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游强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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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游强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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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游强县标准
湖南旅游强县评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 湖南旅游强县参创范围
湖南旅游强县参创范围为我省行政县(县级市、自治县、林区、旅游经济特区),不包括市辖区。
二、湖南旅游强县的考核范围
湖南旅游强县的考核范围以县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集中于县城区以及农村区域的旅游景区、自然生态区、特色旅游乡镇、村等。
三、湖南旅游强县评分标准
湖南旅游强县评分标准为1200分,其中:
①旅游经济发展水平150分;②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130分;③旅游带动功能和综合效益160分;④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180分;⑤旅游设施与服务与服务功能;⑥旅游市场监管与游客满意度100分;⑦旅游行业文明和教育培训70分;⑧旅游安全50分;⑨附加项目200分。
湖南旅游强县以年实际得分为标准,每年按标准得分高低评选出相应的数量,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湖南旅游强县评定
湖南旅游强县评分标准为1200分,每年参选县按标准实行自评,由市旅游局推荐,报省旅游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呈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目次
序号
项目分类
最高得分
1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
150
2
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
130
3
旅游带动功能和综合效益
160
4
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
180
5
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
160
6
旅游市场监管与游客满意度
100
7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教育培训
70
8
旅游安全
50
附加项目
200
合计
1200
序号
项目内容及评定依据
最
高得分
分项得分
分档得分
检查得分
1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
150
1.1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县GDP的比重
30
1.1.1
≥30%
30
1.1.2
20%-29%
25
1.1.3
10%-19%
20
1.1.4
5%-9%
15
1.2
旅游业总收入在全省、市州居领先水平(不重复计分)
20
1.2.1
在全省排名前3位
20
1.2.2
在全市排名第1位
15
1.2.3
在全市排名前5位
10
1.3
旅游税收占县财政收入的比重
20
1.3.1
≥30%
20
1.3.2
20%-29%
15
1.3.3
10%-19%
10
1.3.4
5%-9%
8
1.4
年接待旅游者总人数
20
1.4.1
超过200万人次
20
1.4.2
150-200万人次
15
1.4.3
100-150万人次
10
1.4.4
50-100万人次
8
1.5
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数
25
1.5.1
100万人次以上
25
1.5.2
80-100万人次
20
1.5.3
60-80万人次
15
1.5.4
40-60万人次
10
1.6
拥有年接待游客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旅游景区
15
1.6.1
有超过100万人次的
15
1.6.2
有60-100万人次的
10
1.6.3
有30-60万人次的
8
1.6.4
有10万-30万人次的
5
1.7
全县旅游景区门票总收入
20
1.7.1
超过4000万元
20
1.7.2
3000-4000万元
15
1.7.3
2000-3000万元
10
1.7.4
1000-2000万元
8
1.7.5
500-1000万元
5
2
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
130
2.1
县政府对旅游业作出明确且重要定位
10
2.1.1
主导产业、支柱产业
10
2.1.2
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
8
2.1.3
对旅游业发展有部署但定位不够明确突出
5
2.2
旅游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5
2.2.1
纳入五年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规划
5
2.2.2
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
2.2.3
制定本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且有效实施
5
2.3
贯彻实施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
20
2.3.1
县委、县政府每年就旅游业发展有专题部署
5
2.3.2
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旅游协调议事机制
5
2.3.2.1
建立机构或制度且经常性地协调议事
5
2.3.2.2
建立机构或制度且协调议事(每年两次以下)
3
2.3.3
县政府每年召开旅游工作会议或旅游发展大会
5
2.3.4
县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文件
5
2.4
建立旅游管理机构,办公条件具备
25
2.4.1
有编委批准的单列的行政编制,职能明确,人员落实
25
2.4.2
有行政编制,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15
2.4.3
有编委批准的单列的事业编制,只能明确,人员落实
8
2.4.4
有事业编制,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3
2.5
旅游业发展有专项经费保障
30
2.5.1
县政府对旅游发展有专项资金投入
10
