地位:
是调整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总规范,
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法律规范,
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3.《注册会计师法》
也属于会计法律。
于1994年1月1日实施。
考点2-2:
会计行政法规
1.概念: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种类:
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3.说明:
1992年财政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属于会计行政法规;2006年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考点3-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概念: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种类
按照是否经财政部长签署命令分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
①定义
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②包括:
4个
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lO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发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7号部长令发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
(2)会计规范性文件
①定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
②包括:
13个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财政部分别于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10月30日以文件形式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共38个)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也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共3个考点)
考点4-1: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1、分工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职能
财政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基本职能)
(2)会计市场管理(重要职能)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重要职能)
(4)会计监督检查(重要职能)
考点5-2:
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组织
有2个: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
可以拟订执业准则报财政部批准实施,对违规行为可以惩戒。
2.职能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
(2)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考点6-3: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责任
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形式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会计人员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
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2)所在单位负责
①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③担任总会计师的,除具有会计师资格外,还应当主管过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工作经历3年经历。
3.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原则:
6点
(2)内容:
12项
第三节会计核算(共6个考点)
考点7-1:
总体要求
1.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8个
(1)真实性要求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3)明晰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7)谨慎性要求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要求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2.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资料的要求
《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①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②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A.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B.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C.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考点8-2: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
(1)内容
①原始凭证名称;
②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③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
④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
⑤经济业务事项名称;
⑥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⑦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填制和取得
原始凭证填制必须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
书写清楚。
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审核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具体审核方法
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②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③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④借条应附在记账凭证后,报销时不能退还原借条。
应退还原借条附联或另开给收据。
⑤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⑥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的保管
①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②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③原始凭证保管15年。
2.记账凭证
(1)内容
①填制凭证的日期;
②凭证编号;
③经济业务摘要;
④会计科目;
⑤金额;
⑥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⑦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填制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①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写。
②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③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④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⑤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⑥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3)审核
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填写项目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等。
(4)保管15年。
考点9-3:
会计账簿
1.种类
(1)按照会计账簿的用途分类
①总账
②明细账
③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是对各项经济业务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
④其他辅助账簿。
也称备查账簿,是指将日记账簿中和分类账簿中未能反映和记录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账簿。
(2)按照会计账簿的形式分类
①订本式账簿
②活页式账簿
③卡片式账簿
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不得私设账簿登记、核算。
2.启用与登记
(1)启用
会计账簿的启用必须遵循账簿启用规则。
(2)登记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记,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无误。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当天打印。
3.账目核对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相互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
将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以保证账表相符。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的年末余额,并把全部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会计年度。
5.保管
账簿是重要的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考点10-4:
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
条例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基本准则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附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所列项日的义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2.编制要求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据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余计制度的规定。
具体为: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半年度终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
企业名称和统。
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度,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①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③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④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⑤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
⑥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5)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6)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7)如果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错误较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4.保管
财务会计报告也属于企业重要的会计档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考点11-5:
会计档案
1.种类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挡案。
2.管理(分工)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
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3.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O年、15年、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应永久保存。
4.销毁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
(2)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将编制好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则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
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考点12-6:
其他要求
1.依法建账: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天。
2.明确会计核算内容
《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①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
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④资本、基金的增减:
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⑦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3.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4.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指人为划分的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
我国规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注意:
第一,在年度中间成立的单位。
第二,在年度中间清算的单位。
第三,对于季节性生产的单位。
5.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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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法 100 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