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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卫生防疫等级划分
FEB2019//PREPAREDBYDAVIDSMITH
附件
济南市市中区农村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市中区农村供水概况
市中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地区供水安全工作,不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供水安全管理。
目前,市中区辖17个街道办事处(大观园街道、杆石桥街道、四里村街道、魏家庄街道、二七街道、七里山街道、六里山街道、舜玉路街道、泺源街道、王官庄街道、舜耕街道、白马山街道、七贤街道、十六里河街道、兴隆街道、党家街道、陡沟街道),共有113个居委会,77个行政村。
1.2编制目的
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保证农村供水安全,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编制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村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济南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农村范围内发生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农村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化学、毒剂等污染;人为破坏、恐怖活动等行为导致供水设施停产;
(2)因干旱等原因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无法保证农村公共供水需水量;
(3)地震、洪灾、滑坡、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水源井垮塌、取水管断裂、泵房(站)被淹、机电设备毁坏等,取水受阻,致使无法取用;
(4)供水水质出现问题造成人员病、亡;
(5)其他影响农村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
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农村公共供水突发事件时,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其他相应的应急预案,区水务局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农村供水安全管理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属地管理,分级处理。
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市中区农村供水保障与应急体系,各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厂分别成立应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级别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响应预案。
(3)依法规范,预防为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高度重视农村供水安全,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街道办事处、各供水企业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6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农村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人口,公共供水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
一般(Ⅳ)、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1.6.1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1)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供水设施故障、管网中小范围水质异常等原因,造成10户以上、100户以下连续24小时以上无法正常供水;
(2)因水源污染、生产突发事件等原因存在地区发病隐患风险。
1.6.2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1)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供水设施故障、水质单项指标明显超标等原因,造成100户以上、500户以下连续24小时以上无法正常供水;
(2)因水源污染、生产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地区发病人数在10人以下。
1.6.3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1)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指标严重超标等原因,造成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连续24小时以上无法正常供水;
(2)因水源污染、生产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地区发病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
1.6.4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
(1)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指标严重超标等原因,造成1000户以上连续48小时以上无法正常供水;
(2)因水源污染、生产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地区发病人数在50人以上或有死亡风险。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市中区农村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领导市中区农村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总指挥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水务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市中分局、公安市中分局、市中区交警大队、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消防大队、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人武部、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本区域农村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启动、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查。
(1)指挥、部署、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工作;
(2)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上报情况;
(3)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实施市级救援等紧急措施;
(4)组织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工作;
(5)负责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作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区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和供水企业的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4)向区政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5)为新闻媒体提供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媒体应对工作,协调组织涉事单位准确、客观引导社会舆论。
区水务局:
组织起草、修订《济南市市中区农村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监测、接收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向区指挥办提出应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对策方案;协调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农村供水水源紧急调度;负责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做好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参与开展农村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灾情(含人员伤亡)统计和上报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医疗救护、抢救伤员,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检测,防止瘟疫发生,确保参加抗洪抢险人员和灾区群众的身体健康。
区财政局:
负责相关应急抢险资金及救济资金的筹集落实与监督。
生态环境市中分局:
发生水源污染事件时,负责对水源及供水设施周围污染源的监督,组织查处环境污染事件,制定水源污染治理方案,及时作出水源污染评估;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情况下,经指挥部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公安市中分局:
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件现场铁序,协助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对农村供水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工作;参与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中区交警大队:
负责疏导交通。
区发改局:
负责涉及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参与突发事件灾后重建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中消防大队: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泄露污染物洗消和危险装置抢险救援。
区民政局:
实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调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伤亡职工落实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区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人武部:
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参与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现场警戒、保卫、应急抢险和救援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
维护现场公共秩序,负责群众疏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2.4专家咨询组
根据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
负责为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区指挥部办公室为专家咨询组提供服务和组织管理。
2.5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根据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
(1)专家咨询与现场评估组:
由区水务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建立相应的供水突发事件专家库,在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与现场评估组。
其职责是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开展突发事件现场综合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意见、建议和技术指导。
(2)治安交通保障组。
由公安市中分局牵头,主要负责维护事发现场、周围秩序及缺水区域社会稳定,设置安全警戒范围,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实施。
如突发事件危及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其职责是迅速组织幵展医疗救治和灾害预防应急工作。
(4)污染处置与水质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市中分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局及相关专家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和监测,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防止污染源进一步扩大;严密监测水质状况,为农村应急供水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工程抢险组:
由区水务局、突发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供水主体单位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其职责是按照应急处理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6)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通过媒体向居民群众通报应急状态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做好有关宣传引导工作。
(7)后勤保障组:
由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配合。
其职责是提供应急供水保障、人员疏散、医疗救护、治安保卫等后勤工作。
区水务局、集中供水厂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送水服务队,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各相关单位供水车,提供应急送水服务。
(8)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公安市中分局和区水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做好事故原因调查、损失弥补及重建等工作。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预防、监测、预测、预警
