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贵广铁路第三项目部施工安全技术总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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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贵广铁路第三项目部施工安全技术总交底
中铁五局贵广铁路GGTJ-3标指挥部第三项目部
(GGTJ-3标一公司施工段DK216+920~DK238+376)
施工安全技术总交底
编制:
刘江
审核:
屠立山
中铁五局贵广铁路指挥部第三项目部
二零零九年三月
一、前言
为加强贵广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并达到提高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179号文)和《十一五期间铁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铁办〔2008〕100号文)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广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技术总交底。
1、安全目标方针
(一)、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杜绝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杜绝火灾、水灾、爆炸事故;员工因工重伤率控制在0.3‰以下;轻伤率控制在2‰以下;杜绝重大职业病危害。
(二)、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强化管理,杜绝事故。
二、隧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本标段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交底。
1、隧道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报项目部批准后贯彻执行。
2、参加施工的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3、参加施工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悉和遵守本规程有关章节的规定;应定期进行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4、从事爆破、焊接、电气、高处、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作业人员、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准独立操作。
5、各职能部门应经常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工点,有权下令停工整顿,直至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6、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7、隧道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坚持安全活动,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做好施工安全工作。
8、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试验,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
在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将本班组工作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待,并记载于交接班记录簿内。
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0、如发现隧道内有险情,必须立即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或派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施工领导人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若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将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地段。
11、在洞口或适当处所,宜设置急救材料储备库,储备防火、防水、防毒器材、支撑用料、各种适用工具等。
所储备的各项器材应保证数量和质量,不得随意挪用,使用后随即补足数量。
12、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3、对各类事故均应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办法处理。
14、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及业主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5、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及业主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开挖
第一节钻眼
第2.1.1条 钻眼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第2.1.2条凿岩机钻眼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
第2.1.3条使用风钻钻眼前应对设备工具作下列检查,不合要求立即修理的凿岩机。
一、风钻检查
1.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
2.管路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3.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钎孔堵塞现象。
4.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良好。
第2.1.4条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应将支架安置稳妥。
第2.1.5条站在碴堆上钻眼时,应注意石碴的稳定,防止操作人员坍滑伤人。
第2.1.6条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第2.1.7条钻孔台车进洞经过的道路和临时台架,要认真检查安全限界,并有专人指挥,就位后不得倾斜。
第二节爆破
第2.2.1条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第2.2.2条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其安全距离为:
一、独头坑道内不少于200m。
二、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三、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50m。
四、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少于400m。
五、全断面开挖时不少于500m。
第2.2.3条每日放炮时间及次数,应根据施工条件有明确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应过久。
第2.2.4条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一、照明不足。
二、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
三、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四、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第2.2.5条火花起爆时,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
在有水地段内,不得使用火花爆破。
第2.2.6条洞内严禁使用火雷管(引爆非电雷管除外)。
