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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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度
我国公务员制度
我国公务员制度
曹开庆
云南省公务员局副局长
前言
进入到公务员队伍,怎么样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我想这是大家必须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今天我就按照我们省委组织部的课程安排,我给大家介绍一下中国的公务员制度。
通过了解公务员制度,然后大家才会对我们的制度有一个完整的了解,通过了解制度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
下面我就从几个方面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今天我给大家介绍的是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那么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我分几个部分来讲。
一、中国文官选拔制度
第一个部分主要是讲一讲历史的变迁,第一个我先介绍一下中国的文官选拔制度。
大家都知道,我们有五千多年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东方文明,它的历史和文明凝聚着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起始于上古而完善于封建中央集权制度建立起来的文官制度。
就是说这个文官制度是中国东方文明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这个起始于上古时期,然后在封建社会这个阶段当中逐步完善,建立起来一套文官的选拔制度。
那么在战国,秦汉开始的时候这一套制度就逐渐的完善起来,对官员的选拔、任用、俸禄、监察、考课、回避、退休等一套严密的宏观制度。
(一)清朝以前的选官制度
主要是简要的讲一讲清朝以前的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文官体制是在皇权体系下管辖进行国家活动,它是一个多元统一体的组合,它主要包括以宰相制度为主的中枢机构和相应的中央行政管理机构。
比如说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以及以后的三省六部,这些都是属于中央行政管理机制。
还有行政监察制度,以郡县制为结构的地方行政制度,还有选拔行政人才的人事选拔制度,包括官邸的考绩、奖惩、任用、回避、休假、退休等内容的管理制度,这个自上而下交错结合,形成了一套运转有序的行政体系。
中国古代随着社会的变迁,发生过多种选拔官吏的途径,主要的有世袭制、军功制、荐举制、任举制、捐纳制等等。
随着这些制度的发展,最后一直沿用下来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是科举制。
世袭制主要就是中法奴隶制社会的选官制度。
在西周,世卿世禄制是它的主要的形式,它主要以察举、征辟为主的荐举型的选官制度。
比如说要选一个官了,那么就通过一帮熟人,然后去看看这个人怎么样,相相面,然后考察考察,问一问,这个是察举,看看他的德行等等这些,然后通过人来推荐、保举,然后就去做一个文官,这是这种形式。
那么在西汉到魏晋四百多年的主要选官制度就是以这种形式为主。
察举、征辟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个人己见在选官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带有浓厚的个人的好恶偏向,主观意识起着决定的作用。
随着东汉中后期世大家族势力的发展,察举、征辟的选举权被控制在少数的大官僚手当中,这个举荐很大程度上凭长官意志取人,被看中的人一般大都是一些阿谀奉承、比较听话、报师恩的那么一帮人。
所以说有的时候就难免选了一帮比较平庸的小人充斥到文官队伍当中,甚至这种制度形成了官僚结党营私的工具。
所以当时老百姓的民怨就是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清素质浊如泥,高第良将却如鸡”,就是对这种制度的讽刺和写照。
以后,到了魏晋时期就有九品官人法,它也发展成为那个时候那些世大家族们(那个世是世界的世)加强门法统治、维护等级特权的工具。
比如说“今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从而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情况,所以说这种情况成为了大地主阶级为其阶级集团的私利完全控制了这个选官制度。
那么选官制度的贵族垄断严重的限制了封建统治的整体的稳定,不利于它的一姓皇朝的长治久安,从汉代到魏晋几百年的动荡就可以充分的证明这种大地主的狭隘利益集团的选官制度和政治必然会导致这个社会动荡后果,物极必反的辩证了,导致了创始于隋唐,经唐代的兴盛、宋代的改革、明朝的强化,直到清末才废除了长达一千三百年的科举制度的运行。
就是说过去的那一套逐步暴露出了它的一些弱点,那么经过不断的淘汰、选拔,最后科举制成了这几个朝代比较盛行的文官制度。
科举制不仅影响了中国中后期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近代的西方文官制度的建立。
科举制的选官制度是真正意义上的文官制度,这是封建社会当中。
那么科举选官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有什么呢?
