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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林中举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课程前言
大家好,今天我们将通过民法解释学来讨论一下共同学习一下,怎样进行法律思维,那么法学众所周知它是一门实用的科学,它的目的在于处理实际问题。
那么对法律知识,还有这个法律的学术探讨,那么它的最终目的都是用于指导司法实践或者说是完善司法实践,最近数年来,学习法律的人常自称为“法律人”,而且颇带有几分自傲的。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经常会自傲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公平带给平民。
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负呢?
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信,法律人与一般人又有什么区别呢?
其实仔细想来,这个问题不难明白。
一个人通过学习法律,通常会获得这样的一些能力:
首先当然是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其次是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最后能获得解决争议的能力。
而其中,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又尤为重要,它决定了你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决定了你运用法律解决争议的这样的一种效果。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那么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获得法律思维的能力并且不断的培养、提高自己的这种能力,以力求做到正确的解释、运用法律。
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维,所谓的法律思维就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那么简而言之,法律思维也就是如何解释适用法律这样一种思维。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分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解释的方法,那么在法律方法论学说史上,最值得一提的莫过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他阐释了法律解释的四要素说,也被称为四准则说,这一学说一举奠定了经典法律解释学说的基石。
那么在萨维尼看来,法律解释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四项要素。
对此日本学者伊藤正己,他认为法律解释的诸方法有:
文学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与缩小解释,扩张与缩小这是一对相对的,那么类推解释与反对解释,这也是一对相对的概念,最后还包括当然解释。
而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两类,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
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和类推解释。
台湾学者杨仁寿进一步将法律解释的方法区分为三类:
一.文义解释,二.论理解释,三.社会学解释。
而其中论理解释包括:
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
我国的民法学大家梁慧星教授,他赞同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的意见,但是他又在杨仁寿意见的基础上将法律解释方法做出了如下分类:
文义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论理解释,那么其中论理解释,又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
(二)各种解释方法的概念
那么在接下来的民法解释当中,由于我们要使用到这些解释方法,首先对各解释方法,它的概念、它的含义做一介绍。
1、文义解释
首先是文义解释,文义解释的义,是意义的义,后边的义。
文义解释它又称语义解释,指按照通常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
法律条文是由文字词句所构成,想确定法律的意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其词句之意义。
使用法律解释,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而且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
否则,就超越法律解释之范围,而进入另一阶段之造法活动。
造法是绝对不允许的,那么在我国现阶段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仅仅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个根据咱们国家立法法的规定,那么除此之外一切的机关、社会团体、包括个人都不得进行制造法律的活动。
解释法律,应尊重法条文义,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安定性这样一种价值。
那么在文义解释时,一般是按照词句之通常意义解释。
因为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而设置的,我们说法律具有普遍性,它不是针对某一部分的人制定的,而是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
但如果是日常生活中用语在成为法律专用名词术语后,有它的特殊意义,而与一般日常用语不同,那么应按照法律上的特殊意义来解释。
比如说“善意”这个词,那么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说善意就是好心,慈善心肠的意思,但是在民法善意并不意味着好心、慈善心肠,而是指知道的意思,知情的意思。
那么与善意相对的就是恶意,善意就是不知情,而恶意就是知情,再比如说这个“危险负担”,并不是指咱们通常自然意义上所说的风险、危险,而是指“价金的损失”。
这就是日常生活用语和法律用语的区别。
那么同一法律或不同法律使用同一概念时,原则上应作同一解释,如果说要作不同解释时,必须要有相应的理由。
如果仅以文义解释,往往难于确定法律条文的真正意义。
而且文义解释,容易拘泥于法条所用文字,导致误解或者曲解法律真意。
因此,之后还应当附之以论理解释来补助。
2、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为传统法解释学所常用的方法。
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也就是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者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之解释方法,称为体系解释,这样的一种方法。
那么体系解释方法也有它的其局限性。
因为法律体系,仅属于法律之外在形式,那么运用体系解释方法,不可过分拘泥于形式而忽视法律之实质目的。
所以体系解释仅仅是方法之一,不可过分强调,还应同时参照其他解释因素来决定解释结论。
3、法意解释
法意解释,请大家注意法意解释这个意,刚才我们提到过文义解释,是意义后边的那个义,而法意解释这个意,是意义这个词前边这个意,法意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或者是沿革解释,或者是历史解释。
它是指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价值判断,以及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
法意解释的功能,有助于文义解释之理解,并且划定文义解释之活动范围。
在作法意解释时,一切立法资料,只是解释法律之参考资料,必须依社会现有观念,对立法资料予以评估,进行价值判断,来发现法律客观的规范意旨。
王泽鉴先生指出,关于立法资料之价值,应依社会变迁予以评价。
那么在一般的情况下法律越新,立法资料越有参考价值,法律越老,参考价值就越少。
曾经有人开过这样一个玩笑也是实情,说最没有意义的最没有价值的书就是医学和法学的古书了,越老越没有价值。
因为法律也要顺应这个时代的发展要求要不断的修改,不断的变迁,医学技术也是在不断的进步,所以说越老的书越没有价值,但是也不能认定它毫无参考价值。
这是在作法意解释时需要大家注意的。
4、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指法律条文之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所以扩张法律条文之文义,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之一种解释方法。
5、限缩解释
那么与扩张解释相对应的,就是限缩解释,限缩解释它又称之为缩小解释,使指法律条文之文义过于广泛,扩张解释说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狭窄,而这个限缩解释说法律条文之文义过于广泛,不符合立法真意,所以限缩法律条文的文义,使它的核心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以此来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
6、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就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是依规范目的衡量,它的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理由,而径行适用该法律规定之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之法理依据,就是所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对当然解释咱们在之后的民法解释当中将会举出具体的例子,对大家进行解说。
7、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德国学者耶林认为,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受目的律的支配,与以因果律为基础因而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自然法则,截然不同。
所以解释法律,必须先了解法律所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出发点,加以解释,始能得其要领。
那么目的为解释法律之最高准则.自此以后,目的解释就成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
那么王泽鉴先生指出,任何法律,都有它的立法目的,解释法律应当以贯彻、实践立法趣旨为其基本任务。
因此,任何人在进行解释法律解释的时候,须想到的基本问题就是是:
为何设此规定,立法目的何在?