第2.2.7条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且其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经过以下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一、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二、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三、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
四、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第2.2.8条当发现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严禁挖或者在原炮眼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cm以外地方另行打眼放炮。
第2.2.9条严禁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改装炸药包等加工作业。
第2.2.10条为防止点炮中途突然发生照明熄灭,爆破工应随身带手电筒,并设事故照明。
第2.2.11条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竹质炮棍装药,严禁用金属物品装药,装炮时严禁火种。
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第2.2.12条钻眼与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
若用钻孔台车平行钻眼深孔爆破而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限。
一、制定出操作细则,报处总工程师批准。
二、装药与钻孔顺序必须自上而下。
钻孔与装药孔应隔开一排孔其距离不少于2.5m。
三、装药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固定。
四、应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
第2.2.13条严禁明火点炮。
第2.2.14条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
当两工作面距离余留最小不得少于30m,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第2.2.15条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远离洞口50m以外的加工房中进行。
第2.2.18条爆破必须采用电雷管爆破,要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19条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第三章装碴与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各种运输设备不得人料混装。
第3.1.2条各种摘挂作业,均应设立专职联结员。
第3.1.3条进入隧道的内燃机械与车辆,必须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
汽油机械与车辆不得进洞。
第3.1.4条装载料具时,不得超出装载界限。
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捆扎牢固。
第二节无轨运输
第3.2.1条运输车辆限制速度应执行下列规定:
洞内车辆限制速度km/h表:
3.4
项目
作业地段
非作业地段
成洞地段
正常行车
10
20
20
有牵引车
5
15
15
会车
5
10
10
第3.2.2条洞口、平交道和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安排防护人员指挥交通。
凡接近车辆限界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如停放在洞内的车辆、施工机械、模板台车等),均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限界显示设施。
第3.2.3条车辆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超车。
二、会车时,空(轻)车让重车,重车减速行驶,下坡车让上坡车,两车厢间安全距离至少为50cm。
三、同向行驶车辆,背后两车间距离至少为20m,洞内能见度较差时,应加大间距。
四、洞内车辆相遇及发现洞内有行人时,应闭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五、车辆起动前,应进行了望与鸣笛,进出隧道口时应鸣笛,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六、车辆在使用前详细检查,不得带病运行。
七、严禁酒后驾车。
第3.2.4条洞内车辆行驶时,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在人行道上走。
二、不准与车辆机械抢道。
三、不准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第3.2.5条洞外卸碴点路面应保持4%的上坡段和在碴堆边缘内80cm处设置挡木。
第3.2.6条洞内道路应加强养护,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第3.2.7条洞内倒车与转向,必须开灯、鸣笛或专人指挥。
第3.2.8条要求必须遵守国家发布的各类交通安全法规。
第三节爆破器材运输
第3.3.1条洞外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3.3.2条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与雷管应分别装在两辆车内专车运送,两车间距应大于50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装在木板车厢内,车内应衬垫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平放一层。
三、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四、运行中应显示红灯与鸣笛。
五、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
第四章支护及量测
第4.1.1条隧道各部开挖后应根据围岩情况,选用有效的支护。
第4.1.2条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支护进行定期检查。
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责成专人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异或损坏时,应立即修整加固。
第4.1.3条不得将支撑立柱放在虚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底面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第4.1.4条施工中需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护直抵工作面。
第4.1.5条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
第4.1.6条开挖漏斗孔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第4.1.7条安装钢架支撑,应遵守起重和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则,宜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
第4.1.8条当发现已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宜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
第4.1.9条当喷射混凝土尚未达到一定强度即趋失稳的围岩,或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容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宜用钢架支撑进行支护。
第4.1.10条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围岩,应采用超前锚杆和挂网喷混凝土的办法进行临时支护。
喷射砼采用湿喷施工,湿喷作业必须要搞好光面爆破。
