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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北京科技大学
硕士学位研究生
选题报告及文献综述
论文题目:
反垄断调查中宽恕政策的适用条件研究
指导教师:
魏增产
单位:
文法学院
学号:
s20101995
作者:
张若琳
专业名称:
经济法
入学时间:
2010年9月
目录
1选题的背景1
2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2
2.1研究目的2
2.2研究意义2
3文献综述3
3.1对宽恕政策基本问题的研究3
3.2宽恕政策适用的主体4
3.3宽恕政策实施的意义5
4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6
4.1研究思路6
4.2研究方法6
5可能出现的创新与难点6
5.1可能出现的创新6
5.2难点7
6写作提纲7
7写作计划8
8参考文献9
1选题的背景
早在2001年,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实施宽恕政策打击恶性卡特尔》报告中即表示,价格限定(fixingprices)、围标(riggingbids)、限定产量(restrictingoutput)、以及分配市场份额(dividingmarkets)等恶性卡特尔(hardcorecartels)导致了相关市场供给减少、价格异常等结果。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造成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以及市场经济效率的降低,并把反卡特尔视为反垄断的重要课题之一。
宽恕政策作为从卡特尔内部瓦解、分化卡特尔的有力手段,也被纳入我国《反垄断法》体系之中。
所谓宽恕政策,是由美国司法部与1978年首创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共体、德国、加拿大、法国等国纷纷适用的,而且正在逐渐成为反卡特尔的重要政策工具。
其工作原理主要是针对卡特尔的隐秘性。
由于卡特尔对于一国经济明显的危害性,各国对于卡特尔的打击力度都很大,然而,卡特尔来带的巨大收益难以使卡特尔成员放弃同盟。
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卡特尔成员参与和实施卡特尔通常采取极为隐秘的方式进行。
为了不留下证据,卡特尔成员甚至会避免书面合同的适用,更多的利用口头协议,甚至通过行动上的默契来完成价格同盟。
这种隐秘性给反垄断执法带了极大困难。
因此,作为反垄断法严厉规制的违法行为,卡特尔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但是,卡特尔隐蔽性强,被发现的概率低,大量卡特尔成功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为了突破这种执法困境,各国都采取了多种措施,宽恕政策即为其中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因为卡特尔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业经营者共同达成和实施的垄断行为,故而所有参与的成员及参与沟通、协调、决策的有关人员都掌握有卡特尔的相关信息。
如若这些经营者和有关人员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和正是卡特尔将不再成为难以克服的苦难。
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揭发卡特尔的成员或者相关人员给予优厚的责任免除待遇。
出于对违法行为被揭露的担心,同时,也担心自己参与卡特尔的行为被其他成员告发而陷入被动,卡特尔成员会选择通过“窝里反”的途径,争取早于其他成员对卡特尔进行揭发,保留自己最大的既得利益。
这一过程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证据匮乏的难题,同时也促进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卡德尔的发现和证实。
自1978年美国司法部首先提出宽恕政策至今,宽恕政策的适用经历了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在这一政策出台的最初十多年来,虽然理论上吸引力很大,但却绝少被人问津,原因在于宽恕申请是否能够得到落实并没有确实性。
尤其是当政府已经“预期”到了卡特尔,即使没有申请者帮助,反垄断执法机构也能够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则拒绝给予申请者宽恕政策的适用。
以至于在宽恕政策实施最初的十五年来,每年的宽恕申请只有大约一份。
1993年,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为了能够进一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使得宽恕政策能够在实际应用中的道操作,对宽恕政策进行了关于宽恕政策适用的确定性以及对申请者的保密原则。