3.1预防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地区的风险评估,实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建立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日常巡查、视频监控、基层单位上报、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预测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历年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资料、年度气候趋势及水资源预测、水量水质等监测数据,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外地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进行分析,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农村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覆盖供水全过程的水质自检制度,建立水质化验室,提高检测能力。
完善预测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4预警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控、预测及预警工作。
主要职责是:
建立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作出报告。
3.4.1预警分级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Ⅳ级)预警:
可能造成10户以上、100户以下连续24小时以上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区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可能引发一般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
可能造成100户以上、500户以下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区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可能引发较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
可能造成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经区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可能引发重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
可能造成1000户以上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经区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3.4.2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Ⅳ级)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内村民应急供水准备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和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Ⅲ级)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情况,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加强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集水池及容器等做好应急储水等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通知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使用。
发布橙色(Ⅱ级)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情况,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加强对水厂、泵站及水池等重要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
发布红色(Ⅰ级)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对全区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的生产与销售实行统一调度;做好其他应急供水措施准备工作。
3.4.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权限为:
Ⅳ级(蓝色)和Ⅲ级(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建议,经区指挥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水务局负责提供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实施。
3.5信息报告
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供水突发事件报告系统。
区各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突发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出动监测,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水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5.1责任报告单位
(1)供水企业、供水单位;
(2)各级水源水质监测部门、监测机构;
(3)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3.5.2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供水行业的工作人员;
(3)人民群众。
3.5.3报告时限要求
任何公民、组织可以通过电话、口头、书面等各种形式向指挥部或成员单位报送供水事件突发隐患。
各指挥部或成员单位在收到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反馈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再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在1个小时内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调动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接报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突发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按规定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4.2应急响应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获悉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引导有关部门并提醒市民群众做好应急准备,力争将突发事件造成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根据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有关部门迅速实施应急响应,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开展抢险救灾等工作。
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等按照区指挥部统一部署,迅速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区指挥部汇总后,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4.3分级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作出响应,进入相应应急工作状态,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根据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应急行动实施分级响应。
特殊时期响应:
当监测到地下水位下降明显、水库蓄水量较少、高藻期、气象部门发布大雨和暴雨等影响供水安全的关键性天气预报、供电公司发布可能影响供水设备用电的停电预报、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地质灾害预报等有关情况,预测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但达不到预警级别时,有关街道、村居供水企业要加强值班、检查、巡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启动本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有关街道、村居供水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供水企业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报告。
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区指挥部有关成员迅速到岗到位。
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现场行动小组按分工开展工作。
Ⅰ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总指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有关部门,并做好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援助的准备。
区指挥部所有成员迅速到岗到位。
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部署有关处置工作,各现场行动小组按分工开展工作。
4.4应急处置
4.4.1水源遭受污染或破坏时的处置
(1)供水企业或运行管理单位接到水源污染报告后,应立即针对水源污染情况开展部署和检查。
遇到破坏性或突发意外污染时,可协调取水泵房立即停止取水,制水车间的反应池、沉淀池、过滤池必须泄水放空,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2)生态环境市中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派人对污染源进行采样分析,尽快拿出结果,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将相关情况和方案及时上报指挥部。
(3)供水企业或单位要加强值班,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并深入生产现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随时掌握水源的变化情况。
(4)当水源在24小时内未能消除污染时,供水企业或单位要用书面形式向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水源污染情况,并请示下一步工作,使污染情况尽快解决。
(5)当水源长时间受到严重污染,无法正常供水时,指挥部和人民政府将统一调度,出动水车从未受污染的区域调度水源向受污染区域的无水地域送水。
4.4.2供水设备、设施及管网爆裂时的处置
(1)当供水设备、设施及管网和供水主干网爆裂时,供水企业或单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指挥部报告。
(2)及时、迅速组织抢险、排险力量,调配工程设备、车辆、消防器材,进行紧急抢修、排险工作。
(3)及时救援安置受伤人员,疏散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员。
(4)抢修前应向用水户和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通知其做好储水准备。
(5)供水企业或单位要迅速组织技术人员对供水设备、设施、管网进行安全性检测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做到尽快恢复供水。
4.4.3缺水状况时的处置
发生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和险情后,短期内出现缺水状况时,各级指挥部和街道办事处应统一调度区域供水企业和单位,充分、合理利用各种供水形式和方法,保障供水。
4.5响应升级
当农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济南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区指挥部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市有关部门,报请市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区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6响应结束
经专家论证认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已被控制和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相关组成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
4.7新闻报告和发布
4.7.1新闻发布和报道原则
遵循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4.7.2新闻发布内容
险情和灾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重大决策方案、群众安置情况等。
4.7.3新闻发布机构及审查发布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为新闻发布机构,新闻发布程序为:
指挥部办公室初审,报总指挥审定后发布。
5后期处置
5.1恢复与重建
(1)区指挥部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保证社会稳定。
(2)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受害人给予赔偿。
(3)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区应急管理局接收、登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
5.2调查与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尽快组织编写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及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
应急领导机构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证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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