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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眉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软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
眉山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眉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眉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眉山市科学技术奖。
眉山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眉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眉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眉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若无人选,可以空缺。
眉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眉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眉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眉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眉山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 眉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应用科技研究中有重大突破,对推动科技研发成绩显著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社会公益性科技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对推动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所称重大突破,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第三章 眉山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眉山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它单位。
眉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眉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眉山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和评审,提出奖励意见;奖励意见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
第十五条 公告期满,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奖励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眉山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第十八条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市科技进步奖励基金,专项用于评选及奖励。
第十九条眉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眉山市志。
眉山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其5年评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可再申报市级以上奖励;已经国家、国务院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奖励的,不再参加市级评奖;市人民政府已奖励的,不再参加区县人民政府评奖。
第二十六条华侨、外国人或者市外的单位、个人,在我市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6年6月24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眉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别为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眉山市社科界优秀成果奖。
评奖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质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
由市级分管领导、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具体实施细则,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相应学科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提出获奖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提交市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评奖范围和条件:
(一)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市外、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
(二)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
(三)在经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内部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四)不宜公开发表的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
申报参评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当是当年内发表的。
第八条 优秀成果奖申报:
(一)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市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区、县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申报者向所在区、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市级各学会和区、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优秀成果奖申报的资格审查和初评推荐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优秀成果奖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合格后送学科评审组。
第十条已获得市级以上其他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经市级各学会或区、县社科联初评、学科评审组评审后,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市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时,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其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达到出席成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的获奖成果审查批准后,颁发证书、奖金。
奖金及评奖所需经费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
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取消其5年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取消其5年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区、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眉山市东坡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东坡文化,繁荣眉山市文学艺术创作,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特制定本评奖办法。
第二条眉山市东坡文学艺术奖(简称:
东坡文艺奖)是由眉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眉山市文学艺术专业奖项。
第三条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的评选,坚持文艺创作的“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坚持导向性、公正性、创新性原则,坚持注重质量、宁缺勿滥、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眉山市东坡文艺奖设置“眉山市东坡文艺奖·贡献奖”和“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奖”两大奖项,每年评选一次;“眉山市东坡文艺奖·贡献奖”为文艺突出成就奖项,“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奖”为繁荣文艺创作基础性奖项。
第五条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东坡文艺奖评选和奖励。
第二章评奖组织机构
第六条设立眉山市东坡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市分管领导)、副主任2—4名(含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文艺副部长、市文联主席、市文联党组书记)、成员若干名。
第七条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眉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处理有关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艺术门类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成员由眉山市内外各专业艺术门类专家和文艺工作者组成。
第九条市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细则。
第三章参评对象与范围
第十条参评对象原则上应为眉山市籍(市内)从事文艺创作的公民、单位和组织;如对眉山市文学、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参评作品包括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广播、电影和电视,戏剧、曲艺和民间文艺等8个艺术门类。
第十二条参评作品必须是在评奖年度内,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社或舞台、银屏等发表、出版、展出、演出、播映或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第四章“眉山市东坡文艺奖·贡献奖”评奖条件
第十三条一等奖的评奖条件:
(一)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入选作品奖,四川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
(二)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及提名奖,中国作协儿童文学奖、中国作协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
(三)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颁发的艺术门类最高奖;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全国性专业展、演、赛最高奖(金奖或一等奖,不含不设等级的奖项);文化部文化艺术学会“群星奖”最高奖(金奖),中国文联推新人大赛最高奖(金奖);“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CCTV全国舞蹈大赛”等级奖。
(四)四川文学奖,巴蜀文艺奖(艺术类)。
第十四条二等奖的评奖条件:
(一)四川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奖。
(二)中国作协儿童文学奖提名奖,中国作协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提名奖;巴金文学院文学奖,四川省少数民族文学奖,四川省儿童文学奖;巴蜀文艺奖(文学类:
民间文学类、文学评论类、企业文学类)。
(三)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全国性专业展、演、赛二等奖(银奖)或不设等级的唯一奖项;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少儿类比赛金奖(一等奖)的指导教师;文化部文化艺术学会“群星奖”二等奖(银奖),中国文联推新人大赛二等奖(银奖);四川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电局,省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专业展、演、赛最高奖(金奖或一等奖,不含不设等级的奖项)。
(四)参加“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CCTV全国舞蹈大赛”进入现场决赛。
