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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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清流县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地处置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映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交通部门应对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我县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2.1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适用范围是:
发生在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规费征收中,或道路运输生产中,发生的突发公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总称。
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Ⅵ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
发生不同级别的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不同层次的应急预案。
3.指导思想
3.1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建立健全处置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交通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主动权。
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交通运行面临的风险、困难甚至突发性危机,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4.工作原则
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切实履行交通局应行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处置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首要任务,快速协调,科学调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4.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应对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质准备。
建立健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信息报告体系、指挥协调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抢险疏通体系。
加强队伍培训和防灾抗灾救灾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县交通系统除高速公路系统外,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及所需运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明确指挥人和指挥权限,实行各级交通部门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提高应对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
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坚持防灾、抗灾和救灾相结合,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结合,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局全面协调指挥下,公路、运管、征费,交通系统内部各专业队伍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建立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4.5依靠科学,创新手段。
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推广最新的科学防灾减灾知识和先进技术。
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做好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不断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分析和处理水平。
4.6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和配合,建立健全应对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提高处置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
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5.1县交通局成立清流县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各分管领导及运管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和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主要职责:
指导公路、运管机构建立专项预案,形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现代化预警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中心)依托在县交通局办公室,电话:
5322935、5322236。
5.2县公路局、县运输管理所和县局建设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分别成立,普通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
编制和完善专项的、部门和单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依据工作职责和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承办相应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协助处置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报警工作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防灾科普宣传;办理市交通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它任务。
5.3县交通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协调中心是县交通局处置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工作机构,由县交通局领导、县局相关单位专项指挥协调中心组成。
县交通局主要领导担任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对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
其主要任务是:
制订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交通局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措施;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工作等。
5.4县交通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处置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和上一级交通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合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县公路、运管机构和局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制定各专项预案。
5.5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公路运管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编制相应的本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各级预案必须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由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该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组成的相应的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相应的应急事件响应和处置工作。
6.预测、预警发布和报告
6.1预测
交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应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报的体系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报的准确性。
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重大和特别重大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2预警与发布
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Ⅵ级,蓝色表示)、较大(Ⅲ级黄色表示)、重大(Ⅱ级橙色表示)、特大(Ⅰ级,红色表示)四个预警级别。
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各单位在各自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话、报纸、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点通知等方式进行。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涉及特大和重大预警预报信息,在发布前,须经市交通局主要领导或受其委托的分管领导批准,在发布前1小时应当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交通局办公厅、县安全生产监督局。
发布可采用明传电报或在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公共媒体上发布。
6.3信息报告
事发地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接到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报警后,不论哪一级别的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第一时间将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并通报相关单位和同边县区。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政府领导批准后,可以越级上报。
报告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4县交通局应急协调指挥中心(设局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主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局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市、区)和局直属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1交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特大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要不受限制,随时报送。
7.应急响应与参考措施
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处置本县内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市级设立在县级的交通机构,应当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相应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县交通局在市政府领导下指挥协调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如该事件超出本市范围,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市交通局报告。
7.1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参考措施
一般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发生后,发生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
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根据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结合实际需要,下列措施供公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领导参考:
------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110、120、122、119等);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批示或指示;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究对策;
------启动本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专门应急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启动本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工作;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7.2较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县级应急能力,需要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或需市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市交通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需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根据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结合实际需要,下列措施供公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领导参考:
------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110、120、122、119等);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批示或指示;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究对策;
------启动本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启动本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工作;
