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光电产业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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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光电产业园
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光电产业园
PPP模式建设项目
项目合同
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
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光电产业园PPP模式建设项目
本项目合同(“本合同”)于2017年1月1日由以下甲乙双方订立:
(1)甲方
渝水区市场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2)乙方
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前言
为完善渝水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招商引资提供平台,加快政府经济的发展,拟对下村工业基地光电产业园建设项目采取PPP模式吸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及项目运营期内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各自优势,降低政府直接投资压力,提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秉承互利共赢、自愿平等的原则,特制定本项目合同。
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光电产业园PPP模式建设项目经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于2016年6月30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新余站》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于2016年7月21日在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资格审查。
甲方于2016年7月28日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了《公开招标文件》,经过公开开标和评标程序后,选定中标人为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称“中标人”)
乙方是中标人社会资本方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渝水区人民政府同意将项目特许权授予乙方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甲方和乙方为了明确与项目特许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术语定义和解释
为避免歧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条款对本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加以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光电产业园PPP模式建设项目合同》和按本合同第4.1款包含的其他要件的总和,还包括以任何方式对本合同正文及附件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更替或替代,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
本项目指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光电产业园PPP模式建设项目。
本项目包含包括约35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办公楼、宿舍及配套附属设施。
中标人即经由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
本合同指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政府方即作为本合同实际的、完整的履约主体渝水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下属有关部门、机构。
受委托实施方指渝水区市场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资格预审文件指甲方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光电产业园PPP模式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指由甲方于2016年7月28日发出的《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光电产业园PPP模式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指中标人根据甲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为投标获取并实施本项目而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的文件资料。
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由甲方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书面中标通知。
授权渝水区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用以确定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内签订本项目有关的协议和合同,全面负责本项目实施中的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工作的权利。
其中,渝水区市场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控股的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前期工程工作,与乙方(社会资本方)、监理、勘察、测绘、评估等签订相关施工合同,施工签证、接受项目资产等。
合作期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十年(含建设期和服务期,其中建设期小于或等于2年)的期间。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标准、规范或其他强制性要求。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可以分为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与甲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
担保合同由乙方和贷款人订立、经甲方同意和/或甲方指定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在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相关权益之上为贷款人设置了任何担保权益的合同。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获得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其他的项目资金提供人。
项目建设指本项目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
建设期指自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为准。
变更指双方在建设期间对本项目建设的设计变更及乙方在运营期间根据甲方要求或者经甲方同意对本项目建设的更新改造。
竣工验收指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为验证项目设施是否达到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标准,中国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要求所进行的验收。
1.2其他术语及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2)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4)所指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5)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6)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7)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8)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
(9)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
(10)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
(11)如果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了新的政策、法规、标准致使本合同所引用的政策、法规、标准不再适用,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确保本合同各条款符合新的政策、法规、标准;各政策、法规、标准之间如有矛盾,以颁布时间最近的政策、法规、标准或甲方的要求为准;
(12)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本合同将取代甲、乙双方所有在本合同签字前达成的合同、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或暗示的,本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2.1合同背景
(1)为完善渝水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招商引资提供平台,加快政府经济的发展,拟对下村工业基地光电产业园建设项目采取PPP模式吸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及项目运营期内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各自优势,降低政府直接投资压力,提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秉承互利共赢、自愿平等的原则,特制定本PPP项目合同。
(2)本项目工程概算约为5亿元,最终以经政府方审定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
2.2合同目的
政府方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用以确定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内投资、融资、建设及合作期满移交本项目设施的授权,并约定甲方与乙方在此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合作范围和期限、项目建设、项目付费、终止和补偿等事项。
第3条合同生效条件
3.1本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1)新余渝水区人民政府对甲方签署本合同的授权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已正式出具;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2合同的生效日期
全部满足上述第3.1款所述生效条件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第4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4.1合同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1)本合同正文及全部附件;
(2)中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申请函及承诺书、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通知、答疑、澄清;
(4)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承诺书;
(5)甲方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补充通知、答疑、澄清;
(6)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7)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文件变更;
(8)甲方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甲、乙双方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10)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在本合同签署时如未完成或产生的,则自其完成或产生时即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2合同的优先次序
第4.1款所约定的本合同各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书面形式签署的文件、合同等时间在后者为准。
但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4.3合同的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第5条声明和保证
5.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甲方保证,甲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2)甲方已经取得新余渝水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授权(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及其他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合同,具有向乙方授予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甲方代表政府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政府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已与新余渝水区人民政府就本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支持政策达成一致。
(4)本合同生效后,即对甲方、渝水区人民政府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5)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确认,乙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开展营业。
(3)乙方已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同意与批准。
(4)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5)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投资、融资、建设及合作期满移交工作的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需求。
(6)乙方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得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接受政府方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
(7)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6条甲方主体资格
6.1甲方的资格及承继
甲方经新余渝水区人民政府书面授权委托,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甲方自身无法履行的,则渝水区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机构将承担履约责任。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除非甲方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门合并或联合,条件是承继实体:
(1)具有同样的财务实力;
(2)具有与甲方同样的承担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
(3)接受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7条乙方主体资格
