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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实例说明自然垄断及其特征
用实例说明自然垄断及其特征
1、用实例说明自然垄断及其特征
(一)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
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
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1982年,鲍莫尔、潘泽和威利格用部分可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
假设在某个行业中有X种不同产品,Y个生产厂商,其中任何一个企业可以生产任何一种或者多种产品。
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该行业的成本就是部分可加的。
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的。
换言之,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依然最小,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
平均成本下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
新定义扩大了自然垄断的范围,它不仅包括传统的自然垄断即强自然垄断,还包括了所谓的弱自然垄断。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
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
这是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
(二)自然垄断产业的特征1、规模经济效益显著
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单一企业的平均成本会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持续下降,产量越大成本越低,单个企业进行生产会导致成本最低。
如果任由多个企业同时生产,由于产量较低,每家企业的平均成本会居高不下。
这时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对市场的进入进行干预,让一家企业独家垄断。
规模经济之所以导致自然垄断,还因为在边际成本递减条件下,一方面,原先进入该产业部门的企业,生产规模越大,边际成本持续下降,因而必须把生产规模扩大到独占市场的程度;另一方面,在垄断企业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即使政府不干预,任何新企业试图进入该产业,其初始成本必然很高,无法与垄断者展开竞争,即规模经济成为其他企业进入该产业的壁垒。
2、具有较大的范围经济
在多产品生产中,产品间的相互依赖性非常重要。
衡量这种相互依赖性的方法就是范围经济(EconomiesofScope)概念。
范围经济是指在单一企业内生产不同产品较之几个特定企业分别生产不同产品来说是廉价的,即联合生产比单独生产节约费用。
如果将高峰期电力和低峰期电力视为不同的产品,由一个电厂提供两种产品时范围经济效应体现得比较清楚。
3、具有资本的沉淀性
有大量的"沉淀资本",资金一旦投入就很难收回,也难改为其他用途,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其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
生产技术的固定成本高,“沉淀性”大。
自然垄断产业生产技术的固定成本非常高,而一旦建成后,每多生产一单位产
减轻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力度,以及对幼稚工业的保护等。
梅尔(meier)认为规制是指政府控制公民、公司或下级政府行为的尝试,在某种意义上,是指政府对社会范围内公民选择的限制。
我国关于政府规制方面:
从我国学者的著作和文章看来,目前我国学界对使用规制还是管制一词,尚无达成一致共识。
无论是规制还是管制,都来源于英语中的regulation一词。
我国有的学者译为管制,如台湾学者翻译的卡恩的《管制经济学》,余晖翻译的丹尼尔.F.史普博的《管制与市场》,冯金华翻译的小贾尔斯.伯吉斯的《管制和反垄断经济学》;有的学者译为规制,如朱绍文翻译的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还有的学者提出应该译为规管。
这一方面与该理论是引进理论有关,一方面又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形成的对政府职能的特殊理解有关。
学者将其译为规制的理由是,规制能够表达出管制是有规则的,是有规可循的,而且,经济转轨时期,我国政府职能正从无所不管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转变,使用规制,可以恰当的表述我国政府在经济转轨时期的职能定位。
译为管制的理由是:
管制一词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而且,管制并没有否定管制是有规则的,是有规可循的,管制依据的规则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而规制一词并不能表明规制本身就一定是合法的,实际中的管制并不会因为改用规制一词就表明管制本身就是合理的、合法的。
二、规制公共利益理论
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认为规制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反应,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波斯纳(posner)指出,公共利益理论或明或暗地包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即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平和低效率,而政府规制是对社会的公正和效率需求所作出的无代价、有效和仁慈的反应。
米尼克(Minick)认为政府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
欧文和布劳第根(Onen,Braentigam)将规制看作是服从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一种减弱市场运作风险的方式,也表达了规制体现公共利益的观点。