修正后的宽恕政策由于使卡特尔成员看到了宽恕政策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其被引用的次数出现惊人的变化——涉嫌违法的公司提出宽恕政策申请骤增至每月一至两份。
同时,欧盟、日本等国也纷纷引入宽恕政策,给反卡特尔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效率。
2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随着2007年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第46条第2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正式将宽恕政策引入反垄断执法体系中来。
宽恕政策主要针对卡特尔和价格同盟协议的隐秘性最早在美国被提出应加以应用。
宽恕政策旨在引导卡特尔成员披露其违法协议,违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提供证据,同时也探测那些潜在的、尚未被发现的卡特尔组织。
2.1研究目的
本文希望借助对宽恕政策使用条件的分析和研究,使宽恕政策在我国反垄断执法中得到具体适用略尽绵薄。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已经从立法角度承认了宽恕政策,但不可否认的是,宽恕政策作为反卡特尔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规定却只寥寥数字。
可以说,宽恕政策贯穿于卡特尔的成立、运作以及反卡特尔的整个过程中,其所涉及的具体运作方法和可能牵涉到的情况非常复杂,我国对于宽恕政策的规定显然过于原则化和表面化。
具体到宽恕政策如何使用、什么样的情况适用、对于申请宽恕政策的卡特尔成员应适用怎样的宽恕或者差别对待,在《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中都难以得到体现。
本文对于宽恕政策使用条件的研究,主要从宽恕政策适用的主体、宽恕政策适用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来对宽恕政策的使用前提进行探析,以期达到使宽恕政策最终能够得到实际应用的目的。
2.2研究意义
近年来,中国顺应市场经济需要,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竞争法体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直至2007年《反垄断法》的出台,表达了中国政府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过程中对于市场竞争的保护之决心。
在这一背景之下加强对于卡特尔垄断行为的规制也成为《反垄断法》主要的立法目的之一。
随着市场的开放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的加深,经营者为了保护自己更多的既得利益,往往选择以价格同盟卡特尔的方式降低竞争成本。
尤其在竞争激烈、竞争实力分化明显的当代,卡特尔更是最广泛的垄断行为之一。
卡特尔的存在,限制了市场的相关竞争,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
固定价格、分配市场、操纵投标等核心卡特尔的危害最为明显。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研究报告表明,在全球范围内,卡特尔非法收益至少有十亿美元,同时,卡特尔所引起的浪费和无效率对相关国家的经济、全球的经济利益都带来了极大损害。
鉴于卡特尔明显的危害性,各国立法对其都持严厉的禁止态度。
由于参与者能够避免竞争风险、得到高额利润,然而违法后受到的惩罚力度大这两项原因,卡特尔不可能公开存在,参加同盟的成员留下书面合同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卡特尔成员不仅尽量避免甚至完全避免使用书面材料,更多地选择口头协议,更甚者只借助行为上的默契达成价格协议。
因此,获得卡特尔存在的切实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更何况这样的隐秘性也使发现卡特尔并对他们启动反垄断调查成为难以实现的任务,使反垄断执法陷入困境。
宽恕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反垄断机构在相关法律要求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将罚金减免授予那些主动坦白参与卡特尔协议、并提供关于非法组织实质性证据的企业。
由于担心行为被发现以后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也担心卡特尔的其他成员和有关人员首先披露行为使自己陷于被动,卡特尔成员多数情况下会选择主动揭发卡特尔。
这不仅解决了卡特尔的隐秘性问题,更为调查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大量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有利于执法机构发现和证实隐蔽的卡特尔。
