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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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宁夏理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本规定涉及到学校学制和培养的具体内容,见《宁夏理工学院本专科(高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一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能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也可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要求退学,其退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可延长至六年,专科延长至四年。
延长学习期间,按时缴纳学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40天以上的;
2、请假时间30天以上的;
3、因某种原因或困难不能继续学习(因病休学除外)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生申请休学,本科最多可申请两次,每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专科最多可申请一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七条休学手续办理程序:
1、学生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申请;
2、领取并填写《宁夏理工学院休学申请书》;
3、经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九条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处复学申请,经系和教务处同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结果,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除因伤、病休学外,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4、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编入校内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节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一学年内不及格和无效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不包括全校性选修课);
2、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的(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实习、实践一天按7学时计算);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天后视为送达。
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在学校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籍;
2、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患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负责领回。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宁夏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受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制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标准,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且综合计算的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者,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一年。
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在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并修读了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2、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3、未获得学校规定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证书;
4、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德育考评为D级的)
第二十七条属于第二十六条第1项结业的学生须继续修读相应的课程,达到规定的总学分才能换发毕业证书;属于第2、3项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申请回校补做毕业设计(论文),或通过考试获得相关证书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结业后一年内不申请重修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
第二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学分者,可核发结业证或肄业证书,不得再申请补修、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学生认为自己能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学生(包括按时、提前和延后毕业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负责进行审查、汇总,报学校审核。
第三十三条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依据本、专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标准进行。
在读期间遇到专业培养方案局部调整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执行调整后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标准。
第三十四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宁夏理工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的要求者,授予其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学籍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动的,或因在学习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学仅限“本人申请退学”的一点)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级辅导员初审,系审核,教务处或招生就业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报教育厅备案。
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系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班级学生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通过校务公开、听取学生意见、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和方法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五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劝告学生在校时间,集中精力学习,响应国家晚婚的号召。
如要求结婚的学生,学校不提供方便条件。
学校要求学生履行结婚告知义务和怀孕告知义务。
结婚怀孕的学生,原则上应当休学。
在未休学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学校一概不予负责。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详见《宁夏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对学生纪律处分详见《宁夏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第五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受理学生申诉详见《宁夏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受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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