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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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培训教材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培训教材
主要内容:
●进一步规范专用发票开具、收受的相关规定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关于作废发票的有关规定
●关于遗失发票的有关规定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规范专用发票开具、收受的相关规定
1、销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1)票面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品名、数量与单价缺一不可。
对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的,发票上开具的品名一般应具体到大类下的具体品名;对实际交易中商品有规格型号的,应注明相应的规格型号。
(2)开具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相符。
(3)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4)对汇总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手写版或自印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格式必须以防伪税控系统设定的格式为准。
销货清单必须将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填写齐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认真核对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对购货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原则上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货方应加强对收受发票的识别:
(1)收受的专用发票的票面项目必须按上述对开票方的填写要求填写齐全。
(2)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必须相符;严禁取得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专用发票。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对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暂扣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关于作废发票的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发票: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关于遗失发票的有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根据不同情形,由购方或销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一)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几种情形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认证抵扣,可作如下划分:
1.已抵扣
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金处理。
申请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在申报表附表二进项转出栏内反映。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金处理。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金处理。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包括未认证属于不可抵扣项目、当月认证属于不可抵扣项目、以前月份认证属于不可抵扣项目三种情形)
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金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在当月已认证未抵扣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进项抵扣与进项转出同时进行,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内同时反映。
注意:
此种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无法选择未抵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系统审核时判断该发票已认证后将无法通过,选择开具理由时暂选择已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在申报时同时作进项抵扣及进项税金转出。
一窗式比对一般情况下可正常通过。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在以前月份已认证未抵扣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注意:
此种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无法选择未抵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系统审核时判断该发票已认证将无法通过,选择开具理由时目前暂选择已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时,由于申报表进项税金栏次无法取数,申报表上进项税金转出栏不需填写,一窗式比对出现异常时,手工解锁。
(5)当月认证属于可抵扣项目
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金处理。
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进项抵扣与进项转出同时进行,在申报表附表二相应栏目内同时反映。
注意:
此种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无法选择未抵扣中任何原因,系统审核时判断该发票已认证将无法通过,选择开具理由时目前暂选择已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只有对认证时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二)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的几种情形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购、销方主管税务机关不可开具《通知单》的几种情形:
(1)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
(2)认证后失控
(3)密文有误
(4)认证不符(原因为日期、金额、税额、购方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
(5)认证相符
(三)(5)所指认证相符,是指购买方所购货物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在以前月份已认证未抵扣的情形,该种情形,目前情况无法开具通知单。
当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密文有误”或“认证时失控”或“认证后失控”时,认证税务机关将上述发票转协查处理,防伪税控系统对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进行查验,发现为问题发票的将不允许开具《通知单》。
原蓝字发票的不同情形-申请单开具规定对照表如下:
原蓝字发票
情况类型
申请单填报方
是否需要
进项转出
选择开具理由
购货方次月申报时处理要求
原蓝字发票是否退还
销售方
备注
1、已认证相符已抵扣
购买方
需要
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申报表附表二进项转出栏内反映
不得退还
不填写相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未抵扣
认证时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购买方
不需要
购买方申请-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申报时申报表上不需反映
退还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完全符合作废条件的,由购买方退回销售方作废后重开。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
(1)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购买方
不需要
购买方申请-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申报时申报表上不需反映
不得退还
(2)当月认证的,未抵扣
购买方
需要
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抵扣与进项转出同时进行,在申报表附表二相应栏目内同时反映
不得退还
由于系统监控原因,目前必须选择需要作进项税金转出,否则通知单无法开具
未抵扣
(3)以前月份认证的,未抵扣
购买方
不需要
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申报时申报表上不需反映
不得退还
由于系统监控原因,目前开具理由必须选择需要作进项税金转出理由,否则通知单无法开具,申报时,由于申报表进项税金栏次无法取数,申报表上进项税金转出栏不需填写,一窗式比对出现异常时,手工解锁。
当月认证属于可抵扣项目
购买方
需要
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抵扣与进项转出同时进行,在申报表附表二相应栏目内同时反映
不得退还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销货方
/
销售方申请-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销售方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销货方
/
销售方申请-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原因为日期、金额、税额、购方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认证相符
不得开具通知单
认证相符,是指购买方所购货物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在以前月份已认证未抵扣的情形,该种情形,目前情况无法开具通知单。
★其他需掌握的事项
(一)需依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单》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受《通知单》的管理,其中对应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通知单》上没有打印税额,左上角打印了“废旧物资”字样。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不受《通知单》管理的限制。
(二)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对《通知单》编号的录入
纳税人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
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对纳税人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从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通知单》,直接按《通知单》编号录入。
(三)开具红字发票后,纳税人报税时的注意事项
企业在次月申报期内报税时,防伪税控系统自动判断该企业是否在当月申请开具了《通知单》,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企业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内容为:
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数据减去第14、15、16、17、18、19、20栏后的余额,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企业当月因开具《通知单》而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为前者大于或者等于后者。
企业应根据蓝字发票的不同情形按规定在纳税申报表上进项税金转出栏次填列,特别应注意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情形。
具体可参照上述对照表。
(四)对于购买方是小规模企业或者非国税管户的企业的处理。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仅对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情况,由购货方税务机关在系统内按规定开具。
对购买方为非国税管户的企业,目前在国税部门暂时无法开具《通知单》。
★上述培训材料,将放在国税网站(www.jswx-n-),纳税人可上网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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