对于宽恕政策的具体运用中宽恕政策适用条件的研究,意义在于为宽恕政策解决其最近被的实施前提问题。
什么样的主体适用宽恕政策、宽恕政策适用有哪些实体的和程序的条件,这些具体问题的解决为宽恕政策的具体运用提供了前提和可能。
3文献综述
3.1对宽恕政策基本问题的研究
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目前我国立法对于宽恕政策的表述仅限于此。
也就是说,宽恕政策这一概念并没有作为单独成立某一法律规范。
在此种情况下,宽恕政策的具体表述,也就存在着一些学术上的差异。
《美欧反垄断调查中的宽恕政策》(卢敏,2008)把宽恕政策的基本含义概括为:
“在反垄断主管机关进行的反垄断调查中,主动揭露其参与的垄断协议,并积极、充分配合调查的公司、主管机关可不对之处以巨额罚款或减少罚款的数额”;而其在对垄断协议的界定上认为,“垄断协议是指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达成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又称为‘卡特尔’”。
《竞争法宽恕政策之研究》(颜廷栋,2010)指出“盖所谓宽恕政策,乃系在执法机关尚未察觉或充分掌握违法事证前,对于提供卡特尔违法事证并协助调查之涉案成员,给予免除或减轻处罚之优惠,借此提高卡特尔违法案件之查处成效。
即与加重处罚俱有强化吓阻违法之功效。
”《宽恕政策与卡特尔的反垄断控制》(林平,马克斌,2006)认为“宽恕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反垄断机构在相关法律要求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将罚金减免授予那些主动坦白参与卡特尔协议、并提供了关于该非法组织的实质性证据的企业”。
当然,在一些将卡特尔作为刑事犯罪对待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宽恕的内容也包括对于违法企业管理者、卡特尔组织策划人人身自由刑、罚金刑等刑罚的免除。
3.2宽恕政策适用的主体
关于宽恕政策适用主体研究,国内外基本上形成两种观点。
一是个人可以作为宽恕政策适用的主体,这主要是适用于是反垄断行为为犯罪的国家中;第二是认为个人不能作为宽恕政策适用的主体,这主要是在不把反垄断行为视为犯罪的国家。
对于行业协会是否能够作为宽恕政策适用的主体,国内学者目前仍少有研究。
《反垄断执行中的公司与个人宽恕政策》(赖俊平,张翼,2010)、指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提出了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但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则不适用这一原则。
卡特尔的建立通常都是通过具体的个人来进行的,信息也是由少数的参与者掌握。
因此,制定针对个人的反垄断惩罚与宽恕政策,对于进行反垄断执法的作用非常关键。
执法机关理应制定透明度高、操作性强的宽恕政策。
卡特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难被发现。
因此,鼓励卡特尔内部成员自首并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合作,对邮箱制裁反垄断至关重要。
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相比,卡特尔内部成员所拥有的关于卡特尔的信息要详尽得多,卡特尔的雇员也能够较为轻易地发现他们的雇主与竞争对手之间的秘密集会。
因此,制定专门的宽恕政策,给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自首并真诚地与反垄断执法组织合作的人理应免于起诉,这有利于卡特尔成员或者参与卡特尔的公司内部人员提供其所在的企业参与卡特尔的证据,有助于提高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可能,从而加强反垄断刑事责任的威慑力。
《反垄断宽恕政策的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游钰,2008)中提出,美国司法部坚定地认为,个人刑事责任对于预防卡特尔的形成极为必要。
在一些情况下,不管对公司的罚金多么严厉,也无法阻止某些个人从事卡特尔的违法行为。
美国对个人的刑事制裁原本比较宽松,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了刑期增长与罚金数额提高的趋势。
2004年美国《反托拉斯刑事处罚增强与改革法》则使卡特尔犯罪中的个人刑事责任与洗钱等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趋于协调。
除了美国外,其他一些国家也开始重视刑事制裁的作用。
2002年英国在《企业法》中规定了卡特尔的刑事责任。
当然,仍然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尚未采取关于卡特尔的刑事制裁。
