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部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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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部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说明
第二章
乙部-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说明
I.凡查阅所有在本工程量清单内的说明时必须同时参阅下列各项与此合同内全部工程有关及适用之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说明条款。
II.除另有列明外,所有材料及操作工艺均须符合有关的工程规范,包括图纸上有关的工程规范备注,而所有单价须包括按有关工程规范进行所有工作费用。
III.除另有列明外,所有行业内项目的单价须包括:
1.人工及一切有关费用;
2.材料、货物及一切有关费用(如运输、交付、卸货、贮存、退还包装材料搬运、吊井、放下等);
3.材料及货物的固定和装配就位;
4.施工设备及工具的使用;
5.所有削切及耗损;
6.筹办费、经营、杂项费及利润。
IV.暂定材料的供应、安装及税金单价说明:
-
当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或任何工程项目注有建设单位暂定供应单价材料一词,即代表其单价须包括:
-
1.主材的供应单价(工程量清单中以A项中的“主材费”表示):
-
(a)按图纸及规范要求的任何深化设计;并获得工程师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
(b)对所有主材进行的切削及加工中产生的损耗。
(c)主材、货物和一切有关的费用(包括所有运输中主材的损耗、议标人需负责的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有)、清关费用、码头费、空运、海上和陆上运输、保险、卸货、仓库贮存、送交现场以及可从项目说明中合理推论或为此所必需的任何费用)。
(d)运输主材至工地现场或经工程师指定的仓库,分拆包装物料并将该物料收集处理,以及将材料卸下并堆放于指定位置。
(e)提供一切产品质保证明及主材合格证明。
(f)与工程师协调及服从其现场管理,与工程师指定的其他指定承包人及独立承包人的现场施工技术、工序、质量、验收及工期上配合协调工作。
(g)其他为执行该项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按合同文件所需进行的其他工作。
(h)暂定供应单价的材料详见本说明第B2.2/41页。
2.主材的安装及辅材的单价(在工程量清单中以B项中的“人工费”及“辅材、机械费”表示):
-
(a)主材的安装费用。
(b)除主材外所有相关辅材的供应、安装及一切有关的费用。
(c)按规范及工程师的指示,于工地现场或工程师指定的仓库接收材料,包括假如载货运输车无法驶入工地或工程师指定的仓库时,提供所需的叉车进行运送工作,以致所有进一步的搬运、储贮,以及将该材料从指定的仓库运至工地(如有)。
(d)按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安装,并对安装的工作面做必要的表面处理。
(e)所有材料进行施工中产生的损耗,包括收口及收边处理、与结构体的紧密结合、防水及防渗漏处理。
(f)所有材料的一般管理费、利润等。
(g)其他为执行该项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按合同文件所需进行的其他工作。
(h)所有基于计量方法、损耗、损失、提供样本及维持足够的同色材料以便在缺陷保修期内进行维修工作等事项上所需的额外材料数量。
IV.暂定材料的供应、安装及税金单价说明(续上):
-
3.一切工程税金(在工程量清单中以B项中的“税金”表示)。
4.暂定供应单价的材料将由工程师选择,并根据工程师与供货商协议的价格(扣除所有折让后)调整。
该供货商应被视为承包人的直接供货商。
5.在工程师选定材料后,承包人应实时进行材料计算及订购的工作。
承包人及供货商应全面负起订购及计算正确材料数量的工作。
6.在最终结算时,前述IV.1项中所述的“主材费”及前述IV.3项中所述的“税金”只在工程师与供货商协议的价格与暂定供应单价在净值上有差异时,方会进行调整,而数量的计算原则将完全遵循工程量计算原则及本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说明。
前述IV.2项中所说明的内容将不会作任何调整。
V.
