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卷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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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卷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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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卷四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卷四)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A.解除合同B.向人民法院起诉C.终止履行D.将标的物提存
2.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A.日出B.备课C.赠与D.恋爱
3.公民可以适用正当防卫方法保护的民事权利是()
A.名誉权B.生命权C.肖像权D.扶养权
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A.营业执照B.荣誉C.名称D.名誉
5.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参考答案及解析:
1.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
提存作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提存是债权债务终止的一种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本题正符合该条的规定。
故D项正确。
2.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
一个客观事实是否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看它是否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这些客观事实与主体的意志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称为自然事实,与主体的意志无关,如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以及那些引起损害的各种自然现象;行为是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如买卖、赠与、租赁、运输、保管、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等。
在本题中,A项日出是一种自然现象,但没有引起法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B项、D项属于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本身也不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备课、恋爱行为都不足以从法律上约束行为人,故也非法律事实。
只有C项赠与,作为人的行为,一旦实施赠与,即可产生法律关系,赠与人受其赠与承诺的约束,受赠人可以通过赠与行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
故赠与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即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
3.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的适用。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要求第一,必须是现实存在的正在发生的、不加以防卫便不能排除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二,实施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防卫造成的直接损害只能加于不法侵害人;第四,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当。
利用正当防卫的四点要求分析本题所给的选项,可以看出,A、C、D项难以实施正当防卫。
因为名誉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其侵权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侮辱、诽谤形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如果受害人也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加害人,不仅构不成正当防卫,反之,构成侵权行为。
C项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再现的形象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人格权。
肖像权也属于精神性人格权,侵犯肖像权体现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也无法实施正当防卫。
D项扶养权是基于平等主体的身份关系产生的经济扶助和生活照顾的请求权,如夫妻扶养请求权、父母子女扶养请求权。
侵犯扶养权主要体现为具有特定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属于不作为侵权,对不作为侵权实施正当防卫不具备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构成要件。
以上分析表明,正当防卫不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的侵害以及不作为侵权行为。
只有现实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其他财产正在遭受积极损害的,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故本题中只有B项符合题意。
4.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企业法人的人身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人身权的主体。
法人享有的人身权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法人名誉是对法人的信誉、商誉等的评价,伴随的法人的成立而存在。
法人荣誉是法人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和肯定的评价。
荣誉的取得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属于特定主体。
因此,法人名誉、法人荣誉都无法转让。
法人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一个特定的标志,该标志经过登记而具有特定性,如果变更该标志,只要进行变更登记即可。
故法人名称可以转让。
法人的营业执照是法人取得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营业执照记载着法人的设立宗旨、业务活动范围。
营业执照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不同的法人,取得营业执照的条件不同,营业范围也不同。
故营业执照不能转让。
由此得出结论,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排除。
5.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本题“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5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
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纵观本题所给选项,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ABC三项都有违我国民法的规定。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A.婚姻关系解除B.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C.财产发生代管D.财产发生继承
2.下列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授权行为B.遗嘱行为C.撤销行为D.买卖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被代理人B.自己C.被代理人或者自己D.行为人
4.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存在的期间。
A.民事诉讼权利B.民事实体权利
C.民事请求权D.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5.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
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民法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目的是为了稳定那些长期下落不明的人所有的财产关系。
宣告失踪不同于宣告死亡的根本点就在于法律后果不同。
因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被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人,仅就其财产发生代管后果。
因为,失踪人并没有死亡,还继续保持着民事主体资格,其婚姻关系不能解除,财产也不发生继承。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一对范畴。
其区分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前者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据此分析,A项授权行为是指委托授权,无需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故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B项遗嘱行为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征得继承人的同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也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C项撤销行为是指享有撤销权的人所为的单方行为。
D项买卖行为是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协议,即是协议,必然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故只有买卖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D项正确。
3.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代理的概念。
代理就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这是代理不同于行纪、不同于代表和居间的独有特点。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以构成隐名代理。
但在显名代理中,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将构成滥用代理权。
故B项排除。
C、D两项为干扰项,那么正确选择是A。
4.B【解析】法律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某些权利特设预定存续的一定期间。
该期间在民法理论上称为除斥期间。
如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
从除斥期间所适用的范围来看,其消灭的民事权利主要是形成权。
与形成权相对的,还有请求权、抗辩权和支配权,这些权利都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进行的分类,体现了所有权、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属性。
就本题而言,A项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实体性诉讼权利和程序性诉讼权利,其中,实体性诉讼权利是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不消灭程序性权利。
B项民事实体权利是指能够给主体直接带来权利内容的权利。
除斥期间届满,该权利不复存在,可以说,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
C项民事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利不因除斥期间而消灭。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为干扰项。
5.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
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
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
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
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所以,ABD不能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有C项符合要求。
1.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
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
2.孙某将自己的住房一套借给同事吴某居住,后单位分给吴某住房,当时孙某出差去外地,吴某将孙某的住房出租给自己的朋友赵某,月租金1000元。
孙某出差回来后,吴某将此情况告知孙某,孙某虽然很不高兴,但表示同意将住房出租给赵某,孙某表示同意的行为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
A.支配权B.形成权C.请求权D.抗辩权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A.都是有偿的B.都是无偿的C.一般是有偿的D.一般是无偿的
4.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家属2万元。
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
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A.事件、行为B.行为、事件C.事件、事件D.行为、行为
