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网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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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网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模板
**区网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
考评
类目
考评
项目
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依据标准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
得分
备注
一、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65分)
1.1资质证照
1.1.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批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
30
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未重新申请不得分;发生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的,不得分,并列为否决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七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
否决项
1.2工伤保险与安全费用
1.2.1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0
未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每发现一人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1.2.2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费用的使用应有安全生产台帐。
15
未按照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无安全生产台帐,不得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当,或台帐不明,每发现一处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二、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150分)
2.1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2.1.1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30
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2.2人员资质和能力
2.2.1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0
主要负责人未接受安全培训或未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3安全管理制度
2.3.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
(1)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隐患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6)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7)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1)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3)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0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分;每发现缺一项扣2分;
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的,酌情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2.4安全生产责任制
2.4.1经营单位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0
无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未签署安全、消防任命书、责任书不得分,每发现缺一人扣5分;职责不完善、不明确的,每发现一人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4.2经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20
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签署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消防任命书、责任书或未签署从业人员责任书不得分;每发现缺一人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5安全操作规程
2.5.1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或悬挂)在设备显眼处。
10
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
网吧、机房),每发现一项扣5分;未张贴(或悬挂)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每发现一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三、安全教育培训(80分)
3.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3.1.1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方可上岗作业;
建立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进行规范管理。
60
新员工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扣5分;培训时间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人扣3分;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安全知识培训,每少一次扣10分;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扣10分;无特种作业人员台帐,扣10分;台账不健全,酌情扣分;
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培训计划、教材、签到表、考核试卷及图片等),扣20分;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不全,每缺一项扣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4.4条。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
3.2安全教育培训效果
3.2.1各岗位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岗位风险、危害,并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具备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
20
各岗位人员不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每发现1人扣5分;不了解岗位风险、危害,未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每发现1人扣3分;不具备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每发现1人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四、严格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安全设施管理(235分)
4.1安全用电管理
4.1.1配电间(配电柜)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经营单位的配电总箱及分支线路的末端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配电房严禁堆放杂物。
40
配电间(配电柜)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配电总箱及分支线路的末端用电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安装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处扣5分;网吧末端用电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扣10分,并列为否决项。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4条、第4.5条、第4.6条。
否决项
4.1.2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或TN-C-S三相四线三相五线制。
20
未采用TN-S或TN-C-S,不得分。
《用电安全导则GB13869-2008》。
4.1.3明敷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性套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
20
导线未穿管或未加线槽保护,扣15分,并列为否决项;其他位置每发现一处扣5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条。
否决项
4.1.4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可燃和易燃性材料上。
15
每发现1处扣5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条;
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6.1.8.1条。
4.1.5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性材料上,插座必须接PE线,安装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10
每发现1处扣5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条;
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6.1.8.1条。
4.1安全用电管理
4.1.6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不燃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和易燃装修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隔热,场所内严禁电瓶车充电。
30
每发现一处扣10分,并列为否决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条。
否决项
4.2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4.2.1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
50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10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3安全设施管理
4.4.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完好有效、位置醒目且便于取用。
20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5.1条;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条。
4.3.2室内消火栓数量、水压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齐全好用。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条。
4.3.3自动消防设施、火灾事故应急广播运行正常,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10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火灾事故应急广播,不得分;运行不正常,每发现一处扣5分。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5条、第8条;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条。
