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路网建设设计库采购项目定点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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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路网建设设计库采购项目定点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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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路网建设设计库采购项目定点服务协议
定点服务协议及主要条款
招标人(甲方):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标人(乙方):
签订地点: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XX县2017年路网建设设计库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包别:
第包(第1包: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设计乙级定点单位;第2包市政行业(道路工程)设计甲级定点单位。
)
甲方就XX县2017年路网建设设计库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XX县2017年路网建设设计库采购项目第包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县2017年路网建设设计库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1.2“中标人”是指XX县2017年路网建设设计库采购项目对应包别的入库定点单位。
1.3“工程设计工作”分为正常的设计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XX县2017年路网建设设计库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XX县2017年路网建设设计库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文件
3.1.3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澄清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XX县2017年路网建设设计库采购项目。
乙方可以按抽签方式承接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设计项目。
4.2乙方应按投标承诺为用户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4.2.1乙方应保证施工质量的服务管理体系。
4.2.2具体项目设计工程中,乙方必须按照中标的投标文件中配备的相关团队人员组建满足工程项目及甲方需求的项目设计小组。
所有设计机构中配备的设计工程师,必须是具有丰富的设计经验、身体健康、年龄适中、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
乙方为该项目配备的设计人员应及时到位,专业配套。
且承诺根据后期现场施工情况及建设单位要求,拟派设计人员提供驻场服务。
4.2.3乙方为各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4.2.4若业主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乙方对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修改,乙方最终提供业主的设计方案,应确保满足用户的设计要求(包括图纸的数量)及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提供设计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设计合同,确定设计内容、人员安排、服务期、价格等。
设计取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如乙方在承接具体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合同中的承诺优于乙方投标文件时,以设计合同为准。
4.4办理工程设计业务程序
4.4.1甲方需要抽取定点单位的,原则上在定点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项目中签人,不计轮次。
具体办法见招标文件有关抽签规定条款。
4.4.2项目由甲方业务部门提前二个工作日通知定点单位抽取的时间及地点。
设计单位抽取确定后,乙方按招标文件约定与甲方签订设计合同并开展设计业务。
4.4.3项目中签人不得无故放弃中签资格。
4.4.4乙方根据用户的设计要求,经用户确认后,乙方与用户签订《工程设计服务合同》(可参照工程设计行业内合同文本制定)。
4.4.5乙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日历天内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4.4.6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开展工程设计业务。
4.5甲方要求设计总承包的,应按照甲方要求承担项目任务,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经甲方同意,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但应对成果负总责。
总承包模式设计内容包括如道路桥梁(含跨河桥、人行天桥、地道等)、排(雨污)水(含为满足道路排水需要建设的泵站、排水出水口)、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监控、照明、灯饰、绿化、配套建设的10KV和110KV供电(土建)、管线综合等。
工作阶段包括立项、方案优化、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编制、工程设计必须的交通量观测和预测、方案论证、勘察、测绘、咨询、洪水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环境评估、林业审查、气象审查、能耗评估、工程施工及验收等过程中的技术服务等工作。
4.5.1对于因项目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要定点单位提供承诺或者相关材料后(视项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专家评委会评审)才能抽签的项目,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抽签公告后,定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材料,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在按规定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单位中抽取,相关承诺及材料为合同组成部分。
具体如下:
(1)业主单位通过方案竞赛的方式确定中签人的或者对项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可在所有响应的并递交设计方案的定点单位中,选定三家入围投标人,通过方案比选方式确定中签人;
(2)响应的定点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2家,如仅有1家,该项目将做流标处理。
4.6费用结算方式
4.6.1设计合同价确定方式
1)按国家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件的规定及设计中标折扣率收取(设计中标折扣既该项目所有中标人的中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注:
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计费额,依据计价格【2002】10号文计算得出的基准设计费*该项目统一折扣率,其中统一折扣率为该项目所有中标人的中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例如:
项目招标控制价为A,则以A为计费额,依据计价格【2002】10号文计算得出基准设计费B,统一折扣率为C,则设计费用为B*C)。
2)根据方案比选方式确定的中签人,设计服务费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提高的10%设计服务费将作为设计补偿费用由中签人平均支付给未中签的另外两家入围投标人。
4.6.2前款所述的中标费率不再根据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动,中标人据此费率及结算方式与业主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4.6.3设计项目所涉及到的供电、地震安全性评价、勘察、测绘部分,经业主单位同意,可由项目中签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但项目中签人须对所有成果负总责,其中供电、地震安全性评价、勘察和测绘部分费用结算如下:
供电部分设计服务费为以发改委批复的工程初步概算价为计费额,依据计价格【2002】10号文计费标准计算得出的设计收费额为准,不再下浮。
地震安全评价费用按照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10号)标准的50%另行计取。
勘察费用按照设计收费总额的8%另行计取。
测绘费用按照设计收费总额的2%另行计取。
4.6.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检测、实验、洪水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估等所有编制费用和评审费用均包含在设计收费中,不再单独计算。
4.6.5市政项目计算基本设计收费时,原则上仅分为三部分分别计算,即道路(含排水、土方及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等各类附属工程)、桥梁、供电工程。
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确定的以上三类工程的专业调整系数和复杂调整系数分别计算。
4.6.6《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1.0.13-1.0.18不适用本次招标。
4.6.7设计费支付方式:
施工图完成并通过图审付至合同总额的70%,竣工验收工程备案后经项目实施单位签署意见后剩余合同价款一次性付清(无息)。
4.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7.1甲方的权利
4.7.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情况进行检查。
