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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
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
(中国狮子联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狮子联会会务和服务活动,依据《中国狮子联会章程》的原则,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中国狮子联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法注册的社会慈善服务团体。
中国残联及其相关地方组织是中国狮子联会及区域机构的主管单位。
第三条中国狮子联会将遵循“自主建会、独立运作、坚持宗旨、依法办事”的办会原则,探索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办会机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服务活动方式。
第四条中国狮子联会是一个新型的社会组织,对内组织和引导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服务活动,对外统筹中国大陆狮子会组织与国际狮子会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个人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条件
年满二十岁以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国公民,承认联会章程,认同联会宗旨,履行会员义务,由正式会员介绍或邀请,经申请获得批准,均可成为联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
1.在会员会议中,按程序行使发言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联会和所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4.对联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联会章程和工作规则,执行联会的决议。
2.维护联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形象,努力宣传狮子会服务社会的理念和宗旨。
3.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参加活动,承担相应的会务工作,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4.向联会各级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5.关心社会公益,为公益服务活动作出积极贡献。
6.推荐和发展新会员。
第八条入会程序
1.申请入会者需事先参加有关服务活动和会务活动,了解联会的性质和工作,接受联会的章程并承诺遵守联会的制度。
2.提出申请,并有一名联会会员介绍或邀请。
3.经受理机构讨论、审查通过。
4.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交纳入会会费。
5.报联会备案,接受会徽和证书。
第九条退会与除名
1.会员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属机构,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无故不参加活动,或逾期6个月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触犯国家法律,违反联会章程和纪律,联会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联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五月举行。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或修改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和工作规则,
2.选举、调整、劝辞和罢免理事;
3.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制定中国狮子联会的工作计划;
5.决定中国狮子联会的终止事项;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代表条件
1.中国狮子联会正式会员,具有中国大陆居民身份,长期在内地居住。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3.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道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
4.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狮子会的服务活动,在狮子会各项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5.能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十三条代表的产生
1.代表由各地方机构组织选举产生。
2.每年3月31日前在联会正式注册的服务队都可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3、根据服务队会员人数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会员在20名以上的服务队(含20名),每20名会员选举1名代表,余数超过10名会员可增选1名代表。
会员不足20名的服务队,如超过10名会员可选举1名代表。
4.联会理事会理事和顾问委员会委员自动获得代表资格。
5.联会理事会可指定特邀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0%。
第十四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审议并通过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3.享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中国狮子联会理事会
中国狮子联会理事会(以下简称联会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每年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联会开展工作。
理事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产生
1.会员人数超过450名以上的会员管理机构,可推举3名人选,原则为上届、本届和下届负责人;
2.会员人数在100—450名的会员管理机构,可推举2名人选,原则为上届和本届负责人;
3.会员人数在100名以下的会员管理机构,可推举1名人选,原则上为本届负责人。
4.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2-3名人选。
会长提名人选不占其所在会员机构的名额。
5.每届选举的人选经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确定为候选人;
6.每年调整的人选经理事会通过确定为候选人;
7.候选人获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票数者当选为联会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任期
1、理事任期1-3年(依据第十六条的1、2、3点为原则),不可连任。
2.会长和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的空缺
理事辞职或不能履行职责,将由其代表的会员管理机构推荐候选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报请联会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理事会职责
联会理事会是全体会员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履行以下职责:
1.努力探索中国特色民间组织的管理和运行方法,积极依法推进联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进程。
2.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统筹规划联会的各项工作,研究制订相应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
3.指导、协调和监督会员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支持和保障会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联会章程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4.规划联会的组织发展工作,负责设立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的相关工作。
5.坚持会务公开制度,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并接受评议和监督。
6.统筹管理涉外活动和协调联会与国际狮子会关系,指导各地会员管理机构与境外狮子会组织的联谊、交流与合作。
7.推选联会会长和副会长。
8.提名名誉主席和顾问委员会委员。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联会理事会议
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两次,其中一次为联会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联席会议。
联会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缺席由副会长召集并主持;联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定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议
联会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研究同意。
第二十三条联会名誉会长、会长和副会长
1.联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同意。
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2.联会设名誉会长,由联会理事会提名,会长聘任。