2.5.2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在县财政有制度化来源,纳入了财政预算
20
2.5.2.1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2%
20
2.5.2.2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1.5%
10
2.5.2.3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1%
6
2.5.2.4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0.5%
3
2.6
旅游相关部门推出支持旅游业发展的配套政策(财政、建设、土地、交通、文化、林业、物价等部门)
5
2.7
旅游部门参与评审旅游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等,确保旅游发展规划实施
5
2.8
具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开发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
5
2.9
旅游统计
15
2.9.1
本县已建立旅游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5
2.9.2
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5
2.9.3
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对海内外旅游者进行抽样调查
5
2.9.3.1
每年进行2次以上
5
2.9.3.2
每年进行1次
3
3
旅游业综合带动功能
160
3.1
城镇就业人口中,旅游从业人数所占比重
20
3.1.1
≥30%
20
3.1.2
20%-29%
15
3.1.3
10%-19%
10
3.1.4
5%-9%
6
3.2
经旅游部门认可并纳入规范管理的家庭旅馆、乡村酒店或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数量
30
3.2.1
200家以上
30
3.2.2
150-199家
25
3.2.3
100-149家
20
3.2.4
50家-99家
10
3.3
形成一定规模的乡村旅游点(以自然村为单位,每个得4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0
3.4
通过旅游活动推动经贸发展并取得成效
5
3.5
近三年每年举办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大型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会议等活动
10
3.5.1
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的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10
3.5.2
举办本省或本市的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6
3.6
挖掘地域民间文化,开发民俗旅游项目并列入本县旅游宣传促销内容(每项得5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0
3.7
县城、乡镇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具有一定规模,整洁有序并吸引旅游者购物的小商品市场
5
3.8
本县有旅游商品及工艺品、土特产生产厂家(每家得3分)或手工艺家庭作坊(每户得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0
3.9
发展旅游促进本县乡、镇、村面貌改变的范例(对乡镇村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基础设施、农村收入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影响)(每例得5分,最多不超过15分)
15
3.10
有发展旅游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的乡、镇、村(每例得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10
3.11
旅游项目建立了旅游企业与当地社区居民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如提供服务岗位、门票收入分配等)
5
4
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
180
4.1
县境内拥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
15
4.1.1
拥有5A级旅游景区
15
4.1.2
拥有4A级旅游景区
10
4.1.3
拥有3A级旅游景区
8
4.1.4
拥有2A级旅游景区
6
4.2
旅游景区质量管理
12
4.2.1
管理制度落实,游览秩序井然,无游客拥挤现象
4
4.2.2
清洁卫生良好,保持八无状况(1项不达标不得分)
4
4.2.3
安全设施齐备且维护良好,全面排除事故隐患
4
4.3
资源开发规划和保护
70
4.3.1
县境内拥有保存完好、具有游览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或民族村寨(每项得10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0
4.3.2
本县拥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保护单位得分依次为10、8、6、4分)
10
4.3.3
县政府对旅游景区的文物、古建、古树名木、珍稀动物等有完善的保护措施,且有效落实
5
4.3.4
主要景区周边无污染源或污染企业
5
4.3.5
主要旅游景区周边及度假区环境达到国家标准(重点为污水排放、地表水质量、垃圾处理等,一项不达标不得分)
10
4.3.6
旅游景区均有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无违反规划建设项目
5
4.3.7
县城或旅游中心镇规划确定风格独特、反映当地文化、具有游览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并制定保护措施
5
4.3.8
县旅游部门或会同建设部门对乡村旅游作出规划,农业旅游、乡村旅游点的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地方或民族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
4.3.9
动员全民搞好城镇旅游环境整治,无垃圾积存
5
4.4
特色旅游产品与旅游宣传促销配套
48
4.4.1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10
4.4.1.1
有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10
4.4.1.2
有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其他特色旅游示范村或示范基地
6
4.4.2