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对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提出了严厉批评。
斯蒂格勒(Stigler)和佛瑞兰德(Friedland)通过对1912-1937年期间美国电力事业价格规制的效果研究表明,规制仅有微小的导致价格下降的效应,并不象公共利益理论所宣称的那样规制对价格下降有较大的作用。
维斯卡西(Viscusi)、维纳(Vernon)和哈瑞格(Harring)指责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缺乏对立法行动和规制完成机制的分析,且对规制发生的论断没有进行实证检验。
阿顿(Utton)不仅指出了公共利益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的狭隘性,而且用次优理论从根本上批判了公共利益理论。
次优理论的核心结论是:
在某些重要部门(如因为自然垄断或必须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中,经济受到某些竞争方面的限制,那么零星地制定一些能够确保竞争得以运行的规制政策,可能并不一定会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实际上这些政策会使经济背离而不是趋于竞争限制下的最优化。
克瑞(Crew)和克雷道佛(Kleindorfer)认为公共利益理论中“公共利益”术语本身就是模糊的,通过规制来实现竞争的功能,只是一个虚无飘渺的幻想。
三、规制俘虏理论
规制俘虏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为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虏;而规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虏。
斯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规制论》一文中提出,规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
并用经济学方法分析了规制的产生,指出规制是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规制的真正动机是政治家对规制的供给与产业部门对规制的需求相结合,以各自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斯蒂格勒的理论与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他认为,规制主要不是政府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应,而是产业中的部分厂商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努力,规制过程被个人和利益集团利用来实现自己的欲望,政府规制是为适应利益集团实现收益最大化的产物。
1976年,佩尔兹曼(Peltzman)在对市场失灵、对政府规制结果的预测以及进而推断政府规制在经济上的有效性的三个层次上进一步发展了规制俘虏理论。
他认为无论规制者是否获得利益,被规制产业的产量和价格并没有多大差异,其主要差别只是收入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
1995年,伯恩斯坦(Bernstein)创立的“规制机构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公共利益理论是天真的,规制机构起初能独立运用规制权力,但逐渐被垄断企业所俘虏。
“合谋理论”则认为初始的规制政策就受被规制者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即政府规制者一开始就被俘虏。
四、放松规制理论
由于规制失灵的日益明显以及与规制有关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20世纪50、60年代,反对规制的呼声日益高涨,70年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放松规制”或“规制缓和”的浪潮。
支持规制放松政策的主要理论有可竞争市场理论、政府规制失灵理论和X效率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由鲍(Baumo1)、潘扎(Panzar)和威利格(Willig)提出的,描述了市场上厂商进入和定价行为的特点。
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
以关于潜在竞争的一系列假设为前提,指出由于存在潜在进入者的压力,市场在位者无须政府规制也不可能获得垄断超额利润,而只能将价格定在超额利润为零的水平,并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很明显,可竞争市场理论从理论上对政府规制提出了挑战,成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放松规制论者所高举的一面旗帜。
在可竞争市场理论看来,即使是自然垄断产业,只要市场是可竞争的,政府规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规制机构所要做的不是限制进入,而是应降低产业的进入壁垒,创造可竞争的市场环境。
政府规制的本意是为纠正市场失灵,但由于个人私利、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以及规制成本的不断上升,也导致了政府规制的失灵。
如阿弗契(Averch)和约翰逊(Johnson)对投资回报率规制的研究结果表明:
在投资回报率规制下,由于扩大资本基数,可以获得更多的绝对利润,因而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受规制厂商有过度投资的倾向,其结果是用过多的资本投资代替其它投入品,造成生产低效率。
这种现象被以后的研究者称为“-J效应”,鲍莫尔(Baumo1)和克莱沃里克(Klevorick)提出了规制滞后效应理论,认为在政府调整规制政策的间隔期内,被规制企业有可能获得超过正常利润的利润率。
卡恩(Kahn,1988)指出,规制压制技术创新,姑息无效率,引起工资和价格螺旋式上升,发生严重的资源无效率配置,引起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那样的无益竞争扩大,拒绝采取在竞争市场中所提供的价格多样性和质量选择。
X效率理论由莱宾斯坦最早提出。
弗朗茨在《X效率:
理论、论据和应用》一书中对其作了全面论述,鲍莫尔和克莱沃里克说明了规制增加X效率的理由,其一是规制者会利用报酬率规制使低效率的企业留在行业内,因为规制者允许低效率企业通过以较高的价格这种形式把低效率转嫁给顾客以取得利润;其二是规制者对利润设置了最高限额,往往严重地削弱了创新和效率的激励。
五、激励性规制理论