土方工程
1.除另有列明外,全部土方工程须按有关工程规范执行。
2.除另有列明外,任何在图纸上以点或等高线显示的工程现场标高均以基准标高折算。
如承包人对此等标高的准确性有所怀疑,他必须在土方工程开始前书面通知工程师,否则有关此等标高不准确的索赔将不受理。
3.所有土方工程量会按照现有地平标高或形成地层标高,取上述较低者计算,除非工程量清单内特别指明不同的起挖水平。
4.承包人须注意工程现场被挖掘土壤的性质及到工程现场视察,检查可能存在的探土孔,使他自己能信服所采取的施工方法确是所需的。
并应在其标书内包括所有可能遇见的挖掘方法所需的费用。
因承包人忽略上述需要,日后将不能提出有关索赔。
5.所有土方工程项目内的数量均按未挖掘前之实土体积计算,而承包人应在其单价内预留实土被挖出后体积胀大时对费用的影响;填方工程量计算则应以辗压后为准,而承包人应在其单价内预留实土回填后辗压的影响。
6.地下室及类似的土方工程的计量已扣除原有孔洞之体积。
7.泥坑及类似的土方工程的计量按以下方法计算:
地下室和类似的挖土方应计算至基础外侧面垂直面。
8.为排污、水、电、气的供应管、电缆及镶边石等泥坑的土方工程的单价按长度包括按所述的回填、椿实回泥及运走多余挖泥等工作费用。
9.所有原掘出的泥土应被视为完全合适作回填用途,如需要由承包人额外提供(因不合适作回填,例如回填沙,灰土等)所有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10.承包人需於施工前提交一份监测报告,报告内容需包括承包人接收工地现场时的状况,并对接收后的工地一切情况负责。
Ⅴ.土方工程(续上)
11.因建造挡土墙或类似项目而需挖掘堤坡降低标高的单价包括临时顶撑及支承所需的任何额外挖掘及回填或其后运走挖泥等工作费用。
12.工作空间应计算(不适用)
13.土方工程单价包括下列费用:
(a)在平地或斜坡上任何位置挖掘任何天然物料,包括所有巨石及石块,及所需的空气压缩机,楔或其它设备及工具。
(b)采用任何所需方法掘除挖出的泥土以及开挖所需的工作空间。
(c)修齐、挖平或挖至所需的坡度及椿实被挖后的泥底并且修齐所有被挖土壤的侧面,包括将松土挖除及用额外混凝土回填此等地方(按照地基规定比例混合)或以混凝土(按照地基规定比例混合)填至所需之水平及轮廓以代替修好石面及泥底,所有此等工程所需之费用均由承包人自付。
(d)若所挖泥土之深度超逾指限之深度,必须用混凝土(按照地基规定比例混合)填至原定之水平。
(e)为斜坡、切面或工程之任何部份之轮廓,及任何由工程师所指定之曲线进行放线。
(f)掘除老树根及任何原有木桩、碎除旧混凝土或砖地基、灰泥荡面、路面、混凝土地面及其它类似项目、圆或方管道、排水管道、清水或污水沙井、集水沟及其它旧有工程,并将原有之圆或方管道或排水管道消毒及封口并用干硬材料将空隙填堵。
(g)为支持及巩固原有或承包人挖出土壤的侧面而必须充份地敷设的顶撑、挡土板、铺板及支撑等,以及任何额外的土方工程及其后直至工程师满意的回填工程。
同时亦包括作为承包人对所有土方工程安全所应负责任,及为支持及巩固所有土方工程的侧面而采取被认为必须的任何设施。
在能不损及任何新旧工程的情况下,运走所有临时的木料及其它物体。
此类搬移工作,皆由承包人决定和负责。
Ⅴ.土方工程(续上)
13.土方工程单价包括下列费用:
(续上)
(h)土方工程进行时,任何原有圆或方管道、排水管或电缆及其它同类物体的临时支撑,如上述项目被损毁时应予妥善修补。
(i)采用手工具挖掘或其它类似适当之小心方法以避免损及任何椿柱或顶撑及支撑等物。
(j)当工程师以书面批准使用炸药爆破土壤时,承包人须严格遵守任何有关之规例并设置爆炸防护网和/或其它获准使用之防护措施藉以防止发生损毁或伤亡事件。
Ⅴ.土方工程(续上)
14.运走挖泥计量是根据未挖前之实土体积计算,承包人须在其单价内预留实土被挖出后体积胀大对费用的影响。
15.以挖泥填于地基之类的周围、或填高泥面或由地盘运走挖至倾卸站或滑槽等之单价应包括所有因运至或由临时土堆运走所需之装卸工作,重复装卸工作及从临时土堆再挖掘之工作,并须按情况而定包括在工程现场内将已挖出之泥土由原来堆积处运往另一处的费用。
16.除另有列明外,所有从工程现场运走挖泥之单价须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政府批准之滑槽、泥土倾卸站或倒物场地并须包括任何因在建筑期内已经批准之滑槽、泥土倾卸站或倒物场之地点需要转移所引致之额外费用。