第一,就是以考试来选试。
考试的项目一般都是一些儒家经典和时务政策,比如说是过去就叫一些军事治国的内容,或者就是以诗歌、赋等这些来作为考试的内容。
明法科则考律令,明书科则考文学,明算科考数学、历法等。
地方中央要经过两级考试,宋朝还增加了皇帝的御殿亲试,三级考试有利于选拔一批人才,有时候也考文章来选拔人才,不仅对应试者的思想、政治水平要进行一个测验,同时也对一个人的思维逻辑、文字能力要有一个检验。
大凡写文章写得好的人他的思维、分析、组织能力起码比一般的人来说是比较缜密的,选拔这种人从事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能够有效的提高政府的行政水平,这也就是文官政治的优点。
科举制度另外的一个特点就是至少在名义上他是不分贵贱,不讲门第出身,也就是说“家不尚谱牒,身不重乡贯”,这就为广大的下层知识分子从政打开了一条门路,他们甚至可能进入到最高的领导阶层。
大家耳熟能详的,通过科举的明朝的很多宰相都是仕出寒门,通过科举以后,中第以后,有的成为了宰相,这就是进入到高级的领导阶层,所以说做官参政不再是上层统治者的特权。
考试规章制度的日趋严密也是它的一个显著的发展的特点。
比如说唐代达官贵人可以向主考官推荐考生,称为公荐。
宋代为了防止培植私人的势力,就明令不得公荐,对主考官也有种种的法律的限制,比如说受贿就枉法论处。
为了防止考官的权力过大,还采取了临时派遣、年年轮换的办法,考官如果违法失职,就要受到监察机关的征信,受到罚款、停职,甚至撤职查办、处分。
为了防止官僚子弟利用特权互相包庇,凡是官家子弟录取者都要另派大臣在中央进行复试或者另设考场。
为了防止科考有弊,建立了多项的考试考场规则,比如说考生不得携带书进入考场;主考官在考试期间不得与家属亲友会面,要缩院,不得外出;考卷要实行糊名,就是要把你的名字遮盖起来。
然后誊录制度,誊录就是比如说一个考生(过去都是写毛笔字),可能考官熟悉他的这个字体,那么为了防止考官作弊的话,就要请一帮人按照考生的答卷来誊抄一遍,形成统一工整的卷面才能阅卷,这就是誊录制,防止从中舞弊。
经过唐宋两代的不断的发展,完善了科举制度。
另外就是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公开竞争,机会均等,为文官制度的健全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和活力,在选拔人才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所以说唐宋时代涌现出了一大批在中国历史上有影响的政治、文化人才,不能不说是文官选举制度的作用。
那么科举制度成为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选官制度,唐宋时代建立的这一整套完整的文官体制是中国封建社会成熟的标志,这一封建制度在当时的世界上也是最进步的。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公务员政策
那么到了北洋政府时期,中国的整个公务员的政策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它的概况是这样一个。
到了清末以后,统治者已经发现传统的文官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大门洞开的政治要求,因此清政府就开始着手改革传统的官僚制度,比如说废除了科举,对留学归国的学生以及国内的大、中学校的毕业生进行考试后授予官职,到时候就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然后取得一个合格证以后,有的就是候补,有的是哪儿缺了就去授予一个官职,这就将传统的官僚制度全面改朝为近代的文官制。
那么近代的文官制度就是从北洋政府开始的。
北洋政府从1912年建立的时候就开始制订了各种文官管理的法规。
到1921年为止,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近代化的文官管理法规法令体系,这些法规法令规定了文官的分类、任用、俸禄、休假、保障、惩罚等内容。
北洋政府实行以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相结合的文官分类办法,废除了官与利之间的等级差别,废除了古代九品官的等制,实行四级文官等级制度。
这一次就是北洋政府初步实行了职位分类办法,这种文官制度区别了古代传承演化的古代文官官僚体制,有了近代化的初步的模型。
北洋政府还在法律上最终废除了中国古代官吏任用当中的恩荫制和捐纳制,对文官的任用采取留任旧任官吏与通过新式考试任用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选官。
由于一百多年来中国传统的科举考试制度已经形成了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基本原则以及严密而严格的考试程序,因此科举考试向近代文官考试制度的转型就显得较为简单,只需以近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替代传统的科举考试当中的八股化的经学作为考试内容,中国文官考试的近代化也就初步的形成并发展。
由于北洋政府时期中国还不具备统一实施近代文官制度的政治条件,从而上述文官制度的实际实施的范围主要限制在中央政府。
当时北京政府的命令就是不出都门的,所以中央遣派的地方官吏都遭到了当地军阀的打骂、挡驾,有实力的地方军阀往往自行委任官吏。
无论北洋政府的文官制度有着怎样的缺陷,但是它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当中的地位是不应该被抹煞的。
然后在清末改革的各项法律当中,行政法的改革较为滞后,近代的文官制度是一个空白,但几乎没有任何制度基础的情况下,北洋政府在十年的时间内就基本废除了中国封建的选官管理制度,建成了中国近代的文官的法律制度的雏形,并对南京国民政府乃至于我国台湾地区现在还在实行的公务员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国民党时期的公务员制度
接下来就是到了国民党时期。
那么国民党时期的公务员制度我也给大家做一个简要的概念性的介绍。
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制度就是中国近代首次全面的引进了西方文官制度的尝试,那么中国近代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的变革就是在国民政府时期。
探讨和研究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总结它的经验和教训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无疑有着很大的作用。
1928年6月,国民党第二次北伐完成以后,新班通电归顺和东三省,政旗易帜,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统一了全国。
10月份,国民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宣布了结束“军政”,进入“训政”的时期。
随着考试院的成立和《公务员考试法》、《公务员任用法》、《公务员考绩法》、《公务员惩戒法》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公务员的制度就逐步的形成和完备。
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制度包括了考选制度和栓叙制度两大部分,全部都由考试院具体负责管理公务员的考试任用。
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我们有必要对它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价,因为它是历史,历史的东西是不能割裂的。
我们要了解我们现在的国家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这一套公务员管理制度,我们不能割裂我们国家的历史,单就现在说现在。