4.3.4灭火器检查、消火栓试压记录齐全;应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等。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5条、第7条。
五、经营环境管理(145分)
5.1设计、布置
5.1.1经营场所应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条(见注1)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要求;场所设置合理,无“二合一”、“三合一”现象。
30
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条达不到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存在“二合一”、“三合一”现象的,列为否决项。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条。
否决项
5.1.2安全出口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设置,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生产和经营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堵塞、占用、锁闭,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
30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1.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要求并且完好有效、不被遮挡。
25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条。
5.2安全警示标识
5.2.1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5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5.2.2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
6
未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5.2.3应设置最大容纳人数警示标志,营业期间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10
未设置总的最大容纳人数警示标志,网吧未设置最大容纳人数警示标志,每发现一处扣5分;营业期间超过额定人数的,扣10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5.2.4在各楼层(主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20
未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每发现一处,扣3分;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5.2.12条。
5.3危险作业管理
5.3.1对危险作业进行辨识,列出危险作业清单(如涉及应至少包括: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9
无危险作业清单,不得分;危险作业清单每少1项扣3分;危险作业没有按制度执行,每发现一次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90分)
6.1安全隐患检查和隐患排查的内容
6.1.1结合网吧特点,明确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
15
未明确安全隐患检查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见注2),不得分;内容不全,每发现少1项扣3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条;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6.2隐患排查的时机、频次
6.2.1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隐患排查的时机与频次。
(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综合的安全隐患排查每月至少一次。
)
35
未明确开展隐患排查的时机与频次,不得分;无每年的安全工作方案,扣10分;无每2小时巡查记录;无每月防火检查记录,扣10分;无每月综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扣10分;无每月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扣10分;无火灾情况记录,扣5分。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条;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6.3隐患治理
6.3.1针对查出的隐患,应规定时限、明确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专列整改经费,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或进行有效控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0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项内容扣5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条;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6.4定期上报
6.4.1每季度在季度结束前把本季度每月综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均通过**市**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https:
//202.104.126.42:
8081/ytsafe/login/szlg/login.html)上报。
10
查资料并进入网站检查:
由经营单位通过网站进入系统,查询是否上报检查记录,每缺少一个季度扣5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七、职业健康管理(30分)
7.1职业健康检查
7.1.1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30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发现一人次扣5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八、事故管理与应急救援(135分)
8.1事故管理
8.1.1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0
一年内发生轻伤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扣5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21号令。
8.1.2应按“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处理事故。
10
未按“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
8.1.3事故统计及事故档案管理。
5
未对事故进行统计并归档管理,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或有遗漏,扣1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21号令。
8.2应急救援
8.2.1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30
未编制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有预案但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无保障的要求(如:
存在无联络电话、周边协议、疏散图示等)的酌情扣分;预案符合要求且有经营单位内部论证的得15分;预案符合要求且经外部论证的得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9条;
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8.2应急救援
8.2.2按要求配置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装备及物资,根据人员数量,配备逃生绳、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等辅助疏散逃生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以保证其有效。
20
未配置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物资、辅助疏散逃生器材的,不得分;未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物资、辅助疏散逃生器材进行检查、维护的,每发现1项扣5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2.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演练前全员培训记录、演练记录、演练图片、演练总结、参演人员签到表等;通过培训和演练,每个管理人员和网吧工作人员都能清楚了解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和本人在应急处置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60
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不得分;演练频次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现1次扣30分;演练记录每缺一项扣5分,记录不完善的酌情扣分;抽查管理人员和网吧工作人员,对应急处置本人职责不清楚的,每发现一人扣5分。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9条。
九、安全档案(40分)
9.1安全档案
9.1.1安全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应有专人保管。
40
未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建立安全档案的,扣40分;档案内容不全、保管不善的,每缺一项扣2分,最高扣30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12条。
十、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30分)
10.1绩效评定
10.1.1经营单位应每年组织1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并编写自评报告。
15
未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或未编写自评报告的,不得分;自评报告针对性不强的扣10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10.2持续改进
10.2.1经营单位应根据绩效评定发现,对不足标准要求的,进行整改完善。
15
未根据绩效评定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完善的,不得分;整改不彻底的,每发现1项扣5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注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条摘抄内容。
8.1 通则
8.1.1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4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8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A.1.1.1.2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A.1.1.1.3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A.1.1.1.4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4 公共娱乐场所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4 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5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注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摘抄内容。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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