17.A.填泥的单价将包括斜坡、切面或工程之任何部份之规定轮廓及所有由工程师指定之曲线的放线工作。
18.在坡度斜于1:
2的斜坡上填泥的单价包括先将斜坡面挖成每级1200毫米高的梯级或其它由工程师指示的形式及额外挖掘及运走挖泥的费用。
19.所有用泥土或碎砖石垫层(被视为包括沙、粗花岗石碎片、花岗碎骨料,认可的粒状填充料、砾石,认可等级的滤料,铸泥及同类物料)填塞或回填空位的计量均按被填空间的体积计算,而其单价则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a)填塞及按规范指定而进行的分层压缩及椿实填土;
(b)填实前与后两者间体积的差额;
(c)因压缩而需预备的任何额外材料;
(d)泥边及斜坡所需的临时挡土板;
(e)在梯级下、地台下或墙后及类似空位所需的任何人工堆砌加厚工作。
Ⅴ.土方工程(续上)
20.碎砖石垫层的单价还按所需包括将表层铺成去水的倾度及拱度。
21.经公路运走挖泥或运入填土及碎砖石时,其单价须包括为防止运输时在公路遗下废物而须留意遵守的下列事项而引致的额外费用:
(a)所有运泥车必须设置紧密装配,侧板及尾板必须妥为栅锁。
(b)运泥车所装载的土壤或碎砖石的高度不得超逾侧板尾板的高度。
石块须小心及安稳地堆置于车上以防在运输时脱离原位及跌落路面。
(c)在挖土工程期间内承包人须在工程现场、取土区及倾卸站提供及雇用经工程师指定或任何所需的不熟练工人负责在运泥车离开工程现场,取土区或倾卸站前将车轮及车底清理及清除附着的泥土,而当倾卸后将剩余在车上的松散物扫除。
视乎工程师的决定,承包人或须雇用其它同类工人负责清理进入工程现场,取土区或取土区或倾卸站的道路。
22.截桩头
(a)将桩头截至所需标高应以根计算。
单价需包括凿截桩头、按规范要求的灌芯处理以及垃圾外运等费用。
(b)如桩基础工程承包人已将桩头截至所需标高,则清理桩头应以根计算。
单价需包括按规范要求的灌芯处理以及垃圾外运等费用。
VI.桩基础工程
1.钻孔灌注桩基础工程单价应包括下列项目:
-
(a)本工程须根据图纸及规范进行及完成,并以其作为报价的基础。
如承包人认为标书中列出的项目,尚未能够完全反映工程所需的项目,承包人可自行加上该等项目及详细资料,惟此等项目的造价亦须包括於该章节内及只可以根据本款的规定调整。
一切在议标时没有加入标书内的项目,均被视作包括在造价或单价内。
(b)本章工程不包括桩承台之建造。
VII.桩基础工程
(c)所有单价均需包括工程所需之人力、材料、损耗、废料、机械、运输和临时设备及物料。
(d)钻孔灌注桩的混凝土单价应包括所需的混凝土、搅拌、灌注、一切超灌(即预留长度)及充盈和一切混凝土试块的试压测试。
(e)钻孔费单价包括钻孔穿过任何种类的土壤、石层、旧有桩基和任何地下人造结构(包括地下防空洞和雕堡等。
);钻孔入或压入岩层(综合各深度);所需的混凝土、钢筋、钢管、桩壁、泥浆、泥浆湾槽和泥浆池;泥浆运输、泥头运走、成孔测试、机械进出场费及场内搬运费、人工挖桩孔、超灌部分空孔、安放护口管、钻机就位、搅拌站的重复搬运、污水排放及其他施工费用等等。
(f)高压旋喷桩的单价包括成孔、护臂、注浆、泥浆外运、空钻、钻芯取样、检测等一切内容。
(g)水泥搅拌站的单价包括成孔、护臂、安放注浆管、注浆、泥浆外运、空钻、钻芯取样、检测等一切内容。
(h)钢筋的单价应包括所有焊接、定位钢筋、吊筋、吊笼、扎扣钢丝、螺栓、钢筋接头、并包括一切为巩固钢筋笼及为使其能稳妥地放入桩洞内而所需之一切材料及所有需要的额外钢筋等。
(i)垂直静载试验费的单价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项目:
-
--按国家标准、规范、图纸内为进行测试所需之一切机械、仪器,所需物料之运输、供应、安装和搭设,及竣工后的拆除、搬移及修复所有影响工程等。
--安装压重平台反力装置或锚桩横梁反力装置及为进行测验所需之一切液压起重器、仪器及机械。
--提供桩顶配合测试设备所须的附加钢环、钢筋钢片和其它一切有关桩帽处理。
--提供试桩的完整验收报告、资料及有关文件等。
--沉降及位移观测。
2.预制钢筋混凝土桩之单价应包括任何长度的桩,所有模具、钢筋、锚栓、吊套、连接件、顶盖板等。
VIII.
