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含考勤RL.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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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含考勤RL
劳动纪律(含考勤)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龙江银行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在职员工的上班、开会、培训等考勤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江银行劳动纪律(含考勤)的管理。
第三条迟到指不按时上班、出席会议或参加培训,晚于规定时间的。
第四条早退指未经负责人批准提前10分钟以内下班或离开的。
第五条擅离职守指上班、开会或培训中途未经负责人批准离开的。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不可抗力包括:
(一)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二)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第七条总行设立劳动纪律管理领导机构,对日常考勤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总行条线总经理、各分支机构对本条线、各分支机构的劳动纪律管理负总责。
第九条各分行综合条线负责本分行人员考勤的记录汇总,并于每月5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报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总行各部门考勤的记录汇总;总行综合条线负责全行性工作会议参会人员的考勤签到记录汇总。
第十一条全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本人出勤行为负责。
第二章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总行、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班时间提前10分钟到岗;重要岗位人员、交接班岗位人员应按照交接班时间提前10分钟到岗。
第十三条节假日值班与办公时间相同,夜间值班按照安全保卫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考勤形式分为签到和检查两种。
总行条线总经理助理、分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为考勤员,负责本条线、本分行、本支行员工的考勤工作,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条线、各分行、各支行工作人员的签到、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总行、各分行、各支行员工上、下班时间和参加会议、集体活动时(含值班、守库)的签到(签退)及工作期间因事外出、返岗情况的登记等均属考勤范围。
第十六条延迟考勤签到时间到岗的视为迟到。
第十七条员工不按时上班,迟到10分钟以内的按迟到论处。
第十八条员工不按会议入席时间入席,超过入席时间至会议召开时间10分钟以内的按迟到论处。
第十九条员工不按时参加培训,超过培训开始时间10分钟内的按迟到论处。
第二十条提前考勤签退时间离岗的视为早退。
第二十一条员工不按时下班,提前10分钟以内的按早退论处。
第二十二条员工未等会议结束,提前10分钟以内退席的按早退论处。
第二十三条员工未等培训结束,提前10分钟以内离开的按早退论处。
第二十四条无故不上班、超假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五条延迟考勤签到时间超过4小时以内旷工为半天,4小时以上为1天。
第二十六条年度内迟到和早退累计每满三次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二十七条擅离职守的按旷工一天论处。
第二十八条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培训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九条假期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的,超假天数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制造证明请假的,已休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从通知日至实际报到日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二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工作的,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三条未经领导批准离岗超出30分钟的视为擅离岗位。
第三十四条因病不能正常工作,持有市级医疗单位证明,并经领导批准、履行请假手续的为病假。
第三十五条因事经领导批准、履行请假手续的为事假。
第三十六条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调休假经领导批准、履行请假手续的为休假。
第三十七条请休假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一)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者。
第三十八条请假应事先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工作人员因休假、工作外出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说明外出理由、起止日期,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二)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须事先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作人员休假、工作外出结束后应按时到岗,并向审批人销假,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条线总经理助理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请假总行条线总经理级条线主管行领导、办公室主任请假应经行长同意,报董事长批准,并告知总行办公室(属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超过3天〈含〉以上的由董事会办公室报银监分局)。
第四十条其他党委成员请假报党委书记批准,报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遇急事外出不能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时,外出前须在最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当日1小时)内采用电话方式,按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总行、各分支机构条线总经理级以上(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请假1天(含)以上、3天(含)以内的报主管领导同意,主管副行长批准;3天以上的须报董事长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告知总行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部门副总经理请假1天的,由本部门总经理批准;1天以上、3天(含)以内由本部门总经理提出意见,报主管行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主管行领导同意,行长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支行行长(主持工作的副行长)请假1天(含)以上、3天(含)以内的报总行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主管行领导同意,行长批准,3天以上的须报董事长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报银监分局,并告知总行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支行副行长请假1天的,由支行行长批准;1天以上、3天(含)以内由支行行长提出意见,报总行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主管行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还须报行长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报银监分局。
第四十六条遇急事外出不能办理书面请假时,须在最短时间(不超过当日1小时内)以电话方式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十七条总行员工请假1天的由部门总经理审批,1天以上的部门总经理同意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支行员工请假由支行行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员工遇急事不能办理书面请假时,须在最短时间(不超过当日1小时内)以电话方式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十条各类请假、外出工作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人力资源部留存备案。
第五十一条支行、各部门考勤员要做好每日考勤登记,按月统计考勤情况,次月5日内(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考勤汇总表》报人力资源部;总行员工的考勤由人力资源部直接管理。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
(一)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的,一次处罚当事人30元。
(二)在各类考勤中代签、弄虚作假的,一次处罚当事人、代签人和考勤员各30元。
(三)违反本行《规范化服务管理规定》“八不准”的,一次处罚当事人30元。
(四)旷工半天(4小时)的,罚款100元;
(五)违纪情节严重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可按照一定比例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受到通报批评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和当年评先资格。
(一)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当月累计3次(含)以上的。
(二)违反本行《规范化服务管理规定》“八不准”当月累计3次(含)以上的。
(三)在各类考勤检查中发现有代签、弄虚作假现象累计3次(含)以上的。
(四)旷工半天(超出4小时)以上的。
第五十四条年度内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通报批评3次(含)以上的,转为勤杂工。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
(一)连续旷工15天(含)以上的。
(二)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的。
第五十六条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员工迟到、缺席、旷工的,员工事先电话联系部门经理说明情况获准及事后出具书面说明呈部门经理批准的,不作迟到、缺席、旷工处理。
第三章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第五十八条风险管控条线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第五十九条风险管控条线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我国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龙江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龙江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薪酬管理手册
3.文件控制程序
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规范化服务管理规定
附件:
考勤汇总表
附件:
考勤汇总表
所在分行:
所在支行:
条线:
月份
序号
姓名
岗位
迟到
早退
事假
病假
旷工(缺席)
休假
出差
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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