3.联会会长提名1名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1名联会财务主管,经理事会同意通过。
第二十四条中国狮子联会顾问委员会(顾委会)
联会设顾问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若干人。
顾委会人选由联会理事会商定,联会会长聘任。
顾委会任期3年。
第二十五条顾委会职责
顾委会是中国狮子联会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和监督机构。
顾委会负责对联会的办会方向、发展规模、会务工作、服务活动、会员培训、领导方法等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具体职责如下:
1.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的重大决策如有不同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顾问的同意,可要求理事会进行复议;
2.对理事会的决定及各地要务进行监督,发现重大问题可要求理事会研究解决;
3.对联会财务和地方的财务报告有审核权,发现问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要求理事会组织审核;
4.对各地负责人进行监督,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对有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的联会地方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顾问委员会有权提出更换和解聘建议;
5.行使联会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联会秘书长
联会秘书长为中国狮子联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联会秘书长的职责
秘书长是联会会长的助手,对联会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联会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处理联会日常事务。
2.定期向联会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报告会务和服务活动情况,并向有关地方组织传达联会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的决定。
3.组织筹备联会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4.组织起草重要文件。
5.经会长授权,处理和协调联会一般性涉外工作和活动。
6.处理联会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7.联会秘书长负责与主管登记部门联系与沟通,组织办理年审、登记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宜。
第二十八条联会财务主管的职责
联会财务主管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联会财务工作。
2.指导并监管各地代表处财务工作。
3.设计联会帐目。
4.制订联会财务制度。
5.编制联会年度预算和年终财务报告。
6.定期向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汇报联会财务状况,并就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7.办理其他财务相关事宜。
8.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9.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财务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联会办公室
联会办公室是联会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主任1名,由联会秘书长提名,联会会长批准。
第三十条联会办公室的职责
在联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处理联会日常事务。
2.传达理事会的决定,协调各地工作。
3.草拟和修订联会规章制度。
4.为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会议提供服务。
5.办理联会组织发展具体事宜。
6.搜集整理各地工作资料,草拟联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综合性文稿,编写年度大事记。
7.授权督导联会地方机构对代表大会决议、联会各项方针政策和理事会重要决定的落实情况。
8.负责联会的宣传工作和网站维护。
9.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
10.办理社会捐赠事宜。
11.完成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联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中国狮子联会狮子会事务首席代表
为了保证联会的地方机构积极有序地开展活动,便于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残联委任地方残联理事长为中国狮子联会地方组织的首席代表,代表中国残联指导监督当地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贯彻执行中国残联、中国狮子联会的办会方针,依据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地方组织
中国狮子联会的地方组织就是各地的会员管理机构,包括:
单位会员、代表处和会员管理委员会:
1.单位会员是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狮子会组织,其名称为:
(地域名)狮子会,负责人称会长。
2.代表处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设立的异地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为:
中国狮子联会(地域名)代表处,负责人称主席。
3、中国狮子联会在尚未完成备案、但已发展会员的地方设立临时管理机构---会员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称主席。
4、所有会员管理机构都在联会理事会的领导和首席代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地方会员代表大会
1.地方会员代表大会是当地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于每年联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前召开。
2.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和理事,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订和修改章程和工作制度等。
3.会员管理机构理事会推举的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的候选人经首席代表审核后,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候选人。
4、代表大会后,须将选举结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会员管理机构理事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联会理事会的方针政策,根据联会工作规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3.定期召开理事会议,负责管理会务并开展活动。
4.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推举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候选人,
6.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会长/主席:
1、会长/主席主持理事会工作,对理事会及首席代表负责。
2、会长/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原则上由副会长/副主席接任。
3、新当选的会长/主席向会员代表大会推举理事会候选人。
4、为人正派,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建立健全理事会机制和理事会议事制度;
5、严格执行下列财务规定:
--每年公布财务年度报告,接受社会和会员的监督。
--每年的财务支出不能大于收入。
--行政经费和服务经费分别管理。
节余的行政经费可经会员管理机构理事会同意转为服务经费,但服务经费不得转为行政经费。
第五章中国狮子联会服务队
第三十六条中国狮子联会服务队
1.中国狮子联会地方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是联会在基层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凡有联会地方机构的地区,均可成立服务队,每个服务队不得少于20名会员。
服务队不以地域、行业命名,尽量使用体现慈善、公益的名称。
2.服务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2/3名,任期一年。
队长和副队长均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地方机构理事会审核批准,并报送联会备案。
3.服务队每年4月举行换届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新的队长和副队长,原则上由第一副队长接任队长,由地方机构审核批准。
第六章会费
第三十七条联会会费
会员每年向联会缴纳100元人民币的会费,由地方机构统一收齐后,于每年3月30日前送交联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团体会费
各地会员应缴纳的国际狮子会团体会费,由各地方机构通过联会统一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经中国狮子联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各地方机构根据本规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在中国狮子联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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