7.1乙方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方,依据本合同第5.2款之声明,拥有完整的履行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保持其主体资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进行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8条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8.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8.1.1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项目实施具有监管的权利,有权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2)对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要求乙方进行项目交付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
(3)在本项目进度严重延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同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者指定机构接管本项目,并在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按本合同约定依法向乙方支付收购款项。
(4)本项目运营收益归甲方所有并用于支付乙方服务购买费,不足部分由新余渝水区财政收入支付。
(5)依法对乙方及本项目进行审计。
(6)中国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8.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在乙方提出合理请求和提供相应申请文件和支持性文件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批准。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项目实施。
(3)根据本合同将项目土地提供给乙方作为项目建设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土地进行抵押、质押、担保等。
(4)负责完成本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报批等工作;以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为项目建设合理需要提供临时用地使用。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向乙方提供服务,实施过程中由甲方协助乙方解决相关纠纷,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6)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财政支付义务,将购买本项目服务费支出列入同期渝水区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新余渝水区财政收入能够优先支付该项目服务费。
(7)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8.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8.2.1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享有因投资、融资、建设、移交本项目所产生的合理收益的权利;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渝水区人民政府服务购买费用,作为偿债和投资回收的资金来源。
(3)甲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合作及本合同。
(4)中国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8.2.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合作期满移交工作。
(2)负责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建设方案及进度计划、工程决算报告、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政府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按规定负责上报政府方及相关部门。
(3)环境保护义务。
乙方不应因项目实施而造成环境污染。
同时,乙方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及损害。
乙方应严格遵照国家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实施和建设。
(4)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及公开发表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5)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中国相关安全的法律,并保证项目安全、环保和卫生的实施。
(6)批准。
乙方应取得和保持项目实施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
(7)合同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使融资文件、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协议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8)税收及优惠。
乙方应依照法律缴纳所有税费,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9)保险。
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实施的风险后,根据中国保险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
(10)对承包商、供应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乙方对于其承包商、供应商、他们的代理人或他们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11)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乙方公司股东的股权在合作期内如要进行股东变更或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当经甲方预先书面批准。
(12)乙方必须承诺将不低于本项目建安费(但不包括新余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给水工程和电梯计算的建安费)6%作为建设渝水区水北镇公益事业的资金提交转入新余水北商会建立的公益事业专用账户,由水北镇人民政府监管使用,且承诺在中标7天内提交500万元现金、开工前提交1000万元现金提交给新余水北商会。
(13)中国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8.2.3对乙方的其他约定
乙方在出现股权结构变动、股权质押、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策事项,或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之情形,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及材料报甲方。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9条合作内容
9.1合作范围
项目包括约35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办公楼、宿舍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约为5亿元。
第10条合作期内授权
10.1合作期内的授权
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作期满移交本项目的权利授予乙方。
据新余渝水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批准,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独家的权利有:
(1)建设期内:
乙方拥有投资、融资、建设本项目的权利;
(2)合作期满时,甲方履行完支付服务购买费用后,乙方将本项目无偿移交渝水区人民政府指定接收机构;
(3)按照本合同第九章之约定获得政府方支付的服务购买费用。
10.2合作期
包括建设期和服务购买期,建设期小于或者等于2年,服务购买期为8年。
10.3合作期限的延长
(1)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限可延长:
a.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计划竣工验收合格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
b.由于甲方可控的行政变更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c.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的延误。
(2)乙方在上述条款中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研究;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限。
(3)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项目合作期的;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的停滞和延误,甲方将相应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限。
10.4授权的担保及转让
(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方式不违反任何法律和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2)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设置担保权益;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所获得的本项目授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第11条排他性约定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本合同终止情形外,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项目为标的与任何其他方建立与本合同合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2条项目前期工程
12.1前期工程
(1)本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完成立项阶段各项行政报批工作;
b.项目场地的征地及拆迁安置工作;
c.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并取得政府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d.完成勘察、测绘、评估等其他必要的前期工作。
e.完成项目环评文件批复。
f.办理所有建设项目的开工许可手续。
(2)前期工作由甲方完成后向乙方移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由乙方完成。
12.2项目前期工程费用
甲方承担为完成“12.1”规定的全部前期工作费用。
12.3政府方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甲方协调政府方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本项目的前期工作。
(2)政府方尽力协助(仅限于政府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有行政管理审批权/有权批准的事项)乙方获得所需的批准(含未完成的审批和融资及建设所必须的证明文件等),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加快批准程序。
第五章双方的一般责任
第13条双方的一般责任
13.1乙方按照PPP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自行承担项目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移交。
13.2乙方按照PPP合同的约定获得服务购买费用。
13.3凡甲方提供的规划建设项目,在中标后由具备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乙方总承包,不得转包。
13.4甲方负责工程的征地、拆迁、杆线迁移、临时用地及三通一平等工作。
协助乙方办理其在当地施工所需的手续,在工程施工前提供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施工许可手续。
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13.5甲方在工程开工前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驻施工现场,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3.6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各单项工程项目施工中的有关地方矛盾,同时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协助乙方准备好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
13.7乙方根据施工图纸和甲方要求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送甲方审查,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并严格按相关施工规范施工,自觉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并符合施工规范。
13.8乙方施工期间要抓好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六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4条项目总投资
14.1项目投资规模
本合同项下实施本项目投资额构成本项目总投资额。
本项目工程概算约5亿元。
14.2工程价格计算
该项目新建主体建筑工程结算编制执行现行2004年《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及相关费用定额,室外工程结算编制执行2006年《江西省市政(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按相应的建筑类别取费,人工工日价格、税金、定额等执行江西省主管部门最新文件规定。
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主办的《江西省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新余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执行,《江西省造价信息》没有新余市材料价格的按省内其他城市的材料价格平均价执行,没有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的材料价格由双方共同询价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园区原未完工厂房、办公室、宿舍等正负零以上建筑工程结算编制执行现行2004年《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及相关费用定额,室外工程结算编制执行2006年《江西省市政(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按相应的建筑类别取费,人工工日价格、税金、定额等执行江西省主管部门最新文件规定。
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主办的《江西省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新余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执行,《江西省造价信息》中没有新余市材料价格的按省内其他城市的材料价格平均价执行,没有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的材料价格由双方共同询价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扣除正负零以上原已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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