所以说我们对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做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总结它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更好的完善和推进我们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是很有好处的。
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了一些现代人事管理的色彩,尤其是以体系的完备和组织系统的严密,较之以往的人事管理有了很大的进步。
从国民政府时期公布的各种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条例不难看出,公开考选是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很大程度上为各个阶层的知识分子参政提供了机会,较大限度的网罗了一批较高层次的人才,对扩大统治基础,提高统治效能起到了相当的作用,特别是对公务员的分类它的方法与现代西方普遍实行的文官制度就比较接近了。
以普通考试、高等考试和特种考试对公务员分别加以选择,适应了现代行政管理的技术性、专门性、复杂性的多层次的门类要求,这个有利于公务员各司其职、各执其事。
较为完善和严密的公务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对选拔和提高公务员队伍也是有所促进的。
然后,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在实践上却有很多的弊端。
法律法规上虽然不乏民主的形式,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却缺乏民主的内涵。
首先对公务员的考选,法规上虽然明确公开考试作为选拔公务员的基本途径,但同时又规定种种资格的限制,尤其在实施过程当中往往以革命的资格、革命的历史为凭据,特准部分不经过考试就委任为公务员。
比如说1935年的《公务员任用法》就规定,曾于中华民国有特殊功勋或致力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而有功劳者,经证明属实可以免试担任公务员。
这在当时裙带关系比较盛行,封建意识比较浓厚的中国,资格规定成为官僚集团营私舞弊、拉帮结派、安插亲信的借口。
其次,对公务员的监任也是缺乏有效的手段,监督监察机制不成熟,监督程序难以正常的运作。
虽然颁布了公务员的惩戒法、弹劝法,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人治往往大于法治,监察、任用、惩戒常常会因人行事,难以达到整肃吏治的目的。
最后,在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政治信仰上,国民政府1933年的规定就是官吏服务规程对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做了按时到任、奉公守法、忠勤服务、保守秘密、专一职务的规定。
但在国民党统治的中国,贪污受贿成风,敲诈勒索盛行,所以说规定只是一纸空文。
此外,在政治信仰上与西方现代文官制度当中的重力制度有很大的区别,具有十分明显的党派性。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政府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入国民党,重要职位的公务员应该由党的长官促研究党义,随时介绍入党。
与党无深切关系、特非所宜、突出党性的公务员制度成了国民党的工具。
总之,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在中国近代人事管理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页,但较之旧的官僚制度无疑它还是有一定的进步性。
以上我就是介绍了一下中国从古到国民政府时期一些公务员的简单的情况概况。
那么下面我接下来就说一说我们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过程。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公务员制度
(一)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干部制度
第一个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干部制度。
那么干部人事工作在政府的行政管理当中占有了核心的地位,它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毛泽东同志曾经就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他同时又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如果没有多数的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是不能完成其历史使命的。
因此,有计划的培养一大批新干部是一项当时的战斗任务,重视干部人事工作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共同的经验。
那么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到1993年10月我国干部人事制度除了管理权限和范围等方面在不同历史时期稍有变化之外,总体上的制度基本上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政府的人事管理一直沿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在我们国家,在政府机关当中工作的干部大体就相当于西方的公务员。
那么我们国家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它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继承和发扬了我国的一些优秀的历史传统,同时也接受了苏联的一些人事管理的经验。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这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还受到了我们国家历史上的科举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影响。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对政府管理尤其是政府人事管理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对于政府管理,急切的要求改革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相适应的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也就是国家公务员制度。
这是我们国家1993年前的基本情况。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及其效果
那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着手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980年5月中央组织部根据中央的指示发出了关于重新颁布中共中央管理干部名称表的通知,重申和强调了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
在邓小平关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思想的指导下,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们国家就不遗余力的进行人事管理干部体制的改革,这使得我们国家的干部人事制度有了很大的改进。