与城市及区域合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线路(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工业旅游、民俗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并取得良好效益
25
4.4.2.1
有8条以上
25
4.4.2.2
有6条以上
20
4.4.2.3
有4条以上
15
4.4.2.4
有2条以上
10
4.4.2.5
有1条
5
4.4.3
根据地方特色、资源产品优势及客源市场需求,明确本县旅游形象主题定位
5
4.4.4
有根据旅游形象主题和目标客源市场制作的宣传促销资料
4
4.4.5
每年举办具有地方特色、对国内外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旅游推介活动
4
4.5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35
4.5.1
政府部门对县境内排污企业整治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5
4.5.2
县政府主导建成有一定规模的观光林,或每年组织有一定规模的植树造林活动,无乱砍乱伐现象
5
4.5.3
本县森林覆盖率≥50%
5
4.5.4
县城区环境
13
4.5.4.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2
4.5.4.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5
4.5.4.3
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80%
2
4.5.4.4
环境噪音达标区覆盖率>70%
2
4.5.4.5
居民饮用水质达标率≥96%
2
4.5.5
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5
4.5.6
县政府部门对野生动物保护有措施,有检查;集市无摆卖、饭店餐馆无经营国家保护动物类食品
2
5
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
160
5.1
旅游标识及语言环境
26
5.1.1
旅游交通集散地、旅游景区、住宿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确无误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10
5.1.2
旅游景区有中英文对照的引导标识(景区简介牌、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等)(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10
5.1.3
旅游服务功能场所的接待人员普遍能讲普通话
3
5.1.4
主要旅游景区和三星级以上饭店有能用主要客源国语言会话的服务人员
3
5.2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21
5.2.1
旅游景区设置具有旅游咨询、受理投诉等功能的游客中心
5
5.2.2
旅游交通集散地、星级饭店设有旅游咨询服务台
3
5.2.3
本县在旅行社、旅游住宿设施、旅游景区、旅游餐厅及旅游购物设施等场所公布本地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
5
5.2.4
县电视台、电台有固定的旅游栏目
3
5.2.5
本县建立旅游信息网站,为旅游者提供信息服务
5
5.3
旅游交通
28
5.3.1
县城、中心镇通往主要景区有二级以上等级公路
5
5.3.2
县域内旅游道路通达,形成网络
5
5.3.3
县城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有中英文对照的交通指示牌
5
5.3.4
县境内有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旅游专线巴士或公交车
5
5.3.5
县境内有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清洁卫生,规范服务,按里程表计价,不拒载,不欺诈
5
5.3.6
旅游度假区、饭店有便捷的交通订票功能
3
5.4
星级饭店
15
5.4.1
县境内有三星级饭店
15
5.4.2
县境内有二星级饭店
8
5.5
旅行社
10
5.5.1
本县有旅行社1家以上
5
5.5.2
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5
5.6
旅游餐饮
10
5.6.1
经常接待旅游者的餐厅餐馆,就餐环境清洁,食品卫生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
5.6.2
有地方或民族特色风味餐馆相对集中的街区
5
5.7
旅游购物
10
5.7.1
旅游购物场所设立本地特色商品专柜
5
5.7.2
旅游景区销售的旅游商品体现景区或地方特色
5
5.8
旅游文化娱乐
20
5.8.1
本县建有自然、历史、民俗等文化博物馆
5
5.8.2
县城或旅游中心镇有灯饰夜景,有提供旅游者晚间休闲、康体、娱乐的场所
5
5.8.3
县境内有一处以上旅游景区有固定的专门为游客表演的文艺节目
5
5.8.4
县城、中心镇有民俗风情表演、居民家庭联欢项目
5
5.9
旅游厕所
10
5.9.1
旅游景区的厕所数量、位置合理,清洁卫生(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5.9.2
旅游线路中及接待场所公用厕所的数量、布局合理,清洁卫生(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5.10
县旅游部门积极推动旅游标准确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
5
5.11
县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制定颁布(或执行省、市级旅游部门制定的)家庭旅馆(乡村酒店等)、农家乐等服务质量标准
5
6
旅游市场管理与游客满意率
100
6.1
旅游市场质量监管与执法机制
35
6.1.1
建立黄金周节假日协调机制
5
6.1.2
设立旅游质量监管机构,有正式编制并已实际运作
10
6.1.3
建立旅游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市场治理联动机制
10
6.1.3.1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开展联合检查每年至少3次以上,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规定的行为,效果显著
10
6.1.3.2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联合抽查,并查处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效果显著
8
6.1.3.3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各自抽查,能查处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有一定效果
5
6.1.4