这种差异源于不同的法律文化发展和对相似的反竞争行为的不同理解。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差异必然会继续存在。
关于刑事制裁的规定能够增强卡特尔法律制裁的威慑力,利于预防卡特尔的形成,也有利于宽恕政策的实施。
近年来,欧盟等尚未采取宽恕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在加强卡特尔法律制裁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大幅度提高卡特尔罚款数额,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刑事制裁缺失导致的制裁威慑力不做的情况。
3.3宽恕政策实施的意义
关于实施宽恕政策的意义。
颜廷栋为,宽恕政策被定位为有效抑制卡特尔的措施的意义主要包括,1,易于发现密谋卡特尔,顺利完成调查程序:
卡特尔密谋实施的“合意”通常都是以极为隐蔽的方式达成,因此,对于卡特尔的查证颇为困难。
宽恕政策提供的免除或减轻处罚措施,相对于换取卡特尔成员提供内部证据,也有助于执法机关顺利完成卡特尔违法案件的查处。
2,促使卡特尔成员停止参与违法行为,降低违法行为的损害程度:
宽恕政策制度的适用要件普遍要求卡特尔成员在提出申请前要停止违法行为的参与。
因此,宽恕政策除了能够奖励违法参与卡特尔的成员改过自新以外,当然能够实时降低卡特尔对于市场秩序的侵害。
3,增加卡特尔形成的难度,预防卡特尔的发生:
宽恕政策的适用意味着卡特尔组织随时面临着被内部成员揭发的风险,因此,宽恕政策不仅具有瓦解现存卡特尔的作用,对于意在结成卡特尔的发起人而言,会考虑面临被揭发与受到严厉处罚的危险而可能放弃参与卡特尔。
林平、马克斌认为,在反垄断法建立之后,我国现在依然在招摇过市失的价格同盟必定会转入地下,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造成很大的困难。
在反垄断法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司法机构在执法经验方面有所欠缺会给反垄断执法特别是打击价格同盟增加难度。
同时,执法机关面临着一些预算方面的约束,没有办法彻底地调查所有可能出现的卡特尔行业。
宽恕政策的建立可以同时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
在自首和揭发企业的帮助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更加有效地收集有力证据,同时逐渐积累自身的执法经验,提高执法素质和侦查能力。
卢敏认为,宽恕政策的出现,与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密切相关的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为了实现这一立法宗旨,反垄断主管机关的人物之一便是及时、有效地发现、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垄断协议。
然而,实践中由于会给参与者带来巨大的利润,垄断协议往往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反垄断主管机关很难了解其内幕,也无法证明是否存在垄断协议,以及具体的参与企业和行为持续的时间、范围、具体形式等等。
如果没有告密者,很多卡特尔案件不可能被轻易地发现或者很难获得相关证据来举证该行为的违法性,以至于这些垄断协议可能无法受到遏制,正常的竞争秩序就会遭到破坏。
而宽恕政策的实施,使反垄断执法结构允许企业在“自首、立功”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宽大的处理,免除或者减少对卡特尔申请人的罚款,这一措施激励企业主动坦白,揭发垄断协议,主管机关也能够更快地对垄断协议采取执法措施,制止垄断协议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诠释和印证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游钰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给予违法者以减免法律责任的宽恕有悖于争议,因为争议意味着违法者应得到相当的惩罚。
但是,附有条件的宽恕是以违法者揭发卡特尔和进行合作为前提条件的,给予对违法的卡特尔行为的发现和证实做出贡献的违法者以适当的宽恕,是符合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精神的。
4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4.1研究思路
首先,本文确立的题目为反垄断法中宽恕政策应用条件法律研究,因此,现就宽恕政策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必要的阐述。
宽恕政策如何适用,从其法理原理、经济原理等角度阐释宽恕政策促成反垄断执法效率提高的理论依据。
本文第二部分,解决的是什么样的主体适用宽恕政策的问题,这解决的是宽恕政策适用的前提,只有厘清怎样的主体能够参与宽恕政策、哪些主体有资格提出宽恕申请,才能为宽恕政策的具体实施提供可能。
本文的第三部分论述宽恕政策适用的实体条件。
怎样运用宽恕政策是宽恕政策实施的关键。