(五)由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国家级专场个人展演活动。
第十五条三等奖的评奖条件:
(一)其他重要文学奖项;公开发行核心刊物颁发的正式文学奖。
(二)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全国性专业展、演、赛三等奖(含参展、入选奖);文化部文化艺术学会“群星奖”三等奖(铜奖),中国文联推新人大赛三等奖(铜奖);四川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电局,省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专业展、演、赛二等奖或不设等级的唯一奖项(不含参展、入选奖);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少儿类比赛银奖(二等奖)的指导教师。
(三)由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产生较大影响的电视剧、文艺专题片、广播剧、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作品。
(四)由四川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电局,省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省级专场个人展演活动。
第五章“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奖”评奖条件
第十六条一等奖的评奖条件:
(一)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少儿类比赛铜奖(三等奖)及不设等级奖的指导教师;四川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电局,省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少儿类比赛金奖(一等奖)的指导教师;四川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电局,省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专业展、演、赛三等奖。
(二)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文艺奖(含党委宣传部、文联、作协颁发的明确为政府文艺奖的)。
(三)公开出版的优秀文艺作品专集;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含连载)的长篇文艺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收入专集2件中篇文艺作品,或5件短篇(美术、摄影、书法及其他以件计,文学作品以篇、首计,以下同)文艺作品。
(四)由省级电视台、电台播出的电视剧、文艺专题片、广播剧、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作品3件(首、集)及以上。
(五)举办市级专场个人展演活动。
第十七条二等奖的评奖条件:
(一)四川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电局,省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专业展、演、赛入选奖、入围奖等非正式奖项;四川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电局,省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少儿类比赛二、三等奖及不设等级奖的指导教师。
(二)公开出版的文艺作品专集;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或收入专集1件中篇文艺作品,或2件短篇文艺作品,或作品不足2件,但有一定影响的。
(三)在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的电视剧、文艺专题片、广播剧、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作品。
(四)在眉山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重要文艺展、演、赛中获大奖并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十八条设置百花新人奖。
为了激励青少年文艺爱好,引导和培养更多的文艺新人,特别设置百花新人奖。
百花新人奖的评奖条件:
个人文艺成果在省、国家级媒体发表、播映,参加少儿类赛事获奖,评奖年度内未满18周岁的文艺新人,原则上只参加“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新人奖”评选;如文艺新人获明确为非少儿类重大文艺赛事奖励,且符合“眉山市东坡文艺奖·贡献奖”和“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奖”等级奖条件的,可视其成果参与“眉山市东坡文艺奖·贡献奖”和“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奖”等级奖评选。
第十九条设置百花扶持奖。
为打造文艺品牌,鼓励开展高质量、高水平的创作和展演活动,特别设置百花扶持奖。
百花扶持奖的评奖条件:
(一)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高度结合,高扬主旋律的重要文艺项目。
(二)围绕党委政府“五个一工程奖”等奖项打造的重点文艺项目。
(三)以弘扬东坡文化为主题,具有原创性,或有较大的价值,在市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优秀文艺项目。
第六章申报办法与评奖程序
第二十条申报办法:
(一)每年度评奖,申报者应在评奖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31日内申报。
(二)申报者可选择不超过2个艺术门类申报,每个艺术门类选送具有代表性的1件作品为主申报作品,1件作品只能申报1个艺术门类,同时报送相关艺术门类多件其它支撑作品供评审参考。
(三)同一作者可在不同艺术门类中同时获奖,但不能在同一艺术门类重复获奖。
(四)凡多名作者合作的作品或集体展演活动联合申报,申报者不得超过三人;与市外作者合作的作品可参加评奖;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参评。
(五)申报者须按要求填写眉山市东坡文学艺术奖申报表,并提交作品发表、出版、获奖等相关的报刊、证书、赛事通知、文件等资料;参评作品原则上送发表原件;入选、获奖证书可送证书及赛事通知等复印件;作品和入选、获奖证书若送复印件,需附推荐单位原件复印证明;少儿类比赛指导教师提供相应的明确为指导教师类奖励证书。
(六)申报者单位属于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向所属市级各专业文艺家协会申报,区县申报者向所属区县文联申报;各区县文联和市级各专业文艺家协会审查汇总后,统一推荐至市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评奖程序:
(一)市评审办公室对申报奖项汇总后,组织专业评审小组进行初审,从符合条件的作品中评选出获奖作品的建议名单。
(二)市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小组提交的奖项和等级建议进行复审,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获奖作品名单,由市评审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奖项,由市评审办公室会同各专业评审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拟获奖作品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四)获奖作品如有剽窃侵权、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经市评审委员会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证书,取消5年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关于“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扶持奖”申报、评估及评奖的特别程序:
(一)申报对象限定为眉山市籍(市内)公民、单位和组织。
(二)申报“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扶持奖”的,须在评奖年度第一季度内,向市评审办公室申报项目选题,提交选题申报表及有关论证资料。
(三)由市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专家,进行选题评审。
(四)评审通过项目由市评审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异议程序结束后,无异议项目由眉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立项。
(五)立项的文艺项目由各项目申报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市文联负责指导,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为1—3年。
(六)立项项目完成后,可由各项目申报责任单位或个人,向市评审办公室申报“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扶持奖”,并按完成年度评奖规定,提交申报表、成果及相关资料。
(七)未通过市文联立项的文艺项目,不参评“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扶持奖”评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眉山市体育事业繁荣发展,鼓励多出成绩、多出人才,营造良好的体育氛围和健康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
设置优秀运动员奖、优秀教练员奖,分别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三条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业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级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局长和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为成员。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由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奖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条评奖对象为眉山市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一)优秀运动员奖(眉山户籍)
1.特等奖:
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前3名,全运会第1名。
2.一等奖:
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第4名,全运会第2—3名,全国单项锦标赛前2名。
3.二等奖:
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第5—6名,全运会第4名,全国单项锦标赛第3—4名,青奥会第1名。
4.三等奖:
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第7—8名,全运会第5—6名,全国单项锦标赛第5—6名,省运会第1名。
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前2名,青奥会第2名。
(二)优秀教练员奖
1.直接选拔、训练、输送的眉山籍运动员获奖,且直接指导、训练时间在一年以上。
2.优秀教练员奖的等次、条件与本条
(一)款优秀运动员奖等次、条件一一对应。
第七条成果申报
(一)区县申报者向区县文体局申报,区县文体局初审合格后报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
(二)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申报者经由单位初审合格后,直接向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申报。
(三)申报者应在次年的1月31日前,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交获奖证书及相关赛事通知、文件等原件资料。
第八条市评审办公室对申报奖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建议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市评审办公室负责将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合格的获奖者、奖项、等次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评审办公室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者、奖项、等次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批准后,对获奖者(项目)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奖金。
奖金及评奖所需经费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获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查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证章)和奖金,并取消其5年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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