------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明确指定现场各专业组负责人;
------启用储备应急求援物质、设备、资金;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7.3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参考措施
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跨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本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急能力,需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县人民政府或市交通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相应预案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
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县交通局应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职责分工,主动配合抓好应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根据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结合实际需要,下列措施供公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领导参考:
----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部署的指示;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究对策;
----启动本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启动本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工作;
----县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参与应急救援;
----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力量和物资增援;
----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县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和所在县交通主管部门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明确指定现场各专业组负责人;
----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署、发布信息;
----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资金;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7.4特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参考措施
特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跨地区我县难以控制并有向全县或周边县份扩散的态势,超出本县政府联合应急能力,需要县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需要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市交通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的;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决定启动Ι级响应的,或国务院决定启动Ι级响应的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县交通局应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职责分工,主动配合抓好应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8.应急现场处置的参考措施
8.1事发地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成立现场应急协调机构,在县交通局应急工作组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交通各专业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该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专业部门予以协助。
8.2在应急现场处置中,可以组成若干专业组,其主要职责如下:
现场救援保障组:
组织现场抢救,维持现场秩序,疏导或者封锁公路、桥梁、隧道、航道,封闭通航水域等。
伤亡人员处置组:
指导并督促责任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置工作,做好家属的思想稳定工作,并负责组织联系理赔等事宜。
事故调查分析组: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组织或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研究处置手段、技术措施和方法,向应急领导机构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决策参考依据。
除以上分工外,根据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还可以组成综合组,负责对外发布和处理公共关系等事项。
9.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
9.1事发地应急处置单位要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号)的有关规定,掌握信息和新闻的主导权,配合做好紧急情况新闻报道工作。
9.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充分发挥正面引导的作用,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并将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简明扼要、真实可靠地发布给公众,一方面公众在获取此信息后能够及时准确地应对突发事件,另一方面避免误导和炒作。
必要时要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统一由局办公室对外发布,并可组织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有关人员回答公众和记者的提问,澄清事实,消除疑虑,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信心。
9.3县交通局办公室受局长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的指挥,负责主管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管理和协调工作。
县公路局、运管所应配合县交通局办公室做好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并相应配合做好各自区域和职责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
县交通局和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发言人,得到授权指令后统一对媒体、公众和合作机构发布新闻信息。
9.4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县公路分局、运管所、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把关;较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须经县交通局同意后,县公路局、县运管所(县地方海事处)、县交通主管部门发布,有特别影响的由县交通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并发布;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县交通局负责协调把关并统一对外发布;特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后,由县交通局发布。
以上各个级别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统一对外发布前,均须征得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并建立相关的审查审批手续。
9.5突发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交通新闻宣传部门的职责是:
指导对媒体、公众和合作机构的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对局势的发展和各方信息需求决定预案的启动;根据预案中确定的合作机构应及时协调,保证新闻发布中口径一致,避免越级传播;及时向本部门领导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更新信息;部门在整个应急系统中所起的作用是:
向主管领导和决策层建议如何发布信息;了解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政策、技巧和情况;复核和批准将要公布给媒体、公众和合作机构的信息。
9.6县交通局办公室要加强上下沟通,负责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络和公共关系处理工作,逐步建立部门之间、发言人和主要媒体联络方式的信息库,以便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及时、有效沟通。
10.宣传培训演习
10.1宣传教育:
县交通局负责编印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救助宣传相关资料,广泛宣传应急预案。
交通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各单位应编制及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督促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公共突发应急预案;广泛开展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10.2培训: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每年对负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相关应急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应急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应急常规性的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10.3演习: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有针对性的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明确岗位与职责,增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之间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11.应急事件中的交通运输保障
11.1县交通局应及时协调县公路分局、运管所及交通主管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和运输应急保障措施的落实。
运管机构要依法制定并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车、船)的征用程序和交通运输人力、物力补偿原则,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通行费征收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通力协作,保证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11.2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事件中的信息通信保障体系。
配合市交通信息部门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织建立市、县互通、部门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结合,光纤通信与微波、卫星通信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11.3加强应急通信装备建设,保障应急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完好,建立备份和应急通信措施。
一旦应急事件发生,能够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指挥畅通。
12.预案管理
12.1本预案总则由市交通局编制,各分则(各交通行业专项预案)由县局、县公路分局、运管所及局有关部门配合编制,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12.2交通主管部门要依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抄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12.3各有关部门要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监督检查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确保常态工作向非常态工作的顺利转变,保证在非常态下能够临危不乱、行动迅速。
每次重特大公共事件发生后,都要对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和修改充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机制。
13.责任和奖惩
13.1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13.2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举报突发公共事件重特大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13.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紧急情况,延误处置,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失职、渎职行为的;在处理紧急情况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附件一:
清流县交通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突击队领导机构
附一:
清流县交通局应对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突击队领导机构
清流县交通局
2009年4月8日
一、清流县交通系统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赵木海(县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
戴跃生(县交通局副局长)
魏基镇(清流公路分局局长)
丘自文(县交通局副局长、县永宁高速公路办公室主任)
马卫强(县交通局副局长)
彭元荣(县运管所所长、地方海事处处长)
成员:
王耀华(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
阳发进(县公路分局副局长)
杨明荣(县交通局公路建设股股长)
王小平(县交通局交通安全股股长)
吴振生(县运管所副所长)
彭培清(县公路分局工程股股长)
下设应急救援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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