本文第四部分则承接实体问题解决宽恕政策适用的程序条件。
第五部分本文将对各国具有特点的宽恕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同时对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探析。
最后,本文将就宽恕政策适用的完善提出一些反思。
4.2研究方法
本文对宽恕政策使用条件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检索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法。
本文对于宽恕政策的研究,大量地参考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于宽恕政策的适用规则,因此,对于文献的检索与运用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同时,由于国外一些国家诸如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对于宽恕政策的运用有所区别,因此,在对于各国宽恕政策的研究的同时,比较的研究方法也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对于各国政策适用的比较,分析探究我国适用宽恕政策时应当如何有选择地学习与借鉴别国先进的技术与方法。
5可能出现的创新与难点
5.1可能出现的创新
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目前学界关于宽恕政策的理论研究较少,关于宽恕政策使用原则的探究与论述更是少有。
因此,对于宽恕政策以及宽恕政策适用原则的研究本身对于反垄断法理论体系的完善有着创新性的贡献。
本文选取美国与欧盟宽恕政策中适用原则作为研究对象,从欧盟与美国宽恕政策的比较入手,阐述宽恕政策原则在反垄断法体系内针对垄断协议所起到的作用及其意义,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完善反垄断协议中宽恕政策实际应用制度的构想,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学术界的相关漏洞。
(2)目前现有的少数关于反垄断法中宽恕政策的理论研究,忽略了对于宽恕政策适用原则的研究。
宽恕政策的适用原则,解决的是宽恕政策何时适用、如何适用等问题的根本,如果对于宽恕政策的适用原则不能够准确把握,那么对于宽恕政策的研究也只能成为空中楼阁,难以实际应用在现实当中。
本文将从宽恕政策适用原则的比较研究的角度分析研究宽恕政策的适用原则,。
(3)对宽恕政策适用原则的研究,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增强了本研究的广泛性和可借鉴性。
同时通过对欧美宽恕政策适用原则的比较分析分析,为宽恕政策在我国反垄断领域的实际应用提供了借鉴。
5.2难点
首先,由于专门研究反垄断法中宽恕政策的文献很少,为本文资料收集和参考带来困难。
其次,对于宽恕政策的理论研究涉及到大量经济学的相关知识,为本文的研究带来影响,最后,本文的大部分参考文献均属外文文献,在外文文献的理解、掌握与翻译上可能也存在一些困难。
当然,这也是本文后续研究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6写作提纲
题目反垄断调查中宽恕政策的适用条件研究
1引言
1.1选题背景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文献综述
1.4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5可能出现的创新点和难点
2宽恕政策相关概念及理论分析
2.1宽恕政策相关概念
2.1.1宽恕政策涉及基本含义
2.1.2宽恕政策
2.2宽恕政策理论浅析
2.2.1宽恕政策运作原理
2.2.2宽恕政策适用效果
2.2.3宽恕政策的实用价值
3宽恕政策适用的主体条件
3.1作为宽恕政策主体的个人
3.1.1个人在反卡特尔处罚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行性
3.1.2个人作为宽恕政策主体的必要性
3.1.3个人作为宽恕政策主体的条件
3.2作为宽恕政策主体的公司
3.2.1卡特尔成员的宽恕政策适用
3.2.2First-in的特别宽恕
3.3作为宽恕政策主体的行业协会
3.3.1行业协会作为宽恕政策主体的可行性研究
3.3.2行业协会作为宽恕政策的主体条件
4宽恕政策适用的实体条件
4.1宽恕条件的具体化
4.2宽恕政策适用的确定性
5宽恕政策适用的程序条件
5.1宽恕政策适用的透明
5.2宽恕政策适用的便捷
6宽恕政策使用条件的比较分析——兼论我国相关规定
7反思宽恕政策适用的完善
8结论
7写作计划
2011.7——2011.9收集资料,大量阅读文献,完成开题报告。
2011.10——2011.12完成论文初稿。
201012.1——2012.3对初稿进行修改,确定二稿。
2012.4——2012.6总结并完成论文,准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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