地下连续墙工程
1.地下连续墙之单价另须包括以下各项:
(a)於现场移动机械及设备就位,包括一切临时所需的装置及支撑。
(b)在施工期间及於混凝土灌注前,维持挖掘坑槽之外型。
(c)在铁笼装置及混凝土灌注前,按工程规范进行清孔。
2.混凝土工程单价需包括每幅墙体的临时平直收尾及不透水缝。
IX.混凝土工程
1.除另有列明外,全部混凝土工程须按有关工程规范执行。
2.所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的单价须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3.所有按所述的材料、人工、机械、混合材料、起重、降低、运输、安置、在钢筋周围捣实、凝固、振捣、养护及保护等。
4.所有按所述要求的取样及试验(包括试拌、准备及提交供试验用的立方体试砖)及所需养护。
5.施工缝(如需要则包括所需安上认可的防水条)。
6.构造或削切成槽(在清水饰面混凝土造成装饰面则属例外),管子槽、凹凸榫、榫眼、为直径不超过150毫米的喉管造孔、为面积不超过0.025平方米的留孔、槽口、及于栏杆柱、螺栓、连接筋、夹铁及类似项目的灌浆及按所述的继后修复工作及其它类似的杂项。
7.为凸缘、墙压顶、窗台、沟渠及其它项目以长度计算项目形成角、末端、出水口及交接点等。
8.除另有列明外,所有混凝土垫层及楼板的单价须包括分隔平浇落或分隔斜面浇落,包括分隔间的板模及完成其所需之平表面或斜表面及分流及拱形表面及接收铺面。
9.在墙、间壁及类似项目及沟渠下的加厚混凝土底层的单价须包括一切额外挖掘、运走挖泥、碎砖石垫层、在碎石砖垫层中形成槽或以人工砌造碎石砖垫层和模板。
VIII.混凝土工程(续上)
10.混凝土单价须包括一切当柱及剪力墙与楼板及梁的混凝土等级不同时需提供45º的混凝土肩接并包括一切所需模板,而所需的肩接数量将不作另行计量。
11.混凝土的单价须包括一切施工所需的施工缝、额外的钢筋、砌块、止水条、钢板止水片、密封材料、伸缩缝、变形缝、细钢丝网、耐碱玻璃网布、附加防水、泄水洞、滴水线、泵送费及底垫等。
12.如需利用首层楼板,任何加固或施工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金额中。
13.止水带的单价须包括纵长在线所需的一切接缝。
14.钢筋按图纸所示净长加锚固数量计算,钢筋的单价须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a)辘制公差的裕量。
(b)所需的截度、消耗量、末端屈勾及屈曲。
(c)起重、降低及安装就位。
(d)缚扎用的直径1.625毫米的缚扎软铁线(不计算在重量中)及缚扎工程。
(e)钢筋供应、制作、所有图纸中显示的及没有显示的搭接、安装、损耗、辅材及支撑措施(如马凳、垫块、钢支撑)等一切相关工作。
(f)按所述用以固定及支承位置的定位器、定准砌块、定位钢筋、枕、吊架(普通定位钢筋及定位枕不计算在重量中)。
注:
在本合同内所指的‘特别定位钢筋’为工程量计算原则第VI章混凝土工程第15b(ii)项所提及由业主聘用的设计顾问所设计及设计顾问详图所示的定位钢筋和定位枕才会被计算在本工程量清单内。
(g)按所述提供试验证明书及提供试验用的钢筋。
VIII.混凝土工程(续上)
15.除另有列明外,所有钢筋长度按设按图纸所示净长加锚固来换算的。
钢筋之单价须包括设计图纸上阐明的不同搭接方法。
16.绑扎铁丝、预制混凝土垫铁件或专利垫铁、分隔筋,以及普通垫铁条应已包括在项目及单价内,不论图纸上说明与否,将不作另行计算。
而一切所有绑扎铁丝,预制混凝土垫铁件或专利垫铁、分隔筋以及普通垫铁条需获批准及经工程师或监理认可才可使用。