比如说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了离退休制度,改革了干部管理权限,改革了干部任用制度,实行考任、聘任、民主推荐等多种形式选拔干部,建立了岗位责任制以克服职责不清的官僚主义,确立了干部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四化”标准,调整充实了各级领导班子等等,这一系列的改革不仅动摇了我国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而且也为新的干部人事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但是由于这些改革的措施还只局限于干部人事制度的某一个方面,还缺乏应有的法制的权威,因而还不能互相联系以较好的发挥它的整体的效应,所以我们国家干部人事制度的主要弊端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彻底的消除。
同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也证明,还要必须进一步建立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才能适应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而多年来我国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又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实践的基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1984年开始,我们国家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创新,着手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同年,中央组织部和原来的劳动人事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始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后来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太广,在1985年的时候又改成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1986年的时候,这个《条例》经过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形成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十稿,也就是后来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前身。
1986年下半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以后,中央又专门成立了政治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了干部人事制度的专题组,专题研究中国政府的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他们提出方案接受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普遍规律和特点,然后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做了重大的修改,同时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次使用了国家公务员的这个概念,同时并建议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这个建议得到了中央的原则同意。
尽管原来条例的前后名称不一样,但目的都是根据小平同志的思想,对政府机关干部从进口到出口各个管理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
1987年的时候,到了1987年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策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被写进了党的十三大报告当中。
十三大报告指出,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就是要对国家干部合理的进行分解,改变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单一模式而管理所有人员的现状,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改革缺乏民主法制的现状,实行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这个是十三大上明确做了规定。
到了1988年3月,全国人大第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政府报告当中也指出,在改革政府机构的同时要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的制度,尽快制订国家公务员的条例,研究制订《国家公务员法》。
通过一系列的这些工作,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条例起草工作得到了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批准,也就是使国家公务员的制度从理论到探讨,开始走向了实践。
1988年国家成立了人事部,专门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运作。
1989年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就是在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1990年又在哈尔滨、深圳两个地方进行试点,同时对条例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并逐步推广。
到了1992年以后,全国大部分的省、市、自治区都进行了试点。
试点的结果表明,公务员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有利于对干部队伍的科学管理和严格要求,对于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992年的时候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当中就郑重的提出要尽快的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到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李鹏总理关于签发和颁布了《国家公务员的暂行条例》,这个条例从1993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那么这个条例共计有18章,88条,规定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的含义、权利、义务、职务分类、录用、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辞退、辞职、退休、申诉控告、管理监督等等这些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新中国的第一部的人事管理的总的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的确立,也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在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历史的步伐。