放松规制不等于全部取消规制,但必须对传统规制制度进行改革,因而,激励性规制应运而生,如洛伯和马盖特(Loeb,Magat),福格桑和凡辛格(Vogelsang,Finsinger)等人就提出过激励性规制方案。
就其历史发展看。
激励性规制理论分二个流派:
(1)以兰格(Lange)和利别尔曼(Lieber—rrnann)为代表,主张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将激励直接引入到计划经济里。
(2)以阿罗(Arrow)为先驱,后经图拉克(Tullack)和森(Sen)等人发展,是把社会选择理论的观点综合起来的一种理论。
认为要合理地把个人偏好推算为社会偏好,必须存在能够准确地表明个人偏好的激励机制。
(3)论述了在市场失灵范围内,为取得与市场均衡同样的市场成果而必须采取一些激励性规制的流派。
激励性规制的主要内容有:
1.特许投标制理论。
1968年,德姆塞茨(Demsetz)在凯德维克(Chadwick,1859)和威尔考克斯(Wilcox,1910)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该理论强调要在政府规制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拍卖的形式,让多家企业竞争在某产业或业务领域中的独家经营权,从而在投标阶段对服务质量及最佳服务价格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最后报价最低的企业将取得特许经营权。
可见,特许权竞争是用“市场的竞争”代替“市场内的竞争”,其意义在于:
提高了垄断性市场的可竞争性;减少毁灭性竞争的范围和不良后果;为规制机构提供了进行价格规制所需要的成本信息。
2.区域间标尺竞争理论。
也称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
1985年,由雪理佛(Shleifer)提出。
其基本思路是以独立于本区域的其他区域中与本区域受规制垄断企业生产技术相同、面临需求相似的垄断企业的生产成本为参照,制定本区域垄断厂商的价格和服务水准,以刺激本区域垄断企业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标尺竞争的意义还在于为规制机构提拱了被规制企业真实成本信息的参考。
3.RPI—x价格上限规制。
1983年,由李特查尔德(Littlechild)提出。
最早于1984年由英国运用于电信业,然后逐渐推广到其他国家,目前已成为西方最有影响的规制方案。
价格上限规制的确定原则.就是行业价格上涨不能高于通货膨胀率(用RPI,即零售价格指数表示);同时,考虑到由技术进步率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用x表示)的提高,还要使行业的价格下降。
RPI—X价格上限是最典型的剩余索取合同,剩余索取合同的意义在于,当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时,通过赋予垄断企业更多利润支配权的方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信息租金,以换得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同时赋予被规制企业在不超过价格上限的情况下自由调整个别价格的灵活定价权,以提高社会配置效率。
六、现代规制理论
现代规制理论的最主要发展就是在规制问题上考虑了信息约束,也就是说,现代规制理论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息经济学的发展。
劳伯(Loeb)和马盖特(Magat)最先将规制看成一个委托一代理问题,他们的观点可用“LM机制”来说明。
“LM机制”认为,规制者通过向公用事业单位支付观察到的价格和数量水平以上的全部消费者剩余,就可以诱使公用事业单位讲出真实状况,从而将价格定于边际成本水平。
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就达到了最大化。
“LM机制”的明显缺陷是将大量的消费者剩余转移给了生产者,忽略了社会公平。
对规制中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伯圣科(Basanko)和萨平顿(Sappington)指出,规制者的政策手段体现在所提供的各种不同的合同设计上,来保证面临不确定性时企业能够说真话。
即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效率和信息租金是一对共生的矛盾,在得到效率的同时,必须留给企业信息租金,而信息租金会带来社会成本。
可见,规制控制并不是免费午餐:
虽然规制可以避免企业得到垄断利润,但必须付出效率的代价。
为得到最好的规制政策,政府需要尽可能地利用企业的私有信息。
七、国内政府规制理论基础与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规制理论探索
1、我国学者王俊豪的著作《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对政府规制经济理论作了较为系统的,开拓性的研究。
王俊豪认为,政府规制实际上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种特殊产品,他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了政府规制这种特殊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问题。
政府规制需求主要导源于自然垄断性和外部性这两大问题。
而政府规制的供给主要取决于政府对提供新的规制政策的认识和条件。
政府对某一规制供给的认识会经历一个由深到浅的过程,只有当政府对规制供给的认识达到一定的深度,才会产生提供规制的动机。
西方学者佩尔兹曼认为政治家所采取的规制政策不仅要满足选票数量的最大化,还要使政治的边际替代率等与企业利润与消费者剩余之间的相互转移的边际替代率,从而达到规制均衡。
王俊豪分析道,这种规制均衡理论不太适合我国的特殊情况。
政府规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其市场的供需均衡与一般产品市场不同。
在政府规制市场上,政府规制成本对政府规制需求的调节作用较弱,政府规制供需均衡主要是通过政府单方面调节规制供给才能实现。
袁持平在其著作《政府管制的经济分析》中分析道,导致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搭便车等市场失灵的因素是消费者和生产者偏好的显著非凸性。
因此,偏好的显著非凸性即是政府规制的边界,政府规制应通过一些条件的变化,重新恢复市场机制在这些领域内的有效调节。
应该认识到,我国的政府规制与西方国家的政府规制存在很大区别。
西方国家规制之所以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存在市场失灵,而我国规制带有更多强制性的色彩。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规制无处不在,与其说我国政府规制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不如说是为了消灭市场更确切些。
