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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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A.巴托鲁斯B.杜摩兰C.戴西D.库克
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D)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3.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A).
A.冲突法调整
B.实体法调整
C.国际公约调整
D.程序法调整
4.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B).
A.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5.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A).A.识别B.司法协助C.法律援助D.法律规避
6.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A).A.范围B.系属C.连接点D.准据法
7.凯弗斯提出了(D).A.政府利益说B.最密切联系说C.国际礼让说D.结果选择说
8.识别的对象是(A).A.客观事实B.冲突规范C.连接点D.系属
9.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1
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0.(D)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A.时际法律冲突
B.人际法律冲突
C.静态法律冲突
D.区际法律冲突
11.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C).
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2.杜摩兰在(B)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
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B.《巴黎习惯法评述》
C.《法律冲突论》
D.《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13.(D)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A.胡伯
B.伏特
C.杜摩兰
D.萨维尼
14.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A).A.适用国际惯例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C.驳回起诉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1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C).
A.《巴伐利亚法典》
B.《普鲁士法典》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7.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A).A.涉外合同B.涉外合同当事人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18.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
A.鲍富莱蒙离婚案
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福果继承案
D.特鲁弗特继承案
19.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C).
A.《民法施行法》
B.《中国国际私法》
C.《法律适用条例》
D.《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20.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A.成文法B.判例法C.学说法D.惯例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B).A.一般认许制B.特别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
2.甲国根据与乙国的条约,规定将其已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乙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三国是(C).A.给惠国B.受惠国C.最惠国D.普惠国
3.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A).A.具有双重国籍B.无国籍C.具有父之国籍D.具有母之国籍
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A).
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B.作者有生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日起50年.
C.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D.作者有生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
6.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A).
A.刑法性法令说
B.法律关系本座说
C.最密切联系说
D.管理中心说
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
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
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
D.自动获得保护
8.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D)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法人住所地
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法人注册登记地
9.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
A.具有美国国籍
B.具有日本国籍
C.具有中国国籍
D.不具有国籍
10.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
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B.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11.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某一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C)A.主要营业地国的法律B.主要管理地国的法律C.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D.资本控制国的法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A)的规定.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普遍优惠待遇
D.不歧视待遇
1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A)
A.行为实施地法
B.出票地法
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
D.付款地法
14.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A).
A.资本控制说
B.登记地说
C.法人国籍说
D.法人住所地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
A.行为地法
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
C.船旗国法
D.船舶所在地法
1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A)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注册登记地
B.股东国籍国
C.营业中心所在地
D.管理中心所在地
17.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给予(B)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A.受惠国B.第三国C.同盟国D.其他国家
18.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B).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
D.18个月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
"有双重或者(B)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无
B.多重
C.相同
D.不同
20.(A)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A.《世界版权公约
B.《巴黎公约》
C.《伯尔尼公约》
D.《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
一,单项选择题
1.德国商人茨格曼到中国旅游观光,在广州发现广州钢琴厂生产的钢琴质量上乘,遂与该厂达成书面协议,订货200架.该合同适用(A).A.我国《合同法》B.国际条约C.德国商法D.国际惯例
2.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A.目的地法
B.国旗国法
C.法院地法
D.出发地法
3.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4.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权行为地.
A.当事人
B.人民法院
C.致害人
D.受害人
5.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
B.法国法
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
D.中国法
6.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
A.合同缔结地法
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合同履行地法
D.合同自体法
7.(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8.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A.巴托鲁斯B.萨维尼C.戴西D.库克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注:
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答: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9,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
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
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
答:
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
10,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
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7分)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8分)
11,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
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
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12,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
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
国法律.
13,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
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
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4,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
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
"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15,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
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答:
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
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16,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
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
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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