5.在我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
A.准则主义B.特许主义C.自由主义D.行政许可主义
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上有几类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单方任意解除合同权。
如410条的委托合同,268条的承揽合同,308条的货运合同,以及232条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等。
但应明确,在任意解除合同中,一方面我们要注意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当事人行使该权利而致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话,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本题中甲作为委托合同之委托人,当然随时可解除合同,取消委托关系;但基于受托人乙已付出合理劳动考虑,甲应赔偿乙相应之损失。
故选C项,排A项。
另外,委托合同有两种类型无偿与有偿。
本题之题干未交待本合同之性质,故D项显然显得唐突,故为不选。
最后,《合同法》对委托合同并无定式要求,故对解除合同之形式亦无定式要求。
所以,B项亦错。
2.B【解析】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权利,追认权系形成权的一种。
故B项为正确答案。
3.C【解析】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这些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社会所发生的,因此,财产关系的主体利益实现方面,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等价有偿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
所以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是有偿的。
至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故C项符合题意,A、B、D错误。
4.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之间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与主体意志无关的事实,如死亡、出生、物的消灭、不可抗力等。
行为则是受主体意志所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如发出要约、订立合同、立遗嘱、拾得遗失物、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都是行为。
该题前两句只是对事实法律关系的描述。
关键是所问的问题,即“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引起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事实不是乙死亡这一事件,而是甲的侵权行为引起,死亡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因此,正确答案的前项肯定是行为。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出现,死亡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位于侵权赔偿关系后,故答案的后项是事件。
符合该解释的只有B。
其他三项不符合题意要求。
5.A【解析】法人设立的原则是设立法人时应当遵循的准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外,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即可。
因此,可以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准则主义。
自由主义早已为各国所摈弃,特许主义是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者国家的特别许可。
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行政许可主义是指除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法人的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等。
故此,只有选项A正确。
1.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因有多项发明专利授权给他人使用,获取能够独立维持自己正常生活水平的费用。
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
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待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2.精神病患者甲在妻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乙前来挑逗,甲受刺激追赶,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
乙的医药费如何承担?
()
A.完全由甲妻承担
B.主要由甲妻承担,但乙的监护人也应适当承担
C.完全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妻也应适当承担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其客体指什么?
()
A.运送行为B.货物C.运费D.运输工具
4.北京大成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大成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
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A.自大成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大成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大成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5.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000元利润
参考答案及解析:
1.B【解析】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或无效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本题中杨某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说其智力超常,不能推定其所订立合同就是与其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所以选项B正确。
2.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1款“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甲妻作为甲的监护人,应该对甲的行为负责,但由于甲已经尽到了主要的监护义务,乙本身存在过错,甲妻可以减轻负责,乙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答案是B。
3.A【解析】本题考查运输合同的客体,纯属合同法学理论范畴。
运输合同是完成一定行为的合同。
故其客体应是运送行为。
4.D【解析】本题考查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故选D项。
5.C【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依《民通意见》第11条,不当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应包括三个层次
(1)原则上应返还所有不当利益。
(2)上述不当利益应包括基于不当利益而产生的孳息。
()对于不当得利人利用不当利益而获得的其他利益,应先扣除不当得利人的劳务管理费用,余者予以收缴。
另外,依民法原理,不当利益的返还范围因不当得利人主观心态上善意与恶意而有所区别;若为善意,应返还“现存利益”;若为恶意,则应返还“取得利益”。
所谓恶意,系指不当得到利明知其为不当利益而占有。
基于以上分析,本题选C项。
1.下列行为中,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是( )
A.幼儿园教师在给孩子们上课时吸烟
B.父母逼迫19周岁的女儿嫁给一外地人
C.某营业性舞厅领班让17周岁的小明进入舞场
D.由于家庭生活困难,老王不让自己10岁的儿子上学
2.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 )
A.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乙或丙承担违约责任
3.在我国,目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B.《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4.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的自由,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这体现了()
A.诚实信用原则B.民事活动自愿原则
C.民事活动公平原则D.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5.对于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应当由()管辖。
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及解析:
1.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因此该父母的做法并未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2.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3.C【解析】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民法典。
4.B【解析】此题较为简单,属于常识性的法律题目。
5.B【解析】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应该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B.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是()
A.后者必须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前者则不然
B.前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则儿女,后者则不然
C.后者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票的形式,前者则不然
D.前者的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和即人以上50人以下,后者则不然
3.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以后,如果受益人也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应当向谁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A.投保人指定的人B.被保险人的继承人C.受益人的继承人D.国家
4.下列行为中,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是()
A.某单位辞退了怀孕的小李
B.某单位招收了一位年满17周岁的未成年女工
C.由于家庭生活困难,老王让自己正在上小学的女儿辍学回家干活
D.某公司未经王女士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其肖像印发在广告画上
5.中国摄影协会所属的法人类别是( )
A.机关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C.社会团体法人D.企业法人
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甲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物,即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因为利息是物的孳息,应同原物一同返还,而甲的经营所得不用给付,因为甲仅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所以选C项。
2.C【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是资〈正确选项是A。
17.D【解析】《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以后,如果受益人也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所以B项为正确答案。
4.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而选项B中女工已经年满17周岁,所以并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5.C【解析】中国摄影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1.在我国,下列所得中,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2007年国考第117题)
A.保险赔款B.利息、股息、红利所得C.偶然所得D.财产转让所得
2.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是()(2007年国考第120题)
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B.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D.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但因没有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被暂时查封
3.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2006年国考一卷第113题)(2006年国考二卷第107题)
A.民政机关B.司法行政机关C.人民法院D.公证机关
4.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2006年国考二卷第104题)
A.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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