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资项下银行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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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资项下银行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资项下银行操作指南
目录
第一部分FDI
1.FDI前期费用汇入
2.资本金账户业务
3.资产变现账户(中转外)
4.减资付汇
5.转股付汇(外转中)
6.清算付汇
7.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付汇
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业务
9.FDI项下保证金账户使用
第二部分ODI
1.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付汇
3.境外投资债权投资回收入账
4.境外投资增、减资、转股收付汇
5.境外直接投资清算收汇
6.境内机构境外放款收付汇
7.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注:
从操作来看,对于FDI,ODI业务,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主要提供控制信息查询功能,无需银行在该系统中做任何录入操作,本文所指“业务系统”主要指外汇收支申报系统、外汇账户申报系统等。
FDI
一、FDI前期费用汇入
前期费用登记的业务编号是以“12”开头的20位业务编号。
银行需凭此业务编号、主体代码、验证码,通过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查询控制信息,包括本行尚可开立账户数量、跨境流入总额度、尚可流入额度等。
账户开立及资金入账不能超出额度控制。
银行在上报前期费用账户开、关户信息及资金流入后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需填写“12”开头的前期费用登记业务编号,以实现交易数据与协议信息的正常关联。
办理入账申报时应重点关注交易编码“602012(筹备资金汇入)”。
银行办理前期费用资金结汇业务后,系统须通过接口程序采集到账户结汇信息,产生前期费用账户内资金结汇数据,银行在业务系统中相应的业务编号栏填写“N/A”。
银行办理前期费用账户资金付汇业务后,系统通过接口程序采集付汇数据,产生账户付汇数据,银行须在业务系统中相应“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填写“N/A”。
二、资本金账户业务
外商直接投资的业务编号是以“14”开头的20位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
银行凭企业提供的协议办理凭证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主体代码、验证码,通过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可以查询到企业外汇登记流入控制信息,包括尚可流入金额、尚可划入金额、账户内资金使用金额。
资金流入及使用不能超出额度控制。
资本金账户开关户数据,须在有关业务系统中相应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填写“14”开头的业务编号。
资本金账户流入数据,办理入账后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产生涉外收入申报数据,申报时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需填写“14”开头的业务编号,重点关注的交易编码“602011(投资资本金汇入)”、“602018(非法人投资款收入)”。
涉及增资资金的,重点关注的交易编码“602013(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外汇资本金结汇数据,系统通过接口程序采集到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数据,银行须在业务系统中相应“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填写“N/A”。
资本金账户资金付汇数据,系统通过接口程序采集付汇数据,银行须在业务系统中相应“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填写“N/A”。
资本金转存定期等境内原币划转业务,系统通过接口程序采集付汇数据,银行须在业务系统中相应”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填写“N/A”。
三、资产变现账户(中转外)业务
转股并购对应的登记业务编号是以“16”开头的20位业务编号。
银行凭转股出让方提供的协议办理凭证的业务编号、主体代码、验证码,通过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可以查询到对内转股中转外控制信息,包括尚可流入金额、尚可划入金额、账户内资金使用金额。
资金流入及使用不能超出额度控制。
境内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开关户数据,一笔交易仅允许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系统通过接口程序采集境内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开关户信息,产生账户开关户数据,银行须在业务系统中相应业务编号栏填写“16”开头的对内转股中转外登记业务编号。
境内资产变现专用账户流入数据,先查看跨境流入总额度,涉外收入申报时业务编号需填写“16”开头的对内转股中转外登记业务编号,重点关注的交易编码“602014(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
境内资产变现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数据,银行办理境内资产变现专用账户资金结汇业务后,系统通过接口程序采集结汇数据,产生账户结汇数据,银行须在业务系统中”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填写“N/A”。
境内资产变现专用账户资金付汇数据,银行办理境内资产变现专用账户资金付汇业务后,系统通过接口程序采集付汇数据,产生账户付汇数据,银行须在业务系统中”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填写“N/A”。
四、减资付汇
对内实际出资减资业务编号以“15”开头,银行凭企业提供的凭证的业务编号、主体代码、随机码,通过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可以查相应流入额度或流出额度。
账户开立及资金入账不能超出尚可流入额度,对外付汇不得超过跨境流出额度。
对内实际出资减资登记后,银行通过金宏系统报送境外付款申报单,申报时应填写以“15”开头的业务编号,重点关注的交易编码“602013(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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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股付汇(外转中)
外转中业务编号为“17”开头,银行凭企业提供的凭证的业务编号、主体代码、随机码,通过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
先查看跨境流出总额度,申报境外付款申报单,填写以“17”开头的业务编号。
重点关注的交易编码“60201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602012(筹备资金撤出)”和“602014(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
六、清算付汇
注销登记业务编号是以“22”开头的20位业务编号。
银行凭企业提供的凭证的业务编号、主体代码、随机码,对控制信息表进行查询,先查看企业跨境汇出额度。
购付汇金额不能超出跨境汇出额度。
银行根据控制信息,办理购付汇业务并申报境外付款申报单,申报时业务编号需填写“22”开头的业务编号,交易数据通过业务编号可与协议登记正确关联,重点关注的交易编码“60201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协议信息登记的业务编号由以“20”开头的2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企业在银行办理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业务时,需向经办银行提供该业务登记凭证,银行通过此凭证信息查询控制信息表,查看尚可流出金额,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购付汇业务。
