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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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
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年);
2、单行刑法:
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
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
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
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章
节
条:
“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
标志为另起一行
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
(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
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
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
以本国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
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第六条)
1、犯罪行为与结果择一地主义
2、领域:
1)领陆;2)领水和领海;3)领空;4)底土
5)悬挂我国旗帜的船舶和航空器内
3、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不予追究
2、对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采取从严原则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
1、必须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我国公民利益,并且按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
2、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
3、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到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我国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
1、必须是由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必须是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简答题: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主要有: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犯罪就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刑法中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概念:
分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三种。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13条(采用的是混合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我国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3、是正确量刑的前提
4、是研究犯罪问题的理论指导
第五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客体的分类:
(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部分
刑分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3)直接客体(决定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一方面
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是犯罪的选择要件。
(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e.g.脱逃罪)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1、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犯罪客体是必备要件,犯罪对象是选择要件
3、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不是
4、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不同:
客体受损、对象不受损;对象受损……;同时……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上的条件或要素,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核心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
1、行为对客体的侵犯
2、表现于客观的具体事实
3、刑法规定的客观事实
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确认行为人罪过的客观依据
4、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所有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唯一的必备要件)主要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从客观上看,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主观上看,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
作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应为而为)
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
(应为而不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
2、利用物质性工具
3、利用自然力
4、利用动物
5、利用他人
不作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由于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而不履行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种类:
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具备的)、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
2、根据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根据危害结果的存在状态:
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4、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
直接危害结果(定罪)、间接危害结果(量刑)(看是否有中间环节)
实害犯结果——构成or完成
结果犯结果——完成
刑法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确定了因果关系,只是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
要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故意或过失。
)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它要件:
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第七章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
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具体包括:
1、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之行为的单位
犯罪主体的特征:
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2、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3、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名)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
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简答题
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能力):
行为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决定于两个因素:
年龄、心智。
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6周岁,具备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包括三种:
一是未满14周岁的人。
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1)应当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2)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三是病理醉酒
*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主要包括三类: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类犯罪负刑事责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从轻或减轻处罚);③尚未完全丧失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一般主体:
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
犯罪的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
单位成员在履行其在单位的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有单位承担的犯罪。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3、具有整体性(单位是法律拟制人)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还有,单罚制。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必要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2、犯罪主观方面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
3、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4、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之间界限的重要标准
3、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
犯罪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其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积极追求)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听之任之)
间接故意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
1、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时,而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在追求某一菲犯罪目的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3、行为人实施某些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的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条件:
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遇见
2)行为人应当(有义务)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条件: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过于自信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在间接故意心理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认识错误;而在过于自信心理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存在错误认识。
(2)在意志因素上。
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二者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无预见,但是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应当预见(有能力、有义务预见)而没有预见;而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无法预见,因而不应当预见。
犯罪目的(影响定罪):
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当刑法特别标明某种犯罪行为的犯罪目的时,此时该特定目的即为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目的犯)。
犯罪动机(影响量刑):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通常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的一个重要情节。
杀人动机:
情杀、财杀、仇杀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之间的关系:
1)犯罪动机是犯罪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追求的客观犯罪在主观上的反应
2)同一犯罪目的,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3)相同的犯罪动机,也可以导致不同的犯罪目的
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
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对法律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后果认识有错误
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假想的犯罪)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假想不犯罪)
3)行为人对罪或刑认识有错误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法律认识的错误,不影响定罪。
对事实认识的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
1)客体的错误。
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2)对象的错误
a.对象不存在误认为存在
b.非不法侵害人误认为不法侵害人
c.目标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
第九章故意犯罪形态(过失犯无罪)
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中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立法者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观定)
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完成形态。
1)行为人故意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前提条件;
2)判断是否既遂,只能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完成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不同犯罪形态的既遂:
(1)结果犯。
按照刑法规定,必须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
a.法定犯罪结果发生
b.犯罪完成
(2)行为犯。
按照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
如强奸(奸淫幼女)罪、传播性病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投敌叛变罪等。
(3)危险犯。
按照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发生某种法定危害结果的危险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等罪
(4)举动犯。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举动犯无未遂)。
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情况:
①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行为,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
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②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
犯罪预备形态:
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在犯罪预备阶段终结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主观能够,客观不能够)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包括:
1、准备犯罪工具
2、制造犯罪条件(二者择其一)
(二)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
(三)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原则: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形态: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或未达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
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1)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以犯罪行为客观上能否完成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工具不能犯、对象不能犯)
处罚原则: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形态: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使犯罪终结的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的类型:
(一)以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
预备中止(预备阶段)与实行中止(实行阶段)
(二)以成立犯罪中止的不同要求:
积极中止(自动停止、采取行动避免)与消极中止(悔过)
第十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
1、构成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e.g.受贿罪
1)自然人与自然人
2)单位与单位
3)自然人与单位
2、构成共同犯罪,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间都有因果关系;
3、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人经过犯意联络,知道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都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
2、二人以上犯罪,一人处于故意,他人出于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
4、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中,一方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
5、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缺乏行为间的相互协调、配合
6、有共同故意而无共同行为
7、事前无通谋(没有犯意联络),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结构形式
(1)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可以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必要共同犯罪(对行性,聚众性,组织性)
(2)简单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
(3)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集团犯罪
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特征(成立条件):
(1)由三人以上组成。
(2)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3)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4)相对的稳定性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实施犯罪
犯意发起者
帮助行为
指挥者
有分工
实行犯
教唆犯
帮助犯
组织犯
无分工
实行犯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根据作用)(根据分工)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
(概括犯意支配组织内成员)
包括两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骨干分子、主要实行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从犯的刑事责任: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所谓“胁迫”:
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迫使被胁迫者屈从淫威,被迫参与共同犯罪。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按照犯罪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不是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的一类犯罪人,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确定其刑事责任时,或者作为主犯,或者作为从犯。
)
构成教唆犯的特征:
1)在客观方面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所谓教唆,是指引起他人产生犯意的行为
2)在主观方面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e.g.教唆他人吸毒罪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从犯)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一章罪数形态
罪数的类型:
分为一罪类型和数罪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一行为造成一个或数个结果),包括:
(1)继续犯:
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罪。
a.必须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b.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c.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想像竞合犯:
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含或交叉关系的犯罪形态。
法规竟合:
存在包含或交叉关系
处罚原则:
从一重罪处断
(3)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
如虐待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等。
2、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或数举动,法律规定为一罪),包括:
(1)结合犯:
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犯罪人实行的行为)
(2)集合犯:
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反复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规定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
又可分为常业犯(如赌博罪)和营业犯(如非法行医罪)。
3、处断的一罪(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司法上作一罪处理),包括:
(1)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3)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第十二章阻却犯罪的事由
阻却犯罪的事由:
某种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某一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但在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中不存在犯罪的主观罪过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刑法阻却其成立犯罪的情形。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阻却犯罪事由的基本特征:
1)行为在形式上具备了某一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2)行为人在主观内容中不存在犯罪的主观罪过要件,或因某种特定的事由不具 有社会危害性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反击行为。
正当防卫的条件:
见表
防卫过当:
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排除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从而保护一个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或免除)
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不可抗力: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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