在洞外集中拌制混凝土,混凝土运输车运至作业点,由湿式喷射机喷射,喷头处加入速凝剂。
a、材料选择:
水泥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软弱围岩中选用早强水泥,水泥标号不低于32.5R号。
b、细骨料与粗骨料的级配符合GBJ86-85《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并定期检查骨料中的含水量。
c、外加剂:
喷射混凝土用于堵塞漏水灌浆,或要求支撑加固尽快达到强度值,可掺加早强剂于混合料中。
为使喷射混凝土在喷射后达到速凝,可掺速凝剂于混合料中。
d、喷射砼配合比设计原则
施工前试验,按GBJ86-85规范附录六制作并进行各种龄期抗压强度试验。
喷射混凝土与围岩的粘结强度试验按GBJ86-85规范附录三进行。
e、喷射砼顺序
喷射砼顺序应先墙后拱,岩面不平时,应先喷凹处找平。
在边墙部份为自下而上,从左到右或从右到左,并注意呈旋转轨迹运动,一圈压半圈,纵向按顺序进行,旋转半径一般为15cm,每次蛇行长度为3~4m。
在拱部拱脚至拱腰处,自下而上。
拱腰至拱顶由里向外喷射砼进行。
岩层松软易坍时,喷射作业应紧跟作业面,初喷应先拱后墙,复喷应先墙后拱。
喷射砼时,其喷射砼速度不宜太慢或太快,适时加以调整。
第4.1.11条当发现量测数据有突变或异变时,应于量测后一小时内通知现场负责人,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通知施工人员暂撤离危险地段待避。
第4.1.12条傍山或浅埋隧道施工时,应控制拱顶的最大允许沉降量,并对洞内拱顶和地表布置的测点定时观测,发现洞内和地表位移值等于或大于允许位移值,以及地面或洞内出现裂缝时,应视为危险警告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订处理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4.1.13条在不良地质隧道中采用喷锚支护时,应有钢架支撑备品,以应急需。
第4.1.14条应把喷层的异常裂缝作为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观察与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信号引起警惕。
第4.1.15条本隧道进行监控量测的项目有:
洞口浅埋地段地表下沉观测、洞室周边位移变形量测、围岩及支护状态观察、净空水平收敛、拱顶下沉、锚杆拉拔以及日常观察与施工调查。
另外选择有代表性的地质地段和代表性衬砌类型设立选测项目。
第4.1.16条建立一套围岩和支护结构的监控量测系统,进行信息化施工管理,随时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合理安排、调整施工工艺和设计参数,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时,必须进行监控量测并及时支护,同时根据监控量测的结果分析,调整支护参数。
现场监控量测是监视围岩稳定,检验设计与施工是否合理及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新奥法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量测信息及时反馈到设计和施工中去,对初期支护,二次衬砌的施工方法做出修正,可以达到安全、快速的施工目的。
监控量测也是施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
第五章衬砌
第一节衬砌
第5.1.1条衬砌工作台上应搭设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设防滑条,梯子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钉子露头和突出尖角。
第5.1.2条工作台、跳板、脚手架的承载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应在现场挂牌标明。
脚手架与工作台的底板应铺设严密,木板的端头必须搭在支点上。
第5.1.3条吊装拱架、模型板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
第5.1.4条在隧道内作业地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与车辆不得穿行。
第5.1.5条在2m以上高处工作时,应符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5.1.6条检查、修理压浆机械及管路,应停机并切断风源与电源。
第5.1.7条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在洞外熬制时,应远离人员和房屋集中的地点。
第二节模板台车
第5.2.1条台车下的净空,应保证运输车辆能顺利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
第5.2.2条台车下的净空,应保证运输车辆能顺利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
第5.2.3条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或管道,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5.2.4条使用衬砌模板台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
二、工作台上应铺满底板。
三、混凝土两端挡头板应安装牢固。
四、应先灌注边墙基础混凝土。
第六章通风与防尘
第一节施工通风
第6.1.1条施工中的通风应符合交通部现行公路隧道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6.1.2条隧道内的空气成份,应每月至少取样分析一次。
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第6.1.3条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职人员管理。
第6.1.4条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
第6.1.5条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边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第二节防尘
第6.2.1条隧道施工必须采用综合防法措施,定期检查测定粉尘浓度。
第6.2.2条凿岩和装碴工作面,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一、放炮前后必须进行喷雾与洒水。
二、出碴前应用水淋透碴堆和喷湿岩壁。
三、在压入式的出风口,宜设置喷雾器。
第6.2.3条防尘用水,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
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第6.2.4条喷射混凝土宜采用湿喷。
如采用干喷时,应加强通风与照明,并采取防尘措施以减低粉尘浓度。
第七章防火与防水
第7.0.1条各洞口的施工区均应设置有效而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上,设立明显标志。
各种器材应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第7.0.2条隧道队应组织受过训练的人员担任义务消防员。
必要时应配备专业消防人员。
第7.0.3条火源应距洞口30m以外。
库房20m以内严禁烟火。
第7.0.4条洞内及各洞室不应存放油料及其他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的洞室应安装外开的防火门。
第7.0.5条施管人员均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7.0.6条洞口20m以内的杂草必须铲除干净。
在林区施工时,应按林区规定设置隔火带。
第7.0.7条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第7.0.8条在雨季前应进行一次防洪及洞顶地表检查。
第7.0.9条对地下水丰富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层,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妥善的防排水措施,备足适宜的排水设备。
第八章供电与电气设备
第8.0.1条操作洞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电气值班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并站在绝缘板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
