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29958717
- 上传时间:2023-08-03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69.89KB
神华集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docx
《神华集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神华集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神华集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神华集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神华集团公司贯彻落实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范神华集团公司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集团公司反腐倡廉建设,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神华集团公司总部由党组管理的人员,各级子(分)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级的管理人员。
领导人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集团公司科学发展。
第四条 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是集团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团公司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集团公司推进“五型企业”建设、实施“科学发展,再造神华,五年实现经济总量翻番”发展战略的政治保障。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神华集团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产品销售、技术服务、设备维修、选聘中介机构等业务中,实施暗箱操作,泄漏保密事项,指定或授意将项目发包、分包或转包;
(六)利用职权规避招标,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招标、干预招标,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和变更中标方案;
(七)违反规定变更合同条款、变更工程设计,造成经济损失;
(八)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九)违规设立及使用“小金库”或“账外账”;
(十)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
(十一)未经上级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十二)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上级批准,决定超出规定权限的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十三)违反规定将企业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供其他组织或个人长期使用;
(十四)违反规定决定本单位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选拔使用、劳动用工管理;
(十五)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六)将本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房产、各类生产经营设备,本人和特定关系人合伙购置的房产、各类生产经营设备,出租给所在企业、单位、实体或有关联的企业、单位、实体;
(七)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八)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九)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上级审批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用公款报销应当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九条 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涉毒、涉黄、涉赌、涉黑等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在各类检查验收、考核评比中吃、拿、卡、要;
(九)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十)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显失公平;
(十一)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十二)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子(分)公司要将《若干规定》的要求纳入企业政治、经济、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之中,融入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五型企业”创建的考核、考评,强化监督检查,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各级子(分)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贯彻执行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本细则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评议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子(分)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股东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决策原则和程序,坚持“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子(分)公司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各级子(分)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报上级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要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按年度向上级纪检监察、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内(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的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子(分)公司应当结合本细则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要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各级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收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应当在收受一个月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登记上交,并在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建立领导人员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个人重大事项登记表,上交礼品情况登记表,民主测评材料,民主生活会自查材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受奖惩情况,群众举报及核实情况等。
第二十条 各级子(分)公司在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时,必须书面征求同级纪委对拟任用人员在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意见,未征求纪委意见的不能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及时向纪检监察、人力资源部门通报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若干规定》及本细则的宣传贯彻力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职代会、监事会及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增强各级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第二十三条各级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要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要结合年度考核,对管辖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的情况作出评估,向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对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受理,加大查处力度,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细则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派驻各级子公司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对拒不清退、赔偿的,应当采取扣除绩效薪金、奖金或法律手段等方式进行追讨偿还。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各级子(分)公司依照神华党组〔2010〕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所界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损失规模的划分标准界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规定”,是指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神华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仅供参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集团 贯彻落实 国有企业 领导 人员 廉洁 从业 若干规定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