同时,在向外汇局报送的相关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时,银行应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码”栏中准确填写该业务编号,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应为602016(外方先行收回投资(仅指中外合作企业))
八、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业务
接收境内再投资协议信息登记的业务编号由以“19”开头的2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银行可依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协议信息和控制信息为企业办理开户、资金入账、资金结汇等业务。
银行在办理业务前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控制信息表,查看该主体尚可开户情况、尚可流入金额,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为企业办理开户后,应及时按要求上报账户的开关变信息,账户性质代码为2112,准确选择账户状态。
资金入账后,划出银行应按要求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上报境内汇款申报信息,交易编码为903010或903020。
资金结汇后,银行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账户内结汇信息,“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码”填写“N/A”。
九、FDI项下保证金账户使用
FDI保证金登记的业务编号由以“57”开头的2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银行可依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协议信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开户、资金收付等业务。
境外划入保证金账户,银行为企业办理开户后,应及时按要求上报账户的开关变信息,账户性质代码为2104,准确选择账户状态。
资金入账后,银行应按要求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上报涉外收入申报信息,交易编码为802032(境外存入保证金)。
资金退回境外时,银行应按照规定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上报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交易编码仍为802032(境外存入保证金调出)。
该账户内资金原币划转至该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时,银行应按照规定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上报境内汇款申报信息,交易编码仍为903090(其他境内投资支出)
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不需办理主体信息登记,仅需通过银行报送账户开关变信息和账户收支信息。
ODI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登记的业务编号是以“33”开头的20位业务编号。
银行需凭此业务编号查询控制信息,同时在上报信息及资金流出后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需填写此业务编号,以实现交易数据与协议信息的正常关联。
前期费用汇出的交易编码关注“601012”(筹备资金汇出)。
前期费用登记后,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和汇回业务。
前期费用汇回无需事前登记,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前期费用可汇回金额不能超过已汇出金额,本项业务可以异地办理。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付汇
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的业务编号是以“35”开头的20位业务编号。
银行需凭此业务编号查询控制信息,同时在上报信息及资金流出后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需填写此业务编号,以实现交易数据与协议信息的正常关联。
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交易编码关注“601011”(境外投资资本金汇出—股权),601021(境外投资资本金汇出—债权)。
境外投资登记后,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业务,可购汇金额根据控制信息确定,本项业务可以异地办理。
三、境外投资债权投资回收入账
境内机构对外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金额=《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中的注册资本金额,债权投资金额=协议投资金额-股权投资金额,中方债权投资金额=中方协议投资金额-中方股权投资金额,企业可根据经营需求随时调回已汇出债权出资。
银行可根据境外投资登记协议信息,为投资主体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债权投资回收资金。
(1)银行办理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前,应查看投资主体的协议信息和控制信息,确定可回收债权投资金额。
(2)境内投资主体发生债权回收后,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累计已汇出金额、尚可汇出金额不变。
(3)目前债权回收金额仅限于以跨境汇出方式出资的部分。
四、境外投资增、减资、转股收付汇
境外投资增资、减资的业务编号都是以“35”开头的20位业务编号;境外投资减资的业务编号是以“36”开头的20位业务编号;境外投资转股“中转外”的业务编号是以“37”开头的20位业务编号;境外投资转股“外转中”的业务编号是以“38”开头的20位业务编号。
银行需凭业务编号查询控制信息,同时在上报境外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开户信息及资金流出、入账后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需填写对应的业务编号,以实现交易数据与协议信息的正常关联。
对境外企业增资资金汇出、减资资金汇回的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均为“601013”;中方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外转中)资金汇出、中方出让境外企业股权(中转外)所得资金汇回的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均为“601014”。
五、境外直接投资清算收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注销登记的业务编号是以“43”开头的20位业务编号。
在外汇局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
六、境内机构境外放款收付汇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完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后,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办理开户。
开户后,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购汇入账及外汇资金境内划转业务。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的业务编号是以“44”开头的20位业务编号,外汇局可通过业务编号进行综合查询。
此业务发生较少,可待发生时,具体与外汇局沟通。
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已在境外公开股票交易市场上市的境内居民个人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要外汇局进行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已在境外公开股票交易市场上市的境内居民个人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要外汇局进行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银行在资金流出后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需填写此核准件编号,以实现交易数据与协议信息的正常关联。
此业务发生较少,可待发生时,具体与外汇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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