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
四、低压电气设备宜加装触电保安器。
第8.0.2条电气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必须加装遮栏或防护罩。
第8.0.3条洞内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由合格的防爆电气检查人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安装。
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测试与检查。
第8.0.4条直接向洞内供电的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与洞内值班员联系。
第8.0.5条36V以上的电气设备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均应由当班职能人员进行一次外表检查。
第8.0.6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第8.0.7条通风机房、变电所等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备。
第8.0.8条洞内照明的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
第9.0.9条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或洞室,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或间接式照明。
第九章软岩与不良地质隧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9.1.1条在软岩或不良地质的隧道中,施工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9.1.2条施工前应备齐充足的抢险材料。
第9.1.3条如设计文件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应对该指定范围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不得盲目冒进。
施工中应对围岩加强检查与量测。
第9.1.4条对不良地质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强支护、早衬砌、先护顶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第9.1.5条根据地质情况,支护时应预留足够的下沉量。
第9.1.6条隧道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应首先观察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发现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9.1.7条如发现隧道内有坍方的迹象时,应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及派专人监守,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将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地段。
第9.1.8条如发生坍方时,应积极处理和抢救,首先清点人数,其次清理主要机具设备;并详细记入施工日志,分析坍方的原因,吸取教训;同时拟定切实可行的清方、支护、掘进、安全等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9.1.9条如发现溶洞先要查明溶洞内是否有地下水发育,发育状况及运动规律,查明溶洞的填充状况及填充物的物理力学性质等。
然后根据溶洞大小、所处位置、填充情况以及洞壁发育溶蚀裂隙有无掉块、落石等情况。
开挖中发现流沙、流泥与涌水时,应立即停止开挖,采取防止措施,并速报上级;在未制定出有效措施之前,不得掘进。
第9.1.10条溶洞的处理,一般可采用跨越、加固洞穴,引排、截流岩溶水,清除充填物或注浆对软弱土地基加固,回填夯实、封闭地表塌陷、疏排地表水等工程综合治理措施。
第9.1.11条当溶洞与隧道洞体拱部相交,洞壁发育溶蚀裂隙有掉块落石可能时,可以采取钢筋混凝土护拱,其上回填一定厚度的碎石土防护层。
第9.1.12条对于空间较小,形态复杂的溶洞,由于不便用块、碎石回填封闭,一般先尽量回填,再采用素混凝土隔墙嵌补封闭,预留注浆孔后彩喷砂注浆的方法填塞空隙。
第9.1.13条当隧道的下部发育有大规模溶洞,溶洞顶至隧底岩层厚度无法保证隧道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对溶洞采取支顶加固的措施。
第9.1.14条当与隧道相交的溶洞规模较大,洞体深浚且其中大量充填松软不稳定的冲积物时,结构上可以采用桩基础或扩大基础梁板跨越形式,辅助施工可以采用洞内长管棚超前预注浆结合超前自进式锚杆等措施。
第二节不良地质地段的掘进
第9.2.1条堆积体中开挖不宜放炮。
如需要放炮时,应打浅眼、少装药和限制炮数,并应先支护后开挖。
第9.2.2条清理溶洞内充填物之前和清理完毕之后,应对洞穴围岩作详细检查和处理;必要时应用锚喷等进行临时支护。
第9.2.3条对浅埋的软弱地层,应先进行地层加固,再行开挖。
第9.2.4条施工时应对洞内拱部和洞顶地表进行定点(含纵向和横向)监测,发现变形量加大或变形量加快时,应暂停开挖,分析原因并采取稳定围岩的有力措施。
第9.2.5条有岩爆的坑道,开挖后应及时采取锚喷挂网等措施予以防护。
注:
针对我管段内岩山隧道、包中山隧道、摆旺隧道的断层、浅埋等不良地质地段,见具体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三、桥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第一章总则
第1.1.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本标段桥涵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1.1.2条对于桥涵施工中的辅助结构、临时工程及大型设施等,应考虑安全措施。
各项设施竣工后,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1.1.3条桥梁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计划一并实施。
每项工程开工前,应按本规程制订操作细则,并向施工人员交底。
每项工程竣工后,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1.1.4条各级施工负责人管生产时必须同时管安全。
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应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有关工作中去。
第1.1.5条桥涵施工中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其他人员也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1.1.6条桥涵施工中的渡洪工程,应提前采取防洪措施,确保汛期堤防、人员、设备、材料和工程的安全。
第1.1.7条凡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均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的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1.1.8条有关机械、电力、电焊、防毒、防火、防爆、防暴雨雷击、防寒、防暑以及公路运输等的安全规定,均应遵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1.1.9条夜间施工作业应有照明设备。
工作灯应使用安全电压。
第二章施工场地及临时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施工场地(以下简称工地)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动力通讯线路和其他临时工程,其相互间的安全距离应在工地布置图中规定。
竣工后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2.1.2条工地内所有安全设施及危险标志,不得擅自拆除。
如确需拆除,事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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