4.7.1.2有权对设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7.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及因乙方设计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甲方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4.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8.1乙方的权利
4.8.1.1依约收取设计费用。
4.8.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设计、乙方承诺及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要求。
4.8.1.3乙方有权对甲方在设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4.8.2乙方的义务
4.8.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
4.8.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8.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设计服务质量,按照设计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设计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8.2.4向用户报送委派设计负责人及其设计机构主要成员名单、设计构思、工作安排、完成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工程范围内的设计业务。
4.8.2.5设计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甲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8.2.6设计机构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设计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且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8.2.7在设计合同期内或者设计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8.2.8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设计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8.2.9建立定点设计档案制度。
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8.2.10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合同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标人及中标人/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甲方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投标人及中标人/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
投标人及中标人/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乙方应按与甲方签订的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完成设计任务。
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甲方签订的设计合同规定,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设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由于设计人员对工程各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设计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设计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5.3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尝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用户的直接费用支出。
5.4乙方接受甲方设计委托后,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转包。
5.5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收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6履约保证金的扣收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7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8监督管理、警告、处罚或取消资格
5.8.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点设计单位投标时的评标依据。
5.8.2警告、处罚或取消资格原则如下:
5.8.2.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取消定点资格;
5.8.2.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取消定点资格;
5.8.2.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或第三方发现的,取消定点资格;
5.8.2.4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取消定点资格;
5.8.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取消定点资格;
5.8.2.6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资质被吊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证明》到期且无法继续办理新证、所设计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导致其无法保证后续项目服务能力和质量的的,取消定点资格;
5.8.2.7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设计定点资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5.9.3项目中签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中签资格,确有特殊原因放弃的,须书面陈述理由,报甲方审批。
项目中签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按规定履约、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定点资格,从定点库中清除,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报XX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列入黑名单。
项目中签人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合同约定组织设计,如因设计失误导致工程质量等问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并给予取消定点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上报XX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列入黑名单等联动处罚。
5.9.4在任何情况下,如项目中签人不能满足甲方的合理需求的,甲方有权要求取消其中签资格并重新抽签。
对被取消中签资格的项目中签人,甲方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5.9.5入库单位在履约期内被XX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列入黑名单的,本定点库立即予以清库处理。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须向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肆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定点期内最后一个项目履约结束并验收合格。
7.2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收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前一条款所指规定数目的,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补足。
7.3若经双方一致确认并不存在依约应当扣留的事项,则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阜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对则可以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自定点服务框架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间签订的设计项目顺延至项目结束)。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向甲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2一方存在一种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
11.3.3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
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
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乙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7.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
授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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