17.筏式基础支撑钢的铁马凳需另行计量(若设计图中已明示)。
18.钢筋将以下列每延长米的标准重量计算及支付(实际重量不予考虑)。
直径公斤/米
3毫米0.055
4毫米0.099
5毫米0.154
6毫米0.222
8毫米0.395
10毫米0.617
12毫米0.888
14毫米1.21
16毫米1.58
18毫米2.00
20毫米2.47
22毫米2.98
25毫米3.85
28毫米4.83
32毫米6.31
36毫米7.99
40毫米9.87
19.钢丝编网的单价还须包括搭接及在障碍物周围做槽口的额外人工及材料。
VIII.混凝土工程(续上)
20.模板的单价须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a)所需要的支撑及支承,螺栓及打楔子;
(b)按规范要求支模需采用的一切工作内容,且不区分平面、立面、斜面等一切形式的构造要求;
(c)在梁、楼板等所需作拱形的裕量;
(d)直、圆和斜削切及耗损、斜削边缘、凹口、角位互搭及接驳的预量、管子槽、滴水槽、凹槽、凹位及类似项目的板条、嵌条(在清水饰面的混凝土造成装饰面则属例外)、凹凸榫、斜削边及圆边或饰边、斜削角及类似项目、及斜削边、圆边或饰边的收口及斜削边缘;
(e)涂上经认可使用的表面缓凝剂或脱模剂;
(f)为直径不超过150毫米的喉管造孔和为孔洞面积不超过0.025平方米留孔。
(g)收取所有螺栓、装配、核心、喉管套筒或其它认可的套圈及一切其它需要嵌入件(螺栓、装配、核心、喉管、套筒、套圈等,由其它工程人仕,指定分包商或专业承建商供应)并将该等嵌入件安装就位;
(h)按照工程师要求工程的连贯性与进度,准备足够数目的模板,供多层能在同期施工使用。
(i)脱模、拆除及移去模板及支撑。
VIII.混凝土工程(续上)
21.当指明模板需要为”清水饰面”时,其意应视为包括任何按指定的清水饰面。
22.当模板被指定为“清水饰面”时,其单价更包括须以密缝接头模板造成平滑的混凝土表面,不留板印、孔隙、洞及其它有瑕疪。
所有此类印记须小心擦去,一切孔洞须以指定的珠形填料填妥。
在滑面混凝土作装饰面用的嵌条、造凹槽的板条、凹凸榫、肋等则应已经量度。
23.当钢模板被指定用作造成清水饰面的材料时,其单价更包括将一种认可的材料加工成为边缘或不规则形状或尺码的模板。
例如与其它混凝土构件的夹口、凸出部份、空隙、孔洞及类似情况。
24.预制混凝土工程及预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的单价包括一切模具,如在此所述以水泥面作为终饰的外露终饰面或留待盖上终饰层的粗面、一切角、斜角缝及末端及内窗台等造型、绞升及装嵌、以水泥砂浆作底层及勾缝,一切临时支撑、各种提升装置及一切提升所需的额外钢筋。
25.预应力工程内预应力筋孔道的单价须包括预应力筋孔道套管所需支撑、形成气孔及其灌浆(但不包括孔道的灌浆)。
26.预应力工程内每条钢缆的安装单价包括除去油脂、拉直、所需截度及值装等。
27.拉力钢缆的单价包括施加拉力后将钢缆末端截断。
28.防潮纸、聚乙烯薄膜等同类之防潮物的单价须包括有连接、封闭接口及翻折边缘所需的额外人工及材料的费用。
VIII.混凝土工程(续上)
29.橡胶地沥青项目的单价须包括与下列有关的所有额外之人工和材料:
(a)底层之表面处理。
(b)在底层之表面涂上推荐之底料。
(c)浇落至斜面及分流。
(d)每一层的搭接及每一层与上一层交错搭接。
(e)边缘之荡平胶合条。
(f)削切、槽口、弯曲、翻折及类似项目。
(g)塞进、楔入及封口于凹槽。
(h)修整于出口、喉管之轴环、立柱杆、支柱及类似物,并涂上推荐的胶合涂层。
(i)于三角内缝、踢脚板、檐槽、路缘、槽、拱座等的所有角、交叉点、止点及类似项目。
(j)至竣工及验收前之保护。
X.