立法趣旨之探求,是阐释法律疑义一把钥匙或者说是敲门砖。
那么目的解释的功能,就是在于维持法律秩序之体系性和安定性,并贯彻立法目的。
尤其在社会稳定时期,目的解释有着重大作用。
但是在社会急剧变动时期,则可能发生旧有法律之目的与社会目的不一致,不能切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情况。
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就要采取社会学解释,以贯彻法律公平正义,确保实质妥当性,就不能一味的采取目的解释。
8、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合宪性解释这里的宪就是指宪法的意思,就是依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秩序它是一个阶层结构,就犹如一座金字塔,最上层为宪法,其次为法律,再其次为法规。
也就是说同样都是法,由于它的主体,由于它的制定程序,由于它的生效时间以及范围的不同,它的效力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是有等级、有层次的划分的,就像咱们刚才所说的,就像金字塔形的结构。
那么法律规范的效力,依它的阶位而定,就是法律和法规不得抵触宪法,法规不得抵触法律,这就是法的位阶的一般规则。
那么在法律体系当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么在我国也是一样的,在我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处于统帅地位,法律和其他法规、一切地方性的法规,它的规定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所以在此产生了一项基本的原则,就是对于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应该依阶位较高之法律规范解释,那么还以这个宪法、法律、法规为例,如果要解释法规的话,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
如果要解释法律的话,就只能依据宪法来解释,而不能依据法规来解释,那么运用这样的解释方法是为了贯彻上层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
那么这种解释方式就是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具有两项基本功能:
其一,参予法律解释内容的决定。
合宪性因素也有所谓内容性功能。
其二,控制法律解释的结果,使这种法律解释的结构不溢出宪法所宣示的基本价值判断范围之外。
这个就是合宪性因素所具有的控制性功能。
9、比较法解释
那么比较法解释,大家一定都听过,也不陌生。
比较法解释是指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因素,用来阐释本国法律意义内容之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那么在进行比较法解释时候有几个问题应当注意一下:
1.不得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比较,应扩及于判例学说及交易习惯,尽可能对于外国法的真实意图及现实作用有充分了解,并将所引资料以及参考理由进行说明。
一国的法律往往以这个国家的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和经济发展程度是相关的,如果盲目的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内容的话,那就不能真正的理解这个法律制定的真实意图所要实现的目的,那么在做法律解释的时候,当然也无法揣摩它的真实意思了,必定会造成解释不当这样的一种后果。
那么第二点就是比较法解释是将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引为解释资料,因此不可因外国立法例较好,就径为援引采用以取代本国法律规定。
外国法律的斟酌,常可导致对本国法律规定它的扩张或限缩解释,但这种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文义之可能范围,不得超越法律文义之可能范围;
第三就是外国立法例虽有重大参考价值,但是能否援引以解释本国法律规定或补充法律漏洞,应该不违反本国法律之整体精神及社会情况。
那么最后一点也就是第四点在进行比较法解释的时候应经由解释途径,将立法所继受之外国法例,纳入本国立法体系,使它融为一体,将它融入到一体。
这个也就是说借其精华了,借鉴。
10、社会学解释
最后一个就是社会学解释,社会学解释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的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社会学解释方法之运用,必须以文义解释为基础,在文义解释有复数解释结果存在之可能时候,才可以进行社会学解释。
那么在有复数解释结果存在时,严格说,如果不超出法条文义,每一种解释结果都可以称为合法之解释。
但是究以其中何种解释为正确、妥当,这就不属于理性认识问题,而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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