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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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手册
拖拉机交强险
承保手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保险部
2011年1月
前言
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农民从事经济发展和农耕作业的主要工具,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农业生产安全,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但在开办过程中,由于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经营严重亏损,导致部分分公司以此为由推脱或拒绝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或者将不符合拖拉机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登记为“变型拖拉机”,造成由拖拉机界定不清而产生的拖拉机交强险“投保难”现象。
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很好解决,公司将面临拖拉机交强险业务持续亏损及被监管机构惩处的双重风险。
中国保监会对行业拖拉机交强险亏损情况予以高度关注:
一方面与农业部联合发文部署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区域费率的调整工作,力争为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创造合理的费率基础和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按照新的国家标准对拖拉机车型分类予以严格界定,特别要求不得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不属于拖拉机标准的变形拖拉机,同时对各财险公司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服务也提出了不得拖保、拒保的严格要求。
为实现公司“做强做精车险”的目标,以科学发展观和“二次创业”为指导,贯彻按章办事、守法经营的思想,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车险部编写了《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手册》,旨在为各经营机构和广大销售人员开展拖拉机交强险业务提供承保参考,以杜绝因没有很好掌握监管部门规章制度与文件要求,产生拖拉机承保中的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
真正实现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的合规经营,为顺利实现公司“三步走”战略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力量。
目录
第一部分拖拉机分类标准6
第一节拖拉机定义6
第二节拖拉机分类6
第三节特别说明15
第四节承保验车方式18
第五节拖拉机分类标准表22
第二部分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实务要点26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26
第二节验车验证28
第三节投保单填写与录入30
第四节保险费计算31
第五节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32
第六节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34
第三部分拖拉机交强险费率表36
第一节保监会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36
第二节区域费率省份拖拉机交强险费率表37
第四部分保监会拖拉机交强险相关文件40
第一节保监产险〔2010〕657号40
第二节保监发〔2010〕46号41
第三节保监发〔2009〕127号44
第四节保监厅函〔2009〕91号47
第五节保监发〔2008〕2号49
第六节保监产险〔2007〕501号52
第七节保监发〔2006〕107号60
第一部分拖拉机分类标准
第一节拖拉机定义
拖拉机是指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
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
第二节拖拉机分类
拖拉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农用型拖拉机,一类是拖拉机
运输机组。
(一)农用型拖拉机
农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分为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和履带拖拉机。
1、手扶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是指由扶手把操纵的单轴拖拉机,其车速不大
于20km/h。
如图一。
图一手扶拖拉机
图一手扶拖拉机
2、轮式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是指通过车轮行走的两轴(或多轴)拖拉机,其
车速不大于40km/h。
如图二。
图二轮式拖拉机
图二轮式拖拉机
图二轮式拖拉机
3、履带拖拉机
履带拖拉机是指装有履带行走装置的拖拉机。
如图三。
图三履带拖拉机
图三履带拖拉机
图三履带拖拉机
(二)拖拉机运输机组
国家标准GB7258—2004中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
拖拉机运输机组是指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
分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上述标准中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1、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为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其功率不大于14.7KW,外廓尺寸为长≤5.0米、宽≤1.7米,高≤2.2米。
如图四(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图五(手扶变型运输机)。
图四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图四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图四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图五手扶变型运输机
图五手扶变型运输机
图五手扶变型运输机
2、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是指由轮式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
其外廓尺寸为:
发动机标定功率≤58KW,长≤10.0米、宽≤2.5米,高≤3.0米;发动机标定功率>58KW,长≤12.0米、宽≤2.5米,高≤3.5米。
如图六。
图六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节特别说明
国家标准GB7258-2004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定义,其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机动车,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其功率不大于70km/h,外扩尺寸为长≤6.0米、宽≤2.0米,高≤2.5米。
对于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各省管理方式不统一,大致可分这两类:
一类为由交警部门管理,一类为由农机部门管理,其中交警部门管理的称为“低速载货汽车”,农机部门管理的称为“变型拖拉机”。
此类车辆严格意义上应属于汽车,不属于拖拉机。
如图七。
图七低速载货汽车
图七低速载货汽车
图七低速载货汽车
图七低速载货汽车
第四节承保验车方式
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时,要严格履行实地验车、验证等程