排水地渠工程
1.除另有列明外,全部排水地渠工程须按有关工程规范执行。
2.在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说明内,于“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砌砖工程”及其它行业中的条款,如有适用于本行业时,则均须按前沿用。
3.排水地渠坑的单价,除包括以上已在“土方工程”部份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说明条文所述外,还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
(a)因承包人需负责所有标高的准确性而设置的正确指示板;
(b)按混凝土底层所需而留出工作空间;
(c)回填及运走剩余挖出之物料或泥土;
(d)为代替第2.2/8页条款A(iii)所示的混合料,任何挖土造成的孔洞,无论是意外或需移去石块或削去松土而造成的孔洞,或在任何情况因任何理由包括以较深挖土来代替修平石底至正确水平或斜度而挖土超于指定深度时,须比例1:
12粗填料混合之混凝土或其它按工程规格所需之混合物或物料填封至指定水平。
4.混凝土底层的单价须包括所需的模板。
5.雨水沟渠的单价须包括造成所有角、末端、交接点、接缝、出水口及类似项目。
而挖土工程、回填包括指定回填物料、在工地除去剩余挖出土、板模及批荡亦须包括在内。
X.排水地渠工程(续上)
6.排水喉管的单价须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a)所有短度喉及接驳包括活管周颈圈、连接管、连接器及类似物品及接合物料。
(b)污水喉管及通气喉管、集水沟等的削切、连接及耗损。
(c)暂时停工时所需封闭喉管末端的临时塞封。
(d)供应及安装所有安装在检查井边上、墙上等喉管所需托座。
(e)嵌入及修齐检查井边之喉管末端及连接到沟渠的接口。
(f)在砖及混凝土墙中削切及造洞及修好洞口包括所需的套筒。
7.喉管的配件、集水沟、阴沟头及类似物体的单价须包括在喉管的额外削切及额外接驳。
8.排水喉管及配件的单价须包括供应及提交喉管及配件给与试验及所有与试验有关费用。
9.排水喉管配件的单价,当描述为”额外”时,须视为已减去此配件所代替的喉管长度的承包人单价。
10.此外,管道的单价还须包括提供及安装一条硬质附标记的拉线,由他人使用。
XI.五金铁件
1.除另有列明外,全部五金铁件须按有关工程规范执行。
2.所有五金铁件及卫生间杂项及其它配件的供应及安装或单独是安装(视情况而定)的单价须包括:
(a)除另有列明,否则包括安装至任何种类的木材或建筑板材上;
(b)与小五金件配套所需的一切螺钉,及其它需要但不属小五金件连带供应的螺栓、螺栓帽、垫套、钉、插或类似物品;
(c)在安装的木材或其它表面的所有安装、削切、嵌入、埋入、打眼、开榫、钻孔及类似工作;
(d)在混凝土、石、砖或其它表面的填塞工作;
(e)润滑、调理及调整小五金件,使完工时能维持正常操作。
3.锁的单价另外还须按要求包括安装前部、锁环或锁舌及锁眼盖。
4.除在工程量清单另有列明外,锁的单价另外还须包括为每锁供给两条锁匙及镶金属边的标记牌,上面填上房号或名称,并在交楼时提供一块加压纤维板或夹板制的临时锁匙板。
XII.
钢铁及金属工程
1.除另有列明外,全部钢铁及金属工程须按有关工程规范执行。
2.所有结构钢铁工作的单价须包括辘制时所产生的公差重量,所有削切及所需开的缺口、划线、钻孔、焊接及焊接物重量及在制造商厂内于钢铁上所涂的一层红丹底油。
3.所有钢铁及金属工程的单价须包括下列各项:
(a)削切至正确长度、开缺口、斜削末端及所有钻孔或作洞、埋头孔及填封毛口。
(b)按所述以焊接或联结、螺栓连接或铆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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