经过十五年的探索与实践,我们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实现了由传统的人事制度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建立起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形成了一个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导,有近40多个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为配套的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
国务院、县以上的各级地区政府机关已经完成了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工作,同时国家公务员的各种基本运行机制逐步确立起来。
比如说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竞争机制已经初步的形成,各地普遍推进了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严格考核;凭功绩晋升的激励机制也开始发挥作用,各级政府机关全面推行了年度考核,考核的办法逐步完善;勤政廉政的机制开始确立,各地普遍采用了轮岗交流、回避、政务公开的做法。
通过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我们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得到了优化,公务员素质明显的提高。
它主要是体现在那么几个方面:
一个就是较为完备的公务员法规体系基本完成了;第二个就是凡进必考的录用制度就全面展开了;第三个就是竞争激烈的内在运行机制初步确立和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陈代谢的机制开始运行,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的提高。
这个就是我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后取得的一些成果、效果。
2.《公务员法》的出台及其背景
那么到了后来,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后来又颁布了《公务员法》,它是怎么出台的以及它的背景我给大家介绍一下。
我们国家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就酝酿着公务员制度的逐步的完善、改革和推进。
到了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出台以来,这个雏形逐步的形成,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公务员制度建设当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就慢慢的浮出了水面。
首先,公务员制度立法的层次较低,公务员制度最高层次的管理规范仅仅是国务院出台的《国家公务员的暂行条例》,它管理的权威性还不够,执法检察机制不健全,强制力不够,在县乡两级和某些垂直管理的系统不经考试就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情况仍有发生,据统计当时有30%的人是没有经过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其次,公务员范围过窄。
这个《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那么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这些工作人员都属于参照管理,这种情况不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也不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的交流。
再次就是公务员的激励机制还不健全。
现行的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系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加上只设置了15个级别,基层公务员晋升职务的空间很小,很多人退休前都没有获得晋升晋级的机会。
工资福利制度急需调整规范、分类考核指标体系没有建立、权益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所以说在大的背景下公务员立法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八届、九届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立法的意向,因为这个条件还不太成熟,立法就暂时往后推了。
那么到了2003年初,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公务员立法成为了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桂中岳等30多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议案,成为了第一号议案,王维忠154名代表纷纷呼吁要为公务员立法。
全国人大的内司委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这个议案审议结果的时候认为,经过十多年的时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已经为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该说制订《公务员法》的条件就基本成熟了。
制订《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管理各级党政机关的干部队伍,通过制订《公务员法》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好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对公务员实行依法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旅行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当时,干部使用当中缺少法治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少数地方还出现了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的不正之风。
所以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特别是目前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法律都已经相继出台的情况下,还要依据这个《公务员暂行条例》来管理干部就已经显得不合时宜,因此种种原因就形成和催生了《公务员法》的出台。
2000年8月的时候,有关部门就着手研究起草《公务员法》,2002年到2004年在征求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区市有关专家的基础上,借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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