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规制,不是解决市场失灵,而是计划经济的惯性和本能。
因此,分析政府规制理论基础尤其是我国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不可忽视的是一国的政治文化因素。
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背景使政府面临特殊的社会压力,从而采取特殊的社会政策。
或许,这会为政府规制理论基础的创新提供一个研究视角。
2、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规制理论探索
我国学者对政府规制实践进行的研究探索是很丰富的,既有综合性的论述,也有根据不同产业所进行的具体研究。
对近几年的研究进行梳理,总结其主要着眼点有两个方面:
规制体系的建构;规制失灵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1)规制体系的建构
我国政府规制的主体一直是单一的行政机构,而规制对象又主要集中在行政垄断部门,因此,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重合必然导致规制的低效甚至无效。
有学者便提出更具现实性的建议,即建立准独立规制机构,
如张会恒的《论政府规制机构形式的选择》对政府规制机构问题进行了探讨,选择规制机构形式的标准在于它是否与本国国情结合,运行起来是否顺畅,是否可降低规制成本,提高规制质量与效率,从而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利益,最大可能地实现规制目标。
与政府规制相对的就是被规制者的自我规制。
关于自我规制的研究还很少,但也有学者分析得很透彻,如杨志强、何立胜在《自我规制理论研究评介》中提出自我规制对转型期的我国的重要意义。
企业自我规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行业协会规制,董新凯在《市场规制的社会化——以行业协会为例》中对此进行了介绍,分析了行业协会的规制能力、优势和一些有效实践,以及一些国家对行业规制的立法,并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规制市场存在的障碍,提出了对我国相关法制建设的建议。
介于政府与自我之间的共同规制也是一个新的研究角度,具有代表性的是张丽娜的《合同规制: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中规制改革新趋向》
(2)规制失灵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规制失灵一直是规制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随着规制实践的发展,很多学者对其分析也越来越深入、全面。
胡枕根、黄天柱在《政府规制失灵与对策研究》中指出,政府规制失灵的表现主要有:
可能产生寻租行为,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将造成巨大的反腐败成本;带来道德风险问题;会导致垄断企业经营的低效率;导致规制机构的低效率。
在对规制失灵的原因进行分析时,分为两个视角,一般性视角主要有:
政府行为目标与公共利益目标之间存在着差异,政府规制的公正性并非必然;不完全信息的影响;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和寻租活动;对规制者的监督缺位;政府规制具有自我膨胀的内在特性。
八、对我国与西方政府规制差异的考察
在我国与西方规制的差异分析方面,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
总结各位学者的观点,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规制依存的制度环境的差异
我国与西方规制客观上存在的差异,源于两者制度环境的不同,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的差异。
(1)经济环境差异。
西方政府规制作用的市场基础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各种生产要素都以市场作为基础配置手段,政府规制主要是纠正市场失灵。
而我国是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优势尚未完全发挥作用,是尚未成熟、规范和与国际市场对接度低的市场经济。
(2)政治环境的差异。
最根本的不同是西方国家是资本主义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具体的政治制度都存在不同。
(3)文化环境的差异。
西方国家崇尚个人主义,而我国则更强调集体主义。
如李俊就在《中国与西方政府规制的依存性制度差异》中分析了中西方规制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依存性制度不同:
我国与西方政府规制的依存性制度不仅在正式约束上差异显著,而且在非正式约束方面区别更大。
在正式约束方面,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发展,政府规制更多地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为交织在一起,呈现出胶着的状态;宪政体制下立法过程的“部门化”倾向,
2、中西方传统规制体制的差异
规制体制的差异主要包括规制主体、规制对象的差异。
西方的规制主体是相对独立并受严格制约的,而我国的规制主体主要是行政机构。
政府规制的是市场失灵的领域,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成熟,规制对象相对较少,我国市场经济尚未成熟,而且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干预过多,规制的对象过多。
如韦曙林在《西方规制理论与中国规制实践的差异》中分析到,规制主体的差异是:
西方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是相对独立的,政府拥有的国有企业相对较少且相对独立,具有规制研究机构多元化、研究者立场客观和公正、公民参与规制多途径、规制制定的协商谈判、规制制定和执行多重司法监督等特点;而在我国,规制制定者同时是垄断者和垄断利益所得者,且缺乏对规制制定者的规制。
规制对象的差异表现为:
西方的政府规制主要是针对自然垄断和外部性两类问题,而我国的垄断问题主要归为行政垄断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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