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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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工作规则
邯郸市青红高速公路管理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实现全处工作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处内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全处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中,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管理处“16字工作方针”(追求卓越、严格管理、务实创新、廉洁奉公),坚持清政廉洁和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社会和过往司乘人员服务,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确保收费任务如期完成。
工作责任制
三、全处实行处长负责制,处长领导管理处的全面工作。
处各科(室)和处直属单位的领导要对处长负责。
四、副处长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处长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处长汇报;对于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主动及时向处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部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部门负责人应事先征求分管副处长的意见;处长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应报告分管副处长。
五、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独立解决好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时,要向分管处领导请示。
涉及部门之间的问题,提倡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再请示处领导协调,不应随意把矛盾上交。
六、处长出差期间,由处长委托的副处长主持处日常工作;副处长出差或脱产学习时间较长的,其工作由处长或由处长指定的副处长兼管。
七、处总工程师在处长领导下,协助处领导做好全处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八、处各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科长向处长和分管本部门的副处长负责,执行处的决策和计划,提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解决本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副处长(主任,以下同)协助处长工作。
九、副处长受处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或其它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事项,要及时向处长汇报;对于方针、政策性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向处长提出建议。
十、处长出差期间,由处长委托的副处长主持处日常工作;副处长出差或脱产学习时间较长的,其工作由处长或由处长指定的副处长兼管。
会议制度
十一、处内实行处长办公会议制度。
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处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处全体会议由处长或处长委托的副处长召集和主持,班子成员参加,根据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部署;
2、讨论制定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
3、讨论管理处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调整;
4、讨论处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全体讨论、研究的问题。
处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三、处长办公会议由处长或处长委托的副处长召集和主持,副处长、处总工程师和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参加。
根据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列席人员由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讨论决定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重要问题;
2、讨论处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3、讨论决定涉及副处长之间职能交叉的,且需办公会议讨论的业务问题;
4、讨论决定有关单位请示处的重要事项;
5、讨论处长、副处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处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问题。
处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四、处长、副处长可在处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原则下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
研究一般性问题的小型专题会议,也可由分管的处领导委托处总工程师或某位主管处长主持,有关同志参加。
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处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处办公室负责搜集归纳,送分管处领导审阅后,呈处长审定。
审定后的议题于会议的前一天送达各相关单位。
一般情况下,凡提请处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要形成文稿,并于会前两天由办公室送各位处领导,除特殊情况外,不讨论临时议题。
十六、提交处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要经过充分酝酿,分管处领导要在会前做好相应准备,开会时首先发表意见。
属全处性的重要问题,须事先论证,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要事先同有关部门协商并经主管领导同意。
十七、出席会议的同志会前应做好准备,发言不要冗长。
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要事先拟出提纲,并要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十八、处长办公会议由处办公室通知,专题办公会议由主管科室通知,会议通知一般应通知到参会人或所在科室其他人员,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主要内容及应做的相关准备等。
十九、参会者要按时到会。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会议期间禁止吸烟和谈论与会议内容无关的话题,要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置于关闭或静音状态。
请示报告
二十、处内请示报告事宜按以下原则办理:
凡属处已确定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内的日常工作,由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需请示的问题,要首先向分管副处领导请示,涉及重要事项,分管处领导要及时向处长请示或汇报;对处领导交办的事项,经办人要按领导要求,及时办结,并向交办领导报告。
二十一、副处长出差,或因事外出,需事先向处长请假,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及返回时间等告处办公室。
二十二、处属单位、科室正职领导出差需事先经分管副处长同意后向处长请假;副职领导出差,需事先经正职同意,超过一周的要报告处长。
出差结束后,要及时销假,并向领导汇报出差情况。
二十三、各科室的正、副职领导一般不得同时出差,因特殊情况需全部出差,应指定一人主持本单位(部门)的工作,并及时通知主管副处长。
二十四、处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管理处领导外出情况。
二十五、职工休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以及超过一周的事假,需填写请假单,分别由部门领导、分管处(处)领导审批后送人事部门备案;职工休病假由其直接领导在医疗保险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签批意见,并送人事部门备案。
休假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及业务公开
二十六、全处实行管理和业务公开制度,力求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十七、人事管理工作公开内容:
竞争上岗和招录人员的岗位、数量、条件、考试录用程序、录用结果。
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及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情况。
二十八、路政工作面向社会公开办案程序、公开执罚标准、公开职权范围、公开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二十九、收费工作面向社会公开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上岗人员必须佩戴胸卡。
三十、处大型专项工程对社会招标。
三十一、对租赁期满的服务区和停车场等实行公开招标、租赁经营。
岗位职责及目标管理
三十二、全处实行岗位责任制。
根据工作内容定岗定责,分工负责。
各职级人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完成各自的工作。
三十三、全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全省交通会议精神及省厅年度重点工作,由处办公室协调制定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经处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全处执行。
管理处各科(室)要围绕全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时制定出本科(室)的年度和月份重点工作目标。
三十四、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要在全处年度工作目标下达后10日内(月工作目标要于上月末),按规范格式报处办公室。
三十五、工作目标的考核采取部门自考的形式。
各科室于每月3日前按规范格式报送上月目标完成情况,然后由考核组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奖惩结果。
各管理处的综合评定及奖惩视本科室情况自定。
工作督察
三十六、处内实行工作督察制度。
督察工作由处督察组负责,处办公室负责督察组的日常工作。
主要督察内容:
1、上级领导及厅党组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
2、处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完成情况;
3、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文电审批及阅办
三十七、处内审批文电,按照《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处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三十八、审批公文,应明确签署审批人的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
凡无批注,仅在公文上签名或画圈的,则视为同意。
三十九、上行文,一般由处长签发,处长出差时,急需发出的上行公文由主持工作的副处长签发。
下行文,先由业务科室提出相关意见,分管处领导审阅把关,经处长同意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分管处领导签发。
四十、向处送达的公文,必须经处办公室签收、登记、审核,并签署拟办或分办意见,认真履行公文处理程序。
其中处属各科(室)上报的请示办结时限如下:
凡属管理处各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公文,承办科(室)无特殊情况应于三日内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于七日内办结。
涉及其它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公文,应由主管科(室)积极协调其它科(室),所涉处(室)应在三日内向主办处(室)提出处理意见,主管科(室)将所涉科(室)的意见汇总后上报分管处长,分管处长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如无特殊情况,此类公文应于10日内办结。
四十一、各科室报副处长、处长审批的发文稿如涉及其它科室职责的,主办科室应与有关科室协商,会签后再送处办公室;科室之间遇有分歧的问题,要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须将不同意见如实列述,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处领导。
四十二、处各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在业务范围内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可以科室便函的形式处理;确有必要与处外有关方面联合发文的,要切实搞好协调,明确主办科室,务求实效和时效。
四十三、处发公文,务求内容准确、观点鲜明、条理清楚、文字简练、标点正确、格式规范。
送审稿稿面不清的,要清稿后再送副处长、处长审批。
四十四、处办公室接到的所有电话指示、电话通知均由通讯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并由办公室领导签署拟办意见,送处长或有关处领导签批处理意见。
四十五、上级机关要求管理处上报的公文和办理的事项,处长、副处长和主办科室要及时审批、办理,并在时限内上报和办结。
文书人员及有关科室应了解和掌握有关事项的承办时限,并按要求及时提示、催办。
对外接待及迎送
四十六、接待的总原则是对口、同级接待,有关部门和人员主动配合。
四十七、所有来客来访,均由处办公室负责制定接待计划,统一安排车辆、食宿、陪员、日程等,经处领导同意后具体实施。
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安排。
四十八、在处内餐厅接待客人就餐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工作餐由办公室管理员负责安排;
2、用餐标准在3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3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字,主管副处长审批;
3、陪餐人员数量以对口和酌减为原则,根据需要临时决定。
四十九、处领导国内出差和出国考察学习,由处办公室负责安排接送站车辆,不组织人员迎送。
附则
五十、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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