序;要认真审验投保人行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投保车辆各种信息,如合格证、功率、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外廓尺寸等;也可以依据当地拖拉机验车承保的实际情况,加验其他有助于确定拖拉机类型和费率标准的方法,如通过查验喷油嘴数量确定缸数、通过车架号确定其底盘型号进而判断等。
除此外,以下方式供参考:
(一)农用型拖拉机
1、手扶拖拉机:
由扶手把操纵、单轴、车速不大于20km/h、常为农用。
手扶拖拉机与轮式拖拉机区别在于手扶拖拉机为单轴(两轮),轮式拖拉机为两轴或多轴(四轮及以上)。
手扶拖拉机与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的区别在于机头后面是否有牵引挂车;如无牵引挂车,则为手扶拖拉机;如有牵引挂车,则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
2、轮式拖拉机:
通过车轮行走、两轴或多轴、车速不大于40km/h,常为农用。
轮式拖拉机与手扶拖拉机的区别在于手扶拖拉机为单轴(两轮),轮式拖拉机为两轴或多轴(四轮及以上)。
其与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区别在于机头后面是否有牵引挂车;如无牵引挂车,则为轮式拖拉机;如有牵引挂车,则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3、履带拖拉机:
具有履带行走装置,常为农用。
(二)拖拉机运输机组
1、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
扶手把操纵、单轴、车速不大于20km/h、与挂车连在一起、可折腰转向,发动机功率不大于14.7KW,外廓尺寸长≤5.0米、宽≤1.7米、高≤2.2米,常用于运输。
其中手扶变形拖拉机除扶手把为方向盘外,其他特征同前述。
手扶拖拉机与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的区别在于机头后面是否有牵引挂车;如无牵引挂车,则为手扶拖拉机;如有牵引挂车,则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与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区别在于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为单轴(两轮),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为两轴或多轴(四轮及以上)。
2、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由轮式拖拉机牵引挂车、用于运输,车速不大于40km/h,发动机标定功率≤58KW机组,外廓尺寸长≤10.0米、宽≤2.5米、高≤3.0米;发动机标定功率>58KW,外廓尺寸长≤12.0米、宽≤2.5米、高≤3.5米;常用于运输。
其与轮式拖拉机的区别在于机头后面是否有牵引挂车;如无牵引挂车,则为轮式拖拉机;如有牵引挂车,则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其与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区别在于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为单轴(两轮),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为两轴或多轴(四轮及以上)。
3、运输型拖拉机型号:
运输型拖拉机型号有一定规则,一般为品牌和三位数字和T的型号,如BJ180T、BJ150T、YT600TD等。
(三)低速载货汽车
不符合国家标准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定义,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功率不大于70km/h,外廓尺寸长≤6.0米、宽≤2.0米,高≤2.5米。
其与拖拉机关键区别在于其货箱与底盘是刚性一体联结,不可拆分。
第五节拖拉机分类标准表
定义1
拖拉机类型
定义2
分类
定义3
车速
功率
外阔尺寸
拖拉机
国家标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1条规定:
“拖拉机是指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
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7条明确指出:
“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农用型拖拉机
保监产险[2008]27号文件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规定: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国家标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4条规定:
“手扶拖拉机是指由扶手把操纵的单轴拖拉机”。
不大于20km/h
轮式拖拉机
国家标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2条规定:
“轮式拖拉机是指通过车轮行走的两轴(或多轴)拖拉机。
”
不大于40km/h
履带拖拉机
国家标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3条规定:
“履带拖拉机是指装有履带行走装置的拖拉机”。
拖拉机运输机组
国家标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5条规定:
“拖拉机运输机组是指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
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手扶变型运输机件》第3.7条注2规定:
“手扶变形运输机组还包括手扶变形运输机,即发动机12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为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不大于14.7KW
长≤5.0米、宽≤1.7米,高≤2.2米;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由轮式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
发动机标定功率≤58KW,长≤10.0米、宽≤2.5米,高≤3.0米;发动机标定功率>58KW,长≤12.0米、宽≤2.5米,高≤3.5米;
低速载货汽车
不符合国家标准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定义,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机动车。
不大于70km/h
长≤6.0米、宽≤2.0米,高≤2.5米;
注1:
依据保监发〔2009〕1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规定:
“不得给不符合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要求的拖拉机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也不得将此类车辆纳入拖拉机交强险范围承保。
对于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拖拉机,一但发现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管部门举报”。
注2:
依据保监发〔2010〕46号《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
“各地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拖拉机,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管部门举报。
”
第二部分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实务要点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
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
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拖拉机暂不实行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拖拉机免征车船税。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2、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3、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提示投保人:
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保险标志等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三、投保提示书
保险人可通过随投保单附送或在营业场所张贴等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相关内容。
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采取一式两份的方式,一份交投保人,一份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后留存。
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节验车验证
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时,要严格履行实地验车、验证等程
序,首先要认真审验投保人身份证、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和投保车辆各种信息,如合格证、功率、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外廓尺寸等,检验各种证件是否与投保标的相符,是否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年检,车辆号牌号码、发动机及车架号码等是否与行驶证记录一致;还要依据当地拖拉机验车承保的实际情况,参照《拖拉机分类标准》中承保拖拉机验车方式加验其他有助于确定拖拉机类型和费率标准的方法,如查验喷油嘴数量、车轮数量等,以更准确的确认拖拉机的分类与行车证是否相符。
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业务,必须全部实行系统出单,系统须上传验车照片,实行人工核保方式。
验车要求:
拍摄验车照片。
拍照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原则上验车照片应不少于3张,3张照片的侧重点及具体要求:
1张为车前方45度角全车照片(含车牌号),1张为前照片对角位置的车后方45度角全车照片(含车牌号),1张为VIN码/车架号的照片。
(二)、原则上验车照片应不少于4张,4张照片的侧重点及具体要求:
车辆正面左右45°角照片(含车牌号)、车辆背面照片(含车牌号)及VIN码/车架号照片;
无论采取何种拍照方式,拍摄的照片要能准确反映被验车辆的真实情况,对于车身有部分损失的,还应对损失部位进行详细拍照记录;要准确反映被验车辆的牌照号码(没有牌照的车辆,如新车应拍摄临时牌照或移动证的正反面)及验车日期(可附当日报纸作为凭证或者使用数码相机自带的日期格式)。
验车中发现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照且不符合国家标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拖拉机,根据核定载质量按照营业货车费率承保交强险,不得按照拖拉机交强险基础费率承保。
没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颁发牌照号码的拖拉机一律不得承保。
新购置的拖拉机尚未取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颁发的行驶证的,需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用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先行承保,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由于拖拉机未实行全国统一的交强险费率,而是执行差异化的地区性交强险费率,异地牌照的拖拉机一律不予承保。
属于特殊情况并获得省级分公司核保通过的,承保异地的拖拉机交强险业务,必须全部实行系统出单,不得使用交强险定额保单,不得支付任何代理费用。
第三节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填写要求如下:
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功率、登记日期、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拖拉机实行费率浮动的地区还需提供投保拖拉机以往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保险人应准确、完整地在系统中,录入投保单各项信息。
二、规范号牌号码的录入格式
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
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
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四、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
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保险费计算
一、拖拉机实行地区交强险费率,各分支机构须按照保监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监局审批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小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
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7/365
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
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上述公式的最终计算结果如为小数,则四舍五入取整为元。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拖拉机不执行费率浮动,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第五节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一、拖拉机交强险执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使用交强险保险单和定额保单承保的拖拉机业务必须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
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业务,必须全部实行系统出单,系统须上传验车照片,实行人工核保方式,实行验车验证制度。
二、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
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代替。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留存。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
内置型保险标志可不加盖业务章,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拖拉机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必须在系统出单,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二)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完整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
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
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保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第六节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
一、合同解除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等,并可以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二、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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