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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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ofworkingtime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
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a)一般情况下:
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
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营养1~7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4头皮缺损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2.911)]
a)非手术修复: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
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
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a)眼睑血肿:
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
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
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
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
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
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手术治疗: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出血或充血:
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双眼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无后遗症:
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
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前房出血:
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
误工60~90日,
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单纯巩膜裂伤:
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
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a)晶状体脱位[S05.953]:
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
误工60-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
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a)玻璃体出血:
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
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
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
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
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9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手术治疗: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a)耳廓血肿:
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
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
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a)自行愈合:
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手术修补术:
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a)听小骨脱位、骨折:
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
误工90t-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迷路震荡:
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
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a)线状骨折:
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
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cm:
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
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cm或累计大于5cm:
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
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a)单纯线状骨折:
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粉碎性骨折:
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a)单纯线状骨折:
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粉碎性骨折:
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
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复位固定:
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
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喉损伤[S19.851]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551]
6.5甲状旁腺损伤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2肋骨骨折[S22.301]
7.3胸骨骨折[S22.201]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7.4气胸[S27.001、S27.011]
7.5血胸[S27.101]
7.6肺损伤[S29.951]
7.7食管损伤[S19.854]
7.8气管、支气管损伤[S27.5051、S27.4051]
7.9心脏损伤[S26.901]
误工120~210日,护理90~120日,营养60~90日。
7.10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胸导管损伤[S27.8053]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2纵膈气肿、脓肿、纵膈炎
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3膈肌损伤[S27.8051]
7.14乳房损伤[S27.311、S20.151]
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30日。
8腹部损伤[S39.905]
8.1腹部软组织损伤
8.2肝脏损伤[S36.1052]
8.3脾损伤[S36.002]
8.4胰腺损伤[S36.2051]
8.5肾损伤[S37.001]
8.6腹部空腔脏器损伤
8.7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S37.2051、S37.1051、S37.3051]
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S37.5051、S37.4051(创伤性子宫穿孔S37.601、创伤性子宫破裂S37.602、
子宫损伤通入体腔开放性伤口S37.6151)]
8.9腹膜后血肿[S36.8053]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脊柱、骨盆部损伤
9.1脊柱骨折[T08.X051]
9.2椎间关节脱位
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9.4脊髓损伤[S14.101、S24.101、S34.101、S34.401]
9.5骨盆骨折[S32.801]
9.6阴茎损伤[S39.904]
9.7阴囊损伤[S39.958]
30日。
9.8睾丸损伤[S39.959]
9.8.3-侧睾丸切除[62.301]:
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9女性外阴裂伤[S31.452]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0阴道损伤[S39.955]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1外伤性流产、早产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2骨折
a)非手术治疗:
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90~27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90~120日,护理30v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a)骨折:
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脱位:
误工12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45~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240~365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180~365日,护理90~150日,营养90~18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180~270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180~270日,护理90~180日,营养90~18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90~30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120~27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12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9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a)胫骨骨折:
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b)腓骨骨折:
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c)胫腓骨双骨折:
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d)开放性骨折:
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e)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
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a)单踝骨折:
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D日,
b)双踝骨折:
误工90~L80日,护理30~60日,镕养60~90日I
c)三踝骨折:
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7跟距骨骨折[S92.00l/S92.101]:
a)单纯骨折:
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b)累及关节面:
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90~120日;
c)手术治疗:
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a)非手术治疗:
误工90~15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
误工9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S43.201/S43.151]:
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b)腕部脱位[S63.001]:
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S63.153/S63.151]:
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d)距骨脱位[S93.054]:
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e)跗骨间/跗跖关节脱位[S93.353/S93.352]:
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S93.151/S93.101]:
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g)趾间关节/跗足关节骨折脱位:
误工6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4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
误工60-12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
误工60-15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治疗情况确定。
10.6肢体离断
确定。
10.7断肢(指、趾)再植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11其他损伤
11.1烧烫伤[T20~T32]
11.2冻伤[T33]
a)I度:
误工15~3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I
b)Ⅱ度:
误工30~45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c)Ⅲ度:
误工60~9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d)Ⅳ度:
误工12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1.3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
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
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6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5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6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7损伤致挤压综合征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l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需排除既往损伤、疾病。
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A.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A.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
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A.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进行评定。
A.8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A.9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B.l颅脑损伤分级
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时间不超过12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B.2烧烫伤程度分级
B.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
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b)中度烧烫伤:
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c)重度烧烫伤:
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d)特重度烧烫伤:
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20%。
B.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
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无Ⅲ度烧烫伤;
b)中度烧烫伤:
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c)重度烧烫伤:
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d)特重度烧烫伤:
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15%。
B.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基础代谢率)-20%~-10%;
c)吸碘率15%~20%(24h);
d)参考T3(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4(甲状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2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一30%~一20%;
c)吸碘率10%~15%(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3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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