县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旅游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卫生、安全及服务质量
5
6.1.5
县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家庭旅馆、乡村旅游点有管理措施
5
6.2
旅行社经营管理规范,县旅游部门建立旅行社、经理人员、导游人员档案
10
6.2.1
近两年未有旅行社严重质量事故
2
6.2.2
近两年未有旅行社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问题
2
6.2.3
旅行社门面整洁、标志醒目;经营资格证等证照摆放位置明显;有旅游价目表及资料
2
6.2.4
所有旅行社与旅游团(者)全部签订规范合同
2
6.2.5
所有旅行社与导游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并办理劳动保险
2
6.3
旅游市场秩序
45
6.3.1
旅游投诉率在2‰以下
5
6.3.2
旅游投诉圆满解决率
10
6.3.2.1
圆满解决率100%
10
6.3.2,2
圆满解决率90%以上
8
6.3.2.3
圆满解决率80%以上
5
6.3.3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信誉档案
5
6.3.4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5
6.3.5
新闻媒体积极推动诚信旅游活动
5
6.3.6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旅游企业制定诚信公约、旅游诚信经营承诺
5
6.3.7
旅游购物场所无假冒伪劣商品和尾随强卖、价格欺诈行为
5
6.3.8
旅游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无“黄、赌、毒”现象
5
6.4
游客满意率(问卷调查)
10
6.4.1
游客满意率达到95%以上
10
6.4.2
游客满意率90-95%
8
6.4.3
游客满意率80-85%
6
7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教育培训
70
7.1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有机构、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和总结
3
7.2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15
7.2.1
旅游行业中有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旅游及相关经营单位有获得国家级“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每项得3分)
15
7.2.2
旅游行业中有单位或个人获得省部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旅游及相关经营单位有获得省级“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每项得2分)
10
7.2.3
旅游行业中有单位或个人获得市级精神文明建
设先进称号,旅游及相关经营单位有获得省级“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每项得1分)
8
7.3
县旅游及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行业岗位技能竞赛、优秀导游员评选或专业知识竞赛等活动
5
7.4
县政府及部门在全县居民中持续开展精神文明教育和文明旅游教育
12
7.4.1
有规范居民基本行为的文明守则,印发《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行为指南》、《中国公民国内旅游行为公约》
2
7.4.2
公共场所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禁烟场所无吸烟现象(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7.4.3
公用电话、邮箱、垃圾筒、报栏、路灯、座椅、雕塑、标识牌等功能完好、无人为弄脏、损坏现象(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7.5
县政府部门以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宣传居民中涌现出的支持旅游发展、服务旅游、善待游客的先进典型(每例得1分)
5
7.6
星级饭店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10
7.6.1
100%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10
7.6.2
80%以上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8
7.6.3
70%以上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5
7.7
旅游企业直接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比重
10
7.7.1
100%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10
7.7.2
80%以上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8
7.7.3
70%以上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5
7.8
旅游培训基地
10
7.8.1
本县设有面向全县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基地
10
7.8.2
本县内无培训基地,具体确定依托省、市旅游培训设施培训本县旅游人员
5
8
旅游安全
50
8.1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安全工作稽查机制
5
8.2
全县执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紧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5
8.3
县城区有巡警制度,突发情况下能及时救助游客(拔打110出警迅速)
5
8.4
公布旅游救援电话,突发情况下能及时救助游客(拔打120应急迅速)
5
8.5
县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旅游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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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旅游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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