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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技术要求
环境统计技术要求
(2017年度)
1、工业源
1.1.调查范围及对象
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调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即行业代码前两位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
1.2.调查对象的确定
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逐个发表调查,与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
工业污染排放总量即为重点调查企业与区域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加和。
1.2.1.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确定
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调查对象根据当地环境管理的需要本着易统计、易核算的原则,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1.2.2.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筛选原则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按地市级行政单位为基本单元进行筛选,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市辖区范围内全年工业源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
筛选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原则为:
(1)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定库后再行调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1项条件的即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①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市85%排放量的工业企业;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
②有废水或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六价铬或总铬)产生的工业企业。
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④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
⑤水力发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1012、1013、1019)不纳入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范围。
(2)各地市级行政单位若有个别区县无重点调查企业,地市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3)各地市级环保部门动态调整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名录库:
删除关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当年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企业,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进入生产或试生产并有实际排污的新建、改扩建企业。
1.2.3.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调整原则
“十三五”期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不必每年进行重新筛选,只需在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基础上进行逐年调整即可,调整原则为:
(1)首先,由各地市级环保部门对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指标污染物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序,将上年占各项污染物排放量85%以上企业的最低排放值作为各项污染物排放规模值(以下简称“规模值”)。
指标污染物包括:
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
将调查年度任一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规模值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可通过排污申报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数据推算获得。
其次,新建、改扩建项目中有废水或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六价铬或总铬)产生的。
第三,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2)删除关闭企业。
(3)各地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当增加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1.2.4.调查对象的填报要求
(1)工业企业填报要求
所有工业企业总体情况指标均需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
工业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2)火电发电行业企业(简称火电企业)填报要求
火电企业(行业代码为4411或4419,指火电厂、热电联产企业以及垃圾和生物质焚烧发电厂)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同时须将机组明细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3)水泥制造行业企业(简称水泥企业)填报要求
水泥企业(行业代码为3011)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有熟料生产工序的水泥企业须将水泥窑明细指标填报在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3表)。
水泥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4)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简称钢铁冶炼企业)填报要求
钢铁冶炼企业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有烧结或球团工序的钢铁企业须将烧结或球团明细指标填报在钢铁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4表)。
钢铁冶炼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5)重点调查对象中调查年度内有污染防治投资发生的,除按上述规定填报外,还需填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表(基106表及续表一)。
本表所指的项目包括两类,即调查年度内正式施工的、且没有纳入“三同时”项目管理的老工业源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且调查年度内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
本表按照项目分行填报,禁止项目合并填报;老工业源污染治理项目填报基106表;“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项目项目填写续表
(一)。
1.3.调查内容
1.3.1.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企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耗量、主要能源及消耗量,以及所用燃料的含硫量、灰份等;
(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4)各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5)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7)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1.3.2.非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
(1)用煤、用水、排水情况;
(2)主要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1.3.3.调查污染物种类
(1)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
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砷、六价铬、总铬等。
(2)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
废气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汞、镉、铅、砷、六价铬、总铬等。
(3)固体废物调查种类
一般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
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赤泥、磷石膏、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1.3.4.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
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镇污水处理厂)、H(进入其他单位)和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处理、削减后的排放量。
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平均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
对于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其重金属的削减,其重金属(砷、镉、铅、汞、铬)排放量一律按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报。
排水去向类型为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H(进入其他单位)的企业,根据接纳其废水的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确定重金属排放量核算方法:
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按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废水重金属浓度及接纳废水量核算排放量;
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无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该企业重金属排放量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
1.4.工业源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
1.4.1.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
1、监测数据法是依据实际监测的调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
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3、产排污系数法是依据调查对象的产品或能源消耗情况,根据产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1.4.2.污染物产排量的核算原则
1、对持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按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填报。
2、对于暂未持证的工业企业,参照以下原则选取核算方法:
(1)电站锅炉、钢铁行业中烧结工序、炼油二氧化硫产生量、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硫平衡)核算。
电站锅炉二氧化硫产生量指燃料消耗产生的硫,通过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率与硫的转化率等参数计算得出;二氧化硫排放量指经烟气排放的硫,通过二氧化硫产生量与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等参数计算得出。
(2)钢铁行业中烧结工序、炼油二氧化硫产生量包括原料和燃料消耗产生的硫。
原料带入的硫通过原料消耗量和原料含硫率等参数计算得出,二氧化硫排放量指经排气筒排放的硫,不包括进入产品的硫,通过硫总量扣除产品、固废等的硫计算得出。
(3)除上述特定行业特定污染物外的行业企业,符合以下监测数据有效性认定要求的,通过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排量的,须提供符合以下有效性认定要求的全部监测数据台账,与报表同时报送环境统计部门,以备数据审核使用。
若进口或出口监测数据不符合有效性认定要求,可选用其他核算方法,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允许使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1)监测数据有效性认定要求:
①监督性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性监测得到的数据。
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废气监测因子至少包含废气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
若废水流量无法监测,可使用企业安装的流量计数据,或通过水平衡核算废水排放量。
②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全年通过国家相关文件有效性审核要求、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可用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
③企业自测数据
调查年度内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相关机构监测的数据。
企业自行或委托机构监测的数据必须符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要求。
2)监测数据使用原则
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自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
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①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
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按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没有监测废水流量而有废水污染物监测的,可按水平衡测算出的废水排放量和平均浓度进行核算。
②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
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3)除
(1)、
(2)两种情况外,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可根据产排污系数法核算。
产排污系数使用技术要求如下:
1)参考重新调整、修订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
2)根据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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